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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生效,该解释在保护公民生命、健康、身体的权利方面,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是一个极具现实指导意义的司法文件,它完善了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解决了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缺乏法律依据及计算标准不统一的实际问题。笔者拟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几个法律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以求教于同行。一、如何理解被抚养人的范围解释第第28条第22款规定:“被被扶养人是指指受害人依法法应当承担扶扶养义务的未未成年人或者者丧失劳动能能力又无其他他生活来源的的成年近亲属属。”正
2、确理解此此条款,笔者者认为应把握握以下几点:第一,这里里的扶养关系系是广义的概概念,包括了了我国婚姻法法中的赡养、抚抚养、扶养三三种法律关系系,不能理解解为仅指狭义义上的夫妻之之间的扶养关关系。第二,被扶扶养人包括以以下两类:1、受害人人依法应当承承担扶养义务务的未成年人人。依据我国国婚姻法第第21条、228条及299条的规定,此此类被扶养人人应该包括:未成年子女女;有负担能能力的祖父母母、外祖父母母对于父母已已经死亡或者者父母无力抚抚养的未成年年孙子女与未未成年外孙子子女;父母已已经死亡或者者父母无力抚抚养的未成年年弟、妹。2、受害人人依法应当承承担扶养义务务的、丧失劳劳动能力又无无其他生活
3、来来源的成年近近亲属。何谓谓近亲属,解解释虽未规规定,但最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贯彻执执行民法通通则若干问问题的意见及及最高人民民法院关于审审理名誉权案案件若干问题题的解答都都作了解释。“近近亲属”应包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女;兄弟姐妹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外孙子女。因因此,丧失劳劳动能力又无无其他生活来来源的成年近近亲属包括:丧失劳动能能力又无其他他生活来源的的配偶;丧失失劳动能力又又无其他生活活来源的父母母;不能独立立生活的子女女;有负担能能力的孙子女女、外孙子女女对于子女已已经死亡的祖祖父母、外祖祖父母;有负负担能力的弟弟、妹对于缺缺乏劳动能力力又没有生活活来源的兄、姐姐。第三,赔
4、偿偿权利主体限限于与受害人人有法定扶养养关系的人,不不包括有事实实上扶养关系系的人。在人人身损害赔偿偿诉讼中,如如何界定被扶扶养人,最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贯彻执执行民法通通则若干问问题的意见、道道路交通事故故处理办法和和关于审理理触电人身损损害赔偿案件件的若干问题题的解释采采取了“实际际抚养人”的的模式。将被被扶养人界定定为“以死者者生前或者残残者丧失劳动动能力前实际际抚养的,没没有其他生活活来源的人”,这这种模式的缺缺陷是将导致致那些在受害害人死亡或者者残疾前享有有法定被扶养养权利的人,因因受害人没有有实际履行该该义务而被排排除在被扶养养人的范围之之外,显然不不合理。解释采采取了“法定定抚养人
5、”的的模式,重新新将被扶养人人界定为“是是指受害人依依法应当承担担扶养义务的的未成年人或或者丧失劳动动能力又无其其他生活来源源的成年近亲亲属”。这样样,无论受害害人在死亡或或者残疾前是是否实际履行行了扶养义务务,都不影响响那些依法享享有被扶养权权利的人获得得抚养费的权权利。这种模模式明显符合合公平原则,有有利于保护被被扶养人的权权益。另外,笔者者认为,在抚抚养问题上,将将来的有关解解释应对以下下问题给予明明确:1、根据世世界立法通例例,胎儿应作作为被扶养的的权利人由于我国民民法通则第第119条规规定,被抚养养人的范围是是“死者生前前抚养的人”,解解释作为司司法解释,为为了避免修改改民法通则则的
6、嫌疑,此此次对胎儿是是否为被抚养养人采取了回回避的态度。笔者认为对对民法通则则第1199条“死者生生前抚养的人人”,以后的的解释应对其其作扩充解释释,它不仅包包括现实中已已存在的法定定抚养关系,还还包括侵害时时尚未成立,但但正在形成,以以后将成为现现实的法定抚抚养关系(典典型实例就是是胎儿出生成成为婴儿)。从民法理论论上讲,人的的权利能力始始于出生,胎胎儿在事故发发生时尚未出出生,是不具具有民事权利利能力的。但但胎儿作为胚胚胎活体己客客观存在,父父母在法律上上可认为享有有胎儿抚养的的期待权,这这种期待权随随着胎儿出生生成为现实。胎胎儿出生的法法律事实一旦旦形成,父母母的抚养期待待权消灭,成成为
7、现实的法法定抚养义务务,婴儿的抚抚养请求权随随之产生,这这时出生的婴婴儿就是间接接受害人。所所以,胎儿以以“间接受害害人”为名,比比“死者生前前抚养的人”提提出赔偿更符符合立法本意意,这样的扩扩充解释既符符合保护生命命权的立法目目的,也符合合情理,并能能顺应世界立立法之通则。侵侵权人应当对对尚在母体中中的胎儿所受受的损害承担担赔偿责任,以以抚养费给予予赔偿。如果果胎儿系死产产,则应将所所得到的抚养养费赔偿返还还原侵权人。2、特殊情情况的处理在受害人死死亡或者因伤伤致残丧失劳劳动能力以前前不需要扶养养,而在受害害人死亡或者者因伤致残丧丧失劳动能力力后至人民法法院裁判前,如如果符合了被被抚养的条件
8、件,成为依法法应当由受害害人扶养的人人,要求侵害害人支付必要要生活费的如如何处理,解解释没有规规定。笔者认认为,在将来来的解释中,对对此情况应明明确予以规定定,只要符合合了被抚养的的条件,至人人民法院裁判判前提出请求求的,法院就就应当支持。二、受害人人伤残到什么么程度才应考考虑被扶养人人的生活费解释第第17条第22款规定:“受受害人因伤致致残的,其因因增加生活上上需要所支出出的必要费用用以及因丧失失劳动能力导导致的收入损损失,包括残残疾赔偿金、残残疾辅助器具具费、被扶养养人生活费,以以及因康复护护理、继续治治疗实际发生生的必要的康康复费、护理理费、后续治治疗费,赔偿偿义务人也应应当予以赔偿偿”
9、;第3款款规定“受害害人死亡的,赔赔偿义务人除除应当根据抢抢救治疗情况况赔偿本条第第一款规定的的相关费用外外,还应当赔赔偿丧葬费、被被扶养人生活活费、死亡补补偿费以及受受害人亲属办办理丧葬事宜宜支出的交通通费、住宿费费和误工损失失等其他合理理费用”可见,解解释将被扶扶养人生活费费分为两类,即即第17条第第3款规定的的受害人死亡亡后被扶养人人的生活费,第第2款规定的的受害人因伤伤致残后被扶扶养人的生活活费。根据解释释的规定,受受害人因伤致致残后,赔偿偿义务人赔偿偿被扶养人生生活费的条件件是“受害人人丧失劳动能能力”。这就就明确排除了了只要因受害害人伤致残就就赔偿被扶养养人生活费的的错误认识。但受
10、害人因因伤致残后,应应根据什么标标准鉴定伤残残等级,根据据什么标准鉴鉴定“丧失劳劳动能力”,伤伤残等级和“丧丧失劳动能力力程度”的关关系如何。对对此,解释释没有明确确规定。目前,我国国关于伤残等等级的鉴定标标准可以说“令令出多门”,针针对不同人员员的伤残,不不同的主管机机关分别制订订了不同的鉴鉴定标准。例例如,国家技技术监督局发发布的职工工工伤与职业业病致残程度度鉴定,适适用于职工在在职业活动中中因工负伤和和因职业病致致残程度的鉴鉴定;公安部部发布的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道路交通通事故受伤人人员伤残评定定适用于道道路交通事故故受伤人员的的伤残程度评评定;民政部部发布的革革命军人评定定伤残等级的的条
11、件适用用于是因执行行公务而受伤伤的军人,包包括人民警察察、武装警察察、民兵以及及预备役军人人;中国残疾疾人联合会发发布的残疾疾人实用评定定标准(试行行)适用于于残疾人抽样样调查和残疾疾人的认定;中国保险监监督管理委员员会发布的人人身保险条款款残疾程序与与保险金给付付比例表适适用于为参加加相关人身保保险条款的投投保人。正是是由于这些对对标准不一,因因此一些地方方法院在适用用伤残等级的的标准时感到到无所适从。笔者认为,在在目前我国统统一的伤残等等级鉴定标准准出台之前,人人民法院在认认定受害人的的伤残等级时时,应尽量参参照对受害人人有利的标准准。另外,依据据2003年年9月26日日劳动和社会会保障部
12、、人人事部、卫生生部、中华全全国总工会、中中国企业联合合会联合颁布布的关于劳劳动能力鉴定定有关问题的的通知的规规定,在劳动动能力鉴定标标准颁布前,暂暂按照职工工工伤与职业业病致残程度度鉴定 (GB/T1161801996)执行。因此此,在审判实实践中,人民民法院对受害害人丧失劳动动能力程度的的认定可参考考职工工伤伤与职业病致致残程度鉴定定 (GBB/T16118019996)。此此外,还可以以参考劳动与与社会保障部部颁布的职职工非因工伤伤残因病丧失失劳动能力程程度鉴定标准准(试行)。职工非因因工伤残因病病丧失劳动能能力程度鉴定定标准(试行行)明确规规定“本标准准分完全丧失失劳动能力和和大部分丧
13、失失劳动能力两两个程度档次次。本标准将将职工工伤伤与职业病致致残程度鉴定定中的1至至4级和5至至6级伤残程程度分别列为为本标准的完完全丧失劳动动能力和大部部分丧失劳动动能力的范围围。如果伤病病职工同时符符合不同类别别疾病三项以以上(含三项项)大部分分丧失劳动能能力条件时时,可确定为为完全丧失失劳动能力”。因此,在审审判实践中,受受害人的伤残残程度必须达达到16级级才考虑被抚抚养人的生活活费问题,7710者无无权要求赔偿偿被抚养人的的生活费。三、如何计计算被抚养人人的生活费虽然我国民民法通则意见见、道路路交通事故处处理办法、电电力事故赔偿偿解释、国国家赔偿法都都对被扶养人人生活费作了了明确的规定
14、定。但这些法法律、行政法法规和司法解解释对被扶养养人生活费的的规定,现在在看来明显存存在以下几个个问题:1、标准太太低。按道道路交通事故故处理办法的的规定计算标标准是居民生生活困难补助助标准,而按按国家赔偿偿法的规定定是民政部门门的生活救济济标准,按照照这些标准,难难以保障受害害人基本生活活。2、期限太太短。按照道道路交通事故故处理办法规规定,对未成成年人只计算算至16周岁岁,按现在的的社会情况,116周岁及以以下的未成年年多在上学,就就业的很少,而而且,在特定定情况下未成成年可能只得得到赔偿几年年甚至几个月月的生活费,他他们的生活将将无着落。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未成年人人保护法规规定未满188
15、周岁的公民民是未成年人人,前述规定定实际是对未未成年人都疏疏于保护。3、方法殊殊异。四种有有代表性的法法律、法规和和司法解释,就就有“实际情情况”、 “民民政生活救济济”4种计算算标准。在期期限上,对未未成年人有计计算到16周周岁的,也有有计算到188周岁的;对对中老年,有有计算5220年的,也也有给付至死死亡时止的。这这种现象有损损法律的权威威,给司法带带来不便,也也将损害受害害人权益。解释针针对上述情况况在第28条条规定:“被被扶养人生活活费根据扶养养人丧失劳动动能力程度,按按照受诉法院院所在地上一一年度城镇居居民人均消费费性支出和农农村居民人均均年生活消费费支出标准计计算。被扶养养人为未
16、成年年人的,计算算至十八周岁岁;被扶养人人无劳动能力力又无其他生生活来源的,计计算二十年。”但但六十周岁以以上的,年龄龄每增加一岁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岁以上的,按按五年计算。”本本解释避免了了上述法律、行行政法规和司司法解释的不不足与缺陷。体体现了以人为为本的司法理理念,最大限限度地考虑和和保护了被扶扶养人的权益益。四、如何区区分城镇居民民和农村居民民以前人身损损害赔偿案件件计算受害人人死亡赔偿金金、残疾赔偿偿金及被抚养养人生活费时时,一般以“居居民生活困难难补助”、“居居民生活费”、“城城镇居民平均均生活费”等等标准计算,区区分受害人为为城镇居民、农农村居民没有有实际意义。解解释则在人人身
17、损害赔偿偿案件中将赔赔偿标准明确确区分为“城城镇居民均可可支配收入”标标准和“农村村居民人均纯纯收入”标准准。因此,认认定受害人是是城镇居民亦亦或是农村居居民,是人身身损害赔偿案案件中首先必必须解决的问问题。由于我国现现有法律、法法规及司法解解释对“城镇镇居民”和“农农村居民”没没有统一的界界定标准。司司法实践中,各各地对城镇居居民与农村居居民的划分通通常有两种方方法:一是以以户籍为依据据,农业户口口划为农村居居民,非农户户划为城镇居居民;二是以以居住地为依依据,居住在在镇及县级以以上城市区域域以内的划为为城镇居民,其其余的划为农农村居民。两两种界定方法法中,第一种种方法较好把把握,具有可可操
18、作性,也也符合我国公公民长期在封封闭的计划经经济体制下形形成的思维定定势,被普遍遍采用。第二二种方法由于于区域范围不不好界定,居居民流动性较较大不易把握握,被采用的的少。笔者认为以以户籍标准界界定,虽然比比较简便,但但不公平。根根据我国目前前的情况,农农村户籍人员员在城镇就业业或者安家、定定居的情况极极其普遍,这这部分农村户户籍人员的收收入、生活支支出与城镇户户籍的人并没没有什么不同同。笔者认为为以受害者经经常居住地作作为标准更公公平、更切合合实际,也更更符合立法原原意。另外,在普普遍采用以户户口划分城镇镇居民与农村村居民的方法法中,对未成成年人、农民民企业家、农农村商人及其其他高收入者者这几类群体体明显不公平平:为了最大程程度保护受害害者的合法权权益,笔者认认为最高人民民法院应出台台有关司法解解释,统一界界定城镇居民民和农村居民民的划分标准准,并努力扩扩大城镇居民民的适用范围围,除非农业业人口应确定定为城镇居民民外,下列人人员也应属于于城镇居民:(1)对已已经规划为城城市用地范围围的居民(包包括常住一年年以上外来居居民)为城镇镇居民。(2)在外外地城市和县县城所在地经经商、学习一一年以上农村村居民;回国国暂住、常住住的华侨,为为城镇居民。(3)其他他应该确定为为城镇居民的的为农村居民民。文章来源:中顾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咨询,就上中中顾法律网)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