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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权制度度的存在在基础刘坤 赵万万一 内容摘要:民族性性、目的的性和当当代性是是民法制制度设计计的根基基,财产产权观念念不仅是是一种单单纯的法法律确认认,同时时也是一一种伦理理升华和和哲学判判断。财财产权制制度的产产生与流流变既是是人类理理性思维维的结果果,而且且也有其其赖以存存在的充充分的哲哲学依据据,财产产权制度度的设计计和改革革必须以以效益观观念为指指导。作作者认为为伦理基基础是财财产权制制度民族族性的体体现,哲哲学基础础决定了了财产权权制度设设计的目目的,而而经济基基础则是是财产权权制度时时代性的的必然要要求。通通过对财财产权制制度存在在基础的的综合分分析,力力图能在在前人已已取得的
2、的丰硕成成果上,重重新观察察财产和和财产权权这样一一个开放放的权利利体系,对对其做出出正本清清源的概概括和梳梳理,以以期能对对我国民民法典和和物权法法的制定定提供一一种带有有基础性性的研究究基点和和研究思思路。关关键词:财产权权、存在在基础、伦伦理、哲哲学、经经济财产产权问题题不但是是民法典典的主要要内容,而而且也是是一个国国家政治治经济制制度在民民法中的的集中反反映。如如何认识识财产权权制度的的本质并并对其存存在价值值和存在在基础作作出正确确判断,是是正确制制定财产产权法(物物权法)的的基础。本本文试图图从伦理理、哲学学和经济济学的角角度对财财产权的的存在基基础进行行多方面面的考察察,以期期
3、能对我我国民法法典和物物权法的的制定提提供一种种带有基基础性的的研究基基点和研研究思路路。一、对对财产和和财产权权一般概概念的初初步考察察所谓财财产,如如果从语语义学的的角度来来说是指指属于某某人所有有的具有有金钱价价值的东东西的总总称。在在英国法法律中的的“财产产”通常常有以下下几个用用法:(11)表示示一个人人所拥有有的全部部法定权权利,包包括一个个人的“生生命、自自由及全全部所有有物”;(2)指指一个人人所享有有的不包包括人权权在内的的全部有有物质内内容的权权利;(33)指债债权以外外的其他他物质权权利;(44)仅指指对有形形物的权权利。在在大陆法法系国家家中,财财产有三三层含义义:(1
4、1)仅指指有体物物;(22)既包包括有体体物,也也包括权权利等无无形财产产;(33)既包包括资产产(积极极财产),也也包括负负债(消消极财产产)。 通常人人们所说说的积极极财产,主主要是指指动产、不不动产和和知识产产权,但但是在现现代社会会中“人人际关系系与信用用也是一一种财产产,是利利益源泉泉的财产产,但是是传统的的财产法法不论及及这种带带有比喻喻意义的的财产。” 财产在在各国民民法和人人们的社社会生活活中占有有非常重重要的地地位。关关于对财财产的看看法,“哲哲学家一一般把财财产理解解为实现现基本价价值的工工具。” 而按照照法经济济学的观观点,“财财产的法法律概念念就是一一组所有有者自由由行
5、使并并且其行行使不受受他人干干涉的关关于资源源的权利利。” 这样的的观点自自然的在在财产与与财产权权之间架架起了连连接的桥桥梁。所所谓财产产权“是是与身份份权、人人格权分分属于不不同类别别的权利利。” 对此,黑黑格尔将将财产权权与人的的自由联联系在一一起,认认为:财财产权是是人格的的重要组组成部分分。每个个人的社社会地位位由其经经济状况况决定,人人们占有有和使用用物的目目的就是是为了满满足自己己的需要要,因此此收益权权就应该该是占有有权、使使用权的的内容之之一。同同时黑格格尔进一一步指出出精神既既是人的的本体又又构成财财产的基基本内容容,故而而也是权权利的客客体,它它必须通通过法权权制度来来保
6、护,权权利只是是一种可可能性,对对它的具具体行使使和现实实化运动动必须通通过实际际的占有有、使用用、转让让等活动动的环节节来完成成。 卢卢梭不但但认为财财产、自自由和生生命是人人类生存存的三个个最基本本要素,而而且他还还认为,“财财产权的的确是所所有公民民权中最最神圣的的权利,它它在某些些方面,甚甚至比自自由还重重要。” 诺贝尔尔经济学学者获得得者米尔尔顿弗弗里德曼曼则认为为:“财财产权不不仅是经经济自由由之源,它它们也是是政治自自由之根根。” 保护社社会主体体依法获获得财产产是民法法的最基基本作用用之一,也也是各国国民法中中的最基基本内容容。在对对财产和和财产权权相关概概念历史史评述的的分析
7、时时,直觉觉告诉我我们如果果将财产产与财产产权的关关系仅仅仅概括为为内容与与形式的的关系,难难免会犯犯以偏概概全的错错误。现现代西方方产权经经济学学学者罗纳纳德科科斯(RRCooasee)从博博弈理论论出发并并指出,交交易双方方通过博博弈达成成的合作作会给双双方均带带来收益益。但若若对物质质利益的的排他性性占有通通过武力力来维护护,则其其威胁远远比依靠靠法律制制约严重重。因此此建立强强有力的的财产法法律制度度可使交交易失败败造成的的损害达达到最小小,财产产法的中中心任务务即是消消除交易易的障碍碍。由于于上述理理论的启启示,有有学者认认为“财财产法在在以财产产权界定定物质利利益的同同时,产产生了
8、法法律意义义的财产产。财产产在本质质上是法法律概念念,只能能以财产产权形式式表现出出来。因因而财产产与财产产权相伴伴而生,并并且是同同质同义义的,属属于同一一范畴。” 尽管财财产与财财产权是是我们民民法理论论经常反反复论证证而不能能回避的的问题,但但要说明明为什么么设立财财产权制制度以及及如何设设立财产产权制度度,就必必须论及及财产权权存在的的基础。然然而对它它的考察察远不像像想象中中那样简简单,出出发点必必须建立立在财产产权制度度的民族族性、目目的性和和当代性性之上,详详细论述述包括伦伦理道德德、哲学学研究、经经济分析析等大量量相当繁繁杂的理理论问题题。如果果不能积积极适当当地回答答这一问问
9、题,就就无法正正本清源源,更不不能解释释财产权权为什么么应当得得到尊重重。因此此关于财财产的归归属混乱乱、流转转不畅以以及保护护不利等等问题的的屡屡出出现就不不足为怪怪了。二二、财产产权制度度存在的的伦理基基础民法法,尤其其是财产产权制度度主要关关注的是是人对财财产的支支配和使使用关系系。与合合同制度度不同,不不同国家家由于其其具有不不同的文文化传统统、不同同道德观观念、不不同的民民族习惯惯、不同同的宗教教信仰,因因此决定定了各国国财产权权制度无无论在其其权利类类型还是是对其权权利形式式的方式式都存在在较大的的差异性性。这一一观点几几乎已经经成为学学界的共共识。jj财产权权制度存存在的伦伦理基
10、础础不但是是各国制制定财产产权制度度的重要要理论依依据,同同时也是是体现民民族性的的主要标标志。伦伦理一词词,按照照辞海海的解解释,是是处理人人们相互互关系应应遵循的的道理和和准则,现现在常作作为“道道德”的的同义词词使用。kk中国的的“伦理理”一词词来自于于音乐现现象,“凡凡音者,生生于人心心也;乐乐者,通通伦理也也。”在在西方,亚亚里士多多德把伦伦理学视视为管理理人自身身的政治治,卢梭梭在社社会契约约论将将伦理视视域从人人类个体体拓展到到整体的的意义,它它提出了了与个体体幸福相相对存在在的公共共福祉,把把普遍社社会也视视作具有有自身固固有品质质的道德德的生命命。现代代所理解解的伦理理包括的
11、的范围非非常广泛泛,“既既可以是是低层次次的、外外在的类类似于法法律属于于百姓姓日用而而不知的东西西”,“也也可以是是高层次次的、综综合了主主客观的的、类似似于家园园、体现现了人或或民族的的精神本本质的、可可以在其其中居留留的东西西。它连连接内外外,沟通通上下、甚甚至在凡凡俗和神神圣之间间建立其其通道。” 关于伦伦理、道道德与法法律三者者之间的的关系,可可以简单单地归结结如下:“道德德”是一一个民族族在其历历史发展展过程中中所孕出出来的倾倾向于个个性化的的、带有有个人特特点的价价值观和和行为规规范与行行为习惯惯;“伦伦理”是是一个民民族在自自己历史史过程中中根据道道德和法法律而综综合形成成的一
12、种种倾向于于社会化化的、人人人均需需普遍遵遵守的价价值规范范和行为为准则;“法律律”则是是一个民民族在自自己的历历史过程程中根据据自己的的生产、生生活、生生存特殊殊条件所所孕育出出来的社社会规则则规范。伦伦理道德德的功能能在于通通过评价价等方式式来指导导和纠正正人们的的行为和和活动,财财产权与与伦理的的关系可可以简单单概括为为以下几几个方面面:(一一)财产产权观念念起源于于人的伦伦理判断断。财产产和财产产权观念念不但是是一种单单纯的法法律确认认,而且且也是一一种伦理理判断,在在19世世纪以前前的自由由经济时时期,财财产权被被认为是是一个人人的自由由意志的的体现,是是他的自自由的外外在领域域。财
13、产产权本身身就包含含了人的的自由意意志。从从这个角角度看,财财产权与与人意志志自由密密切关联联。因此此在传统统民法中中,一直直有对酗酗酒人和和浪费人人的行为为能力的的特殊规规定,其其主要原原因就在在于,这这些人没没有自由由意志,他他们不会会理性地地核算,会会导致整整个社会会资源的的浪费。因因此,财财产权不不是实现现人格的的手段,在在某种程程度上,它它本身就就是人格格和理性性力量,就就是一种种人格权权。 边边沁将财财产定义义为对功功利的一一种渴望望,而“财财产不过过是渴望望的基础础”,由由于我们们与财产产保持的的关系,因因此我们们所渴望望的拥有有的财产产的总效效用最大大化的目目标便构构成我们们评
14、价财财产规则则的标准准。 黑黑格尔把把财产和和自由联联系起来来,把财财产视为为个人的的自我表表现,强强调人们们拥有财财产的目目的就是是为了通通过财产产将自然然转化成成对人之之存在的的表现,并并通过这这一转化化使自然然世界变变得完美美。 洛洛克在其其政府府论下篇篇中用用“生命命、自由由和财产产(esstattes)”来来界定财财产。他他质疑国国王的所所谓神圣圣权利,他他指出,财财产权是是先于政政府而存存在的人人的基本本权利 某种道道德的或或“自然然”的权权利。每每个人都都有权保保护自己己的财产产免受侵侵犯,也也都有义义务克制制自己不不去伤害害他人,除除非是行行使自卫卫之正当当权利。因因而,只只要
15、人人人都坚持持不侵犯犯他人的的基本原原则,人人人皆可可同样自自由地追追求他或或她的幸幸福。因因而,自自由依赖赖于对于于比较宽宽泛意义义上的财财产的道道德权利利,而正正义则依依赖于将将暴力之之使用不管管是个人人还是集集体 限制制在保护护生命、自自由和财财产的界界限之内内。正义义与结果果无关,而而仅涉及及规则:要实现现正义,就就必须平平等地适适用规则则,且不不能违犯犯我们拒拒绝干预预的基本本权利。 (二)私私人财产产权根源源于人的的伦理要要求。在在财产权权制度中中私人财财产权既既是整个个所有权权制度的的主要内内容,也也是财产产权制度度赖以存存在的基基础。私私人财产产权的出出现既是是社会经经济发展展
16、的需要要,也是是伦理观观念发生生作用的的结果。按按照权威威的解释释,由于于以下几几个方面面的原因因,人们们普遍关关心私有有财产权权:(11)人类类试图成成为自己己的主人人、并竭竭力满足足自身需需要的普普遍情感感。亚里里士多德德说,财财产私有有会使人人感到“人人生的快快乐”:“某一一事物被被认为是是你自己己的事物物,这在在感情上上就发生生巨大的的作用。人人人都爱爱自己,而而自爱出出于天赋赋,并不不是偶发发的冲击击。” (2 )私有有财产使使人产生生安全感感。“把把人和社社会连接接起来的的唯一纽纽带是天天然必然然性,是是需要和和私人利利益,是是对他们们财产和和利己主主义个人人的保护护。” (3 )
17、公有有财产权权主要与与政治权权力结合合,是人人们为了了公共安安全而“转转让”了了的权利利。并且且一旦公公有财产产权进入入市场,它它也同样样适用私私有财产产权的交交易规则则。古典典产权经经济学派派认为:“单纯纯的市场场交易必必须以产产权的私私人所有有为基础础,因为为对具有有私人物物品属性性的自愿愿来说,产产权的私私人所有有是使市市场交易易费用降降到最低低的惟一一制度。” 洛克认认为,在在“自然然状态”下下,人们们就享有有普遍的的天赋权权利,包包括生命命权、自自然权和和财产权权。这些些权利是是与生俱俱来的,任任何人都都不能侵侵犯,“自自然状态态有一种种为人人人所应遵遵守的自自然法对对它起着着支配作
18、作用;而而理性,也也就是自自然法,教教导着有有意遵从从理性的的全人类类:人们们既然都都是平等等和独立立的,任任何人都都不得分分割他人人的生命命、健康康、自由由和财产产。” 因此尊尊重所有有权就是是尊重人人的理性性和尊重重人本身身。(44)私有有财产是是个人得得到满足足的需要要。黑格格尔承认认财产权权不仅仅仅是为了了满足人人的生理理需求了了,它还还是个人人自我确确证自己己的理性性和能力力的来源源之一,认认为人唯唯有在所所有权中中才是作作为理性性而存在在的。 (三)所所有权制制度是伦伦理观念念的集中中体现。按照大陆法的观念,所有权是各种物权中最完整、最重要的一种,在罗马法上被称作“对物的最一般的主
19、宰”。 所有权的产生是一个漫长、渐进的过程。在人类的早期,由于人类需要以群体力量对抗那种自发的、为人类所困惑的自然力量,从而弥补个体力量的不足并维持人类的生存,于是人类便按血缘关系建立起最初的共同体。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通过对财产早期史的研究发现,团体共同所有权是古代正常状态的所有权,“没有人能违背其意志而被保留在共同所有制中”,“如果把我们的注意力仅限于个人所有的所有权,则就先天地极少可能对早期的财产史获得任何线索”。 摩尔根考察了史前各文化阶段,提出了私有财产的增长是以血缘为基础的社会向以地域为基础的社会发生了转化的论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摩尔根指出:“财产的观念在人类心灵中是慢慢形成的,它
20、在漫长的岁月中一直处于初萌的薄弱状态。它萌芽于蒙昧阶段,并需要这个阶段和继起的野蛮阶段的一切经验来助长它,使人的头脑有所准备,以便于接受这种观念的操纵。对财产的欲望超乎其它一切欲望之上,这就是文明伊始的标志。” 这种对财产追求的欲望构成推动社会进步的主要动力。“人们以财产代表积累的生活资料而对它产生占有的欲望,这在蒙昧社会是完全没有的事,但由无到有,到今天则已成为支配文明种族心灵的主要欲望。” 恩格斯在借鉴摩尔根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论证了私有制和国家的产生,在其经典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以欧洲的经验为根据分析了三种典型的国家产生形式,即雅典的、罗马的和德意志国家的产生形式。而无论
21、是哪种方式产生的国家进而产生的国家所有权,都是人性恶的缩影和反映,德意志方式产生的国有财产,则是人性恶极端的表现。由此可见,所有权的产生与人性恶有极为深刻的渊源关系。正是由于人的本性陷在恶里,这才导致了人们在社会中的对抗,而正是这种对抗唤醒了人的全部力量,实现了人类历史由野蛮到文明的发展。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所有权的产生是人们无可奈何的选择,源于人性恶,也是为了遏制人性恶,因为生存是人的第一本能。为了公众生存,必须有超强制的公共权力把人的行为控制在规则许可范围内。对取得财产、使用财产的规则便演变成为所有权制度。 所有权是产生其他各种物权的前提,因而常常被称作其他物权的“母权”。所有权的这种性质,
22、决定了所有权人在与他人的关系中具有最高度的意志自主性,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民事主体都处于完全消极的地位;他们既不能对所有权的标的物实施任何积极行为,也不能对所有权人的权利行使加以任何干涉。这种现象,在近代民法上被称作“绝对权”。绝对权的概念代表了近代民法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价值观。这种价值取向使私人财产和个人意志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尊重,从而极大地调动了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促成了近代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但是,自19世纪中叶以来,绝对权的概念受到了批评。由于社会利益和社会公平日益受到重视,出现了所谓“所有权社会化”的改良运动,即承认存在着为社会利益而限制所有权的必要。对于这种限制的内容和必要性,迈克
23、尔D贝勒斯在分析普通法中财产权所应有的限度时,指出了两种限制:第一,私人利益;第二,公共利益。其中私益限制原则为:“为私益目的这地役及拘束约款应被解释为仅包括为其目的所必须之事项,且仅在财产的合理使用所必需场合方应被默示或认作为与土地相附着。”公益限制原则为:“只要有另外的选择可以合理地获致,那么,为维护或促进包括和谐的气氛在内的公益目的而进行的合理限制就是可以接受的。” 对所有权规定最为绝对的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到了德国民法典虽然也主张所有权的绝对性,但对所有权权能的行使比法国民法典规定了更多的限制,其第226条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专以加害他人为目的”,开了“禁止权利滥用”立法的先河
24、。不仅如此,德国民法还确立了“所有权的合宪性解释”和“所有权的社会义务”两项原则。此外,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还创立了个人特殊牺牲理论、情势限制性理论,限制所有权人权能的行使。 另外民法还通过设计一些制度如善意取得制度和理论如公信力理论,对所有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善意取得和公信力原则的设立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维护社会整体交易的安全。其中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主张其他权利的法律前提和道德上的立足点。但任何对所有权的限制都不能以损害所有人的利益为代价,这应当是民事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共利益应当为私人利益服务,而不能借口保护公共利益肆意践踏个人利益
25、。“公共利益永远是:每一个人永恒不变地保有民法所给与的财产。” 由此可见,伦理学不但为财产权制度的存在找到了神圣的渊源和依据,而且其本身就是人类理性思维的结果。三、财产权存在的哲学基础如果说伦理基础提供的主要是财产权制度的民族性,那么哲学基础提供的则是财产权制度存在的目的性和合法性、财产权制度设计的合理性等问题。解决的是“财产权为什么应当受到保护”及什么样的财产和财产权应当受到保护的问题。“哲学”一词,源自古希腊“philosophia”,其原意为“爱智”,或作为一种爱智之学。中国上古时代的历史文献尚书皋陶谟记载大禹说过的话:“知人则哲,能官人,安民则惠,黎民怀之。”在西方思想史中,自古以来它
26、就有多项的指谓,如:追求神的智能,以便去似神(毕达哥拉斯);追求自知之明,以达到知行合一的境界(苏格拉底);追求真实,永恒的知识(柏拉图);追求自然,人与神之究极真象的知识(亚里斯多德);追求道德的知识(斯多亚学派);合理的追求人生的幸福(伊比鸠鲁学派);直觉以及密契的经验与知识(新柏拉图学派);追求基督教义的实质真相(中世纪哲学);追求理性的认识万有(笛卡儿);追求自然与道德体系的认识(康德);是科学的科学,艺术的艺术与宗教的宗教(黑格尔)等。尽管东西方人对于“哲学”各有不同的见解与诠释,但当代学者普遍认为,哲学作为思想是关于思想的思想,是对于人生的有系统的反思的思想。他们同时指出:哲学是求
27、根本的学问,“为万世开太平”,是中外哲学家的普遍抱负。由于哲学是一门内涵宽泛的学科,因此当它为了解决某个普遍意义的哲学问题时,就会与具体学科结合并相互作用,在这样的结合中,我们不能以简单的判断分出地位和关系的主次。哲学与法律交融所诞生的法哲学即是如此。英国哲学百科全书说“法哲学是关于法律的普遍本质的思考”。 美国著名法哲学家波拉克也认为:“法哲学就是从哲学角度研究法在指导人们正确生活方面的作用。” 法哲学的使命是探寻符合人性本质的“人的法的生存方式与生活方式”的真善美的统一,它要从法的角度对人的生存与生活现实予以客观准确的哲学理解,以求得实在的真;要对“人的法的生存与生活方式”的现实意义与理想
28、的道德价值进行分析设定,以导向伦理的善。因此,法哲学所研究的不仅仅是法律,而且是人,是从哲学的角度对人的现实的与理想的法的生存与生活方式的形上关切。法哲学研究的目的在于,从真善美的统一来寻求对人的行为予以法律规制的有效途径,为法律制度设计与法律模式选择提供充分的理由和根据。(一)权利和自由对财产权合理性的哲学支持。美国法学家庞德(RPOUND)说:“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近代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1、财产权是人类天赋的自然结晶。财产权是人的自然权利的论断最初是在基督教化的罗马帝国的早期提出的。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是资产阶级自由主义
29、著名代表。他将自然权利学说系统化和理论化,并运用于财产权理论之中,成为财产自然权利理论的经典代表。在政府论中,洛克设计了这样的自然状态:早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之前,自然法统治一切,人们享有普遍的天赋权利,即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任何人都不能侵犯。“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而“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相应地,“政治社会本身如果不具有保护所有物的权力,从而可以处罚这个社会中的一切人的
30、犯罪行为,就不成其为政治社会,也就不能继续存在。” 在论证财产权的正当性的同时,洛克指出人以“劳动”为中介物获得了个人的财产权。在自然状态下,人只拥有一种财产,那就是自己的身体,任何人都对自己的身体拥有绝对的所有权,身体是自然状态下惟一不应有疑义的财产。人通过自己的双手、身体,以劳动的方式作用于原初物,从而改造了原初物,改变了其原有的价值形态。由于加入了劳动,加入了新的价值,被作用物就脱离了其原初的共有状态,成为一种特定物,排斥了其上的共有权利。因为人拥有自己的身体和体现自己身体价值的劳动,所以人对其劳动的结果享有财产权也是正当的,是符合理性的。有学者将洛克的财产权理论的主要贡献归纳为三个方面
31、:其一,天赋权利的学说倡导一种权利本位,成为财产个人主义、所有权绝对思想的基石;其二,劳动价值学说为财产权找到了合法性基础,并确立了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其三,扩张了人格权(创造物是自己人格的扩张),使财产权具有了人权基础。 2、财产权是人类自由意志的集中体现。另一位对现代财产和财产权观念产生深远影响的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黑格尔认为,私有财产“不是国家乃至社会创造的”,而是“与人格不可分离的条件”。他在权利哲学中,认为财产在本质上是作用于客体的个人意志的产物,基本的例子是第一个占有者占有先前不属于自己的事物的行为,其推论在于转让的权利和通过契约获得的权利,这些权利的效力来自两个意志的作用。换句话
32、说,黑格尔的思路在于从人的自由的角度提出财产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第一,是确定自由意志的存在。自由意志是绝对,人就是自由意志的体现(或定在),但这种意义上的人只具有主观纯粹性,为了扬弃这种主观纯粹性,人们就必须把自己的意志体现于外在的物,这也就是私有财产权。在黑格尔的眼里,财产似乎仅是自由意志的一种工具而已。“人为了作为理念而存在,必须给它的自由一外部的领域,因为人在这种最初还是完全抽象的规定中是绝对无限的意志,所以这个有别于意志的东西,即可以构成它的自由的领域的那个东西,也同样被规定为与意志直接不同而可以与它分离的东西。” 第二,在确定自由意志的基础上,黑格尔论证,人通过对物的占有而体现了自由
33、意志的外化和实现,就构成了所有权。“所有权所以合理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主观纯粹性。人惟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 黑格尔不同意仅仅将对物的占有视为满足个人的需要手段。他认为,占有物,拥有财产,其本质在于实现了主体的自由。在这之后,黑格尔详细地说明了财产所有权的规则。这些规则包括三个环节。其一,关于对财产的“占有”或所有权。在这里,他似乎将财产的“私有”或所有权与通过占有它而代表其意志的自治单位放在同一层面上。其二,关于所有权的转移,这是通过契约双方的共同意志来实现的。其三,关于财产权的排他性,也就是当“自在自为地存在的”自由意志与他人的“特殊意志”相殊异而对立时的情况,这就
34、是不法与犯罪的问题。黑格尔的财产理论是其整个哲学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提供了理论论证。(二)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制约基于哲学的财产权相对性。洛克有关财产起源和义务的哲学观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但也有不同的意见存在,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卢梭的观点。他认为个人对世界资源的占有是公民社会及罪恶的起源,在卢梭看来,一切的罪恶最终都来源于个人占有的财产的非自然的不平等。相应地,法律制度以及公民社会的出现都不过是使占有者的状况得以确定和保护的手段。在对待财产权的态度上,卢梭指出不论是洛克的“天赋权利”、“先占说”还是“劳动所得说”,都只是对事实状态的描述,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权利来源的理论问
35、题。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提出了以社会契约为基础、以社会公意为依据的新的财产观,并阐述了自己在社会契约基础上的财产观,“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也就是说,只有以能够达成社会契约的公共意志的基础上,才能将属于事实状态的“占有”合理的转化为“权利”。卢梭认为,使财产权得以成立的根据是“公意”,即组成为政治共同体的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在人类形成社会契约,进入国家状态之前,人们只有对物的占有他称这种状态为“最先占有权”。正是由于公意的存在,才使原有的占有事实具有了
36、一种新的意义:这种占有被社会认可,从而具有了正当性,所以能称之成为权利。由此可见,卢梭的财产理论源起于“社会契约”,目的在于创造“共同利益”,获得“公共幸福”。但这绝不是无视个人对财产的拥有,而是在财产权合理来源之同时产生一定的限制,用卢梭的话说就是“需要有约定和法律把权利义务结合在一起,并使正义能符合于它的目的”。 卢梭倡导的正义平等应理解为财产者地位的平等、财产权保护的平等,而这种限制也是在最狭隘的界限之内的限制。包括上述哲学学说在内,近现代关于财产权的主要学说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财产权利的合法性基础,或源于自然理性,或体现人的意志,或实现正义,或协调社会利益,或追求效益最大化,这些都为我们
37、理解财产权的权源、功能和意义提供了思想基础,并对我们制定财产(权)的范围、种类和运行规则等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这些学说的演变也表明,财产及其财产观念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的,这种变化的原因是由哲学所提供的财产权存在的目的性所决定的。四、财产权存在的经济基础对于法律为什么与经济结合,或是说为什么会以经济学为基础分析法律的存在与发展的价值和依据,弗里德曼是这样解释的:“至少有三个理由来说明,首先,虽然经济效率简言之,使人类的幸福总量最大化,既然这个目标几乎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重要的,所以就有必要考虑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好规则;其次,有证据表明我们生活中的大部分法律制度能被解释成为产生有效率结果的工
38、具。如果真是这样,经济学的方法可以为法律以其现在的形式存在提供一个正确的描述,因此它提供了一条理解法律的途径;最后一个原因是,找出什么样的规则会导致更有效率或更无效率的结果是经济学家所知道的事情之一当你有一只锤子的时候,其他所有的东西看起来都像是钉子。” 法律是一种外在制度,从经济学意义上说,其存在的重要原因是降低人们的沟通和协调的成本,降低人类的机会主义行为,提高人类预期的确定性。弗里德曼式的思路决不是唯一的,自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诞生以来,以经济学原理分析法律相关制度的方式已经汇聚而成国际性的法律经济学运动,进而扩展至全球不同国家和领域,展现出对法治实践的独特分析思路及广阔前景。当法学陷
39、入严重困惑和纷争的时候,法律经济学的开阔者勇敢的肩负起了改进方法、扩展领域的重任将经济学这一在现代社会被更适当地看作方法论的学科理论和工具用于解决法律问题,以促进社会的效率、公平和有序,因而它具有突出的实用性和鲜明的时代特色。(一)效益是财产权存在的核心。效益原则是经济分析法学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则,是经济分析法学论证的核心问题。它“既是经济分析法学们把经济理论用于具体分析、研究和解决法律问题是抽象出来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他们对法律的最基本看法。” 经济学的目的在与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效益,法律在其中的作用体现在“法本身的规范、程序和制度极大的注重于促进经济效益。” 具体来说,尽管市场经济是配
40、置资源的最佳方式,但毫无疑问的,它离不开外部因素提供完备的条件。现实的市场中由于交易成本和其他因素的存在导致市场运行的缺陷,从而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法律在面对这种情况不应无所作为,它必须在明确保护市场正常运行和尽量减少甚至消除交易成本方面发挥作用,努力使市场回复高效率运行状态。对法律来说,来自于经济学的效率概念是一个重要的价值内容,它体现了法律实际运作的结果合乎目的的有效部分。所以我们将财产及财产权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正是这一作用的体现,换句话说,财产权存在的经济学基础正在于此。长期以来,法律的公平、正义与效益、效率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困扰法律界的难题。传统法理认为公平与正义是法律的基本原
41、则,是法律的价值目标,但是就法律的价值取向而言,我们不能轻视法律的效益性。一般认为,法律效益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法律投资与法律实际作用于社会所取得的社会效能之间的比例;二是指法律实际作用于社会所取得的社会效能与立法所确定的预期目标的差别。 不难看出,所谓法律效益应该具备这样两对矛盾对立因素:一是预期和结果,二是法律和社会,正义在这之间是准绳和纽带。公平指的是最大化缩小个体之间的差距,而效益的原则在于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回报,当外力“或多或少地侵害了个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的自由,或减少了这种努力的安全,从而影响了社会财富的创造与增加” 时,就出现了正义与效益的冲突。但是应该说公正与效益是一对
42、矛盾统一体,肯定一个而否定另一个,都是对法律价值的扭曲。“正义”是一种价值判断,而“效益”则赋予价值判断以正当性。(二)交易是体现财产权存在价值的主要方式。交易既是财产的获得和处置的方式,也是财产价值实现的主要方式。这一命题是基于这样两个事实:即财产本质上的稀缺性和权利人追求财产最大价值实现的内在冲动性。财产的稀缺是不争的客观事实,在任何社会都盖莫能外,只是表现的方式和稀缺的程度不同而已。然而经济个体在选择某项经济行为时,又总希望以少取多、以小博大,这就是人们眼中的利益最大化。当人们试图拥有和控制财产、求取财产最大利益的渴望与财产稀缺事实产生冲突时,只有交换才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最佳方式:一方面,
43、交易实现了对财产稀缺的弥补;与此同时,财产权所蕴含的利益在这一过程中实现了“升华”,这是由交易的内在品格决定的。所以从财产的稀缺角度看,交易是准许人们在分配稀缺资源时进行合作,目的就在于兑现尽可能多的财产价值。经济学的谈判理论表明,自愿交换的利益基础在于,交换的参与双方都有可能通过交换来增加各自的利益,或者说,交换将带来一种“合作剩余”。交易的实质并非物品本身而是财产权的交换,财产权也只有在交易中才能产生效益。交易双方均想通过交易使自己获得最大满足,法律经济学在研究这一现象时,曾提出了两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一个是“规范的霍布斯定理”,即“建立法律以使私人协议失败造成的损害达到最小” ;另一个原则
44、被命题为“规范的科斯定理”,即“建立法律以消除私人协议的障碍”。 这两个财产法原则从不同的角度深刻揭示了建立所有权的目的在于有助于私人的谈判,维护交易的顺畅进行,从而促进资源配置的改善。由此可以说,财产权不是来自于稀缺,稀缺只是其产生的原因。同样的,财产权也不是来自交易,交易是赋予财产权生命的方式;然而,从交易的动态过程来看,财产权既是交易的前提,也是交易的结果,简而言之,财产权的建立和处置都离不开交易。这应该就是交易关乎于财产权的意义所在了。(三)财产权实现的经济分析。不但财产权制度的设计体现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带有很强的时代烙印。而且财产权制度的实现本身就是一个经济实现过程。1对财产权界
45、定的经济分析。以经济学的眼光观察财产权,首先面对的应该是确认财产权。只有明确界定财产的所有权,才能物尽其用并最终使资源配置实现最优。另一方面,财产权的界定不仅使财产交易的费用有可能降到最低,而且还能够对社会主体 产生激励作用。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物的排他性与物的使用效率程度成正比关系,财产权的排他性不仅意味着权利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使用其物,更重要的是他能够排他地享有对物的利用所产生的收益。 稀缺性是经济学上的一个重要的概念。财产权的核心因素是稀缺性,或者是“冲突性使用的可能性”,资源稀缺意味着没有法律的明确界定和保护,人们就资源的使用可能产生社会冲突。 在财产权的经济学理论中,稳定清晰的财产权是经
46、济增长的必要基础,而资源有效使用的前提在于财产权利本身的排他性,即财产权的界定能使财产增加效益。可见,财产权的有效界定,是关于财产及财产权一切问题的源泉;反过来说,如果没有这一过程,则所有经济运行失去了正当性。以经济学观点得出的这个结论,通过价值目标的介入满足了人性要求,与伦理道德、哲学理论对此的分析可谓是殊途同归。法律只有界定财产权、保护财产权,使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才能帮助人们形成对财产的安全感,并对财产的价值和收益及行使财产权所获得的利益形成合理的期待,从而鼓励人们积极创造财产和享有财产。2、财产权处置的经济分析。法律的实现过程同时也是经济的实现过程,法律所采取的一系列方法,不仅在于
47、保障财产权,而且在于维护交易的安全。马克思认为,商业交换本质上是不同于商业所有者的劳动交换,在商品交换之前,商品所有者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仔细分析,财产的处置与财产权的界定是遵循这样一条逻辑思路的:财产及财产权的界定赋予了财产权的排他性,财产权的排他性进而决定了它的可转让性,即权利边界明确的财产权可根据市场价格自由交换,使交易成本最低。可转让性是财产权通过市场和有效竞争进行资源配置。财产权界定的主要目的就在于保证财产的可转让性。从经济学角度讲,市场竞争机制表现为价格竞争机制,价格作为交易实现的经济条件,充分地反映了市场竞争秩序,通
48、过价格在利益上的刺激,价格信号引导交易主体的行为逐渐与社会变化的供求矛盾相适应,这便是市场价格机制配置资源的基本功能方式。财产在市场中流转是实现财产价值和价值增值的过程,同时也是实现财产有效分配的重要途径。由此可见财产权交易的实质是人们利用资源的权利的交换,财产权也只有在交易中才能产生效益,效益是用最少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利用经济资源。 这样一来,财产趋向竞争市场上出价最高者,即最高使用效率者。财产权的私人所有使财产交易的费用有可能降到最低。从整体上要求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并不排斥对全力进行适当限制的法律规则。如果财产标的或转让程序违法,财产的可转让性就受到一定程度的否定。
49、比如黄金、文物、毒品及枪支等禁止在个人之间随意转让。这可以看作是从公益角度的特殊限制,不构成对财产权可转让性的否定。3财产权救济的经济分析。对财产权的限制,意味着财产权人在法定范围内有权依自己的意志行使所有权,但财产权人在行使财产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同时必须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财产权,不得滥用财产权致他人损害。对于“如何保护财产及赔偿对产权的侵犯”这个问题,法律经济学主要是根据经济学的外部性概念来加以分析的。“外部性”是一个典型的经济学上的概念,是指一个人或一些人没有全部承担因他们的行为而引起的成本,亦或是行为人以外的人承担了他们行为的成本。也有学者指出,“外部性”表示个人追求私人利益对于他人的效用或者福利有外溢性影响。具体是指“它所涉及的成本(或利益)并不在市场价格中得到反映” ,是一种经济行为,不通过影响价格而直接影响他人的经济环境和经济利益。通过对“外部性”问题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