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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意见有关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若干意见广东省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试行)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政商关系“亲”“清”互动,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结合党纪法规和广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政商关系“亲”“清”互动,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结合党纪法规和广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所称政商关系,是指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
2、称“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之间的关系。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新型政商关系就是“亲”和“清”。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而言,“亲”就是坦荡真诚同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接触交往,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多关注、多交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清”就是同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的关系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而言,“亲”就是积极主动同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投身地方发展
3、;“清”就是洁身自好、守商规、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第四条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应当防止“亲”而不“清”、官商勾结和“清”而不“亲”、为官不为,做到政商之间既“亲”又“清”,有交集不搞交换、有交往不搞交易,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健康成长。第二章优化政务服务第五条公正平等对待非公有制企业。机关单位应当保证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推动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促进我省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上走在前列。第六条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机关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
4、广东省出台的一系列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细化相关配套措施,保持政策稳定性,强化政策落实督查,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让非公有制企业不断增强发展信心。第七条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机关单位应当采取多渠道、多方式、多手段,强化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确保有关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宣传到位、解读到位。第八条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机关单位应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精简涉企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建立健全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实行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行多证合一、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等,方便企业准入;实行首办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结果反馈制,提高服务企业办事效率;开展明查暗访,加强行政效能监督。第九条改进政务服务方式。机关单位应当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各涉企数据平台和信息整合,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以网上办事大厅为龙头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行“一门式、一网式”服务。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