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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规范总结(广州篇)日照|层高|间距|面宽|面积计算|物管用房|人防|其他规定重点关注:1、无日照要求,可纯北向。日照|层高|间距|面宽|面积计算|物管用房|人防|其他规定重点关注:规范依据:1、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第三条 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8米(3.6+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层高大于5.8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2、第四条 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7米(4.5+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按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办公建筑层高大于6.7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
2、面积。3、第五条 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2米(5.0+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按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7.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4、第十一条 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不按本办法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复式住宅的客厅、起居室层高小于等于该住宅的标准层的2倍层高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大于2倍层高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层高要求延伸要求备注住宅3.6米复式住宅客厅、起居室可小于等
3、于标准层2倍层高普通商业5米57.2米计算2倍面积办公4.5米4.56.7米计算2倍面积旧城区居住建筑间距(L)表:规范依据:1、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四:(一)旧城区居住建筑间距(L)表。日照|层高|间距|面宽|面积计算|物管用房|人防|其他规定其他地区居住建筑间距(L)表:规范依据:1、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四:(二)其他地区居住建筑间距(L)表。日照|层高|间距|面宽|面积计算|物管用房|人防|其他规定891359365018593613591836591836595036民用非居住建筑间距(L)表:注:高层建筑超过100米的建筑高度部分不纳入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规范依据:1
4、、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五:民用非居住建筑间距(L)表。日照|层高|间距|面宽|面积计算|物管用房|人防|其他规定日照|层高|间距|面宽|面积计算|物管用房|人防|其他规定规范依据:1、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六:医院等特殊民用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表;附表七:建筑工程最小退界距离规定。重点关注:1、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学校教学楼等民用建筑位于被遮挡一侧的,建筑间距应当按照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12倍控制。2、建筑工程与规划用地界线之间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计算的建筑间距值的50%,且应当符合附表七有关建筑工程最小退界距离的规定。如
5、果拟建建筑工程为遮挡建筑,规划用地界限外被遮挡一侧为规划居住用地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建筑间距值的70%。规范依据:1、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三十四条 各类建筑工程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民用建筑相邻布置时,被遮挡一侧为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附表四的规定;被遮挡一侧为民用非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附表五的规定。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学校教学楼等民用建筑位于被遮挡一侧的,建筑间距应当按照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12倍控制,且应当符合附表六的规定。(二)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布置时,被遮挡一侧为民用建筑的,其建筑间距按照本款第(一)项的规定执行;被
6、遮挡一侧为非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附表五的规定。(三)非民用建筑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民用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消防、环保和工艺要求,并执行国家相关规范。2、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与规划用地界线之间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计算的建筑间距值的50%,且应当符合附表七有关建筑工程最小退界距离的规定。如果拟建建筑工程为遮挡建筑,规划用地界限外被遮挡一侧为规划居住用地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建筑间距值的70%;被遮挡一侧为现状居住建筑的,除退界距离应满足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与现状居住建筑之间的距离还应当满足有关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日照|层高|间距|面宽|面积计算|物管用房|人防
7、|其他规定重点关注:规范依据:1、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三十七条一般建筑物的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建筑的最大连续面宽不得大于100米。(二)高层建筑塔楼单体面宽不得大于80米,且各单体累加面宽不得大于对应用地红线面宽的2/3。位于珠江两岸一线等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地区或者具有城市标志性意义、影响城市生态景观的建筑物面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研究,经公示并报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根据审议结果确定;除文化、体育等城市级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外,低、多层建筑或者高层建筑裙楼最大连续面宽不得大于80米,高层建筑塔楼最大连续面宽不大于60米。对建筑面宽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建设工程,城乡规
8、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或者专家评审,其建筑面宽根据研究或者评审结果确定。日照|层高|间距|面宽|面积计算|物管用房|人防|其他规定面宽要求延伸要求备注低、多层80米文化、体育等城市级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可放宽至100米各单体累加面宽不得大于对应用地红线面宽的2/3高层塔楼60米文化、体育等城市级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可放宽至80米高层裙楼80米日照|层高|间距|面宽|面积计算|物管用房|人防|其他规定重点关注:1、阳台比例不宜超过15%。2、阳台进深控制为1.2H(H为阳台封口梁以下的净高),超过1.2H部分按全面积计算。3、飘窗进深不宜大于0.5米。4、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进深不宜大于0.
9、5米。5、公建配套的建筑面积按套内面积计算。6、计算建筑密度时,建筑基地面积需计算标准层阳台的投影面积,非建筑首层的基地面积。规范依据:1、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第六条 居住建筑的阳台、入户花园、设备间以及非居住建筑的阳台、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半开敞空间,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2、第七条 飘窗突出外墙结构边线小于或者等于0.5米且高度(含上下结构厚度)小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3、第八条 突出建筑外墙结构边线小于或者等于0.5且无围护结构的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建筑外墙附属物不计算建筑面积。突出建筑外墙结构大于0.
10、5米或者有围护结构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4、第十条 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按照套内面积计算。日照|层高|间距|面宽|面积计算|物管用房|人防|其他规定重点关注:1、优先按各个项目单独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要求执行。规范依据:1、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六十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
11、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面积(平方米)延伸要求备注规范要求不少于0.2%总建面50且300平米业委会办公用房10且60平米分期建设的项目,首期交付时必须有相应比例面积的物管用房投入使用日照|层高|间距|面宽|面积计算|物管用房|人防|其他规定重点关注:1、按各个项目单独的防空地下室设计要点要求执行。2、人防地下室要求场地内全埋(与周边道路标高不发生关系)。常规做法:1、争取与人防办沟通降低人防等级、多做物资库,达到降低造价的目的。日照|层高|间距|面宽|面积计算|物管用房|人防|其他规定重点关注:1、
12、餐饮商业需提前规划及预留烟道等设备,满足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2、新建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3、居住建筑东、西向外窗必须设置外遮阳措施。规范依据:1、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除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餐饮场所:(一)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四)与周边住宅楼等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其中,新建餐饮场所与周边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9米的。2、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餐饮场所产
13、生的油烟、废气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餐饮场所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确需加设的,应当征得规划部门和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油烟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二)烟管高度应高出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物及四周2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1.5米。3、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新建12层以下(含12层)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宿舍、宾馆、游泳池等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替代。确实无法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制备热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说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评估结论并予以公示。专家评估结论认为应当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专家评估结论实施。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0.10 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外窗必须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系数SD不应大于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