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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玄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猾引(2022并眼)一、总那么(一)主要内容。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务院、国务院办 公厅、自然资源部及省人民政府等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 的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用地政策。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 业。本指引重点对产业工程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 管制、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利用等涉及的政 策要点予以归纳或说明。(二)基本原那么。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应严格遵守保护 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那么;应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 在保障产业开展用地中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 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的原那么;应坚持公平、开放、透明的 市场规那么,对产业用地中各种所有制经
2、济主体一视同仁、平 等对待,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不规范行为。二、一般政策(一)统筹优化规划布局。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按照“工程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工程走”的原那么,在国土 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中统筹考虑工业、 物流、制造、光伏、医疗、养老、旅游、教育、体育、服务、 新产业新业态等产业用地需求,优化产业方向和空间布局, 入并完成修复后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的,可按要求推 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在同 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房地一体、分割转让。审慎稳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国家入市指 导
3、意见出台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稳步推进。(十八)土地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根据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 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 34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 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2) 1号)规 定,全省范围内依法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划拨 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鼓励通过依法转让等方式盘活存量土地支持产业工程开展, 多渠道解决产业用地。支持土地预告登记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 用权转让,属于房屋建设工程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
4、 允许交易双方先行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办理 预告登记,并约定土地进行开发投资建设到达规定的转让条 件的时限和责任。待到达转让条件后,在90日内依法办理不 动产转移登记,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放宽抵押限制,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领域 企业可将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 融资。抵押权实现后,应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确保 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三、分行业政策要点(一)产业园区用地政策一是各类开发区用地均须纳入所在州(市)、县(市、区) 用地统一供应管理,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用地结 构。新建工业工程和经批准实施易地搬迂的工业工程,
5、原那么 上必须进入园区生产建设。除园区扩区外,园区外原那么上不 再安排新增工业工程用地,园区外存量工业用地不再审批增 加容积率。鼓励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 园区建设用地。二是大力开展高标准立体化厂房,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和管控要求的基础上,提高标准厂房用地的开发强度。在符 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 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用。加强开发区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 保障,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适当增加生活性服务业 用地供给。三是经营性用地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供应; 鼓励工业工程(含仓储)采取长期租赁
6、、先租后让、租让结 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地。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教育、 医疗等工程,除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 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 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 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 给。鼓励园区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开展各类产业工程,原 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可继 续按划拨方式使用。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协 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四是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已确权登记的 存量高标准厂房可合理分割登记,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 房不得独立分割。支持企业利
7、用园区内存量工业厂房抵押融 资。鼓励新入园区企业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企业合作,允许对 具备土地独立分宗条件的工业物业产权进行分割,用于引进 有关产业链优质工程。五是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向土地投资强度大、亩均 产出高的园区倾斜。鼓励园区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加强批 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对闲置工业用地,除按照法律规定、 合同约定应收回的情形外,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 方式盘活利用。(二)工业开展用地政策一是完善工业用地供地机制。鼓励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 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积极推 进园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简化审批流程,实现 企业拿地后即可开工,不搞重复论证,拓
8、展节约集约用地新 模式。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 得工业用地,建盖标准厂房向工业投资企业租赁。二是严格执行中央出台的6项专项资金计提政策,对农 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统一按照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全 部取消省级及以下各级政府自定的附加于工业用地上的各 项计提资金,全面停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相关费用不得 计入工业用地本钱。对国家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仓 储物流、生产性服务业中轻资产且可大量使用标准厂房的项 目,可归类为工业产业类工程,国土空间规划中土地用途设 定为工业用地,按工业用地评估出让价格、供应土地。三是坚持区域内土地开发本钱综合、动态平衡,通过商 业用地、综合用
9、地、住宅用地等经营性用地弥补工业用地成 本,适度合理下调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 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工程,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 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该工程土地取得本钱、土地 前期开发本钱和按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之和。对一次性缴 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最长于2年内分期缴 纳。严格落实差异化的工业用地区域政策和奖励政策。经充 分论证,新产业工业工程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 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工程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 仍按工业用途管理。四是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 层、厂
10、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 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 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完全退出行业产能 的企业处置和转让的土地收入,专项用于退出企业的职工安 置。企业利用自有的存量和闲置土地、厂房、仓库等改造升 级传统工业,兴办先进制造、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 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工程的,可实行 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政 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 可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三)物流业用地政策一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综合考虑物流开展用地,统筹安
11、 排物流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选址和布局,在综合交通枢 纽、产业集聚区等物流集散地布局和完善一批物流园区、配 送中心等,确保物流用地落实。对国家及省级确定的国家物 流枢纽、铁路专用线、冷链物流设施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 目,在建设用地指标方面给予重点保障。二是鼓励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 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向物流企业供应土地;对政府供应的物流 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 或挂牌等方式出让。三是探索政府负责土地平整并建设道路、管网等基础设 施,企业负责建设经营性物流基础设施,约定土地物流用途 并长期租赁的新型物流用地供应保障模式;积极支持利用工 业企业旧厂房
12、、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 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 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在不改 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 建设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工程的,以及铁路划拨用地用于物流 相关设施建设,从事长期租赁等物流经营活动的,可在五年 内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 策,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按新的用途、 权利类型和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四是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自 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 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企业
13、利用原有 土地进行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在办理规划条件、规划许可 等方面予以支持。五是鼓励村集体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采取入股、租用等方式参与建设冷链物流设施,优先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四)制造业用地政策一是依据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定位与国土空间 开发保护格局,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原那么,充分考虑产业开展 需求,科学划定开发区“四至范围”、工业用地保护线和产业 保护区块,其范围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的管控 要求。加快省级以上开发区规划编制审批工作,涉及整合的 园区可分别编制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工业用地保障 按过渡期政策执行。允许园区根据产业布局需要合理留白, 为重大工程落地预留空间。按
14、照“一次规划、滚动实施”方 式,分批分步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全省制造业重大工程用地 指标由省级统筹保障。二是先期试点支持10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发建设2平 方公里以上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的产业承载区域,加快推进省 级以上开发区集中成片开发。省级以上开发区范围内可单独 编制成片开发方案,按照成片开发方案编制要求和程序报审, 对承载制造业工程的成片开发方案用地可不对应具体建设 工程。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 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 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利用存量房产转产新办文化创意、科研、 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及国家鼓励开展行业的, 可在5年内继
15、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三是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合理制定土地年度供应计划, 按照“计划指标跟着工程走”的方式,向符合规划、产业政 策和用地定额标准的工程给配用地指标,精准投放工业用地 增量。积极推行并支持建设多层高标准厂房,充分利用地下 空间。加快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2025年省级 以上开发区“标准地”出让规模到达60%以上。探索适应于 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协同开展的工业用地供应模式,积极运 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严格落实建设用地 “增存挂钩”机制,持续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将 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的计划指标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 处置相挂钩。(五)先进制造业
16、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开展用地政策一是坚持用地布局向产业园区或工业园区集中,合理选 址。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 统筹考虑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开展用地需求。二是鼓励属地政府积极争取将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 业融合开展工程纳入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清单,配置使用 国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无法纳入重大建设工程的,从 各地当年存量土地处置核定的计划指标中优先保障。三是鼓励地方创新用地供给,盘活闲置和城镇低效用地, 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 方式,保障两业融合开展用地需求。探索功能适度混合的产 业用地模式,同一宗土地上兼容两种以上用途的,依据主用 途确
17、定供应方式,主用途可以依据建筑面积占比或功能重要 性确定。符合产业和用地政策,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宗地可 以合并、分割。鼓励制造业企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 下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开展生产性服务业,土地用途和权利类 型可暂不变更。支持制造企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 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开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 合的新业务、新业态,实行5年过渡期内保持土地原用途和 权利类型不变的政策。(六)新产业新业态用地政策一是加大新供用地保障力度1 .明确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类型。国家支持开展的新产 业、新业态建设工程,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 工程,可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属于研发设计、勘察、
18、检验 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工程,可按科教用途落 实用地;属于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 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电及污水、废物收集、贮 存、利用、处理以及通信设施的工程,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 实用地;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 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工程,可按商服用途 落实用地。新业态工程土地用途不明确的,可经县级以上自 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论证,在现有国家城市用地分类的基础上 制定地方标准予以明确,向社会公开后实施。2 .运用多种方式供应新产业用地。新产业工程用地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 式向中小企业供
19、应土地。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 方式。出让土地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在公平、 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 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 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涉 及招标拍卖挂牌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应在租赁供应时实施, 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3 .采取差异化用地政策支持新业态开展。光伏、风力发 电等工程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 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局部,可按原地类认定,不 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 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
20、,用地报当地县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对工程永久性建筑用地局部,应依 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 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移动通信基 站等用地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可采 合理配置国土空间要素,助力现代产业开展。鼓励规划用途 混合弹性利用和留白。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过 渡期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1) 44 号),实行过渡期空间规划保障,在报批建设用地时,各州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诺将涉及的用地布局和规模 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切实履行承诺, 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后过渡期政策自动
21、失效。(二)分类保障计划指标。对纳入国家重大工程清单、 国家军事设施重大工程清单的工程用地,以及纳入省级人民 政府重大工程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 独选址工程用地,依法依规批准后,由自然资源部统一确认 配置计划指标。对未纳入重点保障的工程用地,计划指标的 配置与当年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面积挂钩。每年单列至 少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工程用 地,促进乡村振兴开展。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依法撤销或调整 的,其计划指标仍然有效。(三)科学安排土地供应计划。州(市)、县(市、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开展计划、国家产业政 策、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按
22、照国有建设用地供 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 117号)的规 定编制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 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工程用地时,将配建 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 确配套设施用地产权关系;鼓励新产业小型配套设施依法取 得地役权进行建设。二是鼓励盘活利用现有用地1 .促进制造业迈向中高端。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 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 务业融合开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 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前提
23、下,现 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 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 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 转让。2 .支持生产性、科技及高技术服务业开展。原制造业企 业和科研机构整体或局部转型、转制成立独立法人实体,从 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 件研发及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经营服务的,可 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3 .鼓励建设创业创新平台。依托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 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构建的开放共享互 动创新网络平台,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产学研结
24、合中试 基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产业创新中心,可继续保持土地 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按照国家加快构建众创空间的要求, 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高校、 科技院所等机构,利用存量房产兴办创客空间、创业咖啡、 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 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4 .支持“互联网+ ”行动计划实施。在不改变用地主体、 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房产、 土地资源开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 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 期政策。过渡期满,
25、可根据企业开展业态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5 .促进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改革。科研机构转制为产业 技术研发企业,其使用的原划拨科研用地、生产性建设用地, 可按国有企业改制政策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对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批准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可采 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三是引导新产业集聚开展1 .有效保障中小企业开展空间。鼓励开发区、产业集聚 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 器,供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 用。标准厂房用地按工业用途管理,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 企业孵化器实行只租不售、租金管制、
26、租户审核、转让限制 的,其用地可按科教用途管理。鼓励地方出台支持政策,在 规划许可的前提下,积极盘活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 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 本钱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2 .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符 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用途相近、功能兼容、互 无干扰、基础设施共享的原那么,会同开展改革等部门,根据 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有助于新产业、新业态开展的兼容性地 类和相关控制指标。经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工程用地,生 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工程总建筑面 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 容研发与中试
27、、科技服务设施与工程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 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工程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 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 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 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政策一是保障光伏工程土地要素供给。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 引导管控作用,科学合理布局光伏工程。对列入省级重大项 目清单的光伏工程配置使用国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 保尽保。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规定和要求, 强化前期选址踏勘论证,光伏复合工程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 本农田,尽量避让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特别是坝区集中连片 优质耕地。开辟快速报批通道
28、,预先研判、及时组卷,扎实 高效做好用地报批各个环节工作。鼓励利用采矿沉陷区、尾 矿库以及“四荒地”等未利用地建设光伏工程。光伏工程用 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 方式供地;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出让等 有偿方式供应土地;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在公平、 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行业 主管部门提出的生产技术、设计标准、效率要求等作为土地 供应前置条件。二是加强光伏发电工程用地管理。光伏发电工程用地包 括光伏方阵用地、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集电线路用 地和场内道路用地。对符合条件的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 伏发电工程(以下简称光伏
29、复合工程)以外的其他光伏发电 工程用地,应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 5号文件规定,使 用未利用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光伏方阵 用地局部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 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报当地县(市、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用地局部,应依法办理建设用 地审批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局部均应按建 设用地管理。对符合我省光优复合工程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工程, 架设在25度以上耕地(水田除外)或其他农用地上的光伏方 阵用地,满足光伏组件最低沿高于地面2.5米、高于最高水 位0.6米,桩基间列间距大于4米,行间距大于6.5米的架 设要求,
30、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及农用地生产条件和不改变原 用地性质的条件下,允许以租赁等方式使用;除桩基用地外, 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摧荒。采用直埋电 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工程光伏方阵用地同样 的管理方式。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变电站、 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等其他设施用地按建设用 地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地面光伏发电工程,按建设用地和未 利用地管理的,应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11号文件要求, 合理利用土地。三是严格光伏发电工程用地利用监管。光伏发电工程用 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场内道路 等功能分区用地不得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否那么
31、,应当依 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 依法查处。对于布设后未能并网发电的光伏方阵,由工程所 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清理。光伏方阵用地按农用地、未利用地 管理的工程退出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由工程所在地能 源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到位。(A)新能源汽车及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政各地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 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 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鼓励在现有 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 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 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在符合规
32、划的前提下,利用 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 手续。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国土空间 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 方式供应土地,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底价确定可考 虑政府支持的要求。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 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设施使 用土地的产权关系。严格充电站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管理。 严格充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 理规划和用地手续。扩大汽车消费,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 企业建设工程用地支持力度,企业建设工程用地性质原那么上 应为工业用地,对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
33、质的企业及商消 费发(202292号文印发后3个月内获得用地审批或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的在建工程,按已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九)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用地政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用地需求, 重点保障纳入国家和省级工程清单的企业用地。优化土地市 场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取得政府供应或园区转 让的工业用地权利。鼓励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产业工程用地 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 允许中小民营企业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鼓励民营企业 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开展新产业新业态并进行研发创新,根据 相关规划及有关规定允许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等 费用。民营企业退出
34、原使用土地的,州(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支持依法依约转让土地,并保障其合法土地权益; 易地开展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重新安排工业用地。经济技 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要集中 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实 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十)旅游业用地政策一是针对旅游用地特点分类保障旅游工程用地。在国土 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旅游产业开展需求,合理安排旅游用地 布局。优先保障纳入国家规划和建设计划的重点旅游工程用 地。旅游用地可依据不同工程的用地特点,针对不同的用地 要求,采取不同的土地保障方式。旅游工程中属于永久性设 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
35、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 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 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 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 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 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对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建设 冰雪场地设施,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原地 类管理。符合农村道路建设条件的,纳入农村道路用地管理。二是多种方式供应旅游工程用地。旅游相关建设工程用 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 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供应,景区内建设亭、台、栈
36、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 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他 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工程建 设用地。鼓励实施“点供”用地,对符合条件的半山酒店项 目,按照“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的原那么,“整合批次”, 依法依规办理土地征收、转用和供应手续;位于城镇开发边 界以外并符合“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工程,鼓励利用林地、 农村建设用地、荒地等非国有建设用地。三是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开展乡村旅游。鼓励盘活利 用土地综合整治、矿山废弃地整治、易地扶贫搬迁后产生的 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空闲农房等举办住宿、餐
37、饮、停车 场等乡村旅游接待服务企业。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 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 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 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 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十一)服务业用地政策加强对物流、仓储、养老、健康、托育等具有社会功能 的服务企业用地保障,适应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特点,创新用地供给方式。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 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 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 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鼓励原用地企业利用存量 房产和
38、土地开展研发设计、创业孵化、节能环保、文化创意、 健康养老等服务业。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退出后 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 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开展行业 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对利用存量建筑兴办国家支 持产业、行业提供普惠性生活服务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 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推广在建城市公交 站场、大型批发市场、会展和文体中心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及 综合利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在已规划建设地 铁的城市同步扩展地下空间,开展购物、餐饮、休闲等便民 生活性服务
39、。依法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重点保障农村养 老、文化及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十二)健康服务业用地政策各级政府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健康服务业发 展需要,扩大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 用地。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规定在公共服务设施中保 障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健康服务业相关设施的 配套。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 健康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 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健康服务工程可按划拨土地办 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 办理用地手续。规范协议出让供应健康产业开展用地,推动 采用长期租赁、
40、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 增加医疗卫生用地供给。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价款可以 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鼓励城市合理利用存量用地,探索 转型开发、节余土地分割转让、政府收储等方式,盘活土地 资源,建设健康产业所需用房。(十三)体育健身休闲产业用地政策一是多种方式供应土地。指导支持州(市)、县(市、区)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以租赁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 用于建设健身休闲设施的土地,租期不超过20年。以先租后 让方式供地的,健身休闲设施建成开放并到达约定条件和年 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场所、媒体公开。编制建设用地供 应计划时,还应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四)严格土地供应方式。符合划拨
41、用地目录规定 的建设用地工程,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符合的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 取得。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 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 者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同一宗地只 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五)鼓励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 出让。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 弹性年期方式供应。长期租赁,是指整宗土地在整个合同期 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先租后让,是指供地方先行以租赁方 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工程到达约定条件后再转 为出
42、让的供应方式。租让结合,是指供地方先行以租赁方式 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工程到达约定条件后再将部 分用地保持租赁、局部用地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弹性年期, 是指整宗土地以低于对应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法 定最高年限的使用年期出让的供应方式。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局部单次签约时限不得超 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限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让的土地应继 续用于健身休闲设施建设运营。对按用途需要采取招标拍卖 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必须以招标 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
43、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 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应在租赁供应时实施。 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遥远海岛土地建设的健 身休闲工程,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 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本钱、土地前期开发本钱和按规定应收取 相关费用之和的原那么确定。二是加强存量挖潜。支持州(市)、县(市、区)大力盘 活存量、空闲土地建设健身休闲设施,鼓励企事业单位、个 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用于 健身休闲工程,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 利性健身休闲工程且连续进行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 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用途暂可不作变更。申请 利用尚未明确
44、用途的城市空闲土地、储藏建设用地或者已明 确为文化体育用地但尚未完成供地的地块建设临时性室外 健身设施的,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 应。鼓励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公益性建设用地建设健身设施, 支持社会力量利用边角地、废弃厂房等建设体育场地设施。 在城中村、老旧城区等区域,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 充分引入市场化机制,合理盘活利用旧住宅区、旧厂区、城 中村改造的土地,改扩建体育公园。三是倡导复合用地模式。支持对健身设施和其他公共服 务设施进行功能整合。在不改变、不影响建设用地主要用途 的前提下,鼓励复合利用土地建设健身设施,通过与具有相 容性用途土地产权人达成使用协议的方式促进健身
45、设施项 目落地。在依法依规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具备条件的前提下, 因地制宜在河道湖泊库塘等水域沿岸、滩地和主题公园、城 市道路、普通公路沿线建设健身步道或其他体育设施。在养 老设施规划建设中,要安排充足的健身空间。四是落实社区配套。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15分钟健 身圈”建设等有关要求和规定配建社区健身设施,至少配建 一块非标准足球场地,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 验收、同步交付,不得挪用或侵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过程 中,应在不影响消防救援的前提下统筹建设社区健身设施。五是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 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参与健身休闲工程。(十四)养老产业用地政
46、策一是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强化国土空 间规划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多规合一”,在编制州(市)、 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结 构、老龄化开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 模、标准和布局原那么。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城 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规范,配套建设 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新建住 宅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养老服 务设施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不予通过规划核实。二是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
47、州(市)、县(市、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养老服务需求,分阶段供 应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并落实到年度建 设用地供应计划,做到应保尽保。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在建 设用地供应计划中明确拟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宗地位 置、面积、用途等。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 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三是明确用地规划和开发利用条件。敬老院、老年养护 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 用地规模原那么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用地规模原那么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在 土地出让时,可将工程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要求作为土地 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
48、分割转让。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 工程,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 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工程,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 成。四是依法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州(市)、县 (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划 布局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统筹安排,充分保障非营利性养老 服务机构划拨用地需求。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 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向所在地的州(市)、县(市、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 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
49、政府批准后,州(市)、县(市、区)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 拨决定书。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 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 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 目。五是以多种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对单 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 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 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州(市)、县(市、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有两个以上 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据 主用途确定该宗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对土地 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不 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