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一号嘉园合同czhc.docx

上传人:jix****n11 文档编号:62772565 上传时间:2022-11-22 格式:DOCX 页数:55 大小:42.8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岳麓一号嘉园合同czh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5页
岳麓一号嘉园合同czh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岳麓一号嘉园合同czh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岳麓一号嘉园合同czhc.docx(5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湖南钰樽楼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包人)承包人(全称):长沙市咸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人)发包人的岳麓1号嘉园3#、4#栋及地下室新建工程项目,经邀请招标承包人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双方约定的原则,双方就3#、4#栋及3#、4#栋地下室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 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岳麓1号嘉园3#、4#栋及3#、4#栋地下室工程。2、 工程地点:岳麓大道与谷丰路交汇处,咸嘉新村第九组。3、 结构层次:3#栋框支剪力墙结构

2、9层,4#栋框支剪力墙结构7层,其中地下室二层。4、 建筑工面积:约22835.4(含地下室)5、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6、 设计单位:圣帝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 监理单位:长沙市建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8、 质量监督单位:长沙市岳麓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9、 安全监督单位:长沙市岳麓区安全监督站10、 资金来源:建设单位自筹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岳麓1号嘉园3#、4#栋及3#、4#栋地下室土建、水电安装工程的全部1、由圣帝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岳麓1号嘉园3#、4#栋及3#、4#栋地下室施工图纸相关的全部内容;2、签订本合同后的设计变更,属承包人的工作范围,其具体费用按本合同专用条

3、款第八条执行;3、未能明细列项的其它零星项目或由发包人工程师安排的其他项目(现图纸之内);不包括:1、电话、有线电视、楼宇对讲设备及线材的弱电部分。 2、消防工程、人防工程。 3、供水设备、配电设备、电梯设备及承包范围以外的设备安装调试。 4、小区内的化粪池、广场、绿化、马路等配套工程。 5、阳台栏杆、楼梯栏杆、进户防盗门、电梯间及必须统一进行的公共部分装修。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为:2007年 7月 18 日,竣工日期为 2008 年 5月 18 日是,自然日历工期 300 天。 四、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的要求,确保合格工程,争创优良工程。 五、组成合同

4、的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1、 本合同协议书2、 本合同专用条款3、 项目经理选聘招标说明文件4、 本合同通用条款5、 项目经理投标文件及中标文件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 设计文件及图纸或竣工图六、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本工程合同签定后,按专用条款16条确定合同价款外不再执行新出台的政策性调价、调价文件及其他取费标准。本工程严禁以任何形式转包,一旦发现立即取消承包资格,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因承包方原因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全部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工程所用的材料试验、检验、自身误工等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不含功能性检测费用。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

5、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07 年 7月 18 日合同订立地点:湖南钰樽楼投资有限公司本合同双方约定生效日期:2007年 7月 18 日本合同分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七份,发包人三份,承办人三份,监理人一份。(此页无正文)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栋号项目

6、经理):电 话:0731-8999600 电 话:传 真:0731-8999600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邮政 编码: 邮政 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的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和合法继承

7、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的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体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外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

8、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

9、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施工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谁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

10、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项目经理选聘招标说明文件本合同通用条款项目经理招标文件及中标文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或竣工图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

11、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5条有关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

12、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4、施工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

13、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事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14、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式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根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

15、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6.2工程师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办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

16、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生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办人有关

17、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要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但确有采取当急措施必要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

18、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

19、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包括建前报建、招投标(招投标费用由承包方负责1/2发包方负责1/2)、劳保基金等各种手续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效验;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线管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3发包人未能履行

20、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办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办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由此发生的费用;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警示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排水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

21、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停工、处罚或引起纠纷、赔偿等由承包人负责。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赔偿;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或另行商定;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线管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坚持文明施工,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需要,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遵守小区管理规定,负责与其他栋号项目部的协调,包括与分包单位的配套关系

22、处理。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不符时,承包

23、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

24、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

25、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并经发包人认可,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达到合同约定额度;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连续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超过24小时;不可抗力;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程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审核,并确认顺延工期。工程师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当承办人在

26、情况发生后三天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视同不要求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

27、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的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28、,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以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若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经发包人追究责任后,应对发包人损失或追加价款予以签证。16.5承包人在工程技术上遇到疑难必须及时向工程师汇报,否则造成工程损失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负。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

29、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

30、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办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含其损失的2倍处罚),工期不予顺延。五、安全施工19、安全施工与检验19.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教育,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9.2发包人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9.3承包方现场各项目技术负责人,包括特殊工程、

31、机械操作员等必须持证上岗,否则造成事故由承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费用,发包方不负任何责任。20、安全防护承包人在动力设计、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烧易燃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实施。21、事故处理21.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1.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2、合同价款及调整本工程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中约定。23、工程量的确认23.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

32、时间,向工程师提交以完工程量需要确认计量的报告。工程师按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及现场情况核实以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3.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工程师依据申报资料及公司管理制度进行数据确认,有两个人以上参加计量结果有效。23.3对承包人超过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4、工程款支付24.1本工程工程款支付在专用条款

33、中约定。24.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申报,发包人应予回复或签定延期付款协议,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七、材料设备供应2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5.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5.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

34、人共同清点。25.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失由发包人负责。25.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

35、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5.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5.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6.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甚至样品提前向工程师申报其产品质量、价格、数量等并经承包人

36、核准认可,对材料设备质量保修及价款支付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检验。26.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或与申报资料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出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6.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6.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6.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

37、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在申报资料时以书面形式议定。26.6为保证材料设备质量,由承包人采购优质的材料设备,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材料品牌与价格档次,指定具体品牌或供应渠道,直至调整为发包人自行采购。八、工程变更27、工程设计变更27.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及价款;改变有关

38、工程的施工时间顺序或质量规范标准;其他有关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累计5000元以上)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7.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7.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经相关单位确认后,承

39、包人必须执行,发生相关费用由双方办理签证协商解决。29确定变更价款29.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直接工程费、人工工资调整、材料价差调整(专用条款约定执行)、税金相加执行。29.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但变更后的价款高于变更前的价款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29.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确认。但无文字资料,又无工程师确认的工程价款及技术文件不予确认。29.4

40、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5条关于争议得约定处理。29.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价款,与工程同期支付。29.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0竣工验收30.1工程具务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完整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0.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办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又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0.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

41、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0.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0.5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0.1款至30.4款办理。30.6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定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0.7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

42、担责任。31、竣工结算31.1工程经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3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1.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90天内进行核实,核实后提交审计机构进行工程决算审计。经审计机构审核后30天内,发包人确认审计报告后通知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1.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9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将工程竣工结算提交审计机构审计,从第161天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得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1.4发包人收到经承包人确认

43、的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后30天内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后60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办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拆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拆价或拍卖得价款优先受偿。31.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30天内,承办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不按审计要求及时对审,或无正当理由不确认审计结果,造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1.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

44、3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2、质量保修32.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2.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定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32.3质量保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3、违约33.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本通用条款第31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

45、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3.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3.3一

46、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4、索赔34.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4.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索赔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30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30天内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30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进一步要求时,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30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规定相同。34.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规章制度予以处罚或按34.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5、争议35.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料 > 技术规范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