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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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那么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行为,提高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化解行政争 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 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那么。第二条本规那么适用本市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 诉工作。第三条本规那么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 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 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第四条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的行政复议 和行政应诉工作。第五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工作人员应当增 强保密

2、意识,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第六条直接以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被告的行政复议、 行政应诉案件,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政府工作部门为行政复议 和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市司法局收到复议答复通知、应诉通 知后,当日将案件转送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政府工作部门承办。 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工作部门或者牵头部门不明确的,由市司 法局确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办单位。经过复议的行政应 诉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市司法局为行政复 议和行政应诉承办单位,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积 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和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政府工作部门为 共同被告的,复议机关和该部门共同参与应诉工作。以镇人

3、民政府为被申请人、被告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由镇 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务。市人民政府工 作部门为被申请人、被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该部 门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承办单位。第七条市司法局收到以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被告的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登记,及时转送 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政府工作部门承办,承办单位收到行政应 诉通知书后,立即书面向市委政法委备案。各镇、各单位收 到行政应诉通知书后,立即书面向市委政法委备案。第八条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的答复通 知、应诉通知后,应当及时准备应诉材料。答复、应诉材料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复议答复或行政辩

4、论状(形式规范、说理充 分,载明受理法院和案号、辩论机关基本信息、事实和相关 依据、主要观点和答复、辩论请求、落款和日期,并加盖单 位印章等内容);(二)证据(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逐 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出说明);(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五)授权委托书;(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九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应当将答复或答 辩状、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及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批,经 批准同意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市人民 政府工作部门承办以本级政府为被申请人、被告的行政复议、 行政应诉案件的,

5、应当将答复或辩论状、证据、依据及其他 材料报市司法局备案后,以人民政府的名义在法定期限内提 交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 其他正当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人 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应当依法向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申请延 期提供证据。第十条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一至两名本机关相应的工作 人员、律师作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行 政机关办理行政应诉案件,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行政应诉。 行政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庭审前向人民 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代理事项、代理权限等 内容。行政机关应

6、当发挥公职律师作用,鼓励公职律师参与 本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第十一条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组织行政争议审前调解和 解活动的,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积极配合,超出授权范 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诉前调解和解应当坚 持自愿原那么,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办单位不得以欺骗、胁 迫等方式使原告撤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 他人利益。第十二条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组织现场调查的,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十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行政应诉。确因客观 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并委托行 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但以下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 关负

7、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一)涉及食品药品平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 卫生平安等重大公共利益;(二)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三)行政公益诉讼;(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的其他情形;(五)法律、法规等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行政 应诉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 的身份证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庭审活动,应当发表意见,推动行 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按时出庭,尊重司法 礼仪,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未 经许可不得中途退庭。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出庭人员应当根据庭审要求,围绕争 议焦点

8、,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据。针对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 性和证明目的,适用依据的准确性等发表意见。第十六条庭审结束后,行政机关出庭人员应当核对庭审 笔录,补充遗漏、修改过失,确认无误后签字。第十七条案件承办单位收到复议决定、裁判文书后,应 当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认为应当起诉、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在法定期限 内提出起诉、上诉或申请再审建议,经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办 理;(二)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或者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 及时提出工作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 决定、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第十九条案件承办单位收到

9、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 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法 定期限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第二十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行政机关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第二H 一条各镇、各部门应当每年12月15日前对本单 位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向市司法局书面报 告。对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行 政案件,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及时向市人 民政府报告。第二十二条市司法局应当加强与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沟通联络,健全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与行政 审判、行政法律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第二十三条各镇、各部门配合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工作,对不按要求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的单位将纳 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予以考核。第二十四条本规那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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