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doc21)hnwl.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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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省电力设设施保护护条例(草草案)征征求意见见公告关于公布布云南南省电力力设施保保护条例例(草案案)征征求意见见稿的公公告 为了在在地方立立法工作作中发扬扬民主,了了解民意意,集中中民智,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立法法法、云云南省人人民代表表大会及及其常务务委员会会立法条条例的的规定,现现将云云南省 电力设设施保护护条例(草草案)(公公开征求求意见稿稿)上网网公布,广广泛听取取社会各各方面的的意见。请请提出意意见的单单位和个个人,于于20006年88月155日前以以电子邮邮件、传传 真、信信函等形形式将意意见反馈馈云南省省人民政政府法制制办公室室。 地址:云南省省人民政政府法制制办公室室

2、(昆明明市华山山南路1135号号) 邮箱:Pannbiqqinggyaahooo.coom.ccn 电话:087713363229111(传真真) 邮编:65000211 联系人人:潘碧碧青云南省人人民政府府法制办办公室二二六六年七月月二十八八日云南省电电力设施施保护条条例(草草案) (公公开征求求意见稿稿) 第一章章 总 则 第一条条 为为了保护护电力设设施,保保障电力力建设、生生产和交交易的顺顺利进行行,维护护公共安安全,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电力法法和国国务院电电力设施施保护条条例等等法律法法规,结结合本省省实际,制制定本条条例。 第二条条 本本省行政政区域内内电力设设施的保保护适用

3、用本条例例。 本本条例所所称的电电力设施施包括已已建和在在建的发发电设施施、变电电设施、电电力线路路设施、电电力调度度设施、电电力市场场交易设设施及其其他有关关辅助设设施。 已建的的电力设设施是指指已完成成基本建建设竣工工验收、投投入运行行或者处处于检修修、备用用状态的的电力设设施。 在建的的电力设设施是指指尚未完完成基本本建设竣竣工验收收的电力力设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设施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电力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电力设施保

4、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纳入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电力企业应当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条 电力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电力设施产权人报告。 第二章章 保保护主体体及职责责 第六条条 县县级以上上人民政政府应当当成立由由同级人人民政府府的电力力行政管管理、公公安、建建设、林林业、工工商、国国土、电电力监管管、安全全生产监监督、水水利、政政府法制制部门以以及其他他相关管管理部门门和电力力等企业业组成的的电力设设施保护护工作领领导小

5、组组,负责责领导本本行政区区域内的的电力设设施保护护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相关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内,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二)协调相关部门预防和打击本行政区域内的盗窃电能、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等涉电违法犯罪行为; (三)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清理、排除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工作; (四)协调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履行对电力设施保护的管理职责,监督电力设施产权人设立电力设施保护

6、标志,依法公告电力设施保护区; (三)依法对盗窃电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组织认定电力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并加以标注和公告; (五)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群众护线组织。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行为人危害电力设施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条 县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时,应当听取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电网规划单位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编制城乡供电专业规划。 第九条 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听取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的意见。意见不一致

7、的,由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盗窃电能、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等涉电违法犯罪案件。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无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履行下列电力设施保护的职责: (一)执行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订、实施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规划和计划,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设立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的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配合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电力设施的日常维护,检查电力设施的安全,提高保护电力设施的科技含量,完

8、善技术防范措施; (五)依法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六)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群众护线组织; (七)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表彰、奖励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章 保护护范围和和保护区区 第十三三条 发电设设施、变变电设施施的保护护范围: (一一)发电电厂、变变电站、换换流站、开开关站等等厂、站站内的设设施; (二)发发电厂、变变电站、换换流站、开开关站等等厂、站站外各种种专用的的管道(沟沟)、储储灰场、水水井、泵泵站、冷冷却水塔塔、油库库、堤坝坝、铁路路、道路路、地热热田、桥桥梁、码码头、燃燃料装卸卸设施、避避雷装置置、消防防设施及及其他有有关辅助助设施; (三三)发电电厂

9、使用用的水库库及其清清淤设施施、大坝坝、取水水口、引引水隧洞洞(含支支洞口)、引引水渠道道、调压压井(塔塔)、露露天高压压管道、厂厂房、尾尾水渠、泄泄洪道及及其闸门门、防洪洪堤坝、厂厂房与大大坝间的的通信设设施,大大坝及水水工建设设物的安安全监测测设施,水水库水位位、水情情测报设设施及其其他有关关辅助设设施。 第十四四条 电力线线路设施施的保护护范围: (一一)架空空电力线线路:杆杆塔、基基础、拉拉线、接接地装置置、导线线、避雷雷线、金金具、绝绝缘子、登登杆塔的的爬梯和和脚钉,导导线跨越越航道的的保护设设施,巡巡(保)线线站,巡巡视检修修专用道道路、船船舶和桥桥梁、电电气化铁铁路高压压接触网网

10、、标志志牌及其其他有关关辅助设设施; (二)电电力电缆缆线路:架空、地地下、水水底电力力电缆和和电缆联联结装置置,电缆缆管道(隧隧道、沟沟)、电电缆桥、电电缆井、盖盖板、人人孔、标标石、水水线标志志牌及其其他有关关辅助设设施; (三)电电力线路路上的变变压器、电电容器、电电抗器、断断路器、隔隔离开关关、避雷雷器、互互感器、熔熔断器、计计量仪表表装置、配配电室、电电缆分支支箱、箱箱式变电电站及其其他有关关辅助设设施。 第十五五条 电力调调度设施施的保护护范围包包括电力力调度场场所、电电力调度度通讯设设施、电电网调度度自动化化设施、电电网运行行控制设设施及其其他有关关辅助设设施。 电力市市场交易易

11、设施的的保护范范围包括括计量、报报价、交交易、结结算、监监视、复复核、预预警、信信息发布布等设施施及其他他有关辅辅助设施施。 铁铁路电力力设施的的保护范范围包括括牵引变变电所、变变(配)电电所、牵牵引变电电所和变变(配)电电所的电电源线路路、贯通通供电线线路、自自闭供电电线路等等设施及及其他有有关辅助助设施。 第十六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投影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边导线在居民区、非居民区、交通困难地 区与地面、建筑物、树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和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

12、技术规程的规定。 (二)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区: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所形成的区域。 各级电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距离如下: 电压等级 杆塔基础 拉线基础 35千伏以下 5米 2米 110千伏以上 10米 3米 (三)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志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湖泊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十七条 其他电力设施保护区: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保护区:厂、站围墙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区域; (二)发电厂、变电站专用的水、油、气、灰、渣

13、、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保护区: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两侧各1.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三)特殊发电厂保护区:风力发电设备区外延伸50米的区域; (四)发电厂水库保护区:大坝周围50米,输水渠道山坡段两侧各10米、坝区段两侧各三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四章章 保保护措施施 第十八八条 任何单单位和个个人不得得在距电电力设施施外围水水平距离离5000米范围围内进行行爆破作作业,必必须进行行爆破作作业的,应应当征得得电力设设施产权权人的同同意,提提出安全全防护方方案报经经县级以以上电力力行政管管理部门门批准后后,方可可作业。 在距电力设施外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外进行爆破

14、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报批的安全防护方案,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或者电力调度交易场所; (二)擅自移动或者损害生产设施、标志物; (三)破坏、侵入发电、输变电生产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调度信息系统或者电力交易信息系统; (四)危害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的安全运行; (五)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六)进入用于发电的水库水工建筑物300米水域内炸

15、鱼、捕鱼、游泳、划船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七)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放置其他空中漂动物;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悬挂广告牌及其他标志物,擅自张贴广告标语等;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

16、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该杆塔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移动、损害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 (十一)擅自占用地下电缆管道及其他管线敷设通讯线路; (十二)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及人员安全的行为: (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 (二)烧窑、烧荒、开挖鱼塘、垂钓; (三)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种植可能危害电力线路安全的植物; (五)其他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矿渣和易燃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腐蚀性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17、、垃圾场或者种植树木、竹子。 禁止在江河、湖泊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保护区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腐蚀性化学物品。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以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留供电力设施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的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可能导致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影响基础稳定的,应当修筑护坡加固,修筑护坡方案应符合技术标准或安全要求; (三)不得损害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

18、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或者活动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必须经电力设施产权人同意,共同商订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四)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五)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其他作业。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报批的防护方案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

19、否批准的答复。 第二十五条 在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堆放杂物、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挖坑渠; (三)焚烧谷物、草料、木材、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四)携带动物进入保护区; (五)其他危害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发电厂、变电站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葬坟等挖掘作业; (二)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倾倒垃圾、矿渣及排放含有酸、碱、盐等化学腐蚀物质的液体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

20、害电力设施建设的活动: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和依法取得的通道和走廊;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 (四)冲击、扰乱电力设施建设工地的生产秩序; (五)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妨碍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 第二十九条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应当经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许可。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经审查予以许可的,颁发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21、说明理由。 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业的设置技术标准; (二)符合治安、消防、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规定;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为本地居民或者持有本地居住证者,并有固定场所。因违法收购废旧生产性金属受过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四)收购场所与已建电力设施或者在建电力设施施工工地周边距离大于500米。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收购台账,台账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 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在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时,应当查验出售人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如实登记

22、。登记内容包括出售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及电力设施器材的名称、数量、规格等情况。 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再经营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业务时,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许可证手续。 在本条例实施前,未办理许可手续经营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业务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60日内补办许可手续。 第三十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在检查电力设施安全时,可以采取制作调查笔录、查阅复印有关资料、摄像、录像等措施收集证据。对危害或者可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 及时制止、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同时报请当地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相关部 门处

23、理。 第五章章 电电力设施施和其他他设施相相互妨碍碍的处理理 第三十十一条 电力力线路的的设计、建建设单位位在现有有技术和和自然条条件允许许的情况况下,应应当采取取增加杆杆塔高度度、缩短短档距等等措施,保保障居住住人的安安全和正正常生活活的空间间,保障障被跨越越物体的的安全,减减少森林林的砍伐伐。 新新建架空空电力线线路经过过坝区农农田,设设计、建建设单位位应当使使用不带带拉线的的杆塔。 第三十二条 在已建电力设施或者已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的两侧新建建筑物的,建设规划部门审批或者规划时应当听取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批准。 第三十三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航空保护区以及储

24、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跨越的区域。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的,设计、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者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交由有权部门裁决。 第三十四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非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有权要求责任人停止作业、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责任人拒不拆除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报请当地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责成有权部门强制清除,不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保护区内的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电力设施建设在前,其他设施建设在后,其他设施的产权人应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拆除其他设

25、施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拆除电力设施,其他设施的产权人应当补偿电力设施产权人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 (二)其他设施建设在前,电力设施建设在后,其他设施因电力设施的建设需要拆除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的建设都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在各自建成后形成相互妨碍的,由违反法律法规、规划和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排除妨碍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执行第一款规定需要协商的,双方应当在确定拆除之日起30天内达成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有关部门调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穿过林区的,确需砍伐通道的,对需要砍

26、伐的植物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给付植物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订不再 在通道内种植影响电力线路安全的植物的协议,协议书应当报所在地县级电力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电力设施重点保护区内,对已砍伐树木的基根、主杆部再生长部分或其他自然生长植物,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随时砍伐,不再付给任何费用。 对不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但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确需砍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与植物所有者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砍伐,协商不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申请当地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清除。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支付补偿费。 第三十七条 城镇绿化树、公路行道树的管理单位应当

27、对树木进行定期修剪,保证树木的自然生长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城镇绿化树、公路行道树的管理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保持树木的自然生长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造成电力线路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力设施产权人发现城镇绿化树、公路行道树的自然生长高度不符合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距离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修剪申请。自申请之日起7日内不修剪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自行修剪,修剪费用由城镇绿化树、公路行道树的管理单位承担。 因不可抗力或者生产、交通事故致使树木倾斜、倒伏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及人身安全时,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

28、修剪、砍伐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并自采取措施之日起3日内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六章 电力设施突发事件 第三十十八条 县级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电力行行政管理理部门及及其他有有关部门门应当做做好电力力设施突突发事件件应急工工作,将将电力设设施突发发事件应应急工作作纳入总总体应急急预案和和专项应应急预案案,并建建立应急急救援物物质储备备制度,设设立突发发事件应应急专项项资金,保保障处置置电力突突发事件件的物质质供应和和经费。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供电企业、总装机容量在20万千瓦以上的发电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并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供电企业、发

29、电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制定的本单位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组织指挥体系、职责、预测与预警机制、处置责任与程序、保障措施与事后恢复措施等内容。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和完好,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的经费。 第四十条 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采取下列措施开展救援工作: (一)救治受害人员,撤离、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二)划定危险区,消除危险源; (三)封闭、限制或者征用有关场所; (四)组织抢修损坏的电力设施; (五)调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六)强行排除妨碍、限

30、制通行或者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发生后,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一)消除危险源,控制事故扩大; (二)对遭受破坏的电力设施进行抢修; (三)排除障碍、占用场地、限制或者强制通行; (四)其他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 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征用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交通工具、房屋、设施、设备的,使用后应当予以返还并支付征用费,不能返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征用费和经济补偿由征用的人民政府先行支付后,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征用的,由征用的人民政府承担; (二)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属于责任事故造

31、成征用的,由责任事故中的责任人承担。 第七章章 法法律责任任 第四十十三条 国家家机关及及其工作作人员有有下列情情形之一一的,由由有关主主管部门门对直接接负责的的主管人人员和其其他直接接责任人人员予以以行政处处分: (一)未未依法公公告电力力设施保保护区的的; (二二)在依依法划定定的电力力设施保保护区范范围内批批建建筑筑物、构构筑物; (三三)未采采取措施施保持树树木自然然生长高高度与电电力设施施之间的的安全距距离,造造成人身身伤亡或或者重大大财产损损失的; (四四)未及及时依法法查处盗盗窃电能能、盗窃窃和破坏坏电力设设施等涉涉电违法法犯罪案案件的; (五五)未依依照本条条例的规规定建立立突

32、发事事件应急急处理预预案,造造成电力力设施遭遭受严重重破坏或或者重大大社会影影响的; (六六)循私私舞弊不不移交刑刑事案件件的; (七)其其他未履履行法定定职责导导致电力力设施遭遭受损害害的。 第四十十四条 违反反本条例例第十八八条规定定未经批批准进行行爆破作作业的,由由县级以以上电力力行政管管理部门门责令停停止作业业,对直直接责任任人员处处1万元元以上55万元以以下的罚罚款;造造成损失失的,电电力设施施产权人人有权要要求责任任人恢复复原状并并赔偿损损失。 第四十十五条 违反反本条例例第十九九条、第第二十条条、第二二十一条条规定的的,由县县级以上上电力行行政管理理部门责责令改正正,可以以对责任

33、任单位处处20000元以以上1万万元以下下罚款,对对责任个个人处5500元元以上220000元以下下罚款;造成损损失的,电电力设施施产权人人可以要要求恢复复原状并并赔偿损损失。 第四十十六条 违反反本条例例第二十十二条、第第二十三三条规定定的,电电力设施施产权人人有权制制止,并并由县级级以上电电力行政政管理部部门责令令改正,可可以并处处20000元以以上1万万元以下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有权要求直接责任人员

34、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对责任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阻扰、妨碍电力设施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5、,可以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未登记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出售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并留存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

36、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的; (二)未建立健全内部保卫机构和工作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悬挂电力设施告示标志或者违反国家、行业标准建设电力设施的; (四)未按本条例规定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五)未对电力设施进行有效的维护和管理,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章 附附 则则 第五十十五条 电力力设施损损害的计计算范围围包括电电量损失失金额、设设备材料料购置费费以及更更换、修修复的人人工和运运输费用用等。 电量损损失金额额计算方方法为:停电前前抄见电电力负荷荷停电电时间价格行行政管理理部门核核定的电电价。 第五十十六条 本条条例自 年 月 日日起施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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