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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年报信息公开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开展,根据民办教 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校外培 训机构分类登记实施细那么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实施细那么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本市行政区 域内法人或自然人,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外语及 物理、化学、生物等文化学科知识培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 训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第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年检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校外培训机 构依法实施的年度检查制度。第四条校外
2、培训机构年检实行一年一检制度,校外培训 机构每年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主动接受审批机关或主管 教育行政部门的年检。已批准设立但未超过6个月的校外培 训机构,可不参加当年年检,但要提交开办期间工作总结。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年检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 那么,按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实施。第六条年检主要内容包括:(一)党组织建设情况;(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办学行 为,按照学校章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情况;(三)学校平安稳定工作情况;(四)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备案审核情况;(五)培训机构信息公示情况;(六)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教职工情况;(七)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
3、况、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 况;(八)招生和宣传广告备案情况;(九)办学许可证核定工程的变动,特别是办学条件是 否符合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情况;(十)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治理效果的巩固落实情况;(H一)市要求的其他内容。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可结合校外培训机构办学管理情况 及学校层次和类型,分类进行年检,分年度确定检查重点范 围。第七条年检程序:(一)市组织专家组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年检材料进行全 面审阅;(二)市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进行实地检查;(三)市根据材料审查、实地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明确整改具体时限;(四)校外培训机构根据市下达的整改通知书,对存在 的问题进行逐
4、项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递交书面整改报 告;(五)市对参加年检并存在问题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整改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年检结论。市依据年检结论,在学 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六)校外培训机构年检结果情况将通过福泉市人民政 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及福泉市微信公众号公示。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年度工作总结及自查报告(按照年检内容逐项如 实进行自查和总结);(二)福泉市校外培训机构年度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三)福泉市校外培训机构建立党组织的相关证明;(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五)校外培训机构专职人员(备案)登记汇总表;(六)
5、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租赁协议、消防及食品经 营许可证等证明材料;(七)福泉市校外培训机构年度年检实地检查情况表;(A)福泉市校外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广告及备案申请表;(九)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可视情况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提交补充说 明材料及有关文件。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的材料要加盖学校印章,对材料和数 据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种。第十条年检结果运用:(一)年度年检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下一年度可继续 招生。(-)凡未经批准不按时报送年检材料的学科类校外培 训机构视为年检不合格,下一年度停止
6、招生。(三)校外培训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予以 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招生、撤消办学许可证的处理。1 .内部发生重大平安责任事故的。2 .因违反国家、省、州、市相关规定,引发社会矛盾, 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3 .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 不规范培训行为的。4 .违规组织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及竞赛、结果与民 办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的。5 .存在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现象的。6 .存在一次性收取超过三个月的费用、不按规定收退费 等问题,且不能够按要求进行整改的。7 .未按照办学许可证行政许可事项办学,擅自分立、合 并培训机构;擅自改变名称、办学层次、类别和举办者;伪 造、变
7、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8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9 .未按2021年度年检整改通知书要求落实整改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检情况,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 年检结论戳记,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并将年检结果作为对 校外培训机构评优、奖励、审查招生资格和招生计划的主要 依据。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实行 “谁年检,谁负责”的责任制度,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确保年检结果公正、公平。第十二条年检结束后,及时总结年检工作,形成年检总 结,并将年检总结和年检结果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年检不收取费用。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对年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年检 结果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教育行政 部门提出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10日内复检并形成 结论。第十五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