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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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船级社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1 中 国 船 级 社 散装运输散装运输液化气体液化气体船舶船舶 构造与设备规范构造与设备规范 RULES FOR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LIQUEFIED GASES IN BULK 2018 2018 年 1 月 1 日生效 北北 京京 目录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1 目 录 第 1 篇 总则.1第 A1 章 一般规定.1第 A2 章 附款.2第 2 篇 入级检验和船体结构的补充规定.3第 A1 章 一般规定.3第 A2 章 入级与检验.4第 1 节 通 则.4

2、第 2 节 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4第 3 节 检验.6第 A3 章 图纸和资料的送审.13第 A4 章 船体结构和液货舱结构.18附录 1 A 型和 B 型棱形独立液货舱船舶的补充规定.21第 1 节 一般规定.21第 2 节 棱形独立舱液化气运输船货舱区的船体构件尺寸.22第 3 节 棱形独立液货舱结构尺寸.26第 4 节 直接计算强度评估.32第 5 节 温度场及热应力计算和钢级选取.45附录 2 C 型独立液货舱船舶的补充规定.52第 1 节 一般规定.52第 2 节 C 型独立液货舱型船体构件尺寸.52第 3 节 C 型独立液货舱结构尺寸.54第 4 节 C 型独立液货舱区域结构强度和

3、鞍座支承结构直接计算.64第 5 节 C 型独立液货舱及其直接相连的支承结构强度直接计算.78第 6 节 C 型独立舱区域温度场简化计算及热应力计算和钢级选取.87附录 3 独立液货舱船舶疲劳强度评估的补充规定.99第 1 节 一般规定.99第 2 节 独立液货舱船体及其液货舱支撑结构的疲劳强度评估.99第 3 节 B 型独立液货舱结构疲劳强度评估.100第 4 节 B 型独立舱断裂裂纹扩展评估和泄漏分析.101第 5 节 C 型独立液货舱结构疲劳强度评估.107第 3 篇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116前 言.116 第 1 章 总则.119 第 2 章 船舶残存能力和液货舱

4、位置.130 第 3 章 船舶布置.143 第 4 章 货物围护.154 A 部分 货物围护.156 B 部分 设计载荷.161 目录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2 C 部分 结构完整性.165D 部分 材料和构造.170E 部分 液货舱类型.176F 部分 新颖形状的货物围护系统.189G 部分 指导.190第 5 章 处理用受压容器及液体、蒸气和压力管系.200第 6 章 构造材料和质量控制.216第 7 章 货物压力/温度控制.232第 8 章 货物围护的透气系统.236第 9 章 货物围护系统的环境控制.243第 10 章 电气装置.246第 11 章 防火与灭火.248第

5、12 章 货物区域内的机械通风.254第 13 章 仪表和自动化系统.257第 14 章 人员保护.265第 15 章 液货舱的充装极限.267第 16 章 用货物作燃料.270第 17 章 特殊要求.277第 18 章 操作要求.290第 19 章 最低要求一览表.298附录 1 非金属材料.313附录 2 新颖形状的货物围护系统设计中极限状态方法的使用标准.320附录 3 缩略语索引.327一般规定 第 1 篇 第 A1 章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1 第第 1 篇篇 总则总则 第第 A1 章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A1.1 本规范以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

6、以 MSC.5(48)决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IGC 规则)及其修正案的技术要求为基础,为申请加入 CCS 船级的液化气体运输船满足入级条件而制定,适用于IGC 规则定义的所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海船)。A1.2 除通用要求外,对于不同的液货舱和货物围护系统的适用章节或指向说明如下:(1)本规范第 2 篇附录 1A 型和 B 型棱形独立舱液化气体运输船的补充规定;(2)本规范第 2 篇附录 2C 型独立舱液化气体运输船的补充规定;(3)本规范第 2 篇附录 3独立舱型液化气体运输船的船体结构、液货舱及其支撑结构的疲劳强度的补充规定;(4)对于薄膜型液化天然气运输

7、船的船体和泵塔结构有关要求,见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2 篇第 20 章“薄膜型液化天然气运输船”。A1.3 拟入 CCS 船级并取得本规范第 2 篇第 A2 章的附加标志的液化气体运输船,应满足本规范的有关要求。本规范未提及部分,应符合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和 CCS材料与焊接规范,以及 CCS法定检验实施指南(第 3 部分)(适用时)的有关要求,以及CCS液化气体运输船检验指南的有关要求。A1.4 A 型、B 型棱形独立舱和 C 型独立舱液化气体运输船,以及薄膜型液化天然气运输船的船体结构疲劳强度评估要求见本规范第 2 篇第 A4 章、本规范第 2 篇附录 3,以及 CCS船体结构疲

8、劳强度指南。A1.5 IGC 规则中所提及的 SOLAS 第 II-2 章所述条款还应进一步参见经修正的SOLAS 74 第 II-2 章的内容。A1.6 规范生效的有关规定,以及适用于新船和建造中的船舶采用新规范等有关要求,按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的相关规定。附款 第 1 篇 第 A2 章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2 第第 A2 章章 附款附款 A2.1 本规范第 3 篇为IGC 规则和相关的 CCS 条款内容。A2.2 为便于区分IGC 规则条款和 CCS 条款,本规范第 3 篇中,属于IGC 规则的条款用宋体表示,CCS 的条款用楷体表示,且条款号前面加上“CCS

9、”字样,如“CCS4.3.5 在预计可能发生的腐蚀区域,”入级与检验 第 2 篇 第 A1 章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3 第第 2 篇篇 入级检验和船体结构的补充规定入级检验和船体结构的补充规定 第第 A1 章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A1.1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 A1.1.1 就入级而言,本规范包含的IGC 规则相关条款中的“主管机关”一般可视为 CCS。如 CCS 受权签发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且授权主管机关与 CCS 在理解含有“主管机关”一词的相关条款出现不一致时,按照主管机关要求。A1.1.2 当受权签发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时,如果主管机关根据 IGC 规则1

10、.3 的要求采取了某些等效措施,或者采取了某些有别于本规范中 CCS 条款的解释,就船舶入级而言,CCS 将对此等效或解释给予个别考虑。A1.1.3 对未授权签发适装证书检验的船舶,应符合本规范和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要求。A1.1.4 凡符合本规范入级要求的液化气体运输船,均符合IGC 规则的规定。如果不是由 CCS 签发法定证书,则船旗国主管机关或授权其他机构签发的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应作为签发入级证书的条件。入级与检验 第 2 篇 第 A2 章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4 第第 A2 章章 入级与检验入级与检验 第第 1 节节 通通 则则 A2.1.1 入级条件入级条件 A

11、2.1.1.1 申请入CCS船级的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并符合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1篇的相关要求。A2.1.2 定义定义 A2.1.2.1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定义如下:新船:新船:除特别指明外,指本规范生效之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新建船舶。现有船舶:现有船舶:指除新船以外的船舶。第第 2 节节 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 A2.2.1 入级符号入级符号 A2.2.1.1 凡船舶的船体(包括设备)与轮机(包括电气设备)经批准入级,将根据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1篇相应规定授予相应的入级符号。A2.2.2 附加标志附加标志 A2.2.2.1 附加标志是船舶不同特

12、点的分级表述,加注在入级符号之后。A2.2.2.2 附加标志系由船东申请,经 CCS 审查设计图纸、检验,确认符合本规范的相应规定后,由 CCS 授予。A2.2.2.3 应船东申请,经 CCS 同意,按 CCS 颁布的有关规范或接受的其他标准建造的船舶和轮机装置,CCS 将根据具体情况加注相应的附加标志。A2.2.2.4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的附加标志如下:(1)船舶类型附加标志:液化气体运输船 Liquefied Gas Carrier 入级与检验 第 2 篇 第 A2 章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5 (2)其它附加标志:根据船舶预防货物漏逸的保护程度以及液货舱与船舶外板之间的距离

13、要求,在船型附加标志“Liquefied Gas Carrier”后分别加注下述附加标志:1G型 Type 1G 2G型 Type 2G 2PG型 Type 2PG 3G型 Type 3G 对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若符合IMO A.328(IX)决议案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结构与设备规则(GC规则),根据船舶预防货物漏逸的保护程度以及液货舱与船舶外板之间的距离要求,在船型附加标志“Liquefied Gas Carrier”后分别加注下述附加标志:IG型 Type IG IIG型 Type IIG IIPG型 Type IIPG IIIG型 Type IIIG 液货

14、舱结构件尺寸的设计按最大设计压力确定,应加注最大允许压力限制的附加标志,如:最大蒸气压力MPa Max.vapour Pressure MPa 对按核定设计货物温度载运的液货舱,应加注货物最低温度附加标志:最低货物温度 Min.CargoTemperature 液货舱结构件尺寸按拟设计的最大货物密度确定,应加注最大货物密度的附加标志,如:最大货物密度 t/m3 Max.Cargo Density t/m3 注:对于液化天然气运输船,最大货物设计密度一般均按0.5 t/m3计,故不标注“最大货物密度”。根据货物围护系统的型式,分别加注附加标志:A型独立液货舱 Type A Independent

15、 Tank B型独立液货舱 Type B Independent Tank C型独立液货舱 Type C Independent Tank 整体液货舱 Integral Tank 薄膜液货舱 Membrane Tank 入级与检验 第 2 篇 第 A2 章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6 半薄膜液货舱 Semi-membrane Tank 内部绝热液货舱 Internal insulation Tank A2.2.2.5 除A2.2.2.4所述散装液化气体船舶加注上述特定附加标志外,当船东申请其他特殊附加标志时,如符合CCS有关规范、规则、指南和接受的其他标准及等效规定,将加注相应的附

16、加标志等。第第 3 节节 检验检验 A2.3.1 建造中检验建造中检验 A2.3.1.1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建造中的入级检验应满足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4 章适用规定及 CCS法定检验实施指南(第 3 部分)中的适用要求。A2.3.2 建造后检验建造后检验 A2.3.2.1 一般要求(1)建造后各种检验,除满足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篇第 5 章第 1 至 4 节、第 6 节和第 16 节的适用要求;(2)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机械检验、电气设备检验、螺旋桨轴与尾管轴检验和锅炉定期检验应分别满足按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5 章第

17、9、10、11、12和 13 节的规定;(3)年度检验通常在装卸货期间进行。因此,液货舱或惰化货舱不需要进行除气,除非规范有专门要求;(4)中间检验通常不应在装卸货期间进行,检验应在除气状态下进行;(5)特别检验通常应在坞内和除气状态下进行。A2.3.2.2 年度检验(1)应满足 CCS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 1 篇第 5 章 5.4.2、5.6.2、5.9.2、5.10.2 和 5.16.2的适用要求;(2)确认所有为破损残存条件下的特殊布置处于满意状态;(3)确认驾驶室、上层建筑和甲板室面向货物区域端部的门、舷窗、窗均处于良好状入级与检验 第 2 篇 第 A2 章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

18、与设备规范 7 态;(4)检查货泵舱和货物压缩机室;(5)确认人工操作应急关闭系统,连同液货泵和气压缩机的自动关闭合格;(6)检查液货控制室;(7)检查用于液货控制室的气体探测装置以及为排除那些非气体安全处所的着火源所采取的措施;(8)确认空气闸布置得到适当维护;(9)尽可能检查舱底水、压载和燃油布置;(10)适用时,检查船首或船尾装卸装置。应特别注意电气设备、消防设备以及货物控制室和岸上之间的通讯设施;(11)确认气罩上的密封装置合格;(12)确认手提式或固定式滴盘或甲板液货漏泄绝缘装置合格;(13)检查液货和处理管系,包括膨胀装置、与船体结构的绝热、压力释放和泄放装置;(14)确认液货舱以

19、及屏壁间处所的压力和释放阀,包括安全系统和报警装置合格;(15)确认任何液体和蒸气软管适合于预定的用途,并经过型式认可或标识试验日期;(16)检查用于液货压力/温度控制的装置,包括(如设置)所有制冷系统并确认所有相关报警装置合格;(17)尽可能检查货物、燃料、压载和透气管系统,包括透气管桅和防护屏;(18)确认已进行安排载运足够的惰性气体以补偿正常损耗,且已配备用于舱室监控的装置;(19)通过检查惰性气体使用记录确认惰性气体使用的增加未超出用以补偿正常损耗所需的量;(20)确认所有空气干燥系统以及屏壁间和货舱处所的驱气用惰性气体系统合格;(21)确认气体危险处所和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

20、得到了适当保养;(22)检查防火和灭火装置,并对一台主消防泵进行遥控起动试验;(23)检查货泵舱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并确认其操作方式已清楚地标明;(24)检查用于冷却、消防和船员防护的水雾系统,并确认其操作方式已清楚地标明;(25)检查用于货物区域的化学干粉灭火系统,并确认其操作方式已清楚地标明;(26)检查用于气体危险处所的固定式装置,并确认其操作方式已清楚地标明;(27)尽可能检查在装卸操作时,通常需进入的货物区域的处所的机械通风装置,并确入级与检验 第 2 篇 第 A2 章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8 认其操作合格;(28)检查除上述(27)所述处所之外的,通常需进入的处所的机

21、械通风装置,并确认其操作合格;(29)检查液位指示器、溢流控制、压力计、高压以及(如适用时)低压报警装置和液货舱的温度指示装置,并在适当时尽可能进行测试;(30)检查气体探测设备,并在适当时对其进行测试;(31)货物记录簿记录有货物相溶性,货物操作的正确性,每天货物进行液化时间或货物蒸发率;(32)所有可接近的气密舱壁的穿透部位包括气密轴封应进行外观检查;(33)驾驶室门、窗的气密性;所有要求为固定式(非开启型)的窗和舷窗的气密性;所有空气进口和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机器处所、控制站的开口以及面向货物区域或首尾装卸货物装置的上层建筑和甲板舱室的认可的进口的关闭设施;(34)货物操作系统:在货物操

22、作期间对货物操作管系和机械装置,如货物管系、货物处理管系、热交换器、蒸发器、货泵、压缩机和货物软管等进行目视检查。(35)货物围护透气系统:液货舱、屏壁间处所和货舱处所的透气系统包括防火网进行总体上目视检查,确认液货舱的压力释放阀已铅封,船上备有压力释放阀开启和关闭压力的证明文件。(36)仪表和安全系统:货物装置的仪表包括压力表、温度表和液位指示器确认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检查航海日志以确认应急切断装置已进行过试验。(37)货物围护系统的环境控制:确认惰性气体/干燥空气装置,包括防止货物蒸气回流至气体安全处所的装置处于满意的工作状态;对于薄膜液舱货物围护系统,应确认用于绝热层惰化以及屏壁间处所的

23、氮气控制系统处于正常状况。(38)其它:确认货物管路与船体电气接地;尽可能目视检查甲烷蒸气燃烧装置,确认仪表和安全系统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确认货物操作计划、充装极限、制冷程序等有关说明和信息资料均在船上;气体危险处所和区域的机械通风机应进行外观检查。入级与检验 第 2 篇 第 A2 章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9 A2.3.2.3 中间检验 (1)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5 章 5.4.3、5.6.3、5.9.3、5.10.3 和 5.16.3 的适用规定;(2)本节 A2.3.2.2(2)至(38)项目;(3)如适用时,确认管路和独立液货舱与船体电气接地;(4)总体检查

24、危险区域内诸如货泵舱以及邻近液货舱区域的电气设备和电缆,以检查设备、装置和线路的缺陷。应测试电路的绝缘电阻,在保持合适的试验记录情况下,可考虑接受最近的测试读数;(5)确认用于钢结构的加热装置(如有时)合格;(6)仪表和安全系统。货物装置关于压力、温度和液位的仪表应进行目视检查,并应通过改变压力、温度和液位来进行对比试验。可接受无法接近的传感器或位于液货舱或惰化货舱内的传感器进行模拟试验。此试验还应包括对报警和安全功能的试验;气体探测系统的管路的腐蚀和损坏情况应尽可能地进行目视检查,应对吸入点与分析装置之间的管路的完整性尽可能地进行验证,气体探测器应用样气进行校准或验证;应急切断系统应对管路内

25、没有液流的情况进行试验,以验证该系统将能够停止货泵和压缩机。(7)电气设备:危险处所和区域的电气设备应尽实际可能地进行下列检验:接地保护(接地点检查);隔爆外壳完整性;电缆外护套损坏情况;正压型设备和相关报警设备的功能试验;空气闸保护处所(例如电动机室,货物控制站等)内的非合格防爆型电气设备电源切断系统试验;绝缘电阻测量。(8)其它:以货物为燃料的安全系统和仪表应进行检查。A2.3.2.4 特别检验(1)CCS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5 章 5.4.4、5.6.4、5.9.4、5.10.4 和 5.16.4适用规定;入级与检验 第 2 篇 第 A2 章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

26、范 10 (2)本节 A2.3.2.3(2)至(8)要求的项目;(3)货物围护系统:所有液货舱应进行内部检验;特别注意液货舱和垫片、支承和锁固装置的绝热。为验证液货舱或绝热层本身的状况,有必要时可能要求去除绝热层;若不可能对绝热层进行检查时,则应对边舱、双层底舱和隔离舱的周围结构进行检查确认在液货舱冷态情况是否有冷点,除非航行记录连同仪器有足够的证据表明绝热系统是完整的。(4)无损检查 无损检查是对液货舱检验的补充,应特别注意主构件、液货舱外壳和高应力部分(包括验船师认为必要的焊接接缝)的完整性,但是,对 C 型独立液货舱而言,这并不意味着可完全取消无损检查。下列项目被认为是高应力部件:(a)

27、液货舱支承和防转/防摇/防浮装置;(b)强肋骨或环状加强框架;(c)制荡舱壁周界;(d)液货舱壳体与气室和集物槽连接根部;(e)泵、塔和梯的底座;(f)管的连接端。对 B 型独立液货舱,无损检测范围应在液货舱设计特别准备的程序中给出。(5)对所有液货舱应用适当的程序验证其密性。如果船舶气体探测设备的有效性已经确认,则可接受用该设备进行甲板下独立液货舱的密性试验。(6)如果上述(3)至(5)的检查结果或航行记录的检查对液货舱的结构完整性持有怀疑时,则应进行液压或气动液压试验。对整体液货舱以及 A 型和 B 型独立液货舱的试验压力至少为最大允许调定值(MARVS)。对 C 型独立液货舱的试验压力应

28、不小于 1.25 倍MARVS。(7)所有 C 型独立液货舱在第 2、4 和 6 次特别检验时应按如下进行:按(4)规定进行无损探伤,以 1.25 倍 MARVS 压力进行液压或气动液压试验;或 应进行全面的按计划的无损探测,若无原无损探测的专门程序,则应进行下列检查:入级与检验 第 2 篇 第 A2 章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11 (a)液货舱支承和防转/防摇/防浮装置;(b)环状加强框架;(c)与液货舱外壳和双体/三体液货舱的纵舱壁的 Y 型焊缝;(d)制荡舱壁;(e)液货舱壳体与气室、集液槽、人孔、深井泵座等连接根部;(f)泵、塔和梯的底座;(g)管的连接端。上述每一区域内

29、的至少 10%焊缝长度应进行无损探测。试验尽可能在内部和外部进行,进行无损探测部位必要时应要求除去绝热层。(8)尽实际可能对所有货舱、船体绝热层、次屏壁以及液货舱支持构件进行目视检查。所有液货舱的次屏壁应通过压力/真空试验、目视检查或其他可接受的方法检查其有效性;(9)应进行如下试验:对薄膜型和半薄膜型液货舱系统,应根据对实际液货舱系统的经批准的方法而特别制订的程序进行检验和试验;薄膜型液货舱货物围护系统的主屏壁和次屏壁应按设计厂商的试验程序和验收标准进行密性试验,该试验程序和验收标准应得到 CCS 认可;低压差试验可用于监测货物维护系统的性能,但不应被接受作为次屏壁的密性试验。对具有非焊接型

30、式次屏壁的薄膜型液货舱,试验结果数据如果超过设计方给出的阈值,则应对该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进行附加试验(如红外热成像检测、声发射检测)。(10)屏壁间处所和货舱处所的压力/真空释放阀、保护膜盘和其他压力释放装置应根据其设计情况打开、检查、试验和调整;(11)液货舱的压力释放阀应能打开进行检验、调整、功能试验和铅封。若液货舱的压力释放阀的主阀或引导阀设有非金属薄膜,则此非金属薄膜应能更换。如果具有对压力释放阀进行持续检查或对部分压力释放阀重新试验的记录,则可以考虑接受仅对具有代表性的释放阀进行检查和试验,该检查和试验应选取在用的每一规格和每一型号的货物气体释放阀,并打开进行内部检验和试验;此外,

31、对于其他未检查和试验的阀在航海日志中表明已经在上次特别检验时进行过检验和试验;(12)管系:货物管系、液氮管系和处理管系包括阀、执行机构、补偿装置等在认为有必要时应打开检查。为了确认管子状况,必要时应移去绝热层。若目视检验对管系的完整性有怀入级与检验 第 2 篇 第 A2 章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12 疑时,应对管系以 1.25 倍 MARVS 进行压力试验。安装后的整个管系应进行泄漏试验。压力释放阀应进行功能试验,应随机抽查阀进行打开检查和调整。(13)部件:与货物操作和甲烷蒸发燃烧相关的货泵、压缩机、处理用压力容器、液氮容器、热交换器以及其他部件包括原动机,应按 CCS钢质

32、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有关机械装置的检验规定进行检查;(14)其它 为屏壁间处所和货舱处所排水或卸货的系统应进行检验,必要时应进行试验;所有气密舱壁应进行检查,应确认气密轴封的有效性;用于分隔货物、惰性气体和舱底水的管系的软管和可拆短管应进行检验;确认所有货物管系与船体电气接地。A2.3.3 适装证书检验或符合证明检验适装证书检验或符合证明检验 A2.3.3.1 根据船旗国政府的授权,或船东或设计单位或建造厂的申请或合同/协议委托以及其提供的标准,检验合格后将签发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或符合证明。A2.3.3.2 加入 CCS 船级的船舶,船舶入级与适装证书或符合证明的检验结合进行。A2.3

33、.3.3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或符合证明的各种检验,除按船旗国政府规定和/或委托方提供的标准外,根据检验种类分别按本节 A2.3.1、A2.3.2.2、A2.3.2.3 和 A2.3.2.4规定,以及 CCS法定检验实施指南(第 3 部分)的 GI、GA、GIn 和 GR 办理。图纸和资料的送审 第 2 篇 第 A3 章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13 第第 A3 章章 图纸和资料的送审图纸和资料的送审 A3.1 入级证书图纸和资料入级证书图纸和资料 A3.1.1 拟入 CCS 船级的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除应按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有关油船的要求提供图纸和资料外,尚应按本规范

34、的要求提供下列图纸和资料 3 份供审查:(1 机舱和锅炉舱,居住、服务处所和控制站,锚链舱、隔离舱、燃油舱,饮用和日用水舱和贮藏室;货物控制室;具有通岸接头的货物管路,包括船首或船尾装卸装置以及应急货物投弃管系(当设有时);货物区域内和邻接货物区域的通往气体安全处所,包括首楼内及首楼以下处所 (2 包括对焊缝无损探伤试验检查和对液货舱强度和密性试验的液货舱图纸;C 图纸和资料的送审 第 2 篇 第 A3 章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14 对于 B 型和 C 对于 B 型独立液货舱,应提交对船体和液货舱系统进行详细分析的计算资料;液货舱冷却程序技术文件;11 包括对密性定期检查的方法

35、在内的次屏壁的布置图和技术文件;12 薄膜式液货舱主屏壁和次屏壁模型试验的技术文件;13 液货舱(3 包括蒸气管路和安全释放阀透气管路或类似管路,以及包括从货物管系排放货物 支管、回管、弯头和机械式伸缩接头和波纹管,滑动接头(仅液货舱内部)或货 对于设计温度在-55以下的管系中的阀,应提交在设计温度下的对其进行渗漏试验和 设计温度在-110 货物管路的材料、焊接、焊后热处理和无损探伤试验技术文件;货物管路和处理管路的耐压试验(结构和密性试验)技术文件;包括阀、附件和装卸货物(液体或蒸气)用的相连设备在内的所有管系的功能试验大纲;所有速闭截止阀控制系统的技术文件;装有绝热层的低温管路绝热层的图纸

36、和技术文件;11管路电气接地技术文件;12在切断通岸接头之前从货物装卸转换阀箱和或货物软管中清除液体货物设施的技(4 (5 图纸和资料的送审 第 2 篇 第 A3 章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15 当货舱处所、屏壁间处所和货物管路要求设有压力释放系统时,应提交该系统的结构和技术文件;当货物温度在-20以下时,船体钢材温度梯度的计算书;易出现冷点的区域(如泵的支撑件和管 保持液货舱蒸气压力在 MARVS 之下的装置和技术文件(冷却设施、气体燃烧 货物区域内处所的机械通风系统的布置图纸和技术文件,应标明风扇及其电动机容量和位置;可移式通风机风扇的转动部分和罩壳的图纸和所用材料技术文件;

37、在通岸接头和泵密封处等预计可能渗漏液体的液体管路下面,所采取的对船体 屏壁间处所和货舱处所的惰化用管路的布置图(对 C 型独立液货舱无要求);11为保持屏壁间处所和货舱处所的惰性环境提供干燥惰性气体(对 C 型独立液货舱的货舱处所为干燥空气)的设备的技术文件;12测定惰性气体中含氧量的仪器的技术文件;13 对指示液货舱、屏壁间处所和货舱处所的液位、蒸气压力和温度的所有监测系统和设备的布置图和技术文件;14 液位报警器的技术文件;15 货泵和货物压缩机的自动停止装置技术文件;16 气体检测设备的布置图和技术文件;17 液货舱内气体取样点的位置图;18 货物泵舱、货物压缩机舱、隔离舱、管隧、货物处

38、所和屏壁间处所内的舱底系统和排放系统图。(6(7 图纸和资料的送审 第 2 篇 第 A3 章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16 (8 本质安全电路单线图;发电和配电系统及相关控制系统的 FMEA 报告(参见本规范第 3 篇 10.2.6)。(9)(10)CCS 认为需要的其他图纸和资料。A3.2 适装证书图纸和资料适装证书图纸和资料 A3.2.1 由 CCS 签发适装证书,则应提供下述图纸和资料 3 份供审查(注:本条以下提及的IGC 规则等同于本规范第 3 篇):(1)船舶拟予载运货物清单并注意相应的最低要求(IGC 规则第 19 章);(2)船型、货物围护系统、液货舱内蒸气空间的控

39、制、蒸气探测、测量、人员保护、液货舱的充装极限的图纸资料以及特殊要求(IGC 规则 第 2、4、6、13、14、15 和 17 章);(3)干舷和完整稳性,舱壁甲板以下的排水口以及残存能力(IGC 规则第 2 章);(4)船舶布置图(IGC 规则第 3 章);(5)处理用压力容器以及液体、蒸气和压力管系布置图(IGC 规则第 5 章);(6)货物压力/温度控制图(IGC 规则第 7 章);(7)液货舱透气系统布置图(IGC 规则第 8 章);(8)环境控制布置图(IGC 规则第 9 章);(9)电气设备布置图(IGC 规则第 10 章);(10)防火和灭火布置图(IGC 规则第 11 章);(

40、11)货物区域内机械通风布置图(IGC 规则第 12 章);(12)仪表(测量、气体探测)布置图(IGC 规则第 13 章);用货物作燃料管路布置图(如设有时)(IGC 规则第 16 章);(14)货物操作手册(IGC 规则第 18 章)。A3.2.2 如适装证书由主管机关签发,则应提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上述本节 A3.2.1 要求图纸和资料的送审 第 2 篇 第 A3 章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17 的图纸和资料 1 份备查。A3.2.3 对授权 CCS 签发适装证书的液化气体船,如上述 A3.2.1 所述签发适装证书所需的图纸资料与入级送审图纸重复,则可免送。船体结构和液货舱结

41、构 第 2 篇 第 A4 章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18 第第 A4 章章 船体结构和液货舱结构船体结构和液货舱结构 A4.1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 A4.1.1 本章给出本规范第 3 篇第 4章所定义的液货舱型船舶的船体结构和液货舱结构的一般性要求。A4.1.2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各类液货舱型船舶的船体结构和液货舱结构适用要求如下:(1)A 型和 B 型棱形独立舱液化气体运输船及液货舱结构,见本篇附录 1;(2)C 型独立舱液化气体运输船及液货罐结构,见本篇附录 2;(3)液化气体运输船及液货罐结构的疲劳强度要求,见本章 A4.4,其中,对于独立舱型液化气体运输船的船体结构、液货舱

42、及其支撑结构的疲劳强度要求,见本篇附录 3;(4)薄膜型液化天然气运输船结构,见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2 篇第 20 章“薄膜型液化天然气运输船”。A4.1.3 本章及本篇附录未规定者,其船体结构的构件尺度和布置及其他要求应符合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2 篇的有关规定。A4.1.4 船体结构的钢级使用应满足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2 篇中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本规范第 3 篇第 4 章 4.19 和第 6 章,以及 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要求,其中,与低温有关的钢材等级选用应基于所在区域处的温度。温度分布一般由传热学分析计算得到,且船舶外界的环境温度由表 A4.1.4 给出(具体

43、应用时,按本篇附录 1 第 5 节 5.3.8或附录 2 第 6 节 6.3 有关规定)。同一温度场区域上构件的钢材等级应相同,如列板、加强筋和肘板等。船舶外界的环境温度 表 A4.1.4 所适用的规则 和对应水域 静止海水温度 空气温度 风速 IGC无限航区 0.0+5 0.0 USCG美国海域(阿拉斯加水0.0-18 5.0 kn 船体结构和液货舱结构 第 2 篇 第 A4 章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19 域除外)USCGAlaskan(美国阿拉斯加水域)-2.0-29 5.0 kn 注:如航行于其他低温水域,则表中参数应按港口国主管机关或船旗国的有关规定及冰级和设计温度的要

44、求(如有)。A4.1.5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符号应用于本篇各附录:L船长,m;见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2 篇第 1 章第 1 节;B船宽,m;见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2 篇第 1 章第 1 节;D型深,m;见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2 篇第 1 章第 1 节;ReH材料屈服应力,N/mm2;K材料系数,见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2 篇第 1 章第 3 节,对独立舱结构的镍钢、碳锰钢、奥氏体钢和铝合金,K me235min(R2.66,R 1.33);Rm、Re见本规范第 3 篇第 4 章 4.18.1.3;液货或海水密度,t/m3,其中,海水密度取为 1.025 t/m3。

45、T货物设计温度,取设计载运的液货舱货物最低温度,。A4.2 总纵强度总纵强度 A4.2.1 总纵强度校核按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2 篇第 2 章有关规定。A4.2.2 对于构成货物围护系统一部分的整体和薄膜型液货舱结构,还应符合经 CCS认可的满足货物围护系统技术专利公司提出的其他总纵强度衡准有关要求(如有)。A4.3 船体结构和液货舱及其支承结构的直接计算船体结构和液货舱及其支承结构的直接计算 A4.3.1 船长 150m 及以上或按照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2 篇第 1 章第 5 节对于船体的结构类型、尺度和布置有直接计算要求的,具有独立液货舱/整体液货舱/半薄膜液货舱(定义见本

46、规范第 3 篇第 4 章 4.1.4 至 4.1.7)货物围护系统的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应按本规范(包括本篇附录)有关要求对货舱区域船体结构和液货舱及其支承结构进行有限元直接计算强度验证,以及必要时计及温度应力影响(详见本规范和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船体结构和液货舱结构 第 2 篇 第 A4 章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20 范第 2 篇第 20 章中对温度应力分析的相关要求)。A4.3.2 薄膜型液化天然气运输船的直接计算要求,见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2篇第 20 章。A4.3.3 送审方应提交完整的计算资料(参见 CCS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 2 篇 1.5.1.8、本

47、篇第 A3 章,以及本篇各附录的直接计算章节中的附加要求)送 CCS 审核。A4.4 疲劳和断裂裂纹扩展评估疲劳和断裂裂纹扩展评估 A4.4.1 船长 150 m 及以上的各类液货舱型的散装液化气体船舶,应按本规范和有关指南要求进行疲劳强度评估。各类液货舱型船舶的船体结构和液货舱结构的疲劳强度有关要求如下:(1)独立舱型液化气体运输船的船体结构、液货舱及其支撑结构,见本篇附录 3;(2)薄膜型液化天然气运输船结构及其泵塔结构,见 CCS 船体结构疲劳强度指南。A4.4.2 至少对于下列部位,应实施有限元方法(精细网格)进行疲劳强度校核。其他承受较高动应力和/或高应力集中的位置,CCS 可要求予

48、以审批:(1)薄膜型液化天然气运输船的船体结构,见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2 篇第 20章;(2)双壳独立舱型液化气体运输船的船体结构:横向强框架位置处的底边舱斜板的下折角与内底板连接处(A 型和 B 型独立舱型船舶);横向强框架位置处的底边舱斜板的上折角与内壳纵壁连接处(A 型和 B 型独立舱型船舶);双层底纵桁位置处的内底板与横舱壁连接处(B 型独立舱型船舶);双壳间水平纵桁与横舱壁的连接处(B 型独立舱型船舶);液货舱与其支撑结构的连接(A 型和 B 型独立舱型船舶);液货泵和液货立管的连接处(A 型和 B 型独立舱型船舶);液/气室开口和围板与甲板的连接处(B 型独立舱型船舶)。(

49、3)单舷侧独立舱型液化气体运输船的船体结构,按单舷侧散货船的有关规定进行,见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2 篇和 CCS船体结构疲劳强度指南有关要求。船体结构和液货舱结构 第 2 篇 附录 1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21 附录附录 1 A 型和型和 B 型棱形独立液货舱船舶的补充规定型棱形独立液货舱船舶的补充规定 第第 1 节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1.1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 1.1.1 本附录适用于本规范第 3 篇第 4 章所定义的 A 型和 B 型棱形独立舱液化气运输船货舱区的船体结构、液货舱结构以及支承结构,包括构件尺寸和直接计算要求。典型的 A型和 B 型独立舱液化气运输船的

50、横剖面布置如图 1.1.1(1)和图 1.1.1(2)所示。1.1.2 船体结构的构件尺寸应符合本附录第 2 节要求,且应按本附录第 4 节的要求进行直接计算强度验证。1.1.3 液货舱结构尺寸应符合本附录第 3 节要求,且应按本附录第 4 节的要求进行直接计算强度验证。1.1.4 液货舱的支承构件(限位/支撑装置及其底座)应按本附录第 4 节进行直接计算强度校核。1.1.5 温度场及热应力计算和钢级选取的有关要求应按本附录第 5 节进行。1.1.6 B 型独立舱断裂力学疲劳强度分析与泄漏分析的有关要求应按本篇附录 3 进行。1.1.7 本附录所使用的符号及定义同本篇第 A4 章 A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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