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若干问题的剖析1735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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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若干问题的剖析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对刑法163条的修正,将该条罪名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反映出了该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喜爱一些新特征;淡化刑法对法益保护中的公权性质,扩大职务行为的非管理化;充实“以个人占有的”的主观要件。深入剖析这些问题,有利于准确把握立法旨意。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联合下发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的司法解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中对刑法163条修正后的罪名确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代了原“

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后,就第7条的罪名认定,学界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的认为应定“商业受贿罪”,但大多数学者所持的观点是以“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加以认定。同一法条的内容,以不同视觉切入,得出相左结论,颇耐人寻味。但无可置疑的是,“两高”对该罪罪名的确立,将会对我们在今后的执法和司法中理解和把握该条的立法旨意大有裨益。正如有的学者所说:“较之于原刑法条文,刑法修正案(六)(对于163条)的修订,似乎只及于犯罪主体范围的扩大,但由于犯罪构成是由法定主、客观要件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其中一个要件的变化,必然会影响乃至于改变犯罪成立的界域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3、。”按照刑法学通说认为:“罪名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两高高”确定定的这一一司法罪罪名,将将会给我我们理解解和把握握修正后后的该罪罪的犯罪罪构成要要件传递递出哪些些重要信信息,这这是值得得我们思思考的,据据笔者意意见,“两两高”这这一罪名名的命题题,正是是在贿赂赂犯罪的的界域中中明确划划分了利利用公共共权利的的受贿与与利用非非公共权权利的受受贿两种种类型。这这一划分分也正契契合了联联合国反反腐败公公约关关于反受受贿犯罪罪的定罪罪机制,该该公约约恪守守腐败犯犯罪源于于职务的的特质,将将实施腐腐败犯罪罪的行为为主体明明确定位位于二级级多元的的犯罪主主体体例例:一级级的受贿贿主体

4、是是公职人人员,包包括国际际公职人人员、外外国公职职人员、国国际公共共组织官官员;另另一级的的受贿主主体是私私营部门门的领导导或任何何人员。受受贿罪的的实质就就是权利利寻租,实实行权钱钱交易。由由于公权权力与私私权力的的性质不不同,在在受贿犯犯罪中利利用权力力受贿起起到的作作用其效效果各异异。因而而犯罪的的构成要要件在内内容上也也不尽相相同,鉴鉴于此,对对修正后后的有关关本罪的的定义及及犯罪构构成要件件,在原原来的基基础上有有必要做做一重新新审视。一、关关于本罪罪的概念念及侵犯犯的法益益(一)本罪的的概念根据刑刑法修正正案(六六)对对刑法1163条条的修正正内容和和“两高高”针对对其内容容所确

5、立立的罪名名,本罪罪是指非非国家工工作人员员利用职职务(包包括在单单位的从从业身份份)之便便,索取取他人财财物或者者非法收收受他人人财物,为为他人谋谋利益,并并收受贿贿赂数额额较大,致致使其单单位利益益遭受损损失的行行为,其其概念具具有以下下特征。其其一,淡淡化了在在本条语语境下“单单位”一一词的公公共属性性,还其其法人化化的本色色,使其其回归于于市民社社会。在在以往我我们传统统的观念念中,把把这种“单单位”作作为在公公权力的的支配下下的集合合体,赋赋予浓郁郁的公有有特色。而而在市场场经济条条件下,它它更多的的是作为为经济实实体脱离离于公权权力的控控制和支支配,生生存于市市民社会会之中;其二,

6、本本条所称称的“单单位”是是具有独独立经济济实力,依依法成立立并独立立享有民民事权利利,承担担民事义义务的经经济实体体,突破破了原刑刑法条条文中仅仅指公司司、企业业之限制制;其三三,行为为人接受受贿赂的的行为与与其利用用职务或或者利用用在单位位从业的的身份之之便,为为他人谋谋利益,具具有刑法法上的因因果关系系;其四四,收受受贿赂数数额较大大且损害害了单位位利益。本本行为构构成犯罪罪,受贿贿数额要要达到法法定标准准。一般般表现出出是以损损害单位位利益为为代价。(二)本罪的的侵犯法法益按照通通说的观观点,认认为本罪罪是复杂杂客体,即即公司、企企业及其其他单位位的正常常管理制制度和公公司、企企业或者

7、者其他单单位工作作人员职职务的廉廉洁性。随随着改革革的深入入,事情情的变化化,对于于本罪刑刑法所保保护的法法益也随随之发生生了重大大变化。就就刑法对对本罪原原保护的的以公有有制为前前提的企企业管理理制度,随随着企业业改制和和股份制制改造的的进程,其其企业作作为公共共体的公公有制性性质已经经蜕化,尤尤其是民民营企业业的蓬勃勃发展,越越发凸现现私营经经济的特特色,因因而这样样的公司司、企业业及其他他单位以以原刑法法重点保保护其公公有制为为特色的的企业管管理制度度的历史史使命已已经完结结。继而而刑法所所担当起起的保护护法益也也随之发发生了变变异,这这种变异异主要有有以下几几个特征征。第一,作作为集合

8、合体的单单位,再再不是按按照财产产所有制制性质进进行归类类,如:全民所所有制企企业、集集体所有有制企业业、私营营企业,而而是按照照投资主主体多元元化且投投资人所所应承担担的责任任进行划划分,如如:有限限责任公公司、股股份有限限公司、一一人公司司、合伙伙企业、个个人独资资企业、中中外合资资企业、中中外合作作企业、外外资企业业,尤其其是这次次刑法法修正案案(六)增加加了“及及其他单单位”的的内容,其其投资主主体更具具灵活性性和宽泛泛性。这这样的划划分其实实质也说说明了这这些集合合体的非非公有制制的性质质。第二,随随着这些些单位性性质的民民事主体体化,其其成员中中所任职职务的公公权力的的属性逐逐趋向

9、弱弱化,因因而,其其职务反反映出要要求工作作人员自自身廉洁洁与否对对公共权权力的危危害相对对下降,对对此的社社会危害害性也相相对减小小。但另另一种具具有刑事事惩罚性性的严重重社会危危害性的的情事随随之而生生,即公公司、企企业等单单位的管管理者对对单位负负有的职职责和忠忠诚义务务的违反反,严重重损害单单位利益益的情形形凸现出出来。这这从新修修订的公公司法中中新增的的第6章章有关董董事、监监事、高高级管理理人员的的资格和和义务中中有关规规定可作作佐证,关关于公司司董事、监监事、高高管人员员的忠实实、勤勉勉义务,公公司法第第6章的的1488条分两两款作了了规定,第第1款是是:“董董事、监监事、高高级

10、管理理人员应应当遵守守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和公司司章程,对对公司负负有忠实实义务和和勤勉义义务,”第第2款是是;“董董事、监监事、高高级管理理人员不不得利用用职权收收受贿赂赂或者其其他非法法收入,不不得侵占占公司的的财产。”从从此条法法理上分分析,“忠忠实和勤勤勉义务务”应是是其上位位概念,换换言之,董董事、监监事、高高管人员员利用职职权收受受贿赂是是属于对对其忠实实、勤勉勉义务的的违反。在在随后的的第1550条、第第1522条对违违反这些些义务的的高管人人员如何何进行责责任追究究也作出出了具体体规定。如如:董事事、监事事、高级级管理人人员执行行公司职职务时违违反法律律、行政政法规或或者公司司章

11、程的的规定,给给公司造造成损失失的,应应当承担担赔偿责责任。股股东可以以书面请请求监事事会或者者不设监监事会的的监事向向人民法法院提起起诉讼。监监事会或或者不设设监事会会的监事事收到书书面请求求后拒绝绝提起诉诉讼,或或者自收收到请求求之日起起30日日内未提提起诉讼讼,或者者情况紧紧急,不不立即提提起诉讼讼将会使使公司利利益受到到难以弥弥补的损损害的,股股东有权权为了公公司的利利益以自自己的名名义直接接向人民民法院提提起诉讼讼。而本本罪的设设置正是是对这些些公司、企企业的高高管人员员违反忠忠实、勤勤勉义务务的刑事事责任追追究。第三,如如果某些些公司、企企业人员员的职权权具有公公共权利利的特征征,

12、利用用职务之之便,索索取或者者收受贿贿赂,为为他人谋谋利益,侵侵犯了其其职务的的廉洁性性,如:国有公公司、企企业中从从事公务务的人员员、国有有公司、企企业委派派到非国国有公司司、企业业从事公公务的人人员,刑刑法1163条条第3款款作了明明确规定定:“国国有公司司、企业业中从事事公务的的人员和和国有公公司、企企业委派派到非国国有公司司、企业业从事公公务的人人员有前前两款行行为的,依依照本法法第3885条、第第3866条的规规定定罪罪处罚。”即即按“受受贿罪”、“单单位受贿贿罪”定定罪处罚罚。基于于以上分分析,本本罪侵犯犯的法益益应是非非国有公公司、企企业、其其他单位位的工作作人员对对公司、企企业

13、等单单位的忠忠诚和勤勤勉义务务及公司司、企业业和其他他单位的的经济利利益。二、对对本罪客客观要件件的理解解与审视视本罪在在客观方方面表现现为非国国有公司司、企业业或者其其他单位位的工作作人员利利用职务务上的便便利,索索取或者者收受他他人财物物,为他他人谋利利益,数数额较大大的行为为;或者者是在经经济往来来中,利利用职务务上的便便利,违违反国家家规定,收收受各种种名义的的回扣、手手续费、归归个人所所有的行行为。以上关关于本罪罪客观方方面的表表述是根根据刑刑法修正正案(六六)对对刑法1163条条第1、22款修正正后的规规定,从从这两款款的逻辑辑关系看看,第22款规定定的内容容是包含含于第11款之中

14、中的,并并不像有有些学者者所认为为的那样样,是对对商业贿贿赂犯罪罪的专条条规定,关关于这一一点,清清华大学学张明楷楷教授作作了充分分论证。他他认为:刑法法)1163条条第2款款的规定定是注意意规定而而不是法法律拟制制的问题题,所谓谓注意规规定是在在刑法已已作基本本规定的的前提下下,提示示司法人人员注意意,以免免司法人人员忽略略的规定定。因而而即使第第1633条没有有第2款款的规定定,对公公司、企企业人员员收受回回扣的行行为,也也应认定定为公司司、企业业人员受受贿罪。对对此,以以下几个个问题是是值得认认真探讨讨的。(一)对利用用职务之之便的理理解何谓利利用职务务之便?对此,学学界的通通说主张张,

15、是利利用本人人职务范范围内的的权力,即即主管、经经营、管管理某项项公共事事物的职职权。可可见,这这里的职职务应限限于管理理性质的的活动。至至于劳务务之便、工工作之便便,则不不应涵盖盖在内,从从以上对对本罪侵侵害法益益的论述述中可知知,公司司、企业业、其他他单位的的人员,其其职务所所涉的公公共属性性已经蜕蜕化,更更多体现现出是其其成员对对单位的的勤勉和和忠诚义义务,表表现出的的是职业业操守的的优劣,直直接影响响的是公公司、企企业等单单位的经经济利益益。所以以有学者者认为本本罪的职职务之便便是在公公司、企企业的业业务活动动中产生生的,这这种业务务既包括括单位的的管理工工作,也也包括劳劳务活动动。这

16、次刑刑法修正正案(六六)对对刑法1163条条第2款款修改中中所增加加的“以以职务之之便”的的内容,无无不体现现出这种种立法倾倾向,而而医生以以自己的的工作之之便,收收受病人人的红包包行为是是否构成成受贿,在在学界和和司法实实务部门门几乎是是持否定定态度,认认为“行行为人仅仅仅基于于身份的的便利收收受他人人财物的的行为,如如医生收收受患者者或家属属的红包包,教师师收受学学生及其其家长的的红包等等行为,尚尚不宜以以公司司、企业业人员受受贿罪论论处”。将将医生收收红包笼笼统说成成是基于于身份的的便利是是不确切切的,除除个体医医生外,医医生均是是在一定定的医疗疗卫生部部门从事事医务工工作,从从合同关关

17、系讲,医医生是代代表单位位为患者者从事医医疗服务务。利用用自己的的服务便便利,即即属于工工作之便便,收受受患者红红包,实实则既违违背了员员工对单单位的忠忠实义务务,又未未履行代代表单位位向患者者应尽的的合同义义务。因因此,单单位医生生违背自自己的职职责,以以其技术术优势索索要或收收受患者者的红包包,就是是利用工工作之便便收受贿贿赂的行行为,其其行为符符合刑刑法修正正案(六六)对对刑法1163条条修改后后的犯罪罪构成要要件。(二)索取和和非法接接受他人人财物两两种行为为的性质质认定与受贿贿罪一样样,本罪罪在客观观方面有有主动索索取型和和被动收收受型两两种形式式,但法法律在这这里规定定本罪情情形与

18、受受贿罪的的构成要要件有所所区别。不不管是索索取财物物还是非非法收受受财物,都都需要有有“为他他人谋利利益”作作为必要要要件。易易言之,法法律在这这里是将将两种类类型的受受贿行为为的严重重的社会会危害性性未分上上下,而而是等量量齐观,“两两高”的的司法解解释对以以上两种种类型的的受贿行行为构成成犯罪的的数额标标准也未未作区别别规定。说说明这两两种类型型的受贿贿对公司司等单位位利益的的侵害程程度是相相当的。它它不同于于受贿罪罪的法益益是对职职务廉洁洁性的侵侵害,主主动索贿贿行为要要重于被被动非法法收受贿贿赂行为为。因而而法律规规定其索索贿行为为不以是是否有“为为他人谋谋利益”作作为前提提条件。这

19、这也是立立法践行行罪刑均均衡原则则的理性性选择。这里需需要注意意的是,本本罪在对对财物的的索取形形式上是是否适用用“两高高”最近近所做出出的关关于办理理受贿刑刑事案件件适用法法律若干干问题的的意见(以下简简称意意见)所规定定的内容容。换言言之,该该意见见对于于本罪有有无适用用效力?为什么么提出此此问题,因因为该意意见在在每条中中都明确确无误地地写有“国国家工作作人员利利用职务务上的便便利为请请托人谋谋取利益益”的形形式,按按文字表表述的逻逻辑关系系看,非非国家工工作人员员应不属属该意意见中中规定的的适格主主体。虽虽然从受受贿行为为的本质质特征看看,无论论是国家家工作人人员抑或或是非国国家工作作

20、人员的的受贿都都具有同同一性。由由于两种种主体的的差异性性表现出出法益保保护的非非同一性性,因而而在受贿贿方式上上有选择择的做些些差异性性规定,是是符合罪罪责刑相相一致的的原则。所所以,原原则上两两高意意见规规定的内内容,不不适用于于本罪的的认定。(三)为他人人谋利益益的辨析析关于“为为他人谋谋利益”的的理解,学学界热衷衷于是主主观要件件还是客客观要件件的争辩辩,都陷陷于难以以自圆其其说的窘窘境。譬譬如,有有的学者者认为:所谓为为他人谋谋利益,是是指行为为人索要要或收受受他人财财物,利利用职务务之便为为他人或或允诺为为他人实实现某种种利益。只只索取或或收受他他人财物物而没有有为他人人谋取利利益

21、的,不不能构成成犯罪。所所谓“允允诺”,按按现代代汉语词词典的的解释为为“应允允”的意意思,即即答应做做某事,但但实际还还未动手手去做,甚甚至有时时答应也也并不准准备去做做,这与与索取和和非法收收受他人人财物并并未许诺诺为他人人谋利益益的后果果,并无无本质区区别。但但按上述述的认定定标准,前前者构成成犯罪,后后者不以以犯罪论论,实有有“白马马非马”之之嫌!在在司法实实践中利利用职务务之便索索取或收收受他人人财物,被被判定受受贿罪的的不乏其其例,也也并没有有死抠是是否实际际为他人人谋取利利益的情情形。因因而有学学者提出出受贿罪罪“为他他人谋利利益”之之要件取取消论的的主张,认认为在“利利用职务务

22、之便”之之外增加加“为他他人谋利利益”的的条件,只只能是画画蛇添足足。作茧茧自缚。我国的的受贿犯犯罪行为为主要在在刑法第第1633条、第第3855条进行行了规定定,但在在这两种种受贿行行为中对对“为他他人谋利利益”的的前提条条件规定定是有明明显区别别。对于于第1663条规规定的非非国家工工作人员员的受贿贿,无论论是主动动索取型型还是被被动收受受型,均均要求行行为人客客观上有有为他人人谋利益益的事实实,而第第3855条所规规定的国国家工作作人员受受贿,对对索贿并并没有“为为他人谋谋利益”的的规定,即即索取型型贿赂不不需要把把“为他他人谋利利益”作作为犯罪罪构成中中的必要要要件,它它只是在在被动受

23、受贿型行行为中的的必要要要件。对对上述法法律的规规定如何何理解,正正是我们们正确探探讨“为为他人谋谋利益”的的最好路路径。众所周周知,贿贿赂犯罪罪是对合合性犯罪罪,是由由行賄和和受贿两两个方面面组成。所所谓“贿贿赂”有有两层含含义:一一是用财财物买通通别人;另是用用来买通通别人的的财物。因因而在贿贿赂行为为中,行行贿者是是用自己己的财物物买通受受贿者手手中的权权力,进进行权钱钱交易。在在这之中中两方面面的目的的和需求求均是心心知肚明明。当受受贿者从从行贿者者手中接接受贿赂赂时,实实质已承承诺了为为他人谋谋利益。至至此,行行贿和受受贿的行行为同时时成立。于于是乎在在刑法条条文中再再把“为为他人谋

24、谋利益”加加以规定定,确有有“画蛇蛇添足”之之嫌。但但从不同同主体的的贿赂犯犯罪行为为侵犯刑刑法中的的保护利利益看,在在此绝非非是“添添足”之之笔,而而是其精精当之作作。对于受受贿罪来来说,侵侵犯的主主要客体体,即,国国家工作作人员职职务的廉廉洁性,当当受贿人人接受行行贿人的的贿赂时时,就足足以触犯犯了刑法法对此的的保护法法益,为为什么条条文中还还要加一一“为他他人谋利利益”之之后缀,我我们认为为有以下下两个原原因:第第一,作作为被动动的收受受贿赂,对对其受贿贿行为的的认定,只只能通过过是否“为为他人谋谋利益”这这个客观观性的事事实来加加以确定定,从形形式上看看,这种种客观事事实呈现现出某些些

25、阶段性性,包括括承诺、实实施和实实现三个个阶段,只只要证明明行为人人在其中中一个阶阶段的事事实,就就成立了了“为他他人谋利利益”的的要件,从从而证明明行为人人收受财财物的贿贿赂性,第第二,对对于主动动索贿性性的贿赂赂犯罪,其其“为他他人谋利利益”的的表征是是显而易易见的。从从诉讼角角度看,只只要索取取贿赂就就能确定定其行为为的受贿贿性,同同时,主主动索贿贿行为较较之被动动受贿行行为更为为严重。有有学者认认为,对对于索取取贿赂的的,不要要求为他他人谋利利益。这这种说法法需商榷榷。凡是是受贿行行为,必必须同时时具备收收受他人人财物和和为他人人谋利益益两个方方面的内内容,只只收受他他人财物物而没有有

26、为他人人谋利益益的,不不能构成成犯罪。索索贿行为为本身就就表征出出“为他他人谋利利益”的的特征,不不能理解解为只要要是索贿贿行为,对对于“为为他人谋谋利益”之之要件是是可有可可无的。因此,对对于刑刑法1163条条中非国国家工作作人员的的索贿,明明确将“为为他人谋谋利益”与与被动受受贿一样样加以规规定,有有别于受受贿罪的的索贿行行为,这这是值得得商榷的的,首先先,“为为他人谋谋利益”包包括四种种情况;一是许许诺为他他人谋利利益,但但尚未实实际进行行;二是是已经着着手为他他人谋利利益,但但尚未谋谋取到利利益;三三是已经经着手为为他人谋谋利益,但但尚未完完全实现现;四是是为他人人谋取利利益,已已经完

27、全全实现,从从以上四四种情况况看,第第一种情情形只是是许诺,在在这种情情况下,对对公司利利益的损损害只存存在一种种实际威威胁,后后三种情情况实际际已经着着手为他他人谋利利益,由由于阶段段不同,只只是造成成实际损损害的大大小不同同罢了。其其次,非非国家工工作人员员的受贿贿行为的的社会危危害性较较之国家家工作人人员要轻轻,因而而在刑刑法1163条条中将其其索贿与与被动受受贿并列列在一起起,都作作了“为为他人谋谋利益”的的限制性性规定,显显然,在在这里“为为他人谋谋利益”实实际上起起到一个个量化式式的权衡衡作用,上上面已分分析,索索贿行为为实际包包含着“为为他人谋谋利益”的的表征,其其中包括括了四个

28、个方面的的不同状状况。但但刑法法1663条在在索贿行行为中又又加以“为为他人谋谋利益”的的限制性性规定,因因而从量量化角度度分析,1163条条规定的的非国家家工作人人员受贿贿罪中“为为他人谋谋利益”与与刑法3385条条受贿罪罪中所规规定的“为为他人谋谋利益”其其内涵与与外延都都具有了了一定差差异性。从从以上分分析可知知,本罪罪侵犯的的客体是是公司、企企业及其其他单位位的财产产利益和和对其忠忠实勤勉勉的义务务,依据据刑法法1663条第第二款中中规定的的“收受受各种名名义的回回扣、手手续费归归个人所所有”之之内容可可探知,在在此行为为人对回回扣、手手续费等等财物归归不归个个人所有有来衡量量公司、企

29、企业及其其他单位位的利益益是不是是遭受损损失,来来确定其其行为是是否构成成犯罪的的楚河汉汉界。从从“为他他人谋利利益”的的不同阶阶段分析析,仅许许诺“为为他人谋谋利益”,只只是对公公司、企企业及其其单位利利益受损损造成威威胁,还还没有实实际损害害的发生生,根据据本罪性性质,应应认为此此种情形形并未达达到严重重危害社社会的程程度,应应从犯罪罪中排除除。因而而,是否否已“着着手为他他人谋利利益”作作为本罪罪认定的的起点,则则符合“罪罪责刑相相一致”的的原则。三、关关于本罪罪主体及及有关主主观方面面若干问问题的探探究(一)对公司司、企业业、其他他单位工工作人员员的认定定从刑刑法1163条条保护的的法

30、益看看,是公公司、企企业及其其他单位位的利益益和职工工对其单单位的忠忠实义务务。所以以,本罪罪的主体体涵盖了了公司、企企业及其其单位的的所有职职工。从从其类型型划分,主主要有两两种类型型:一是是从事管管理职责责的工作作人员;另是从从事具体体工作的的职工。这这在第八八届全国国人大常常委会第第十二次次会议通通过的关关于惩治治违犯公公司法的的犯罪的的决定第第九条中中关于公公司受贿贿主体,就就明确规规定是公公司董事事、监事事或者职职工。因因此,不不能把本本罪的工工作人员员狭义的的仅仅理理解是具具有管理理职能的的人员。鉴鉴于此,有有些学者者明确提提出将“利利用职务务之便”诠诠释为“利利用从业业之便”。(

31、二)对其他他单位的的工作人人员的理理解本罪主主体与受受賄罪主主体都要要依附一一定单位位作为基基础,即即为某一一单位的的工作人人员。那那么“单单位”作作为刑法法中的一一个概念念,应如如何界定定?对此此问题的的探讨,直直接影响响到本罪罪中“其其他单位位”的范范围确定定问题。我我们认为为,在现现行刑法法还未修修正之前前,刑法法中关于于单位的的界定范范围应以以刑法总总则有关关单位犯犯罪的具具体规定定(刑法法30条条的内容容)的内内容为依依据,不不能任其其对该概概念的外外延进行行扩大或或缩小。刑刑法第330条明明确规定定了单位位的外延延有五种种形式,即即公司、企企业、事事业单位位、机关关、团体体。就本本

32、罪主体体非国家家工作人人员的性性质而论论,显然然,这里里的“机机关”不不属本罪罪的单位位之列。根根据刑法法第933条第22款的规规定,国国有公司司、企业业、事业业单位、团团体等单单位也应应不属此此列。因因此,本本罪的“其其他单位位”作为为与公司司、企业业相并列列的社会会组织,应应是非国国家财政政拨款或或者来自自非国有有资产的的事业单单位和团团体。这这是我们们界定本本罪“其其他单位位”外延延的法律律依据。所所谓“事事业单位位”,实实质包括括从事新新闻、出出版、广广播、电电影、电电视、曲曲艺、教教育、科科技、卫卫生、体体育等事事业单位位。所谓谓“团体体”,是是指各种种群众团团体组织织,包括括工会、

33、各各种协会会、宗教教团体、基基金会等等。有学学者在肯肯定单位位不受所所有制限限制的同同时,认认为个体体经济也也可以成成为刑法法中的单单位,是是没有法法律依据据的。(三)关于本本罪是否否“以个个人占有有为目的的”的拷拷问关于本本罪(受受贿罪亦亦同)是是否需要要“以个个人占有有为目的的”作为为构成要要件,在在学界并并没有引引起重视视,因而而在司法法实践中中对在本本罪性质质的判断断上也带带来一些些疑惑。这这实则需需要对刑刑法1663条第第1、22款不同同规定的的情形进进行拷问问,探讨讨其法条条内在的的规定性性。我们们知道,1163条条第1款款是对非非国家工工作人员员一般受受贿行为为的规定定。从目目前

34、情况况看,行行为人对对贿赂财财物的处处置通常常有以下下几种情情形;一一是将贿贿赂财物物用于个个人挥霍霍或者消消费处分分;二是是将贿赂赂财物纳纳入小金金库使用用;三是是将贿赂赂财物私私下用于于业务招招待等公公关性支支出;四四是将有有关贿赂赂财物上上交有关关组织或或者转入入廉正账账户;五五是将贿贿赂财物物退还给给原行贿贿单位或或者个人人。对于于一、二二两种情情形的定定性,司司法实践践中的认认识较为为统一,按按贿赂犯犯罪认定定。目前前存在较较大争议议的主要要是后三三种情形形,即对对于贿赂赂财物自自己没有有占有的的情况下下是否构构成贿赂赂罪则是是众说纷纷纭,譬譬如,行行为人将将贿赂财财物私下下用于业业

35、务招待待等公关关性支付付,在司司法实践践中作法法不一。一一般是采采取扣除除法,但但有学者者明显是是持反对对意见。认认为贿赂赂犯罪案案件中的的财物流流向,原原则上不不应对其其行为性性质及其其具体数数额的认认定产生生影响。从从以上观观点产生生出的分分歧看,争争论的焦焦点表面面看是在在受贿者者对受贿贿的财物物是否归归个人实实际享有有,实际际上是受受贿者主主观上有有无“以以个人占占有为目目的”作作为是否否构成犯犯罪的尺尺度和标标准。要要回答此此问题,仅仅从1663条第第1款的的规定探探究是难难以确定定。我们们在以上上分析1163条条第1款款和第22款的内内在联系系时已分分析二者者之间是是属注意意规定的

36、的性质。换换言之,第第1款与与第2款款的规定定从形式式到内容容具有质质的同一一性。因因而我们们可以从从第2款款规定的的内容来来反观第第1款的的内容,应应是顺理理成章。第第2款在在贿赂财财物的归归属上明明确规定定:“收收受各种种名义的的回扣、手手续费归归个人所所有的,依依照前款款规定处处罚”。显显然,贿贿赂的财财物归不不归个人人所有,是是构成本本罪与非非罪的又又一评判判标准。而而这里需需要讨论论的是对对“归个个人所有有”的评评判是以以客观标标准,还还是以主主观标准准作力尺尺度,是是值得探探讨的。有学者者就曾有有这样担担忧的认认为:从从证据学学的角度度来看,既既然行为为人已经经被证实实将部分分(甚

37、至至绝大部部分)所所得的财财物用于于业务支支出,在在被告人人职务尚尚存,业业务活动动尚需继继续开展展的情况况下,我我们又有有什么理理由得出出行为人人不准备备将余下下的财物物进一步步用于公公司,而而一定就就是非法法据为己己有的结结论呢?解决此此问题,是是采取主主观标准准还是客客观标准准,将会会得出不不同的结结论。所谓客客观标准准,是以以受贿人人对贿赂赂的财物物是否实实际个人人所得,作作为贿赂赂财物归归属的性性质判定定,不考考虑行为为人在接接受财物物时有五五个人占占有的目目的;主主观标准准是以受受贿人接接受财物物时主观观上有无无个人占占有为目目的,作作为贿赂赂财物归归属的性性质判断断。根据以以上提

38、出出的两种种标准作作为判定定依据,作作为客观观标准,只只要受贿贿人将受受贿财物物用于业业务公关关或者上上交组织织,不问问受贿时时的主观观动机,均均应作为为“非归归个人所所有”的的判定,不不以犯罪罪论处。然然而,依依据主观观标准,收收受财物物时是以以个人占占有为目目的,即即能判定定对收受受财物归归个人所所有,不不问以后后对财物物做如何何处置,均均以犯罪罪既遂论论。对于以以上两种种标准的的利弊进进行比较较,我们们认为依依据主观观标准作作为判定定尺度,要要优于客客观标准准。因为为主观标标准更符符合主客客观相统统一的刑刑法原则则和有关关犯罪形形态的理理论,避避免陷于于客观归归罪的窠窠臼。按按照客观观标

39、准,将将收受贿贿赂的财财物是否否用于公公司业务务等支出出作为“归归个人所所有”的的界限的的话,对对于没有有用于公公司业务务的贿赂赂财物是是否归个个人所有有,其性性质是难难以确定定的。我我们认为为运用主主观标准准会很好好地解决决这一难难题。根根据犯罪罪形态理理论,当当受贿人人“以个个人占有有为目的的”接受受贿赂财财物时,即即构成本本罪的既既遂。即即便将这这些财物物用于公公司业务务,并不不影响犯犯罪的成成立,但但可作为为量刑从从轻情节节;如果果接受财财物时,行行为人并并没有“以以个人占占有为目目的”,而而是用于于公司业业务等,即即使收受受的财物物还未用用于公司司业务等等事项(除了行行为人后后来又具具有“以以个人占占有为目目的”外外)也不不能以“个个人占有有”的性性质进行行认定。因此,我我们认为为对于收收受贿赂赂的财物物归属的的性质认认定,按按照“主主客观相相统一”的的刑法原原则,应应采取主主观标准准作为评评判尺度度。易言言之,“以以个人占占有为目目的”,是是确定“归归个人所所有”不不可缺少少的主观观心理,应应是构成成本罪的的必要要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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