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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司法文书 彭 家砖厂不服于1998年6月29日向常州市国土规划局申请复议被维持后,于同年 8月17日 向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一、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二、假设你是原告彭家砖厂法定代表人彭 ,请以戚墅堰区国土局为被告撰写起诉状。三、针对原告起诉,被告戚墅堰区国土局指出1992年12月发给原告的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的期限为1994年12月25日止(有存档批准书为凭),发给原告的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 未注明期限是工作中的失误,且原告曾于1995年10月申请延长临时用地的期限 (有申请报告为凭),故于1995年12月7日第二次批准原告临时用地的期
2、限至199年12月30日止(有通知书为凭)。假定你是被告委托的代理律师张 ,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代理词。四、如原告认为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合理、正确,决定撤诉,请根据案情撰写行政撤 诉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地址:常州市潞城镇号。法定代表人:彭,厂长,电话:(略)。被申请人: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地址:常州市戚墅堰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 (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复议理由一、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1992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批准将潞城镇13亩土地给申请人砖厂堆坯
3、及窑基使用,并发给申请人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但并未注明使用期限(有通知书原件为证)。申请人随后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采矿许可证,并开始合法经营。1995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续批,但被申请人未作答复。随后,被申请人即对申请人作出责令申请人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只考虑到整顿窑业用地而未考虑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权利,擅自作出该行政处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应归于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
4、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从本案事实来看,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并未告知申请人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归于无效。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请贵局依法裁决。此致常州市国土规划局申请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法定代表人:彭 1998年6月29日【文书格式】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电话 )复议请求复议理由此致(受理案件的行政机关)申请人:年 月 日【注意领
5、会】复议请求主要有三种:(1)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2)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3)重新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理由应写明与复议要求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申请复议的法律依据。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在法定期限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应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起诉状原告: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法定代表人:彭,厂长,电话:(略)。被告: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诉讼请求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2年12月26日,被告批准给原告临
6、时用地13亩作砖厂堆坯及窑基使用,并发给原告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但未注明使用期限。被告为整顿常州市窑业用地于1998年6月9日对原告作出(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在 1998年8月31日前拆 除窑基、工棚和其他设施, 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原告不服于1998年6月29日向常州市国土规划局申请复议。常州市国土规划局对原行政处罚予以维持。原告认为,原告拥有被告发给的合法的土地用地凭证,依法应有使用土地的权利。被告仅为整顿窑业而无视原告的合法权益,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 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其次,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31条和第32条之
7、 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否则即视为违反程序, 行政处罚归于无效。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告知原告理由和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视为无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11条、第17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起诉 讼,请依法裁判。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1992年12月被告批准的临时土地用地批准书复印件1份(未注明期限);.原告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份。此致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1998年8月17日附:本状副本1份1.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用行
8、政起诉状格式【文书格式】行政起诉状【文书格式】行政起诉状(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用)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被告:所在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年 月 日附:本状副本份2.法人、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用行政起诉状【文书格式】行政起诉状【文书格式】行政起诉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用)原告(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经宫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5被告:所在地址:电话:法定代表要(或代表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
9、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年 月 日附:本诉状副本份【注意领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事项的书写:原告是公民的,应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和账 号。被告应当写明行政机关的全称、地址,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电话。第三人的写法与原被告相同。有诉讼代理人的,如果是法定代理人, 在姓名之后要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如果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果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
10、亲属,也应用括号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业或 职务、住址。需要注意的是,共同诉讼中多名当事人应依次写清;诉讼代理人应分别写明是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不能笼统地称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事项应该写在各被代理人的当事人的下方。诉讼请求是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所要达到的目的。应写明要求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 具体行政行为,强制行政机关履行具体行政行为。写法上应当明确、具体,请求如有多项, 应分行列写。如某行政起诉状的诉讼请求是这样写的:“1.请求被告给原告恢复用电;赔偿因故停电所造成的损失 3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正文包括事实、理由与依据,具体写法如下:
11、事实部分应当着重写明被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事实、原因、经过及其所造成的结果。叙述时一要客观,二要抓住关键情节。行政起诉状事实部分一般包 括以下几个层次:行政争议的情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所以提起诉讼是因为他们与行政机关发生 了行政争议。一般是行政机关对其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管理,在管理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因此要把行政争议的前因后果写清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哪一行政机关作出的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的详细内容。这两部分内容是紧密相连的。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曾否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是否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若改变了,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为何。理由分为三
12、个部分。首先对侵权事实进行概括,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之点;其 次,通过举证、引证法律、法规等说明行政机关处理、处罚的错误所在,如适用法律错误, 超越职权或未履行法定职责;再次,引用行政诉讼法说明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证据部分。在叙述完事实和理由之后,还要另起一段,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 姓名和住址。审判长、审判员:我受本案被告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委托,代理其参加诉讼,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原告所述事实不符1992年,被告批准给原告的临时土地用地批准通知书的期限为1994年12月25日止,这在当年存档的批准书上有注明。发给原告的临时土地用地批准书未注明期限是工作中的失误,但并不意味着原告
13、就可以永久使用土地。且原告曾于1995年10月申请续批临时用地(有原告申请报告为凭),即足以说明原告对第一次通知书的期限是明知的。因此,第一次批准 通知书应作为有效的证据采纳。原告1995年申请续批后,被告作出第二次批准通知书,期限至199年12月30日止。以上三项证据足以说明原告的土地使用权限应止于199年12月30日,从1997年1月1日起,即为非法使用土地,原告所称合法使用土地与事实不符。二、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因原告从199年12月30日后即已属非法使用临时土地,作为土地管理机关,被告即 有权要求原告归还使用权。被告于1997年12月、1998年3月两次书面通知原告停窑复垦,原
14、告拒不理睬,并继续非法使用土地,已属行政违法行为。被告针对该违法行为作出退还非 法占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措施是行使职权,并无不当,符合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综上所述,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证据充分,应予维持。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考虑。代理人:张 常州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文书格式】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或被告) 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阐明案件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或阐明反驳原告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
15、的依据和理由。)(提出建议。)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年 月 日【注意领会】代理意见实际上是对诉状内容的补充和完善,同样以法理服人,以情理感人。写这一部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抓住争执点,多角度进行论证。代理意见应针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执焦点,尤其 是认识不一致的,各执一词的方面,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论证。针对实质问题,深入剖析。比如合同纠纷案,说明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如果是无效合同责任在谁;如果是有效合同,是谁的责任,责任大小。侵犯著作权案,论证是否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等等。从情理方面论。主要指从人情、社会道德、风俗等方面。民事案件有时从情理方面 论证,会达到
16、意想不到的效果。行政撤诉申请书申请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地址:常州市潞城镇号。法定代理人:彭,厂长,电话:(略)。申请人诉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1998)常戚土罚字第 02号行政处罚决定撤销一案,于1998年8月17日诉至你院,现请求撤回起诉。理由如下:申请人确系非法使用土地,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局所作行政处罚措施合理、正确。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特向你院申请撤诉。望予批准。此致常州市戚墅偃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彭1998年8月25日【文书格式】行政撤诉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17、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弟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名称)诉 (名称)(年度)字第乂号关于决定(案由)一案,于年月日诉至你院,现请求撤回起诉。理由如下:此致人民法院【注意领会】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直接写单位全称或法定代表人姓名;撤诉申请的理由可简明扼要。其原因一般有两种:原告草率起诉。一开始自认为自己有理,行政机关的决定是错误的,经过学习法律、 法规,明白了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合理的、正确的,因而撤诉。被告满足了原告的要求。即行政机关意识到自己工作中的失误,改变了具体行政行 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原告决定撤诉。李 诉钦州市公安局以暴力殴打行为致其子梁 死亡
18、请求行政赔偿案199年5月21日晚8时许,广西钦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没有办理任何手 续,将钦州市中药厂工人梁 抓至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钦州市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证实梁身体健康,并无吸毒现象)。当晚零时许,强制戒毒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张、孙和正在值班的黄等人以梁 “难讲话”、“不讲理”为由,将其从一号戒毒仓拉出,用木棍、铲柄进行殴打,持续20分钟后带回戒毒仓内。梁被打后于次日凌晨2时死于戒毒仓内。经法医鉴定,梁系死于钝性暴力所致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张、孙 、黄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死缓、有期徒刑 12年、7年。1998年9月 2日,被害人梁之母李 (61岁,钦州市钢窗厂退休工人,
19、 住钦州市钦州镇板桂街 137 号)向钦州市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该局赔偿其子梁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 民币95600元。州市公安局于同年 9月7日以梁为吸毒人员,其被戒毒所临时工张等人殴打致死,是张等人的个人犯罪行为,不属国家赔偿范围,作出了不予赔偿的答复。同年10月6日,李再次向钦州市公安局提交复议申请书,要求钦州市公安局对其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10月28日,钦州市公安局仍作出不予赔偿的答复。同年 11月16日李 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假设你是本案原告,请根据案情撰写行政赔偿申请书。二、假设你是原告代理律师王,请为原告代书行政赔偿起诉状。三、根据题干提供的信息,以
20、被告身份撰写行政答辩状。四、假设钦州市公安局委托法医对被害人梁 进行病理鉴定,发现被害人梁确系吸毒人员,请以本案事实为依据,撰写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申请书申请人:李,女,61岁,钦州市钢窗厂退体工人,住钦州市钦州镇板桂街137号。申请人系被害人梁 之母。行政机关:广西钦州市公安局赔偿请求请求赔偿被害人梁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95600元。事实和理由199年5月21日晚8时许,贵局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以被害人梁吸毒为由,没 有办理任何手续,将其抓到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当晚零时许,强制戒毒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张、孙和正在值班的黄等人以被害人梁 “难讲话”、“不讲理”为由,将其从一号
21、戒毒仓拉出,用木棍、铲柄进行殴打,持续20分钟后带回戒毒仓内。梁被打后于次日凌晨 2时死于戒毒仓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系死于钝性暴力所致的大面 积软组织挫伤。鉴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张等人虽不是贵局的工作人员,也不是戒 毒所的正式职工,但他们受聘于贵局戒毒所,执行着保卫、看守和管理戒毒人员的任务。这 种任务正是一种职权,即国家强制戒毒权。强制戒毒所属于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作为张等个人来说是不具有的。而张 等人正是在戒毒所执行上述任务时殴打梁 致死的。致害行为发生的当晚, 黄正在戒毒所值班。被张等人殴打致死的梁,不是别人,正是戒毒所的戒毒人员,是他们保卫、看守和管理的对象。这种情况表明,张等
22、人殴打 梁致死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关,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违法行为,并非个人行为。其损害结果不能由张 等人个人承担责任,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戒毒所是贵局的二级事业单位,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应归属于贵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强制戒毒办法关于“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的规定,贵局对戒毒所负有监督管 理责任,发生在戒毒所的违法行为,致人损害,贵局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为履行国家赔 偿义务。申请人系被害人之母,是被害人惟一亲人,现退休在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 偿法第6条、第27条第1款第(三)项之规定,特请求贵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 95600 元。以上事实和请求
23、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法医开具的被害人死亡鉴定报告和证明书各1份;丧葬费收据1张;被害人生前职业及工资收入证明1份。此致广西钦州市公安局申请人:李1998年9月2日【文书格式】行政赔偿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等。行政机关:赔偿请求事实和理由此致机关(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人:年 月 日【注意领会】申请人的身份事项: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申请人的姓名、 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 业)和住所。如果是由申请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者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来行使请求权时,还应写明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和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与受害人的关 系等事项。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
24、应写明它们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 人的姓名、职务。事实部分必须如实地反映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的违法行为,包括其行为发 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及结果。并着重反映出违法行为和由此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的 必然联系。理由部分必须叙述充分、恰当。首先要对上述事实情况进行简要分析,揭示其实质,然后运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说明行政机关行为的违法性及申请人请求的合理性。论证理由要注意与事实相吻合,并指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注意用证据对事实予以补充和说明,具体如下:证据部分若有其他证明材料的,必须一并附上,例如证明人身伤害的程度、性质的医院证明书、医疗费收据及
25、因此而受到其他损失的证明;对损害财产的,应提交修复费用的收据、购置同类财物的发票等;因死亡而要求赔偿的,应提交受害人死亡证明书或其他载明死亡原 因、时间、地点等情况的证明书,死亡人死亡之前的职业、工资收入状况、生前抚养人的姓 名、年龄、死亡人须抚养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性别及其与死亡人的关系、因死亡而开支的丧 葬费收据等。行政赔偿起诉状原告:李,女,61岁,汉族,广西钦州市人,钦州市钢窗厂退休工人,住钦州市 钦州镇板桂街137号。原告系被害人梁 之母。委托代理人:王,钦州 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钦州市公安局。地址:广西钦州市 路 号。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被害人
26、梁 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95600元。事实和理由被害人梁是钦州市中药厂工人,身体健康,没有吸毒现象。199年5月21日晚8时许,钦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以被害人梁吸毒 为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将其抓到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当晚零时许,强制戒毒所聘 请的工作人员张、 孙和正在值班的黄等人以被害人梁“难讲话”、“不讲理”为由,将其从一号戒毒仓拉出,用木棍、铲柄进行殴打,持续20分钟后带回戒毒仓内。被害人梁被打后于次日凌晨 2时死于戒毒仓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系死于钝性暴 力所致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张、孙、黄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死缓、有期徒刑12年、7年。鉴于以上事实,原告
27、认为,被告无任何证据证实被害人梁有吸毒行为,随意将其抓走,实行强制戒毒,这是违法的,是造成被害人梁死亡的前提和基本原因。张等人 执行戒毒所的保安工作, 是行使职权行为,与被告实施强制戒毒密不可分,他们的违法行为造成被害人梁 死亡的严重后果当然由被告承担。戒毒所是被告所属单位, 被告对戒毒所负有监管的责任。张 等人伤害被害人梁 致死是被告对强制戒毒所管理不善所致,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作为被害人梁的母亲,以上诉讼请求正当、合法,但因请求赔偿 和复议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1 .法医出具的梁 死亡证明书及死亡原因鉴定报告各1份;2.丧葬费收据1
28、张;1份。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份。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致起诉人:李1998年11月16日钦州市医院开具的梁 健康证明1份;3.被告钦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各附:本状副本1份【文书格式】行政赔偿申请书原告:(与行政起诉状写法相同)被告:(行政机关全称)所在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年 月 日附:本诉状副本份【注意领会】行政赔偿诉讼可单独提出,也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如单独提出,应当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并且写明为行政赔偿起诉状;如
29、合并提出,则直接写行政起诉状, 但在诉讼请求部分应注意先写要求确认具体行政 行为违法,再写行政赔偿请求。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书写方法与行政起诉状相同,这里不再重述。讼请求部分,如是单独提起的,则可直接写行政赔偿请求。实和理由部分的书写,与行政赔偿申请书的写法类似,但应着重写明两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是其行为造成了损害的后果;写明原告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情况。据部分的写法与行政赔偿申请书相同。行政答辩状答辩人:广西钦州市公安局。地址:钦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被答辩人李 诉答辩人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一、被答辩人所述事实不符被答辩人称梁 身体健康,没有吸毒
30、与事实不符。经我局委托法医对被害人梁所做病理鉴定表明梁 是吸毒人员,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是合法的。二、梁的死亡并非我局行政行为所致戒毒所属我局二级单位, 其聘用的临时工张 等人不属我局正式在编人员,我局没有授予他们任何职权。张 等人将梁 殴打致死的行为完全是其个人犯罪行为,梁 致死造成的损失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张 等人负责赔偿,原告要求我局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综上,答辩人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致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广西钦州市公安局1998年11月20日附:1.本答辩状副本1份;法医出具的被害人梁 病理鉴定报告1份。【文书格式】行政答辩状答辩人名称:所在地址
31、: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年 月 日附:本答辩状副本份【注意领会】一审的答辩人是行政机关,二审的答辩人既可以是一审原告,也可以是一审被告或 第三人。答辩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无论是一审案件,还是二审案件,答辩人应当在收 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0日内提出答辩状。行政答辩状的正文部分包括答辩理由和答辩意见,是对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 理由予以答复。答辩理由又分为事实根据及法律、法规依据。正文部分具体写法如下:事实根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总是要依据一定的案件事实。如果原告叙述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答辩人应当予以指
32、出, 并予以纠正,以澄清事实。在写法上,主要是列举确实、充分的证据,阐明事实真相,用以推翻原告的不实之词。法律、法规依据。如果原告指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或显失公正,答辩人就应当针对原告起诉的论点, 运用法律、法规说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合法的。提出答辩意见。答辩人阐述答辩理由后,要写明自己的答辩主张。该主张有以下四种: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要求人民法院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要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部分撤销;向人民法院表示愿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判决书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1998)钦行初字第号原告李,
33、女,61岁,广西钦州市人,钦州市钢窗厂退休工人,住钦州市钦州镇板 桂街137号。原告系本案被害人梁 之母。委托代理人王 ,钦州 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钦州市公安局。地址:钦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 (略)。原告诉广西钦州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 及其委托代理人王 ,被告法定代表人 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年5月21日晚8时许,被告钦州市公安局所属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 以被害人梁吸毒为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将其抓至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当晚零时许,强制戒毒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张、孙和正在
34、值班的黄等人以梁“难讲话”、“不讲理”为由,将其从一号戒毒仓拉出,用木棍、铲柄进行殴打,持续20分钟后带回戒毒仓内。梁被打后于次日凌晨 2时死于戒毒仓内。经法医鉴定,梁系死于钝性 暴力所致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张、孙、黄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死缓、有期徒刑12年、7年。原告李于1998年9月2日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 告赔偿其子梁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95600元。被告于同年9月7日以梁为吸毒人员,其被张等人殴打致死,不属国家赔偿范围,作出了不予赔偿的答复。同年10月6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提交复议申请书,要求被告对其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10月28日,钦州市公安局仍作出不予赔偿的答复。原告
35、不服于同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上事实,有法医出具的梁 死亡原因鉴定报告及死亡证明书、钦州市市医院出具的梁 生前健康证明书、 原告提供的丧葬费收据以及被告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和行政复议 决定书等证据,并经法庭审查属实,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钦州市公安局所属强制戒毒所是被告的二级机构,履行该局授予的行政职权。张、孙、黄等人是该强制戒毒所的保安员,依法行使保卫、看守、管理 戒毒所的职权。张等人实施加害梁的违法行为时,张等人正在值班, 正行使保卫、看守、管理戒毒所的职权,其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由于强制戒毒所没有 严格的管理,造成戒毒人员梁被殴打致死,对此法
36、律责任也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李是梁 的母亲,依法有权请求被告赔偿其儿子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其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张等人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属国家赔偿范围,不予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三)项、第6条第2款、第7条第1款、第9条第1款,第27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5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钦州市公安局对梁实施强制戒毒并致其死亡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二、由被告钦州市公安局按 1997年全国在岗职工全年平均工资的20倍赔偿梁 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人民币共计万元给原告李,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
37、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被告钦州市公安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韩审判员刘审判员李1998年12月24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陆 【文书格式】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乂行初字第号原告(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晰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写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
38、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晰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 ()子第 勺八 处71决7E(或复议决正、其他具体仃政仃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概括写明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其事实与根据,以及原告不服的主要意见、理由和请求等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就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述)。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
39、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六种情况:第一,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与:“维持 (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 () 字第 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二,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一、撤销 (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 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 (与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仃政仃为的内谷。如果不需要重新作出具体仃政行为的,此项不写。如果是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而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和交付时间等)。”第三,部分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一、维持 (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 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
40、、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wn二、 撤销 (行政机关名称) 年 月 日( ) 字第 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 (写明撤销的具体内 容);三、(相对撤销部分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是不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项不写。如果是确认被告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而须承担行政 赔偿责任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和交付时间等)。”第四,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写:“责成被告 (写明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内容和期限)。”第五,判决变更行政处罚的,写:“变更 (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 ( )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改为(写明变更后的
41、处罚内容)。”第六,单独判决行政赔偿的,写:“被告赔偿原告(写明赔偿的金额、交付时间,或者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父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注意领会】行政赔偿判决书是行政判决书的一种,其格式与行政判决书基本相同。如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标题应写为“行政赔偿判决书”,普通的行政判决书或附带判决行政赔偿的判决书,标题则应写为“行政判决书”。原告的基本情况: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
42、、住址。公民的住址应写住所所在地;住所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 经常居住地。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列项写明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等。如果原告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除写明原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另起一行列项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不是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是律师的,只写明其姓名和律师事务 所律师。被告的基本情况应写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列项写明该机关 的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再另起一行列项写
43、明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 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等。第三人的写法与原告、被告相同。在案由部分,如是单独的行政赔偿案件,则可表述为:“原告诉 (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最后,如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法院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先予以确认,再列项写明行政赔偿的判决结果。徐诉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案徐 (194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建政路南一里64号)所在的新城区建筑安装公司(下称建安公司)于1979年12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89年3月28日南新计经字(1998)第13
44、号文件确认公司为集体所有制;1989年4月17日该公司制定了企业组织章程,同年5月20日南宁市新城区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该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该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95年6月6日,新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南宁市平葛路68号)聘任徐为该公司的副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聘期为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各级政府无权任免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199年6月5日,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政府以南新府发(1996)40号文件决定延长徐同志在建安公司的任职期限;199年9月24日,新城区人民政府另行聘任谢 为建安公司 经理,聘任陈为副经理,聘期均为一年。同时,免除了徐、岳的副经理职务。1
45、996年10月18日,建安公司经理谢 在没有提供产权登记证的情况下向南宁市工商局申请变 更法定代表人(根据有关工商登记方面的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应当有原法定 代表人和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署名的申请文件)。同日,南宁市工商局作出变更登记,为此,徐不服,遂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起诉。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新城区人民政府是建安公司的主管部门,对该公司投入了生产设备、办公用房和资金,其免去徐的法定代表人、副经理职务,任职谢为该 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的行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是有效的行为,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及该条例的实施细则,依照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例和登记管理暂 行规定核准变更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正确、合法的。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 54条第(一)项之规定,于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