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理配置民事执行权的规定》217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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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合理配置民事执行权的规定 浙浙高法22009312号本省各级人人民法院、宁宁波海事法法院:现将浙江省省高级人民民法院关关于合理配配置民事执执行权的规规定、关关于加强执执行程序运运行重点环环节监督管管理的若干干规定、关关于加强执执行当事人人对执行工工作监督的的规定、关关于人民陪陪审员及社社会各界人人士参与执执行的若干干意见、关关于执行队队伍廉政教教育的若干干规定、关关于执行工工作质量效效率评查的的若干意见见印发给给你们,请请认真贯彻彻执行。执行中有何何问题望及及时报本院院。 二二OO九年八月月三十日 浙江省高级级人民法院院关于合理配配置民事执执行权的规规定为进一步完完善民事执执行权的监监督

2、制约体体系,科学学合理配置置执行权,确确保执行工工作高效、公公正、廉洁洁开展,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诉讼法、最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进进一步加强强和规范执执行工作的的若干意见见及相关关司法解释释规定,结结合本省实实际,制定定本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院执行工作作中的执行行立案权、执执行实施权权、执行审审查权、涉涉执行的审审判权由不不同的主体体分权行使使。第二条 执行立案案权由人民民法院的立立案部门行行使。执行行实施案件件、执行异异议案件、执执行复议案案件、异议议之诉案件件等均由立立案部门立立案后交由由相关部门门办理。第三条 人民法院院的执行机机构行使执执行实施权权、执行审审查权。第四条 案外

3、人、当当事人分别别提起的案案外人异议议之诉、许许可执行之之诉、分配配方案异议议之诉,由由执行法院院相应的审审判机构负负责审理。第五条 执行实施施权由执行行法官、执执行员、司司法警察等等具体负责责行使。第六条 执行实施施权的内容容主要包括括:(一)送达达有关执行行法律文书书;(二)调查查核实被执执行人的财财产状况;(三)实施施查封、扣扣押、查询询、冻结、扣扣划、拍卖卖、变卖、提提取、搜查查、腾退等等措施;(四)裁定定有关财产产权证照转转移;(五)裁定定以物抵债债;(六)实施施拘传、罚罚款、拘留留等措施;(七)采取取限制出境境措施;(八)制定定分配方案案;(九)办理理执行款物物的交付;(十)对违违

4、反协助义义务的协助助执行人民民事责任的的确定;(十一)对对约定利息息或者迟延延履行期间间债务利息息数额的确确定;(十二)对对执行和解解协议是否否履行完毕毕以及是否否应当恢复复执行;(十三)对对案件实体体终结执行行;(十四)对对执行回转转的范围、数数额、孳息息的确定;(十五)涉涉及变更、追追加执行当当事人;(十六)其其他执行实实施行为。第七条 第六条第第(一)(二二)(三)(四四)项可由由执行法官官、执行员员或者司法法警察组织织实施。第八条 办理第六六条第(五五)(六)(七七)(八)(十十)(十一一)(十二二)(十三三)(十四四)(十五五)项应当当由三名以以上执行法法官或者执执行员、司司法警察讨

5、讨论决定。第九条 为提高执执行效率,有有条件的人人民法院对对财产调查查、财产控控制等环节节,可以由由执行机构构的专门人人员集中采采取措施。不不具备条件件的,可以以由相对固固定的人员员行使。第十条 办理执行行款物交付付时,应当当由案件承承办人提出出意见报实实施机构负负责人审核核并报局领领导批准。第十一条 执行中中财产的评评估、拍卖卖应当由执执行机构以以外的其他他部门组织织实施。执行机构对对执行标的的物的起拍拍价、保留留价有建议议权;并可可以视情决决定重新拍拍卖和再次次拍卖。第十二条 执行实实施过程中中,有下列列情形的,应应当移送执执行审查机机构进行审审查处理:(一)对是是否符合立立案条件的的异议

6、;(二)对执执行管辖权权的异议;(三)对本本规定第六六条第(三三)(四)(五五)(十)(十十一)(十十二)(十十三)(十十四)(十十五)项的的异议;(四)对为为使债务人人的财产免免于诉讼保保全或者解解除已采取取的保全措措施提供保保证的保证证责任的确确定;(五)案外外人异议审审查和案外外人异议之之诉审理期期间,申请请执行人提提供担保请请求继续执执行有错误误,给对方方造成损失失的赔偿责责任的确定定;(六)转化化执行中赔赔偿金数额额的确定;(七)执行行程序中对对夫妻债务务性质的认认定;(八)对公公证债权文文书应否裁裁定不予执执行;(九)对国国内仲裁裁裁决应否裁裁定不予执执行;(十)其他他需要审查查的

7、事项。第十三条 当事人人、利害关关系人不服服针对第十十二条第(一一)(二)(三三)(四)(五五)(六)(七七)项作出出裁定的,可可以向上一一级人民法法院申请复复议。该复复议案件由由上一级法法院负责办办理执行复复议案件的的机构办理理。第十四条 案外人人对执行标标的物主张张所有权或或者其他阻阻止执行标标的物转让让、交付的的权利而提提出异议的的,由执行行审查机构构审查并作作出裁定。第十五条 执行审审查、执行行复议案件件一般实行行合议制,由由执行法官官办理。第十六条 本规定定20099年9月1日起施行行。浙江省高级级人民法院院关于加强强执行程序序运行重点点环节监督管理的的若干规定定为规范执行行程序,加

8、加强重点环环节监督管管理,实现现公正与效效率,根据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讼法等法法律和司法法解释,结结合本省实实际,制定定本规定。第一条 执行程序序重点环节节包括执行行立案,财财产调查、控控制、处分分、管理、分分配,执行行标的、款款项的交付付、支付,异异议及复议议审查,执执行结案等等。第二条 执行案件件由立案庭庭负责立案案,未经立立案不得进进入执行程程序。非实实施类案件件经立案庭庭授权,可可由执行机机构自行立立案、登记记,受立案案庭管理。中止执行案案件恢复执执行不再重重新立案。终结本次执执行程序案案件恢复执执行应当重重新立案。第三条 执行案件件立案时,立立案人员应应严格审查查立案条件件,

9、主动告告知风险、权权利、义务务和其他事事项,并作作相应记录录。第四条 执行实施施案件承办办人自收到到案件之日日起3日内,必必须向被执执行人发出出执行通通知书和和财产报报告令;向申请执执行人发出出提供被被执行人财财产线索通通知书。符合民事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一十十六条第二二款的规定定情形立即即采取强制制执行措施施的,执行行通知书可可以同时或或者在3日内发出出。第五条 被执行人人未在执执行通知书书指定的的期限内履履行生效法法律文书确确定的义务务,又不在在指定的期期限内报告告财产状况况的,执行行法院应当当在10个工作日内内调查被执执行人财产产状况,必必要时实施施搜查等措措施。报告财产状状况不实的的,应当

10、在在5个工作日内内采取相应应执行措施施。第六条 申请执行行人提供被被执行人财财产线索的的,应在收收到后3个工作日日内进行调调查核实。情情况紧急的的,应当立立即调查核核实,并采采取必要的的执行措施施。第七条 执行中遇遇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的,由承办办人员提出出书面意见见,执行实实施机构负负责人指定定人员进行行讨论并根根据讨论意意见作出决决定:(一)执行行案件不符符合立案条条件的;(二)被执执行人提出出仲裁裁决决、公证债债权文书有有不予执行行事由的;(三)申请请执行人申申请变更或或追加被执执行主体的的;(四)当事事人提出暂暂缓执行申申请的;(五)需要要裁定拍卖卖、变卖较较大数额财财产的;(六)需裁裁

11、定以物抵抵债的;(七)需裁裁定拍卖、变变卖无效的的;(八)需作作出罚款、拘拘留决定的的;(九)需裁裁定中止、终终结执行的的;(十)执行行程序中其其他需要讨讨论的事项项。第八条 执行中需需委托评估估、拍卖被被执行人财财产价值较较小的,由由执行实施施人员提出出书面意见见,经执行行实施机构构负责人批批准后,移移交本院对对外委托管管理部门办办理。第九条 执行实施施部门应当当对拍卖的的执行标的的物提出建建议保留价价。确定的保留留价高于评评估价的,报报本院院长长决定。第十条 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变卖应当在在执行实施施机构移交交之日起330个工作作日内进行行。有特殊殊情况需要要延长的,经经本院院长长批准,可可

12、以延长,延延长的期限限不得超过过10日。第十一条 执行标标的委托评评估、拍卖卖中产生的的争议、异异议由对外外委托拍卖卖工作指导导小组负责责处理。第十二条 执行案案件一般应应在3个月内执结结。期限届届满未能执执结的,执执行实施人人员应将执执行情况报报执行实施施机构负责责人,由执执行实施机机构负责人人决定易人人执行。有特殊情况况需要由原原执行实施施人员继续续执行的,由由执行实施施机构负责责人提出建建议,报执执行局负责责人审批。第十三条 易人执执行的案件件,应在更更换执行实实施人员后后3个月内执结结。易人执行以以一次为限限。易人后后仍未能执执结的案件件,由执行行实施机构构向执行局局长提交执执行情况专

13、专题报告,或或提交审判判长联席会会议讨论,作作出继续执执行或中止止、终结执执行的决定定。第十四条 当事人人、利害关关系人、案案外人针对对管辖权、执执行行为、执执行款分配配、执行标标的等提出出异议或复复议的,由由执行审查查机构处理理。执行实施案案件承办人人收到异议议的,应当当于当天移移交执行局局内勤。第十五条 执行审审查案件处处理一般实实行合议制制。事实清清楚、权利利义务关系系简单的可可实行独任任制。是否否实行独任任制由执行行审查机构构负责人决决定。合议庭意见见分歧较大大,或所涉涉问题重大大的,提交交审判长联联席会议讨讨论;第十六条 执行法法院审查执执行异议,应应当在155日内作出出裁定。有有特

14、殊情况况需要延长长的,须经经本院院长长批准,但但延长的期期限每次不不得超过115日。第十七条 执行款款物的管理理应严格遵遵守有关规规定。各级级法院设执执行款专用用帐户,由由院财务部部门负责管管理;院财财务部门和和执行机构构分别建立立执行款台台帐,并行行管理,做做到案、款款一一对应应。执行款物应应及时交付付权利人,因因故未能在在15天内发发放的,须须由案件承承办人作出出书面说明明报经主管管院领导审审查批准。第十八条 执行人人员应在结结案后3个月内按照照有关制度度将案卷归归档。第十九条 各级人人民法院执执行局建立立执行案件件办理期限限届满前的的催办制度度和执行案案件情况通通报制度。对对违反本规规定

15、,超过过案件执行行期限的情情况定期进进行通报。第二十条 本规定20009年9月1日起施行行。浙江省高级级人民法院院关于加强强执行当事事人对执行行工作监督的规定定为保障执执行当事人人对人民法法院执行权权行使的监监督,进一一步促进执执行工作规规范,提高高执行工作作效率,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等等法律和有有关司法解解释的规定定,结合我我省执行工工作实际,制制定本规定定。第一条 案件执行行情况应当当向社会公公开或者向向执行当事事人告知,涉涉及国家秘秘密、商业业秘密、个个人隐私或或者法律另另有规定的的除外。第二条 下列情况况应当向社社会公开:(一)执行行费收取依依据;(二)执行行款专用帐帐

16、户;(三)法院院内部监督督执行工作作的部门和和联系方式式;(四)其他他需要向社社会公开的的情况。第三条 人民法院院可以通过过媒体登载载和录入企企业、个人人信用征信信系统等途途径,将拒拒不履行生生效法律文文书确定义义务的被执执行人姓名名或者单位位名称、法法定代表人人、负责人人姓名、未未履行标的的等信息向向社会公布布。第四条 下列情况况应当在执执行开始时时告知执行行当事人:(一)执行行案件案号号;(二)承办办人姓名及及联系方式式;(三)执行行当事人权权利和义务务;(四)拒不不履行生效效法律文书书确定义务务的法律后后果;(五)其他他需要向执执行当事人人告知的情情况。第五条 执行过程程中遇有下下列情况

17、之之一的,应应当及时告告知执行当当事人:(一)对被被执行人申申报、申请请执行人举举证、社会会举报被执执行人财产产线索的核核查情况; (二)查找找、控制、处处分被执行行人财产的的情况;(三)委托托执行、提提级执行、指指定执行的的事由,现现执行法院院及联系方方式;(四)对执执行当事人人利益有重重大影响的的其他情况况。第六条 告知一般般采用书面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形式告知的的,执行人人员应当制制作笔录或或者记录备备案。第七条 执行当事事人下落不不明或者因因其他原因因无法告知知的,执行行人员应向向执行机构构主要负责责人报告,并并记录备案案。第八条 执行当事事人可以通通过查询“全国法院院被执行人人信息查询

18、询”网、“信用浙江江”网,获取取案件执行行情况等信信息;可以以通过执行行法院网,了了解执行法法律法规,向向执行法院院反映问题题、提出建建议。除合议庭合合议笔录,涉涉及国家秘秘密、商业业秘密、个个人隐私或或者法律另另有规定的的外,允许许当事人查查询。第九条 申请执行行人可以参参与财产调调查、控制制、处分等等执行活动动,参与执执行异议审审查的听证证活动。第十条 申请执行行人可以对对执行行为为和执行措措施提出建建议,执行行法院应当当作出相应应的处理并并答复。第十一条 案件终终结执行前前,有证据据证明存在在民事诉讼讼法规定的的申请回避避情形的,申申请执行人人可以申请请更换案件件承办人。第十二条 本规定

19、定20099年9月1日起施行行。浙江省高级级人民法院院关于人民陪陪审员及社社会各界人人士参与执行的的若干意见见为进一步加加大执行力力度,增强强司法民主主,强化执执行监督,依依照全国国人大常委委会关于完完善人民陪陪审员制度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一条 组织集中中执行活动动或执行案案件有下列列情形之一一的,可以以邀请人民民陪审员或或社会各界界人士参与与执行:(一)社会会反映大、执执行难度大大、当事人人对立情绪绪大的;(二)群体体性纠纷的的;(三)受到到地方、部部门保护主主义等干扰扰的;(四)严重重抗拒、逃逃避执行的的;

20、(五)专业业性较强的的;(六)其他他可以由人人民陪审员员及社会各各界人士参参与的。前款第(五五)项情形形中,可以以邀请具有有相应专业业背景的人人民陪审员员或社会各各界人士参参与。第二条 人民法院院可以聘请请符合条件件的社会各各界人士担担任执行协协助员(执执行协助员员选任办法法另行制定定)。第三条 人民陪审审员有权参参加合议庭庭对执行事事项作出裁裁决,人大大代表和政政协委员可可以参加对对中止执行行、终结本本次执行、终终结执行案案件的讨论论,执行协协助员可以以参与执行行辅助工作作,其他公公民参与执执行的可以以对执行干干警的执行行活动和纪纪律作风进进行监督。第四条 邀请人民民陪审员及及社会各界界人士

21、参与与执行,由由本院执行行局局长确确定。第五条 人民陪审审员及人大大代表、政政协委员参参与执行案案件讨论的的,应当遵遵守法律关关于回避的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陪审审员参与合合议时,享享有与法官官同等的权权利,在案案件承办人人汇报案情情后,应当当由人民陪陪审员先发发表意见。执执行裁决按按照少数服服从多数原原则作出。第七条 人大代表表、政协委委员参加中中止执行、终终结本次执执行、终结结执行案件件讨论时,重重点就执行行主体穷尽尽、执行措措施穷尽、执执行财产穷穷尽发表意意见。第八条 实施财产产控制、处处置等重要要执行措施施时,应当当通知参与与该案执行行的人民陪陪审员及社社会各界人人士参加。第九条 人民陪

22、审审员及社会会各界人士士参与执行行实施活动动时,案件件承办人应应当告知执执行方案及及注意事项项,并邀请请其共同做做好当事人人及相关人人员的疏导导说服工作作。第十条 执行协助助员可以主主持执行和和解,协助助法院送达达执行通知知书、了解解被执行人人人员去向向及财产状状况。第十一条 涉及执执行案件的的信访,可可以邀请参参与该案执执行的人民民陪审员或或者当事人人所在地的的人大代表表、政协委委员、基层层组织干部部、执行协协助员共同同接待处理理。第十二条 参与执执行的人民民陪审员、执执行协助员员及社会各各界人士有有权对执行行过程进行行监督。发发现执行人人员违法违违纪问题的的,有权当当即提出,也也可以在事事

23、后通过其其他渠道反反映。第十三条 参与执执行的人民民陪审员及及执行协助助员依照有有关规定领领取交通、误误工补贴等等费用。第十四条 参与执执行的人民民陪审员、执执行协助员员及社会各各界人士应应当遵守有有关法律、法法规以及廉廉政纪律。违违反规定的的,视情给给予处理。第十五条 本规定定20099年9月1日起施行行。浙江省高级级人民法院院关于执行队队伍廉政教教育的若干干规定为加强执行行队伍党风风廉政建设设,增强廉廉洁自律意意识和拒腐腐防变能力力,促进司司法廉洁,维维护司法公公正,根据据党风廉政政建设有关关规定,结结合本省实实际,制定定本规定。第一条 实施廉政政教育制度度,应当坚坚持从严治治警、着眼眼防

24、范、突突出重点、注注重实效、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第二条 执行队伍伍廉政教育育工作是执执行局党风风廉政建设设的重要内内容,应当当有的放矢矢地制定教教育计划,与执行工工作统一部部署,统一一落实,统统一检查,统统一考核。第三条 执行队伍伍廉政教育育工作在本本院党组的的领导下,在在纪检、监监察部门的的指导下,由由分管院长长负总责,执执行局主要要负责人为为第一责任任人,一岗岗双责,一一级抓一级级,层层抓抓落实。第四条 全省法院院执行机构构应当设廉廉政监督员员,负责协助助对执行人人员进行廉廉政教育。 第五条 上级法院院执行局应应当指导、监监督下级法法院执行队队伍廉

25、政教教育工作。第六条 执行队伍伍廉政教育育的主要内内容是:(一)理想想信念教育育;(二)党的的路线、方方针、政策策和优良传传统、优良良作风教育育;(三)法纪纪、司法廉廉洁教育;(四)法官官职业道德德、法官行行为规范教教育;(五)执行行工作规章章制度教育育;(六)其他他廉政教育育内容。第七条 执行局应应当采取多多种形式,开开展执行队队伍廉政教教育活动:(一)个人人自学;(二)集中中学习研讨讨;(三)党支支部的“三会一课课”教育;(四)邀请请有关领导导、专家授授课;(五)典型型案例警示示教育;(六)举办办廉政教育育专题讨论论会、经验验交流会或或执行业务务培训班;(七)参加加廉政文化化教育;(八)其

26、他他廉政教育育形式。组织执行人人员集中学学习或讨论论,一般每每个月不少少于一次。第八条 执行局开开展廉政教教育活动,应应当结合执执行工作实实际,选定定具体学习习材料,确确定必读和和选读内容容,定期组组织检查交交流执行人人员的廉政政教育情况况。第九条 开展廉政政教育集中中学习活动动时应当进进行登记考考勤,无故故缺席的按按旷工处理理。第十条 对以下执执行人员,本本院执行局局主要负责责人应当与与其进行廉廉政谈话:(一)因岗岗位交流等等原因新调调入的执行行人员;(二)晋职职、晋级的的执行人员员;(三)拟因因公出境、出出国的执行行人员;(四)多次次借故不参参加廉政教教育的执行行人员;(五)具有有违法违纪

27、纪倾向或苗苗头的执行行人员;(六)违法法违纪行为为轻微尚不不够处分的的执行人员员;(七)其他他有必要进进行廉政谈谈话的执行行人员。执行局领导导具有以上上情形的,由由本院领导导与其进行行廉政谈话话。第十一条 执行局局应当通过过来信来访访、召开社社会各界座座谈会、走走访案件当当事人、剖剖析执行队队伍违法违违纪原因、执执行人员自自我查摆问问题等方式式,分析执执行队伍廉廉政方面存存在的问题题,定期召召开执行队队伍廉政分分析会,提提出整改对对策。执行队伍廉廉政分析会会的情况应应当及时报报告本院党党组、纪检检监察部门门和上级法法院执行局局。第十二条 执行队队伍廉政教教育情况应应当作为执执行工作考考评的重要

28、要依据。第十三条 执行人人员年终总总结时,应应当包括本本人廉政教教育情况。廉廉政教育情情况作为干干部年度考考核、提拔拔任用、评评先评优的的重要依据据。第十四条 执行局局应当积极极参与本院院廉政文化化建设,通通过信息、简简报、宣传传等形式营营造廉政教教育氛围。第十五条 执行局应应当指定专专人记录、整整理、收集集执行队伍伍廉政教育育的书面材材料,并按按有关规定定归档。第十六条 因廉政政教育制度度不健全、不不落实等原原因,导致致执行人员员严重违法法违纪的,应应当依照有有关规定追追究主管院院领导或局局领导的纪纪律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20009年9月1日起施行行。浙江省高级级人民法院院关于执行工工作质量

29、效效率评查的的若干意见见为进一步加加强全省法法院执行管管理,规范范执行行为为、提高执执行效率,经经研究决定定,建立全全省法院执执行工作质质量效率评评查体系。第一条 省高级法法院在审判判质量效率率评估工作作领导小组组下设执行行工作质量量效率评查查小组。评评查小组日日常具体事事务由执行行综合管理理机构负责责。各级法法院建立相相应的领导导机构和办办事机构。 第二条 执行质效效评查体系系由公正指指标、效率率指标和效效果指标构构成。公正指标包包括执行异异议成立率率,执行复复议撤销、改改正率,执执行案件信信息录入率率;效率指标包包括执结率率、当前存存案工作量量、平均执执行天数、平平均执限天天数、18个月以

30、以上未结案案数、300个月以上未未结案数、向向上级法院院申请执行行率;效果指标包包括执行异异议率、执执行复议率率、有效执执结率、实实际执行率率、执行标标的清偿率率。第三条 省高级法法院执行工工作质量效效率评查小小组每季度度评估分析析各项指标标数据,对对全省法院院进行排位位通报。省高级法院院执行局每每月对各中中级法院、海海事法院执执行案件收收结案情况况、执结率率、存案工工作量、涉涉执行信访访情况进行行专项排位位通报。各中级法院院建立相应应的辖区法法院排位通通报制度。第四条 公正指标标、效率指指标和效果果指标作为为命名“执行工作作良性循环环法院”和评选“破解执行行难优秀法法院”的基本考考核项目,考考核时可以以直接援引引执行质效效评查数据据。 第五条 执行质效效评查数据据作为平安安市、县(市市、区)考考核中评价价法院执行行工作的依依据。第六条 各级法院院建立执行行人员质效效档案,执执行质效评评查结果记记入质效档档案,作为为提职提级级、评优评评先的重要要依据。第七条 各项评查查数据通过过省高级法法院数据中中心提取。各级法院应应准确、全全面、及时时地录入执执行案件信信息。第八条 评查数据据出现明显显异常的,相相关法院应应分析原因因,提出对对策;排位位长期落后后的,责令令提交整改改报告,未未见整改成成效的,在在全省法院院通报批评评。第九条 本规定20009年9月1日起施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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