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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为规范建建设工程程规划管管理工作作,实现现建设工工程规划划管理的的标准化化和法制制化,保障障城乡规规划实施施,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城城乡规划划法等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在本市行行政区域域内进行行建设工工程的规规划设计计和管理理,应当当遵守本本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涉及建设、消消防、人人防、绿绿化、亮亮化、抗抗震、防防雷、环环保、环环境卫生生、节能能、交通通、水务务、燃气气、风景景名胜、文文物保护护、信息息网络、国国家安全全等方面面的,还还应符合合
2、国家有有关技术术规范。第三条 本本规定由由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负责组组织实施施。土地、建设设、交通通运输、公公安交管管、消防防、民防防、园林林、城管管、水务务等部门门按照各各自职责责做好相相关工作作。第四条 建建设工程程规划管管理应当当以建设国家家中心城城市为目目标,保保持武汉汉历史文文化名城城风貌和“江、湖、山、城”的自然生生态格局局,体现现低碳环环保、资资源节约约、环境境友好、综综合防灾灾的总体体要求,充充分发挥挥城乡规划划引领城城乡建设设、改善善生态环环境、保保障公众众利益的的作用,创创造特色色鲜明的的城市空空间形态态,改善善人居环环境,实实现经济济社会健健康可持持续发展展。第二章
3、建设用用地第五条 建设用用地使用用和建设设项目选选址,应应当以控控制性详详细规划划为依据据,并遵遵循土地地使用兼兼容性的的原则。建建设用地地使用性性质应当当根据控控制性详详细规划划和建设设用地兼兼容性规规定确定定。第六条 建设用用地使用用和建设设项目的的选址应应当符合合集约利利用、整整体实施施的原则则,除公公益性设设施和市市政基础础设施外外,建设设项目的的用地规规模应满满足最小小开发单单元的要要求。其其中,居居住项目目应不小小于1000000平方米米,商业业、服务务业等公公共设施施项目应应不小于于80000平方方米,但但具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建设项项目除外外:(一)街区区内邻近近土地已已经开
4、发发建设完完成,规规划期内内不具备备扩大建建设可能能性的;(二)街区区内邻近近用地为为市政公公用、公公益设施施等,且且实施特特殊功能能控制不不宜扩大大、合并并实施的的;(三)中心心城区零零星合法法建筑被被鉴定为为D级危危险房屋屋,未压压占规划划“五线”(即红红线、黄黄线、蓝蓝线、绿绿线、紫紫线),且且所在地地区政府府出具不不具备纳纳入征收收范围条条件说明明的;(四)按照照批准的的总平面面规划或或者修建建性详细细规划,进进行分期期实施的的;(五)经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认定定确需进进行建设设的。第七条 用地建建设强度度指标应应当依据据控制性性详细规规划和武武汉市用用地建设设强度管管理的有有关规定
5、定,结合合城市设设计和专专项规划划要求,经经技术论论证后确确定。武汉市用地地建设强强度管理理规定由由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结结合我市市实际情情况制定定。第八条 建设项项目选址址应当符符合城市市总体规规划、控控制性详详细规划划、专项项规划、单单位总平平面规划划及有关关规划要要求,优优先选址址在现状状交通和和基础设设施条件件较好的的区域。特特殊地段段的建设设项目选选址还应应当符合合下列要要求:(一)在历历史文化化风貌街街区范围围内,应应以旧城城更新、整整治为主主,不得得破坏原原有历史史文化风风貌和空空间格局局,在建建设控制制地带内内进行建建设的,建建筑高度度、体量量、色彩彩和建筑筑风格等等应当与与历
6、史文文化风貌貌相协调调;(二)在湖湖边、山山边、江江边等“三边”地区,应应当注重重保护自自然山水水风貌、塑塑造特色色城市景景观,临临“三边”地区新新建建筑筑物的建建筑高度度、建筑筑面宽、后后退绿(蓝蓝)线距距离等方方面应满满足本市市有关规规定;(三)在规规划确定定的基本本生态控控制线范范围内进进行建设设的,应应当符合合基本生生态控制制线管理理的有关关规定。 第九条 建设用用地规划划条件一一般应当当明确用用地性质质、用地地面积、建建筑密度度、容积积率、建建筑面积积、建筑筑高度、绿绿地率、停停车配建建、公共共服务设设施和市市政基础础设施配配建、建建筑退让让、规划划控制绿绿化带、公公共通道道以及控控
7、制性详详细规划划确定的的其他要要求等内内容。居住项目的的规划条条件除明明确前款款规定的的内容外外,还应应当按照照有关规规定明确确建筑户户型比例例、保障障性住房房配建等等建设要要求。第十条 地下空空间开发发利用应应当贯彻彻统一规规划、平平战结合合、综合合开发、合合理利用用、市政政和公共共服务设设施优先先的原则则,并符符合地下下空间专专项规划划的要求求。涉及地下空空间开发发利用的的,地下下空间建建设用地地应当明明确地下下空间主主导功能能、建设设范围、建建筑规模模、竖向向分层等等控制性性要求,并并对建设设起止深深度、出出入口设设置、连连通方式式等提出出建议性性要求。第十一条 建设设项目应应当遵循循统
8、一规规划建设设的原则则,确因因先期建建设还建建房或者者实现城城市建设设计划目目标等需需要分期期实施的的,在符符合下列列要求的的情况下下,统一一规划后后可分期期实施建建设:(一)各期期用地均均独立成成宗、具具备可开开发建设设的条件件;(二)优先先建设学学校、幼幼儿园、养养老服务务、社区区工作服服务用房房、商业业服务用用房、物物业服务务用房等等公共服服务配套套设施和和市政基基础设施施;(三)各期期用地的的容积率率、建筑筑密度等等指标符符合国家家、省、市市相关规规定。第十二条 同一一建设单单位取得得相邻的的两块或或多块用用地,在在符合下下列要求求的情况况下,可可统一规规划建设设:(一)各地地块规划划
9、用地性性质满足足用地兼兼容性的的要求;(二)总建建设规模模不突破破各地块块原批准准建设规规模之和和;(三)若各各地块规规划用地地性质或或控制要要求不同同,并宗宗后各功功能建筑筑面积的的比例应应不变,并并应符合合相关规规划控制制要求。不同建设单单位的相相邻地块块,在各各土地权权属单位位协商一一致的情情况下统统一规划划建设的的,应保保证各地地块指标标不发生生变化。第三章 建筑规规划设计计第十三条 临临城市快快速路、主主干路以以及临江江、临湖湖、临山山地区建建筑物的的建筑界界面应当当协调有有序,主主要生态态景观廊廊道应保保证视线线通透。第十四条 集中中建设区区域内,规规划建筑筑布局应应当遵循循高低错
10、错落、丰丰富变化化的空间间群体关关系。临城市主干干道沿线线,或位位于中央央商务区区内的住住宅建筑筑,其建建筑外立立面应当当进行公公建化设设计,不不得设置置开敞式式阳台。第十五条 建筑筑物的面面宽应当当符合下下列要求求:(一)居住住建筑的的建筑高高度在220米及及以下的的,其最最大连续续展开面面宽不得得大于880米;(二)居住住建筑的的建筑高高度在220米以以上的,其其最大连连续展开开面宽不不得大于于70米米;(三)临城城市主干干路一线线的,建建筑高度度在200米及以以上的建建筑物最最大连续续展开面面宽之和和,不得得大于其其规划用用地临路路一侧宽宽度的660;(四)临江江一线的的,建筑筑高度在在
11、20米米及以上上的建筑筑物最大大连续展展开面宽宽之和,不不得大于于其规划划用地临临江一侧侧宽度的的50;(五)临湖湖、临山山地区一一线的,建建筑物的的最大连连续展开开面宽之之和不得得大于其其规划用用地临湖湖、临山山一侧宽宽度的550。位于城市重重要景观观控制区区或者具具有标志志性意义义,影响响城市生生态景观观的对建建筑面宽宽有特殊殊要求的的建筑工工程(纪纪念性建建筑、大大型商业业综合体体等),应应当通过过城市设设计论证证确定建建筑体量量及建筑筑面宽。第十六条 临湖湖规划用用地内新新建建筑筑物的建建筑高度度不得大大于该建建筑物至至湖泊绿绿线的距距离。文物保护区区、历史史文化风风貌街区区、机场场、
12、气象象台、广广播电台台、电视视台以及及其他无无线电通通讯(含含微波通通讯)设设施控制制区范围围内,新新建建筑筑物的建建筑高度度应当符符合专项项规划对对高度限限制的规规定。按照前两款款规定执执行确有有困难的的,应当通通过城市市设计论论证确定定建筑高高度。第十七条 联排排式住宅宅设计应应当符合合下列要要求:(一)不得得在底层层设置院院落;(二)不得得设置住住户独立立使用的的地下室室;(三)相邻邻套型至至少共用用一处山山墙且共共用部分分标高贯贯穿室内内正负零零至屋顶顶部分。第十八条 办公公建筑设设计应当当符合下下列要求求:(一)办公公建筑应应当按层层集中设设置公共共卫生间间,不得得设置飘飘窗;(二)
13、办公公建筑内内设置单单元式办办公空间间的,其其建筑面面积总和和不得大大于办公公总建筑筑面积的的50%。第十九条 办公公、酒店店建筑的的阳台按按水平投投影计算算的建筑筑面积,应应当计入入容积率率;属于于下列情情形的,不不计入容容积率:(一)按国国家规范范要求设设置的设设备层、结结构转换换层、避避难层的的建筑面面积;(二)作为为公共通通道、休休闲廊等等功能使使用的架架空层按按水平投投影计算算的建筑筑面积;(三)具有有相应资资质的审审图机构构出具证证明文件件且在后后期使用用中不能能将其转转换为功功能空间间的结构构连系梁梁、连系系板的建建筑面积积。第二十条 建筑筑色彩应应当符合合下列要要求:(一)除消
14、消防站、派派出所、邮邮政局等等国家规规定有统统一标识识色彩的的建筑物物外,位位于城市市主干道道、城市市广场及及城市公公园绿地地周边等等城市景景观节点点区域内内建筑色色彩的色色相不得得选择深深灰色和和红、黑黑、绿、蓝蓝、橙、黄黄等大面面积高彩彩度的原原色;(二)相邻邻的同类类性质建建筑物的的建筑色色彩应选选择同一一色系,同同一建筑筑物的主主要色彩彩组合一一般不得得超过33种,塔塔楼与裙裙房之间间的色彩彩应协调调有致;(三)位于于临江、临临湖、临临山体地地区等景景观控制制区域建建筑物的的建筑色色彩应当当与周边边自然环环境相协协调,临临江、临临湖地区区建筑色色彩宜选选用淡雅雅明朗的的色系,临临山体地
15、地区的建建筑屋顶顶色彩应应当考虑虑城市俯俯瞰效果果。第二十一条条 新新建建筑筑物应当当结合建建筑的整整体效果果,其外外立面设设置的空空调机位位、落水水管、管管线等设设施应当当隐蔽设设计,并并处理好好建筑屋屋顶所需需的水、电电、气、暖暖通等设设备专业业设计,且且满足消消防登高高扑救操操作要求求。第二十二条条 临城城市规划划道路的的建筑物物,其后后退城市市规划道道路红线线范围用用地、建建筑体量量关系、材材质运用用、色彩彩选取、屋屋顶形式式等规划划设计应应当符合合武汉市市城市设设计编制制与管理理技术要要素库的的要求。武汉市城市市设计编编制与管管理技术术要素库库由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制定定。第二十
16、三条条 临临城市规规划道路路布局的的商业设设施,应应当符合合武汉市市商业设设施布局局规划的的要求。武汉市商业业设施布布局规划划由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制定定。第二十四条条 城城市规划划道路沿沿线规划划控制的的绿化带带内除确确需设置置的市政政公用设设施外,不不得设置置停车位位及建(构构)筑物物,并应应满足城城市排水水防涝的的要求。城市规划道道路、城城市绿道道及城市市公园沿沿线设置置围墙的的,应当当采用通通透、半半通透或或绿篱等等形式。第二十五条条 城城市规划划道路两两侧建筑筑物之间间或地下下车库之之间因通通行需要要设置跨跨越城市市道路空空中廊道道或地下下车行连连通道的的,应当当符合下下列要求求
17、:(一)空中中廊道的的净宽度度不得大大于6米米,廊道道下净空空高度不不得小于于5.55米,穿穿越宽度度小于220米的的城市支支路的廊廊道下净净空高度度可不少少于4.5米;(二)空中中廊道需需设置墩墩柱的,墩墩柱基础础应当结结合道路路横断面面形式、地地下管线线及轨道道交通线线路等控控制要求求予以合合理布置置;(三)设置置空中廊廊道,应应当进行行专项城城市景观观设计论论证;(四)地下下车行连连通道应应当符合合地下管管线、轨轨道交通通线路等等控制要要求;(五)空中中廊道与与地下车车行连通通道内不不得设置置商业设设施。第四章 建筑间间距第二十六条条 建筑筑间距应应当综合合考虑城城市空间间景观、日日照、
18、消消防、采采光、通通风、视视觉卫生生、节能能等要求求,并按按照下列列规定计计算:(一)建筑筑间距按按两栋建建筑物外外墙外边边缘线之之间的水水平距离离计算;(二)建筑筑物南北北向平行行布置的的,建筑筑间距以以南侧建建筑物的的建筑高高度为标标准计算算;东西西向平行行布置的的,建筑筑间距以以较高建建筑物的的建筑高高度为标标准计算算;两栋栋建筑物物平行布布置且与与正南北北向夹角角大于660度的的,以较较高建筑筑物的建建筑高度度为标准准计算;(三)建筑筑物纵墙墙面外挑挑阳台、梯梯平台、走走廊及凸凸出辅助助设施部部分的累累加长度度为纵墙墙面长度度二分之之一及以以上的,其其间距以以最大外外凸部分分的垂直直投
19、影线线计算;建筑物物山墙面面有居室室门窗、阳阳台的,按按建筑物物纵墙面面计算建建筑间距距;(四)单栋栋建筑物物内包含含混合业业态的建建筑间距距应当分分别按照照不同业业态相对对应的标标准计算算。第二十七条条 居住建建筑南北北向平行行布置的的,建筑筑间距应应当符合合下列要要求:(一)建筑筑高度220米及以下下的条式式建筑的的间距为为(附图图4-11):1纵墙面面之间的的间距不不少于南南侧建筑筑物建筑筑高度的的1.22倍;2山墙面面之间的的间距不不少于110米;3. 纵墙墙面与山山墙面的的间距不不少于114米。(二)建筑筑高度220米以上的的条式建建筑的间间距为(附附图4-2):1. 纵墙墙面之间间
20、的间距距,200米及以下下部分不不少于南南侧建筑筑物建筑筑高度的的1.22倍,200米以上部部分按不不少于所所增加建建筑高度度的0.4倍进进行递加加计算,超过55米的,可按照55米确定;2. 山墙墙面之间间的间距距不少于于20米;3. 纵墙墙面与山山墙面之之间的间间距,南南北向不不少于224米,东西西向不少少于200米。(三)建筑筑高度220米以上的的条式建建筑与建建筑高度度20米及以下下条式建建筑的间间距为(附附图4-3):1.建筑高高度200米以上的的建筑物物纵墙面面与建筑筑高度220米及以下下建筑物物纵墙面面之间间间距,以以南侧建建筑物建建筑高度度作为计计算标准准,分别别按照本本条第(一
21、一)项第第1目或第第(二)项项第1目计算算;2. 建筑筑高度220米以上的的建筑物物纵墙面面与其南南侧建筑筑高度220米及以下下建筑物物山墙面面之间的的间距不不少于115米,与其其他方向向建筑高高度200米及以下下建筑物物山墙面面之间的的间距不不少于118米;3. 建筑筑高度220米以上的的建筑物物山墙面面与其北北侧建筑筑高度220米及以下下的建筑筑物纵墙墙面之间间的间距距不少于于24米,与其其南侧建建筑高度度20米及以下下建筑物物纵墙面面之间的的间距不不少于118米,与其其东西方方向建筑筑高度220米及以下下建筑物物纵墙面面之间的的间距不不少于115米;4.建筑高高度200米以上的的建筑物物
22、山墙面面与建筑筑高度220米及以下下建筑物物山墙面面之间的的间距不不少于115米。(四)条式式居住建建筑在南南北向投投影的重重叠面宽宽度小于于12米的,两两栋建筑筑物之间间的间距距可不少少于标准准间距的的0.88倍(附附图4-4)。条式建筑在在南北向向投影无无重叠面面的,最最近点距距离不少少于155米。(五)塔式式居住建建筑的间间距,按按建筑物物之间正正南北向向投影的的重叠面面计算(附附图4-5):无重叠叠面的,最最近点间间距不少少于155米;重叠叠面小于于12米的,建建筑间距距不少于于20米;重叠叠面大于于12米的,按按本条第第(二)项项第1目目计算。塔式拼接建筑按照条式建筑计算间距。(六)
23、塔式式建筑与与其南北北侧条式式建筑纵纵墙面的的间距按按照条式式建筑计计算;塔塔式建筑筑与其东东西侧的的条式建建筑纵墙墙面之间间的间距距不少于于18米;塔式式建筑与与条式建建筑山墙墙面之间间的间距距不少于于15米(附附图4-6)。第二十八条条 非居住住建筑之之间的间间距应当当符合下下列要求求:(一)建筑筑高度224米以上的的建筑物物之间最最近点距距离不少少于188米;其他他情况下下,建筑筑物之间间最近点点距离不不小于113米;(二)非居居住建筑筑内有居居住功能能空间的的,按照照居住建建筑计算算间距。第二十九条条居住建建筑与其其南侧非非居住建建筑的间间距,按按本规定定第二十十七条的的要求确确定;与
24、与其北、东东、西侧侧非居住住建筑的的间距,可可按本规规定第二二十七条条的要求求适当减减少,但但减少幅幅度不得得超过220%,并并应当符符合建筑筑设计防防火规范范的间距距要求。第三十条工业园园区内,工工业建筑筑之间的的建筑间间距可按按本规定定第二十十八条的的要求适适当减少少,但减减少幅度度不得超超过200%,并并符合建建筑设计计防火规规范的间间距要求求。第三十一条条非平平行布置置建筑物物之间的的间距应应当符合合下列要要求(附附图4-7):(一)建筑筑物纵墙墙面南北北向或东东西向投投影重叠叠区域中中点连线线距离不不小于标标准间距距,建筑筑物之间间最近点点距离不不少于标标准间距距的0.7倍;(二)建
25、筑筑物纵墙墙面之间间夹角超超过600度的,建建筑物之之间最近近点距离离不少于于建筑物物纵墙面面与山墙墙面的标标准间距距;(三)建筑筑物纵墙墙面之间间的夹角角小于115度的的,按照照平行布布置的建建筑间距距计算。第三十二条条 历史史文化风风貌街区区内的建建设项目目,根据据城市规规划用地地条件及及空间景景观要求求布置的的新建建建筑物与与周边现现有永久久性建筑筑物之间间间距按按本章规规定执行行确有困困难的,建建筑间距距可适当当缩小,但但不得少少于建筑筑设计防防火规范范的间距距要求。第三十三条条 本本章未涉涉及建筑筑形态的的建筑间间距要求求,由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结合合景观、日日照、消消防、采采光、
26、通通风等要要求和实实际情况况确定。第五章 建筑日日照第三十四条条 建建筑日照照应当符符合国家家日照标标准,建建筑日照照分析应应当采用用经国家家认可的的日照分分析软件件,日照照分析规规程由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另另行制定定。第三十五条条住宅宅、宿舍舍、托幼幼活动场场地日照照分析应应以大寒寒日8时时至166时为建建筑日照照有效时时间带。老老年人居居住建筑筑、医院院病房、中中小学教教室、疗疗养院疗疗养室、托托幼生活活用房日日照分析析应以冬冬至日99时至115时为为建筑日日照有效效时间带带。第三十六条条 对对现状建建筑进行行日照分分析,建建筑使用用性质以以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批批准的规规划性质质为准
27、。公寓式办公公楼、酒酒店式办办公楼按按照住宅宅的建筑筑日照标标准计算算。其他非住宅宅建筑日日照标准准按国家家相关规规定执行行。第三十七条条 住住宅建筑筑应当满满足底层层至少一一个居住住空间大大寒日满满窗日照照不低于于2小时时的国家家日照标标准。列入市、区区政府旧旧城改造造、危房房改造、棚棚户区改改造的建建设项目目,其用用地范围围内的新新建住宅宅建筑应应当满足足底层至至少一个个居住空空间大寒寒日满窗窗日照不不低于11小时的的国家日日照标准准。第三十八条条 新建建建筑物物不得减减少周边边原不满满足国家家日照标标准的建建筑物的的日照时时间;新建建筑物物导致周周边原满满足国家家日照标标准的建建筑日照照
28、时间减减少的,减减少后的的日照时时间不得得低于国国家日照照标准;容积率在55.0以以上的新新建项目目,导致致其周边边居住建建筑不符符合国家家日照标标准的户户数不得得大于该该栋建筑筑物总户户数的55%,建建设单位位应当征征得周边边受影响响住户的的同意,并并签署协协议认可可。第六章 建筑退退让第三十九条条 建建筑退让让按照建建(构)筑物最最凸出部部分的外外缘垂直直投影线线起算。第四十条建(构构)筑物物退让城城市规划划道路红红线的距距离应当当符合下下列要求求:(一)高度度1000米以下下的建筑筑物,其其退让距距离不少少于不不同道路路宽度两两侧的建建筑物退退让距离离(附附表6-1)的的规定;(二)高度
29、度1000米以上上的建筑筑物,其其退让距离离需经城城市设计计论证,但但最小不不得少于于不同同道路宽宽度两侧侧的建筑筑物退让让距离(附附表6-1)中中高度6601100米米建筑物物的后退退距离;(三)影剧剧院、游游乐场、体体育馆、展展览馆、大大型商场场等有大大量人流流、车流流集散的的建筑物物,其退退让距离离不少于于25米米,并应应当留出出临时停停车或回回车场地地;(四)各类类建(构构)筑物物的基础础、围墙墙、挡土土墙、护护坡、地地下室、台台阶、管管线、阳阳台、雨雨蓬、管管道井、化化粪池及及其它附附属设施施,不得得超越城城市规划划道路红红线。围围墙、挡挡土墙、护护坡外缘缘线退让宽度度25米米以下城
30、城市规划划道路红红线距离离不少于于1米,退让宽度度25米米及以上上城市规规划道路路红线距距离不少少于2米米;大门门退让城市市规划道道路红线线的距离离在此基基础上应应当适当当加大,并并不得影影响城市市交通;(五)规划划有特殊殊要求的的,退让让距离应应当符合合经批准准的相关关规划要要求。新建建筑物物退让高架架桥和匝匝道结构构外边缘缘的距离离应在附附表6-1规定定的基础础上加大大5米退让让。除满足前款款规定外外,建筑筑物退让让公共通通道距离离不少于于2米。第四十一条条 建建(构)筑筑物退让让规划用用地红线线的距离离应当符符合下列列要求(附附图6-1):(一)相邻邻建筑物物双方各各自从规规划用地地红线
31、起起计算退退让距离离,退让让距离不不少于本本规定第第四章确确定的应应退建筑筑间距的的一半,并并应满足足国家日日照标准准的要求求;(二)相邻邻用地为为空地,且且不临城城市规划划道路的的,建筑筑物退让让规划用用地红线线的距离离不少于于以新建建建筑物物为标准准计算间间距的一一半;不不影响公公共利益益且经相相邻用地地权属单单位同意意的,建建筑物退退让用地地红线的的距离可可适当减减少;(三)地下下室退让让规划用用地红线线的距离离,不少少于自室室外地面面至地下下室底板板底部距距离的00.7倍倍;在满满足相关关设计规规范和技技术要求求的前提提下可适适当减少少退让距离离,但最最小不得得少于22米;相邻用地属属
32、同一权权属单位位的,地地下室退退让规划划用地红红线的距距离可适适当减少少或者预预留连通通通道;相邻用用地属不不同权属属单位的的,经相相邻用地地权属单单位同意意后,地地下室退退让规划划用地红红线的距距离可适适当减少少;(四)围墙墙不得超超越规划划用地红红线建设设。第四十二条条工业园园区内,工工业建筑筑退让园区区内部道道路及规规划用地地红线的的距离可可在第四四十条、四四十一条条基础上上适当减减少,但但不得少少于建筑筑设计防防火规范范的要求求。第四十三条条建筑物物退让城城市规划划道路交交叉口的的距离,自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建筑高度20米以下的建筑物不少于20米,20米及以上
33、的建筑物不少于30米(附图6-2)。第四十四条条 新建建建筑物物结构最最外缘垂垂直投影影线退让让人行天天桥结构构外边缘缘的距离离不少于于7米(附附图6-3)。第四十五条条 建筑物物退让城城市公园园绿地的的距离不不少于110米。当当建筑物物位于公公园绿地地的北侧侧时,退退让距离离可适当当减少,但但最小不不少于55米,并并同时满满足消防防要求。第四十六条条 建建筑物退退让城市市规划道道路沿线线绿化控控制带的的距离不不少于55米。第四十七条条 建建筑物退退让山体体保护绿绿线的距距离不少少于200米。第四十八条条 建建筑物退退让蓝线线、紫线线的距离离应当符符合经批批准的专专项规划划中退让让距离的的规定
34、。第四十九条条 新新建建筑筑物退让让距离除除应当满满足本章章规定外外,还应应当符合合国家日日照标准准、消防防、环保保、防汛汛、交通通、安全全等方面面的要求求。第七章 城市交交通工程程规划设设计第五十条 本市市城市道道路分为为快速路路、主干干路、次次干路、支支路四个个等级。在在支路网网密度不不足的地地区,应应当结合合用地布布局规划划控制公公共通道道,公共共通道用用地纳入入其所在在项目净净用地,走走向可结结合总平平面规划划适当调调整,但但起止点点和宽度度不得调调整。第五十一条条 城城市道路路宽度按按照下列列规定执执行:(一)快速速路宽度度为500700米;(二)主干干路宽度度为500700米;(三
35、)次干干路宽度度为300500米;(四)支路路宽度为为1530米米;(五)具有有机动车车通行功功能的公公共通道道最小宽宽度不少少于6米米。第五十二条条 城城市道路路机动车车道宽度度和划线线形成的的路缘带带宽度应应当符合合附表77-1的的规定。公交专用道道的车道道宽度不不小于33.5米米;中央央整体式式专用道道的总宽宽度不小小于8米米;分离离式单车车道专用用道总宽宽度不小小于4.5米。 城市道路路平面交交叉口处处的车道道宽度应应当符合合附表77-2的的规定。确确有困难难的,可可在上述述标准基基础上减减少0.25米米。第五十三条条 城城市快速速路立交交应保持持合理的的间距,最最小间距距不小于于1.
36、55公里,快快速路路路段上进进出辅路路相邻两两出入口口端部之之间的距距离,不不小于附附表7-3规定定的标准准。第五十四条条 城城市高架架快速路路按道路路用地范范围和交交通运行行特征,应应当分别别选择整整体式高高架道路路和分离离式高架架道路两两种布置置形式。高高架快速速路主线线结构外外边缘与与沿线既既有建筑筑物最小小净距不不小于112米,当当主线不足足12米米、设有有匝道或或沿线既既有建筑筑物为环环境敏感感建筑时时,其净净距应符符合项目目环境影影响评价价文件批批复相关关要求。新建城市高高架快速速路主线线和匝道道与既有有建筑间间距应符符合项目目环境影影响评价价文件批批复的相相关要求求;既有有高架桥
37、桥和匝道道结构外外边缘330米以以及隧道道结构外外50米米设立规规划控制制保护地地界,在在此范围围内地下下基坑的的设计和和施工方方案应取取得建设设主管部部门的许许可。第五十五条条 本本市绿道道分为市市域绿道道、城市市绿道和和社区绿绿道3个个等级。绿绿道宽度度按照下下列标准准执行:(一)市域域绿道主主线慢行行道宽度度不小于于4.55米,支支线慢行行道宽度度不小于于3米;(二)城市市绿道慢慢行道宽宽度不小小于4米米,滨江江、环城城等骨架架性绿道道慢行道道宽度不不小于66米;(三)社区区绿道慢慢行道宽宽度不小小于2.5米。第五十六条条 城城市道路路中的非非机动车车道和人人行道宽宽度应当当符合附附表7
38、-4的要要求。第五十七条条 公公交车辆辆流量大大于900辆/每每小时且且机动车车道为单单向3车车道(含含)以上上的城市市道路应应当结合合轨道交交通线网网规划合合理设置置公交专专用道或或快速公公交(BBRT)。第五十八条条 城城市公共共汽(电电)车站站场分为为首末站站、枢纽纽站、停停车场、保保养场等等四类,各各类站场场设施应应当与其其它交通通方式实实现高效效衔接并并符合以以下要求求:(一)首末末站应当当设置在在城市道道路红线线以外,每每处用地地面积不不小于110000平方米米;(二)枢纽纽站应当当设置在在客流集集散量大大、多条条公交线线路交汇汇处,用用地面积积可按每每条线路路不少于于7000平方
39、米米计算;(三)保养养场、停停车场一一般应当当布置在在二环线线以外,保养场用地面积根据其保养规模、各项功能设施用地需求综合计算确定。停车场用地面积可按每辆标准车120平方米计算;(四)在满满足消防防、交通通和环保保要求的的前提下下,公交交首末站站可附设设在道路路两侧大大型公共共建筑物物首层。第五十九条条 440米及及以上宽宽度道路路的公交交中途站站应采用用港湾式式车站,其其停靠区区长度不不小于330米,宽宽度不小小于3米米,因现现状条件件无法达达到的,其其宽度不不小于22.5米米。第六十条 已建建成和在在建的轨轨道交通通项目应应当设立立轨道交交通规划划控制保保护地界界,规划划轨道交交通项目目应
40、当设设立轨道道交通规规划控制制区和规规划影响响区。在在轨道交交通规划划控制保保护地界界、规划划控制区区和影响响区内进进行建设设的,应应当符合合轨道交交通管理理的有关关规定。已建成和在在建的轨轨道交通通项目按按照下列列标准设设立轨道道交通规规划控制制保护地地界:(一)地下下车站与与隧道结结构外侧侧50米米内;(二)地面面和高架架车站以以及线路路轨道外外边线外外侧300米内;(三)车站站出入口口、通风风亭、变变电站等等建(构构)筑物物外边线线外侧110米内内。轨道交通建建设规划划确定的的近期建建设轨道道交通项项目按照照下列标标准设立立轨道交交通规划划控制区区和规划划影响区区:(一)轨道道交通线线路
41、中心心线两侧侧各155米划定定为轨道道交通规规划控制制区;规规划控制制区外两两侧各220米划划定为轨轨道交通通规划影影响区;对于线线路曲线线段、上上下行线线路分别别位于建建(构)筑筑物两侧侧等特殊殊地段以以及项目目环境影影响评价价报告有有明确要要求的,根根据轨道道交通管管理的有有关规定定设立轨轨道交通通规划控控制区和和规划影影响区。(二)轨道道交通建建设规划划确定的的轨道交交通场站站及其附附属设施施结构外外边线外外侧不少少于100米(地地面通风风亭处按按结构外外边线不不少于115米)划划定为轨轨道交通通规划控控制区,特特殊困难难条件下下经论证证按照不不少于55米划定定规划控控制区,规规划另有有
42、要求的的按规划划要求确确定;轨轨道交通通车站不不设立轨轨道交通通规划影影响区。(三)尚未未编制线线路及场场站总平平面规划划的轨道道交通项项目,普普通车站站按照宽宽度1000米、BB型车长长度2550米、AA型车长长度3000米划划定轨道道交通规规划控制制区;带带配线(停停车线、渡渡线、待待避线)的的车站按按照宽度度1000米、BB型车长长度6000米、AA型车长长度7000米划划定轨道道交通规规划控制制区。(四)设定定轨道交交通场站站规划控控制区应应当同时时满足交交通配套套设施设设置、环环保、消消防等要要求。轨道交通场场站规划划控制区区一经确确定,轨轨道交通通场站及及其附属属设施结结构外边边线
43、应当当后退规规划控制制区边界界不应小于5米米,因条条件无法法达到的的,经论论证不小小于3米米;距现现状建(构构)筑物物不应小于100米,因因现状条条件无法法达到的的,经论论证不小小于3米米。轨道交通线线网规划划确定的的远期建建设的轨轨道交通通项目应应当划定定轨道交交通规划划控制区区,其划划定标准准参照本本条第三三款相关关规定执执行。第六十一条条 轨轨道交通通车站周周边用地地的规划划与建设设,应当当充分考考虑轨道道交通与与常规公公交、小小汽车、非非机动车车等其他他交通方方式的接接驳,相相关接驳驳交通设设施用地地规模根根据交通通需求预预测合理理确定,并并与轨道道交通车车站统一一规划,同同步建设设。
44、轨道交通车车站设计计应当考考虑地下下、地上上空间的的综合利利用,并并尽量满满足城市市人行过过街功能能的需要要。第六十二条条 城城市建筑筑物配建建停车位位指标应应当符合合各类类建筑物物配建停停车场车车位指标标(附附表7-5)的的要求,各各类车辆辆的换算算当量系系数应当当符合车车辆换算算当量系系数(附附表7-6)的的要求。对于位于轨轨道交通通车站周周边,直直接与轨轨道交通通车站衔衔接的商商业、办办公等公公共服务务设施,其其配建停停车规模模经论证证后,可可适当减减少。建筑物配建建停车位位的标准准应当由由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会同市市交通运运输、公公安交管管部门每每3年评评估一次次,并根根据实际际需
45、要调调整。第六十三条条 城城市停车车设施的的规划和和设计应应当符合合下列要要求:(一)停车车设施位位置及数数量应当当根据停停车容量量、交通通组织确确定,出出入口数数量不应应少于22个,其其净距应应大于220米;停车泊泊位小于于50辆辆时,可可设一个个出入口口,但应应满足双双向行驶驶要求;停车泊泊位大于于5000辆时,出出入口不不应少于于3个,并并应当单单独设置置人流专专用出入入口;(二)停车车设施出出入口不不宜沿城城市快速速路、主主干路设设置。出出入口距距离人行行天桥、地地道口、桥桥梁隧道道引道不不少于550米,距距离城市市道路交交叉口距距离不少少于500米(附附图71);停车设设施地下下出入
46、口口距离城城市道路路红线不不少于77.5米米;(三)停车车设施出出入口净净宽,单单向通行行的不小小于5米米,双向向通行的的不小于于7米;(四)停车车设施应应当按无无障碍设设计规范范(GGB5007633-20012)的的规定设设置残疾疾人停车车泊位;(五)商业业建筑规规模大于于100000平平方米的的商业、住住宅混合合建筑,其其住宅和和商业配配建停车车设施一一般应分分开设置置,并分分别设置置单独的的出入口口;(六)结合合用地开开发建设设的公共共停车设设施应设设置独立立区域、单单独的出出入口和和明确的的标识和和诱导系系统。第六十四条条 城城市快速速路、主主干路人人行过街街设施平平均间距距不应大大
47、于4000米,次次干路、支支路人行行过街设设施平均均间距不不应大于于2500米;立立体人行行过街设设施应符符合国家家相关标标准的要要求。第六十五条条 人人行天桥桥结构外外边缘与与周边建建筑的净净距不应应小于33米,特特殊困难难情况下下最小净净距不小小于1.5米,但但应当采采取相应应的安全全措施;平面人人行过街街设施应应符合国国家相关关标准的的要求。第六十六条条 铁铁路、桥桥梁、港港口、公公路、机机场等城城市交通通基础设设施应当当符合国国家有关关设计规规范标准准,并满满足下列列要求:(一)城市市建筑物物与铁路路线、铁铁路通讯讯架空线线的安全全距离,应应当符合合建筑筑物与铁铁路安全全间距(附附表7-7)的的规定;城市道道路与铁铁路交叉叉方式应应当符合合城市市道路与与铁路交交叉控制制方式(附附表7-8)的的规定;城市道道路下穿穿铁路时时,铁路路桥下净净空应当当符合城城市道路路控制净净空(附附表7-9)的的规定;城市道道路与铁铁路平交交时,应应当采取取安全保保护措施施;(二)港区区和锚地地应当避避开桥梁梁、隧道道、水上上渡口、过过江管线线和水厂厂取水口口;(三)城市市出入口口道路应应与周边边用地建建设统筹筹协调,与与城市道道路系统统合理衔衔接;公公路长途途客运站站应与城城市公共共交通、其其他对外外交通方方式衔接接,并配配套建设设公交场场站和加加油加气气站。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