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书例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事申诉书例文.doc(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刑事申诉书例文刑事申诉书申诉人:_,男,_年_月_日出生,原籍:_省_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无,户籍所在地:_省_市_区_街道九委。_年_月_日_省_市_区人民法院以(20_6)_刑初字第_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判决宣告后,申诉人不服,向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_年_月_日_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_)_刑二终字第_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申诉人于_年_月_日送本省_监狱服刑改造,目前服刑于_监区_分监区。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_年_月_日经_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五个月; _年_月_日经_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起止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现余刑_年_个月。申诉请求:申诉人不服终审_市中级人民法院(_)_刑二终字第_号刑事裁定书认定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的一审_市_区人民法院于_年_月_日作出的(_)_刑初字第_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_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部分,现提出申诉。主要事实:_年_月_日凌晨,申诉人伙同同案犯_先后在_市_区_公园附近、_附近、_区一胡同内以持刀威胁手段连续实施抢劫出租车司机三起,抢劫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60元。_年_月_日,_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
3、过程中申诉人辩称没有参与抢劫,公安机关所作笔录不属实,同案吕春雷所作供述是陷害。_年_月_日_市_区人民法院作出(_)_刑初字第_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中以“被告人_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为由,从重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申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一审判决第六页第14行当中引用“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有错误,所判刑期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一、“被告人”未经判决,何以有罪?“拒不认罪”从何谈起?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被告人在我国的定义为:“被控告有罪行而接受人民法院审判的人。既可能是被追
4、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又可能是无罪的人。”即审判过程中的被告人是尚未认定有罪的无罪身份。庭审过程中申诉人是以被告人的身份到庭参加诉讼的,而被告人是未被判决的身份,并未确定有罪,不存在认罪不认罪之说。二、无罪辩护和“拒不认罪”均为非犯罪行为,不属于刑罚处罚范围。刑法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我国刑法的目的和任务是惩罚犯罪行为。庭审中作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均属于非犯罪的行为,其与犯罪事实本身也没有关系,同时不能够改变犯罪事实,而刑法的处罚范围仅为犯罪行为,非犯罪行为不属于
5、其管辖范围,并不受刑罚处罚。三、申诉人侦查阶段已经坦白犯罪事实,隐瞒犯罪事实不能成立。以从重处罚为手段,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违反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九十三条“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1998年10月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阶段的询问中应当如实回答,同时也准予其进行无罪的辩解,同时我国法律并未就本条款作出后续的处罚规定,即“应当如实供述”只是软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事实上申诉人在侦查阶段已经两次坦白供述了
6、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字,且被法院确认为证据,即一审判决证据第十二项。侦查阶段申诉人坦白供述犯罪事实是事实存在的,不能因为庭审中作出无罪辩护就否定事实。那么隐瞒犯罪事实就不能够成立,不可能以此为理由冠以“拒不认罪”给予处罚。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而有其他证据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这就是说,口供不能单独定罪,在被告人认罪情况下尚且如此,显然,在被告人不认罪情况下,也就不能因此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以从重处罚为手段,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违反法律规定。四、“拒不认罪,从重处罚”违反“无罪推定
7、”及“举证义务”原则,庭审中被告人无“自证其罪”的义务。一审法院判决中“被告人_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已经将时间、地点等详细说明,即身份为被告人;时间为庭审过程中;地点为法庭;行为为不证明自己有罪,就是没有“自证其罪”;结果是予以从重处罚。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基本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举证义务为“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原则在司法意义上,所有公民在法律上都被推定为是无罪的,这一状态一直延续到判决前。在法院判决之前,不能仅仅根据被告人涉嫌、涉诉就推定被告人有罪,而是否有罪应由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由审判机关最终加以认定,被告人本身并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够
8、因为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或作出无罪辩护就给予从重处罚。连辩护律师尚且不可以反证、指控被告人,难道被告人必须自己证明自己有罪?五、被告人为自己辩护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应剥夺,更不应给予从重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无罪辩护是申诉人在庭审中行使辩护权的一种方式,即便行使方式不正确也不应当受到处罚。一审判决中“故其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已经承认在庭审中,申诉人是在为自己作辩解,不应该“不予采纳”就剥夺申诉
9、人作辩护的权利,认定为“拒不认罪”,更不能因此而给予“从重处罚”。在庭审过程中申诉人仅仅是无罪辩护,并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或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六、认罪态度不是证据,是否作无罪辩护亦不是决定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情节。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现行刑法的量刑规定明确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33稿量刑原则中“参照的个人情况,认罪的老实程度和对犯罪的悔改态度”一句。刑法中关于决定刑罚时应当考虑的几方面做出明确说明,显而易见并不包含被
10、告人是否作无罪辩护。同时此条款已经明文说明,决定刑罚的时候,要依照“本法”即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此条款是酌定情节在法律依据上的唯一条款,即文中的“犯罪的性质、情节”。然而该条款已经明文规定,量刑考虑的情节只能是犯罪本身的情节,不包括非犯罪情节,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累犯、毒品再犯。刑事诉讼法、证据法中对证据的规定是“必须与犯罪事实有关联的客观事实”,那么不进行自证其罪与犯罪的事实有什么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呢?它又能证明什么犯罪事实?七、无罪辩护不是犯罪行为本身的情节,同时也不是有社会危害及人身危险性的表现,不应成为刑事处罚的对象。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规定”中“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刑法理论为:
11、“只能是客观犯罪事实本身固有的,反映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不包括犯罪以外的情况。”简而言之,即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多大的危害,未发现或臆想中的危害不包含在内。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主要表现在对社会的潜在危险或再犯罪的可能性方面,是指犯罪人的反社会性格或危险倾向,并不是真实存在的犯罪行为,因而不能作为刑事处罚的对象,更不能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我国现行刑法中将其做为预防需要的情节,只对适用缓刑及假释有意义。如果说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存在社会危害程度或有再犯罪的可能性,那也只能是假设情况,并不是真实情节,不应受处罚。一审判决中对申诉人庭审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告人_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没
12、有对被害人人身进行伤害”的辩护观点,“本院酌情予以采纳”。说明,原判法院认同申诉人无主观恶性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情节。八、无罪辩护不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刑法第六十二条“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3 / 6本条款规定,只有在满足狭义的刑法法典中明文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定罪量刑中才可以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现阶段从重处罚情节共36种,除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累犯、毒品再犯等明文规定非犯罪情节外,其他条款均为犯罪情节较重、恶劣或社会危害性较大,并不包括作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九、根据法律规定,酌定情节可以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不存在从重情节。根据
13、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国法律对于从重处罚情节只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不存在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说明,酌定情节可以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并不存在从重情节。刑法理论中对酌定情节是这样解释的:“虽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但是审判过程中需要酌定考虑的情节必须要足以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审判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酌定情节主要有: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的损害程度、犯罪后的态度。”就是说认定酌定情节的前提是要足以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根据刑法理论“犯罪后的态度”解释为:“如真诚悔过、坦白罪行、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
14、危害结果等表现,较之于拒不认罪、毁灭罪证、意图逃避罪责等表现,应当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很明显此“犯罪后的态度”与庭审时的辩护是不可相提并论的两个概念,同时并未规定拒不认罪应该从重处罚。十、我国法律对于拒不认罪没有强制处罚规定,同时没有准予可以类推给予处罚。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我国法律无强制被告人认罪的规定,法律并未规定不坦白犯罪事实或不自证其罪应当受到处罚。所以为鼓励被告人坦白犯罪事实或自愿认罪,可以酌情给以从轻处罚的奖励,同时法律也没有准予可以依照从轻的条款类推给予从重处罚。按原法院的认定“认罪从轻,
15、不认罪从重”,那么什么样的表现是不从轻也不从重呢?十一、“抗拒从严”不等于“抗拒从重”;“从重处罚”的参照物是“不从重处罚”,而不是“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或者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拒不认罪悔罪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抗拒从严”是相对于“坦白从宽”而言的,所谓“抗拒”,是指犯罪人行凶拒捕,消灭罪证,对检举人、证人实行威胁、报复,阻止同案人坦白交代,订立攻守同盟等。只是消极地不供述、不承认犯罪事实,不能认为是抗拒。“从严”的本意并不是“
16、从重”,而是“不从宽”。至_年_月_日申诉人犯罪时间往前,我国法律无明文规定,作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应当从重处罚。2021年最高法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审判酌定情节有权威的指导意义,意见中对从“严”是这样定义的:“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不享受“从宽”的政策和“从轻”的奖励。根据意见的解释,只有满足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才可以称之为“拒不认罪”,同时规定“拒
17、不认罪”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并不是从重处罚。因此,申诉人侦查阶段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作无罪辩护,并不构成“拒不认罪”,不受“从严处罚”,更不应该“从重处罚”。十二、“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违反“罪行法定”、“适用法律平等”和“罪罚相适应”的原则。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行法定”、“适用法律平等”和“罪罚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是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罪行法定”原则
18、包括“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罪之法定不必多言,而刑之法定并不是单纯指各种犯罪须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同时也包含无法律规定不得将非犯罪情节作为从重处罚依据的原则。该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除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以外,任何非犯罪情节均不受刑罚处罚。现行刑法取消了原刑法关于类推的规定,所以被告人是否适用从重处罚应当以刑法为依据,不能够主观的认为应该重判就可以重判。“适用法律平等”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都应当受到刑法平等的保护,一旦犯了罪,也应当平等的适用刑法。平等地适用刑法,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个人状况如何,都不允许其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二是对于任
19、何人犯罪,不能将法律未规定作为从重处罚依据的罪前、罪后、罪外表现,作为从重处罚的理由。如:国家工作人员犯罪,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能以犯罪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为由对其从重处罚。“罪罚相适应”即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法为准绳”。审判量刑中,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相适应,不可随意引用刑法没有规定或与犯罪事实没有关系的情节,从重判处,即“罚当其罪”。审判的依据是犯罪行为,除法律明文规定外的非犯罪行为均不受刑罚处罚。“刑罚相适应”原则涵盖了禁止违法将非犯罪情节作为从重处罚依据的内容。一审判决以“当庭拒不认罪”为由,对申诉人作出“从重处罚”判决明显不符合“罪行法定”、“适用法律平等”和
20、“罪罚相适应”的原则,该判决同时违反刑事审判三项基本原则,应依法认定为错误判决,撤销从重处罚部分,给予改判。十二、服刑人员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受理机关应当对错误判决改判。监狱法第二十一条“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5 /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八条“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
21、申诉告知第二条“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本案由(20_7)_刑二终字第_号刑事裁定书对一审判决加以认定,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故受理、审查申诉材料法院应为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服刑人员拥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对“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判决给予改判。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支持申诉人合法诉求,依法认定错误判决,给予改判。本人文化水平有限,如果我在学习法律知识过程中出现了偏颇或理解的不正确,请出于教育、转化的目的,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于我,本人将不胜感激。此致_省_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人:年月日附:一审判决书副本复印件一份; 终审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