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规则内容xto.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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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决投资争端国国际中心仲裁裁规则第一章 仲裁庭庭的组成规则1 一一般义务(1)一俟俟收到仲裁请请求登记的通通知,各方当当事人在适当当顾及公约第第四章第2条的情况下下,尽一切可可能,快速地地组成仲裁庭庭。(2)当事事人应尽快向向秘书长传递递他们达成的的有关仲裁员员人数及其指指定方式的任任何条款,除除非请求中已已载明了此资资讯。(3)除非非仲裁庭各成成员系由当事事人协议指定定,争议的缔缔约国当事人人的国民或其其国民是争议议一方的缔约约国的国民仅仅在争议的另另一方当事人人指定这些国国籍之一的等等数仲裁员不不构成这些国国籍的多数仲仲裁员时,方方可由一方当当事人指定。(4)此前前曾在争议解解决的任何程程

2、序中担任过过调解员或仲仲裁员的人不不得被指定为为仲裁庭的成成员。规则2 没没有事先协议议槽况下的仲仲裁庭的组成成方式(1)在登登记仲裁请求求时,如果当当事人仍未就就仲裁员人数数及其指定方方式达成协议议,除非另有有约定,他们们应遵循下列列程序:(a)提出出申请的当事事人应在请求求登记后100天内,向另另一方当事人人建议指定一一名独任仲裁裁员或者一个个特定奇数的的仲裁员,并并且说明建议议指定的方式式;(b)在收收到提出申请请的当事人的的建议后200天内,另一一方当事人应应当:接受这个个建议,或者者提出有关关仲裁员人数数及其指定方方式的其它建建议;(c)在收收到对此其它它建议答复后后20天内,提提出

3、请求的当当事人应通知知另一方当事事人他接受或或不接受此建建议。(2)第(1)款规定的的通讯应以书书面作出或迅迅速确认,并并且应通过秘秘书长传递或或者在当事人人之间直接通通讯,副本一一份交存秘书书长。当事人人应迅速通知知秘书长所达达成的任何协协议的内容。(3)在请请求登记600天后的任何何时候,如果果未能达成其其他程序的协协议,任何一一方当事人可可以通知秘书书长他选择公公约第37条(2)(b)款规定的的方式。据此此秘书长应迅迅速通知另一一方当事人仲仲裁庭按照该该条组成。规则3 按按照公约第337条(2)(b)款组成仲仲裁庭的仲裁裁员的指定(1)如果果仲裁庭按照照公约第377条(2)(b)款组成:

4、(a)任何何一方当事人人应通知另一一方当事人;提名两人人,指定其中中一人作为他他选定的仲裁裁员。该仲裁裁员不得与任任何一方当事事人的国民有有相同的国籍籍,也不得是是其国民,建建议另一人作作为仲裁庭主主席的人选;以及要求另一一方当事人赞赞同仲裁庭主主席的人选和和指定另外一一名仲裁员。(b)另一一方当事人应应在收到此通通讯后速复;提名一人人作为他指定定的仲裁员。该该仲裁员不得得与任何一方方当事人的国国民有相同的的国籍,也不不得是其国民民;以及赞同指定定的仲裁员作作为仲裁庭主主席人选或者者提名另一人人作为仲裁庭庭主席人选。(c)在收收到含有此建建议的答复后后,提起仲裁裁的当事人应应通知另一方方当事人

5、他是是否赞同对方方当事人建议议的仲裁员作作为仲裁庭主主席。(2)本规规则规定的通通讯应以书面面作出或迅速速确认,并且且应通过秘书书长传递或者者在当事人之之间直接通讯讯,副本一份份交存秘书长长。规则4 行行政理事会主主席对仲裁员员的指定(1)如果果仲裁庭在秘秘书长发送登登记通知后990天内或当当事人协议的的其它期间届届满之后仍未未组成,任何何一方当事人人可以通过秘秘书长,以书书面方式请求求行政理事会会主席指定仍仍未指定的一一名或数名仲仲裁员和指定定一名仲裁员员作为仲裁庭庭的主席。(2)第(1)款的规定定,在当事人人协议了仲裁裁员选定仲裁裁庭主席但仲仲裁员没有这这样做的情况况下,比照适适用。(3)

6、秘书书长应将请求求书的副本一一份发送给另另一方当事人人。(4)行政政理事会主席席应在适当顾顾及公约第338条和第40条第(1)款并尽可可能与双方当当事人协商后后,在收到请请求后的300天内依请求求行事。(5)秘书书长应将行政政理事会主席席的任何指定定或提名,迅迅速通知当事事人。规则5 接接受指定(1)当事事人一方或有有关各方应通通知秘书长其其对各位仲裁裁员的指定并并说明指定方方式。(2)一挨挨秘书长得知知一方当事人人或行政理事事会主席告知知仲裁员的指指定,值应寻寻求被指定人人的接受。(3)如果果仲裁员在115天内没接接受指定,秘秘书长应迅速速通知当事人人,以及适当当的话还通知知行政理事会会主席

7、,并且且要求他们继继续按照以前前指定的方式式指定另外一一名仲裁员。规则6 仲仲裁庭的组成成(1)仲裁裁庭应被认为为在秘书长通通知当事人所所有仲裁员已已接受指定之之日组成,程程序自该日已已开始。(2)在仲仲裁庭第一次次会议之前或或之时,各仲仲裁员应签署署下列形式的的一份声明:“就我所知知,我没有理理由不应在有有关和之间的的争议案中服服务于解决投投资争端国际际中心组成的的仲裁庭。我将对参加加本程序而获获得的所有讯讯息以及仲裁裁庭所作出的的任何裁决的的内容,保守守秘密。“我将按照照适用法律公公平判断当事事人之间的是是非曲直,在在解决投资争争端公约及其其条例和规则则规定之外,不不接受任何来来源的有关程

8、程序的指示或或补偿。一份关于我我过去和现在在与当事人之之间的职业、商商务和其它关关系(如果有有的话)的陈陈述兹附于后后。“任何仲裁员员未在仲裁庭庭第一次会议议结束之前签签署声明的,应应认为已辞职职。规则7 仲仲裁员的更换换在仲裁庭组组成前的任何何时候,各方方当事人可以以更换他指定定的仲裁员,当当事人可以共共同同意更换换任何仲裁员员。此更换程程序应依规则则1、5和6进行。规则8 仲仲裁员的无行行为能力或辞辞职(1)如果果仲裁员无行行为能力或不不能履行他的的职责,规则则9规定的有关关仲裁员不合合格的程序应应予适用。(2)仲裁裁员可以通过过向仲裁庭其其他成员和秘秘书长递交程程呈而辞职。如如果该仲裁员

9、员是由一方当当事人指定的的,仲裁庭应应迅速考虑他他辞职的理由由并决定是否否同意。仲裁裁庭应将其决决定尽快通知知秘书长。规则9 仲仲裁员的不合合格(1)根据据公约第577条提议仲裁裁员不合格的的一方当事人人应迅速地且且在任何情况况下都应在程程序宣告结束束以前将其附附其理由的提提议提交给秘秘书长。(2)秘书书长应即:(a)将提提议转递给仲仲裁庭的成员员。如果关涉涉到一名独任任仲裁员或仲仲裁庭成员的的多数,此提提议还应转递递给行政理事事会主席;以以及(b)将提提议通知另一一方当事人。(3)与提提议有涉的仲仲裁员可以毫毫不迟延地向向仲裁庭或行行政理事会主主席提出解释释,视情况而而定。(4)除非非提议涉

10、及到到仲裁庭成员员的多数,其其他成员应在在有关仲裁员员缺席的情况况下迅速考虑虑和就此提议议进行表决。如如果这些成员员均等地分为为两种意见,他他们应通过秘秘书长迅速地地通告行政理理事会主席当当事人的提议议,有关仲裁裁员的解释以以及他们不能能作出决定。(5)行政政理事会主席席不得不就仲仲裁员不合格格的提议作出出决定时,他他应在收到提提议后的300天内作出决决定。规则10 仲裁庭有空空缺期间的程程序(1)秘书书长应立即将将仲裁员不合合格、死亡、无无行为能力或或辞职以及如如有的话,包包括仲裁庭对对辞职的许可可通知给当事事人,如果必必要,并通知知行政理事会会主席。(2)一俟俟秘书长发出出仲裁庭空缺缺的通

11、知,程程序应中止或或继续中止,直直至空缺得到到填补。规则11 填补仲裁庭庭空缺(1)除第第(2)款规定外外,由于仲裁裁员不合格、死死亡、无行为为能力或辞职职而造成的空空缺应以其被被指定的相同同方式子以填填补。(2)除了了填补有关他他指定的仲裁裁员空缺之外外,行政理事事会主席应从从仲裁员名册册中指定一人人:(a)来填填补由于一方方当事人指定定的仲裁员的的辞职未获仲仲裁庭同意而而造成的空缺缺;(b)根据据任何一方当当事人的请求求,填补任何何其它空缺,如如果在秘书长长发出空缺通通知之日起330天内没有有进行新的指指定和接受。(3)填补补空缺的程序序应遵照规则则1,规则4(4),规则5和比照适用用规则

12、6(2)。规则12 填补空缺后后程序的恢复复一俟仲裁庭庭空缺已经填填补,程序应应自出现空缺缺时所到之处处继续进行。新新指定的仲裁裁员可以要求求已经举行过过的口头程序序重新开始。第二章 仲仲裁庭的工作作规则13 仲裁庭会议议(1)仲裁裁庭应在其组组成之后600天内或者当当事人协议的的期间内举行行第一次会议议。会议日期期应由仲裁庭庭主席协商仲仲裁庭成员和和秘书长后确确定。(2)嗣后后会议的日期期由仲裁庭尽尽可能与秘书书长和当事人人协商后决定定。(3)仲裁裁庭应在中心心的总部或者者当事人根据据公约第633条协议的其其它地点举行行会议。如果果当事人协议议在中心或者者与中心有必必要安排的机机构以外的地地

13、点进行程序序,他们应与与秘书长协商商并应请求仲仲裁庭批准。无无此批准者,仲仲裁庭应在中中心总部举行行会议。(4)秘书书长应及时将将仲裁庭会议议的日期和地地点通知仲裁裁庭成员和当当事人。规则14 仲裁庭出席席(1)仲裁裁庭主席应组组织开庭和主主持合议。(2)除非非当事人另有有约定,出席席时应有仲裁裁庭成员的多多数到场。(3)仲裁裁庭主席应确确定出席的日日期和时间。规则15 仲裁庭合议议(1)仲裁裁庭合议应不不公开进行,保保守秘密。(2)仅有有仲裁庭成员员可参加合议议。除非仲裁裁庭另有决定定,其他人不不得允准参加加合议。规则16 仲裁庭的决决定(1)仲裁裁庭的决定应应由它所有成成员投票的多多数票作

14、出。弃弃权应算作反反对票。(2)除非非本规则另有有规定或仲裁裁庭另有决定定,仲裁庭可可以通过在其其成员之间通通讯的方式作作出任何决定定,但是所有有的成员都应应被征求过意意见。这样作作出的决定应应由仲裁庭主主席证明。规则17 主席无行为为能力如果在任何何时候仲裁庭庭主席无行为为能力,他们们的职责应由由仲裁庭的其其他一个成员员履行,其排排则顺序依秘秘书长收到接接受指定作为为仲裁庭成员员的先后为准准。规则18 当事人的代代理(1)各方方当事人可由由代理人、顾顾问或律师代代表协助,他他们的姓名和和授权应由当当事人通知秘秘书长,秘书书长应迅速通通知仲裁庭和和另一方当事事人。(2)为本本规则之目的的,“当

15、事人”一词按上下下文含义应包包括被授权代代表该当事人人的代理人、顾顾问或律师。第三章 一一般程序条款款规则19 程序命令仲裁庭应作作出进行程序序所需的命令令。规则20 预备程序协协商(1)在仲仲裁庭组成之之后,仲裁庭庭主席应尽早早澄清当事人人关于程序问问题的观点。为为此目的他可可要求当事人人与他会面。特特别是,他应应在下列事项项上征求当事事人意见:(a)出席席时构成法定定人数的仲裁裁庭成员的数数目;(b)在程程序中使用的的一种或数种种语言;(c)申辩辩的次数和顺顺序以及提出出申辩的期限限;(d)各方方当事人需要要的对方当事事人提交文件件的,份数;(e)书面面或口头程序序的免除;(f)分摊摊程序

16、费用的的方式;以及及(g)保存存开庭记录的的方式。(2)在进进行程序时仲仲裁庭应适用用当事人之间间就程序事项项达成的协议议,除非公约约或行政理事事会条例另有有规定。规则21 审前会议(1)根据据秘书长的请请求或仲裁庭庭主席的自由由裁量,可以以安排仲裁庭庭与当事人之之间的审前会会议,以便交交换讯息,确确定无争议的的事实,加快快程序。(2)根据据当事人的请请求,可以安安排仲裁庭与与有授权代表表代理的当事事人之间的审审前会议,考考虑争议的、事事项,以期达达成友好和解解。规则22 程序语言(1)当事事人可以协议议在程序中使使用的一种或或两种语言。但但是,如果他他们协议的语语言不是中心心的正式语言言,该

17、语言应应是仲裁庭在在与秘书长的的协商后给予予了批准。如如果当事人不不约定任何此此种程序语言言,各方当事事人可以为此此目的选择正正式语文(即即英语、法语语和西班牙语语)中的一种种。(2)如果果当事人选择择了两种语言言,任何文件件均可以其中中一种语文做做成。开庭时时两种语言都都可使用,如如果仲裁庭要要求,则应提提供翻译。仲仲裁庭的命令令和裁决应以以两种程序语语言作出和保保存。两种文文本具有同等等效力。规则23 文件的份数数除非仲裁庭庭与当事人和和秘书长协商商后另有规定定,每一个请请求、申辩、申申请、书面意意见、证据材材料或其他文文件应以签署署的正本形式式提出,并附附具下列份数数的附加副本本:(a)

18、在仲仲裁庭成员人人数确定之前前:5份;(b)在仲仲裁庭成员人人数确定之后后:比成员人人数多两份。规则25 错误的更正正任何文件或或证据材料中中的偶然错误误可以经另一一方当事人同同意或经仲裁裁庭许可在裁裁决作出前的的任何时候予予以更正。规则26 期限(1)如有有必要,仲裁裁庭应通过指指定完成程序序各个步骤的的日期来确定定期限。仲裁裁庭可以将这这个权力授与与仲裁庭主席席。(2)仲裁裁庭可以延长长它已规定的的任何期限。如如果仲裁庭不不举行会议,这这个权力应由由仲裁庭主席席行使。(3)在适适用的期限届届满之后来取取的任何步骤骤都不应予以以考虑,除非非仲裁庭在特特殊情况下并并给予另一方方当事人机会会陈述

19、他的观观点之后另有有决定。规则27 弃权一方当事人人知道或理应应知道行政和和金融条例的的规定,本规规则的规定,任任何其它规则则的规定或适适用于程序的的协议或仲裁裁庭的命令未未被遵守却没没能迅速对此此提出反对意意见,应视为为服从公约第第45条已放弃弃了反对的权权利。规则28 程序费用(1)不妨妨碍程序费用用支付的最终终决定,除非非当事人另有有协议,仲裁裁庭可以决定定:(a)在程程序的任何阶阶段,各方当当事人按照行行政和金融条条例第14条应支付付的仲裁庭费费用和支出以以及使用中心心设施收费的的分摊份额;(b)有关关程序的任何何部分,由一一方当事人全全部或以特定定份额承担的的有关费用(由由秘书长确定

20、定)。(2)程序序结束后,各各方当事人应应迅速向仲裁裁庭提交一份份程序中产生生的或他承担担了的合理费费用的说明,秘秘书长应迅速速地向仲裁庭庭提交各方当当事人向中心心支付的全部部金额的帐单单以及在程序序中心所发生生费用的帐单单。仲裁庭可可以在裁决作作出之前,要要求当事人和和秘书长提供供有关程序费费用的附加资资料。第四章 书书面和口头程程序规则29 正常程序除非当事人人另有约定,程程序应由两个个不同的阶段段组成:一个个书面程序,紧紧接着一个口口头程序。规则30 请求的转递递一俟仲裁庭庭已组成,秘秘书长应向各各个成员转递递一份开始程程序的请求书书、证据材料料、登记通知知以及从任何何一方当事人人收到的

21、有关关答复的任何何通讯。规则31 书面程序(1)除了了仲裁请求之之外,书面程程序还应包括括下列在仲裁裁庭规定的期期限内提出的的申辩:(a)提出出请求的一方方当事人的请请求书;(b)另一一方当事人的的反请求书;以及,如果果当事人同意意或仲裁庭认认为必要;(c)提出出请求的一方方当事人的答答复;(d)另一一方当事人的的再次答辩。(2)如果果请求是共同同提出的,各各当事人应在在仲裁庭确定定的同一期限限内提出其请请求书,以及及如果当事人人同意或仲裁裁庭认为必要要时他的答复复;但是,当当事人也可以以同意,为第第(1)款之目的的,他们之中中的一个当事事人被视为提提出申请的当当事人。(3)请求求书应包括:对

22、有关事实实的陈述;对对法律的陈述述;以及意见见。反请求书书、答复或再再次答辩应包包括对前一次次申辩所述事事实的承认或或否认;任何何附加事实,如如果必要的话话,对前一次次申辩中法律律陈述的看法法;为回答问问题而作的法法律陈述;以以及意见。规则32 口头程序(1)口头头程序应包括括仲裁庭对当当事人,他们们的代理人,顾顾问和律师,以以及证人和专专家的聆讯。(2)经征征得当事人同同意,仲裁庭庭应决定除当当事人、他们们的代理人、顾顾问和律师、作作证的证人和和专家以及仲仲裁庭的官员员之外的哪些些其他人士可可以参加开庭庭。(3)仲裁裁庭成员可以以在开庭过程程中,向当事事人、他们的的代理人、顾顾问和律师提提问

23、并要求他他们作出解释释。规则33 证据的整理理不妨碍有关关提交材料的的规则,各当当事人应在仲仲裁庭确定的的期限内,向向秘书长发送送并转仲裁庭庭和另一方当当事人有关证证据的证明意意向和想要仲仲裁庭收集的的证据的详细细资料,同时时还要指出该该证据所指向向的要点。规则34 证据:总则则(1)仲裁裁庭应是任何何提交的证据据的可采性及及其证明价值值的法官。(2)仲裁裁庭可在它认认为必要时在在程序的任何何阶段:(a)要求求当事人出示示材料、证人人和专家;以以及(b)访问问与争议相关关联的任何地地点或就地询询问。(3)当事事人应在第(2)款规定的出示证据和采取其它措施方面与仲裁庭合作。仲裁庭应正式注意当事人

24、对本款义务的不遵守以及此种不遵守的任何理由。(4)按照照第(2)款规定出出示证据和采采取其它措施施所发生的费费用应视为构构成公约第661条第(2)款意义上上当事人所发发生费用的一一部分。规则35 证人和专家家的询问(1)证人人和专家应由由当事人在仲仲裁庭主席主主持下的仲裁裁庭前询问。仲仲裁庭的任何何成员也可以以向他们提问问。(2)各证证人应在其作作证之前发表表如下声明:“我谨以个个人的荣誉和和良心宣誓:我所说的全全是事实,决决无谎言。”(3)各专专家应在其作作证之前发表表如下声明:“我谨以个个人的荣誉和和良心宣誓:我的陈述依依我的真诚信信念做出。”规则36 证人和专家家:特别规则则尽管有规则则

25、35的规定,仲仲裁庭可以:(a)同意意证人或专家家以书面作证证的方式提出出证据;以及及(b)经征征得当事人的的同意,安排排在仲裁庭本本身以外的地地方询问证人人或专家。仲仲裁庭应界定定询问的主题题,期限,遵遵循的程序和和其它细节。当当事人可以参参加询问。规则37 访问和询问问如果仲裁庭庭认为有必要要访问与争议议相关联的任任何地点或就就地询问,它它应就此作出出一项命令。该该命令应界定定访问的范围围或询问的主主题,期限,遵遵循的程序和和其它细节。当当事人可以参参加任何访问问和询问。规则38 程序的结束束(1)当事事人对案件的的陈述完毕,程程序应宣告结结束。(2)例外外地,仲裁庭庭可以在裁决决作出之前

26、,因因为提出了新新的证据,该该证据在性质质上构成了决决定性因素,或或者极其需要要澄清某些特特定要点,重重新开启程序序。第五章 特特别程序规则39 临时措施(1)在程程序中的任何何时候,一方方当事人可请请求仲裁庭采采取保全其权权利的临时措措施。请求应应说明要保全全的权利,请请求仲裁庭接接受的措施以以及要求采取取这些措施的的情况。(2)仲裁裁庭应对按照照第(1)款提出的的请求优先考考虑。(3)仲裁裁庭也可以主主动推荐临时时措施或推荐荐请求所述以以外的其它措措施。仲裁庭庭可在任何时时候修改或撤撤销它的推荐荐。(4)仲裁裁庭应仅在给给予各方当事事人机会陈述述其意见后,推推荐临时措施施,或修改或或撤销它

27、的推推荐。(5)如果果当事人在协协议中规定并并同意,本规规则不妨碍他他们请求任何何司法机关或或其它机构在在程序开始之之前或进行过过程中命令临临时措施以保保全他们各自自的权益。规则40 附带索赔(1)除非非当事人另有有约定,一方方当事人可以以提出直接产产生争议标的的的附带或附附加索赔和反反索赔,但此此附带索赔应应在当事人同同意的范围之之内或在中心心的管辖范围围之内。(2)附带带或附加索赔赔应在不迟于于答复之前提提出,反索赔赔应在不迟于于反请求之前前提出,除非非仲裁庭认为为当事人提出出附带索赔有有正当理由并并考虑了另一一方当事人的的反对意见后后,授权索赔赔在程序的稍稍后阶段提出出。(3)仲裁裁庭应

28、确定被被提起附带索索赔的当事人人提出其意见见的期限。规则41 管辖权的异异议(1)任何何关于争议或或任何附带索索赔不属中心心的管辖范围围因而也不属属仲裁庭的管管辖范围的异异议,应当尽尽早提出。当当事人应将异异议提交给秘秘书长,时间间不迟于反请请求期限届满满之时或者如如果关系到附附带索赔,不不迟于再次答答辩期限届满满之时除非当当事人在那时时对异议所据据的事实尚不不知情。(2)在程程序的任何阶阶段,仲裁庭庭可主动考虑虑提交给它的的争议或任何何附带索赔是是否在中心的的管辖之内以以及它自己的的管辖之内。(3)有关关争议的管辖辖权异议一旦旦正式提出,实实体程序应予予中止。仲裁裁庭主席应在在与其他成员员协

29、商后规定定一个当事人人可以就此异异议提出意见见的期限。(4)仲裁裁庭应决定有有关异议的进进一步程序是是否为口头的的。它可以将将此异议作为为一个预备问问题或将其加加入到争议的的实体中。如如果仲裁庭驳驳回异议或者者将它加入到到实体中,仲仲裁庭应再次次规定一个进进一步程序的的期限。(5)如果果仲裁庭决定定争议不在中中心管辖之内内或不在它自自己的管辖之之内,仲裁庭庭应就此作出出裁决。规则42 不出席(1)如果果一方当事人人(本规则称称“缺席人”)在程序的的任何阶段不不出席或不陈陈述其案件,另另一方当事人人可在程序终终止前的任何何时候,请求求仲裁庭处理理提交给它的的问题并作出出裁决。(2)仲裁裁庭应将此

30、请请求迅速通知知缺席人。除除非仲裁庭相相信该当事人人不准备出席席或在程序中中陈述其案件件,仲裁庭应应同时给予一一个宽限期并并为此目的:(a)如果果该当事人没没有在为他规规定的期限内内提出申辩或或任何其它材材料,则确定定一个新的提提交期限;或或者(b)如果果该当事人没没有出席或没没有在开庭中中陈述其案件件,则确定一一个新的开庭庭日期。非经另一方方当事人同意意,此宽限期期不得超过660天。(3)在宽宽限期届满后后或者根据第第(2)款,没有有给予此宽限限期的,仲裁裁庭应继续对对争议进行审审理。缺席人人的不出席或或者不陈述其其案件不应认认为承认另一一方当事人的的主张。(4)仲裁裁庭应审理中中心和它自己

31、己对争议的管管辖权,如认认为有管辖权权,则应决定定当事人的意意见在事实上上和法律上是是否有依据。为为此,它可以以在程序的任任何阶段,召召集当事人出出席提出意见见,出示证据据或做出口头头解释。规则43 和解和终止止(1)在裁裁决做出之前前,如果当事事人同意和解解解决争议或或以其他方式式终止程序,仲仲裁庭或者仲仲裁庭尚未组组成之前的秘秘书长应根据据他们的书面面请求,在一一项命令时注注明程序的终终止。(2)如果果当事人向秘秘书长提出了了他们和解协协议的全部的的和经过签署署的文本并书书面请求仲裁裁庭在裁决中中包括此和解解,仲裁庭可可以用它的裁裁决书形式记记载此和解。规则44 应一方当事事人请求终止止如

32、果一方当当事人请求程程序终止,仲仲裁庭或者仲仲裁庭尚未组组成之前的秘秘书长应以命命令规定一个个期限,在此此期限内另一一方当事人可可以陈述它是是否反对终止止。如果在期期限内无书面面反对意见,另另一方当事人人应视为已承承认了终止,仲仲裁庭或者如如果合适的话话秘书长应以以一项命令注注明程序的终终止。如有反反对意见,程程序应继续进进行。规则45 当事人不作作为而终止如果当事人人在程序中连连续6个月的期间间内或者他们们协议经仲裁裁庭批准或者者仲裁庭尚未未组成之前秘秘书长批准的的期间内不采采取任何步骤骤,他们应视视为已终止了了程序,仲裁裁庭或者如果果合适的话秘秘书长应在通通知当事人之之后,以一项项命令注明

33、终终止。第六章 裁裁决规则46 裁决的准备备裁决(包括括任何个人的的或不同的意意见)应在程程序结束后660天内起草草和签署。但但是,如果不不可能在此期期限内起草裁裁决,仲裁庭庭可以再延长长30天的期间间。规则47 裁决(1)裁决决应是书面的的并应包括:(a)各方方当事人的详详细名称;(b)仲裁裁庭依公约组组成的陈述,以以及它的组成成方式的说明明;(c)仲裁裁庭各成员的的姓名,以及及各指定机关关的说明;(d)当事事人的代理人人,顾问和律律师的姓名;(e)仲裁裁庭合议的日日期和地点;(f)程序序的概述;(g)仲裁裁庭认定事实实的陈述;(h)当事事人的观点;(i)仲裁裁庭对提交给给它的每个问问题的决

34、定,并并附具决定所所依据的理由由;以及(j)仲裁裁庭有关程序序费用的任何何决定。(2)裁决决应由投赞成成票的仲裁庭庭成员签署;各签字的日日期应指明。(3)仲裁裁庭的任何成成员可以将其其个人意见附附具于裁决,说说明他是否与与多数意见有有不同的意见见,或者陈述述他的不同意意见。规则48 裁决的作出出(1)一俟俟最后一名签签署的仲裁员员签字,秘书书长应迅速地地:(a)认证证裁决的原本本并将其交存存于中心的档档案馆,连同同任何个人意意见和不同意意见的陈述;以及(b)将裁裁决(包括个个人意见和不不同意见的陈陈述)的核正正本发送各当当事人,在正正本和所有的的副本上注明明发送的日期期。(2)裁决决应视为已在

35、在核正本发送送之日作出。(3)秘书书长应按照请请求各具附加加的裁决核正正本。(4)非经经当事人同意意,中心不得得出版裁决。但但是,中心可可以在其出版版物中发表仲仲裁庭适用的的法律原则 的摘要。规则49 补充决定和和矫正(1)在裁裁决作出之日日起45天内,任任何一方当事事人可根据公公约第49条第(2)款请求裁裁决的补充决决定或矫正。此此请求应以书书面呈交秘书书长。请求应应:(a)说明明与请求有关关的裁决;(b)指明明请求的日期期;(c)详细细说明:按照申请请人的观点,仲仲裁庭在裁决决中遗漏决定定的任何问题题;以及申请人希希望纠正的裁裁决中的任何何错误;以及及 (d)附上提起起请求的一笔笔费用。(

36、2)一俟俟收到请求和和请求费,秘秘书长应即;(a)登记记核请求;(b)将登登记通知各当当事人;(c)向另另一方当事人人转递请求及及其附具的任任何材料的文文本一份;以以及(d)向仲仲裁庭各成员员转送登记通通知一份,连连同请求及其其附具的任何何材料的文本本一份。(3)仲裁裁庭主席应与与各成员协商商是否有必要要举行仲裁庭庭会议以便考考虑该请求。仲仲裁庭应确定定当事人就请请求提出各自自观点的期限限并应决定审审理的程序。(4)规则则46_488比照适用仲仲裁庭根据本本规则作出的的任何决定。(5)如果果请求是秘书书长在裁决作作出后45天以后收收到的,他应应拒绝登记该该请求并迅速速将这一情况况通知申请人人。

37、第七章 裁裁决的解释修修改和撤销规则50 申请(1)裁决决的解释、修修改和撤销的的申请应以书书面呈交秘书书长并应:(a)说明明与申请有关关的裁决;(b)指明明申请的日期期;(c)详细细说明:在解释申申请中,有争争议的要点;在修改申申请中,根据据公约第;11条第(1)款,要求求裁决修改之之处,所发现现的对裁决有有决定性影响响的一些事实实,以及在裁裁决作出时仲仲裁庭和申请请人都不了解解该事实而且且申请人不知知道该事实并并非由于疏忽忽所致的证据据;在撤销申申请中,根据据公约第522条第(1)款,申请请所依据的理理由。这些理理由限于下列列各项:。仲裁庭的的组成不适当当;。仲裁庭显显然超越其权权力;。仲

38、裁庭的的一个成员有有受贿行为;。有严重的的背离基本的的程序规则的的情况;。裁决未陈陈述其所依据据的理由。(d)附带带支付一笔提提起申请的费费用。(2)不妨妨碍第(3)款的规定定,一俟收到到申请和申请请费,秘书长长应即:(a)登记记该申请;(b)将登登记通知各当当事人;以及及(c)向另另一方当事人人转送一份申申请和任何附附带材料。(3)秘书书长应依下列列理由拒绝登登记申请:(a)修改改,如果按照照公约第5ll条第(2)款它不是是在发现新事事实后90天内并且且无论如何在在作出裁决(或或者任何后续续决定或更正正)之日起33年内提出的的;(b)撤销销,如果按照照公约第522条第(2)款:它不是在在裁决

39、(或者者任何后续决决定或更正)做做出之日起1120天内依依据下列理由由提出申请的的:。仲裁庭的的组成不适当当;。仲裁庭显显然超越其权权力;。有严重的的背离基本的的程序规则的的情况;。裁决未陈陈述其所依据据的理由。它不是在在发现仲裁庭庭的一个成员员有受贿行为为后的1200天内并且无无论如何在裁裁决(或者任任何后续的决决定或更正)做做出之日起33年内提出申申请的。(4)如果果秘书长拒绝绝登记修改或或撤销的申请请,他应立即即将拒绝的情情况通知申请请人。规则51 解释或修改改:进一步的的程序(1)一俟俟收到裁决的的解释或修改改的申请,秘秘书长立即:(a)向原原仲裁庭各成成员转递一份份登记通知,连连同一

40、份申请请和任何附带带材料;以及及(b)要求求仲裁庭各成成员在一个特特定的期限内内通知他该成成员是否愿意意参加对申请请的审理。(2)如果果仲裁庭所有有成员都表示示愿意参加对对申请的审理理,秘书长应应将此情况通通知仲裁庭各各成员和当事事人。一俟发发出这些通知知,仲裁庭应应视为重新组组成。(3)如果果仲裁庭不能能按照第(22)款的规定定组成,秘书书长应将此情情况通知当事事人并要求他他们尽快地组组成一个新仲仲裁庭,包括括与原仲裁庭庭有同样数目目的仲裁员和和同样的指定定方式。规则52 撤销:进一一步的程序(1)一俟俟登记了裁决决的撤销的申申请,秘书长长应即请求行行政理事会主主席按照公约约第52条第(3)

41、款指定一一个专门委员员会。(2)该委委员会应视为为在秘书通知知当事人所有有的成员已接接受指定之日日组成。在委委员会第一次次会议之前或或之中,各成成员应签署与与规则6(2)规定的内内容相同的声声明。规则53 程序规则本规则的规规定应比照适适用于任何有有关裁决的解解释、修改或或撤销的程序序以及仲裁庭庭或委员会的的决定。规则54 裁决执行的的停止(1)申请请裁决的解释释、修改或撤撤销的当事人人可在其申请请中,或者任任何一方当事事人可在申请请得到最终处处理之前的任任何时候,请请求停止执行行与申请有关关的裁决的部部分或全部。仲仲裁庭或委员员会应优先考考虑此请求。(2)如果果裁决的修改改或撤销的申申请中包

42、含有有停止执行的的请求,秘书书长应连同登登记通知一起起通知当事入入裁决暂停执执行。一俟仲仲裁庭或委员员会组成,它它应根据任何何一方当事人人请求在300天内裁定该该停止是否继继续;除非它它决定继续停停止,裁决的的执行应自动动终止。(3)如果果按照第(11)款允准停停止执行或按按照第(2)款允许继继续停止,仲仲裁庭或委员员会可以在任任何时候根据据任何一方当当事人的请求求修改或终止止停止,所有有的停止都应应在对申请作作出最终决定定之日自动终终止,除非准准许裁决部分分撤销的委员员会命令撤销销的部分暂停停执行以便以以予任何一方方当事人机会会请求按照公公约第52条(6)款组成的的仲裁庭依照照规则55(3)

43、批准停止止执行。(4)根据据第(1)款,第(22)款(第2句话)或第第(3)款提出的的请求应说明明要求停止或或其修改或终终止的情况。请请求应仅在仲仲裁庭或委员员会已给予各各当事人机会会陈述其观点点之后才允准准。(5)秘书书长应迅速通通知双方当事事人任何裁决决的停止执行行以及该停止止的修改或终终止,它们应应在发出该通通知之日生效效。规则55 撤销后争议议的雷新提交交(1)如果果委员会撤销销裁决的部分分或全部,任任何一方当事事人可以请求求将此争议重重新提交给一一个新仲裁庭庭。该请求应应以书面呈交交秘书长并应应:(a)说明明与它有关的的裁决;(b)指明明请求的日期期;(c)详细细解释争议的的哪些方面要要提交给仲裁裁庭;以及(d)附上上一笔提出请请求的费用;(2)一俟俟收到请求和和请求费,秘秘书长应即:(a)在仲仲裁登记处登登记;(b)将登登记通知双方方当事人;(c)向另另一方当事人人转递一份请请求及其任何何附带的材料料;以及(d)要求求当事人尽快快地组成一个个新的仲裁庭庭,包括与原原仲裁庭有相相同数目的仲仲裁员和相同同的指定方式式。(3)如果果原裁决仅被被部分撤销,新新的仲裁庭不不应重新审理理裁决未曾撤撤销的任何部部分。但是,它它可根据规则则54规定的程程序,停止或或继续停止裁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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