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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适用问题研究第一章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同时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合同法66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关系,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保险等合同。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才存在对待给付,即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具有对等关系或对应关系,一方为给付是为了换取对方的给付,正因为这种牵连关系,使得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公平性,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如委托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第一,维护交易秩序
2、。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时,可以拒绝履行,这直接关系到双方能否依合同履行义务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不能随意行使此种权利。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问题是一方在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的情况下便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或以各种理由拒绝对方的履行,或同时拒不履行自己的等待,这就妨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严重影响了交易秩序。因此,需要通过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对拒绝履行的权利的行使做出严格的限制。还要看到,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在他方未为履行以前,可以拒绝自己履行,从而有利于督促对方履行义务,并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第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既然双务合同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
3、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提供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为判断。第三,增进双方的协作。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都负有相互协作的义务。相互协作不仅有利于债务的正确行使,而且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建立合作关系,进而促进交易的增长。(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要件: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前提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而且要求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有效的。
4、首先,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由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次,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的存在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前提。所谓互负债务,是指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或连带关系。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是,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双方享有的债权同时实现。所以只有在双方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这
5、就意味着同时履行抗辩权仅适用于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所谓同时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同时提出,相互交换,例如在中,如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所有权转移应同时进行。在非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无论是先履行方还是后履行方,均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完全。一方向他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对方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债务。不过,如果一方未履行的债务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对方所付债务之间若无对价关系,则对方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已按照债务的本旨履行了债务,则债务的对方或牵连状态已经消灭,同时履行抗辩问题也
6、就不再产生了。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的宗旨促使双方同时履行其债务。同时履行是以能够履行为前提。如果一方已履行,而另一方因过错不能履行其所负的债务(如标的物已经遭到毁损或灭失等),其对待给付一不可能,则只能使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补救,而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的问题。如果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事由发生履行不能,则双方当事人将被免责。在此情况下,如一方提出了履行要求,对方可提出否认对方请求权存在的主张,而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三)一方违约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1、迟延履行,我们认为一方若已构成迟延履行,则对方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2、受领迟延,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受领迟延,
7、则要看其迟延原因,如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原因,则其原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因此而消灭,债务人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后请求为对待给付义务的,债权人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如因债权人本身原因造成,我们认为,其无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3、部分履行,在原则上,合同应全面、适当履行,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拒绝受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在此限。若受领部分给负,可以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负,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给负,除非如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4、瑕疵履行,即履行合同不适当,债务人履行合同有瑕疵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瑕疵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
8、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对待给付义务。(四)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使用范围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是用于双务合同。依据合同法66条只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未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同时履行抗辩首先可适用于一方未履行、拒绝履行的情况。在一方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对方亦可援用抗辩权。下面讨论一下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具体的双务合同和有关债务的关系中的使用情况。1、买卖。买卖是典型的双务合同。买受人对人出卖负有交付价金的义务,出卖人对买受人则负有交付标的物及移转所有权的义务,这些义务都是买卖双方所负有的主要义务,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同时履行这些义务。如果一方违反的不是主要
9、义务,而是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付随义务,如忠实、协作等义务,另一方不能在对方已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长期供货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于确定的期限内,向他方继续供给一定量的货物,他方应分期支付价金。此类合同,学者一般也认为其属于双务合同,当事人在某个时期不履行将构成对全部合同的不履行。一方交付了标的物另一方不支付价金,则交付的一方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提供货物。2、互易。互易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变形,只是合同当事人不再交付价金,而是以物换物,合同双方互负给付标的物的义务,一方交付了标的物另一方不交付标的物,则交付的一方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提供货物。3、租赁。各国合
10、同立法对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同时履行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律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支付租金和修缮房屋都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一方违反其中的一项义务,另一方可以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时,出租人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取回其已交付的租赁物,因为租赁人只是在租赁关系期满或终止时,才负有返还物的义务。不过一方违反了他方不具有对价关系的义务,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承租人为保养租赁财产曾支付过一定的维修费用,为了要求返还费用而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返还租赁物,显然是不适当的。因为返还费用和返还租赁物之间不能成立对价关系。4、承揽。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
11、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则承揽人在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并向定做方交付了定作物以后,才能获取报酬。对于定做人来说,他接受定作物的期限,也就是他支付报酬或价款期限。如果承揽人没有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则定做人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报酬或价款。如果承揽方交付的定作物或完成工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而定做人不同意利用的,应有承揽方负责修整或调换。若经过修整或调换以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并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或报酬。第二章 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合同约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质
12、等原因使当事人履行他们之间的有关联性的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前或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时,可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而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先履行抗辩权从本质上将是对违约的抗辩权,从这个意义讲,后履行抗辩权也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义务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一条文规定的实际上就是先履行抗辩权的内容,这也是我国立法上首次明确规定先履行抗辩权。(一)先履行抗辩权的特征先履行抗辩权作为一种对抗合同先履行方请求权
13、的权利,具的如下特征:1、其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并且在该合同中,当事人履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中所规定的“当事人履行债务”“有先履行后顺序。”2、他是一种单项性的抗辩权,即只有后履行一方拥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则无此权利,先履行一方也不享有对后履行一方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先履行一方享有“不安抗辩”、“预期违约”之权利与之抗衡。3、它属于形成权,即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依赖于先履行人的协助。4、先履行抗辩权有:“私立救济”性质,它属于暂时抗辩权(或延期抗辩权),只能延缓义务的履行与对方权利的实现,而不能消灭这一权利义务关系。(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合同法中先履
14、行抗辩权的适用是以当事人“互负债务”为前提的,即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且并非所有双务合同都自然适用先履行抗辩权,可以适用先履行抗辩权的双务合同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因合同约定而产生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这类双务合同按照其性质,双方应同时履行其债务,但因当事人作为特殊约定,而产生了先后履行顺序。这类合同具体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合同、企业经营合同、借用合同、工程建设合同、等。第二类,因合本身的性质或法律规定而具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这类合同无需当事人约定,本身即具有先后履行顺序,具体包括、储蓄合同、保险合同、跟单信用证买卖合同等。第
15、三类,按照商业习惯或惯例而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如航空客运合同等。(三)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第一,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要互负债务。先履行抗辩权存在于双务合同,因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关联性而生,对于各类单务合同不能适用。因为只有双务合同才会产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的履行与另一方的履行是互为因果的和具有关联性的,这里强调三点: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是指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相互之义务,如果当事人互负债务是基于不同的合同,则不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其次“当事人互负债务”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之间必须具有关联性,即互为条件、相互依存,否则不
16、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最后,“当事人互为债务”所指的当事人之间互负的债务是主要债务而不是附随债务,先履行一方只是违反了对合同目的没有影响的附随义务,后履行一方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否则违背诚信原则。第二,必须是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则不产生先履行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中的“有先后履行顺序”基于以下原因发生: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二是根据合同本身的性质必然有先后履行顺序,如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等;三是根据商业习惯和惯例。其中对合同履行顺序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但约定的合同履行顺序可以改变上述后两种情况下的合同履行顺序。第三,
17、必须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这是后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其实质上是对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抗变,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后履行义务,如果先履行一方已全面、适当履行了债务,后履行一方就不能以先履行抗辩权对其履行债务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了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两种情况:一是完全不履行;二是不完成履行。在这里有以下几个问题必须澄清:1、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债务必须是主要债务,并且与后履行一方的债务有关联性;2、对先履行一方的违约行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以诚实信用原则衡量之,并不是先履行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后履行一
18、方都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只有当先履行一方的违约后果较为严重,已损害到后履行一方的合同利益时,才能相应地使用先履行抗辩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对“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只能是对“不符合规定”的部分相应地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实际上并没有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制度就是在不终止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有力措施,即可保护自己的利益,又可以降低合同成本。最后,双务合同必须是有效的且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时可以履行的,否则双方根本就没有请求对方履行的权利,更无从谈起适用先履行抗辩权。第三章
19、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先为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中止履行债务的权利。合同法第68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条就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实质上的权利义务的公平,确保债的信用而确立的权利,是一种自助权。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之前,发现债务人的财务或信用状况发生严重的变化,在履行之后,对方的
20、对待给付可能不能实现,从而危及到先为履行一方的债权,此时强求先为履行一方予以履行,徒增债权债务纠纷,可能增加互欠债务的“三角债”,而且明知存在不利后果而仍让先履行一方以身犯险,虽然在形式上强调了合同的效力,但在实质上损害了履行一方的利益,对其是不公平的。不安抗辩权就是既保护先为履行义务一方的利益,又保护相对人的权益的一项制度设计,起到保护合同信用,防止合同欺诈的作用,即其在合同履行上加上一层保险,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如约履行义务,但需要相对方提供担保,否则就不予履行。(一)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一样,只能产生于双务合同,当事人负有对待
21、给付义务。单务合同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2、必须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行使,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相反,不安抗辩权是依照合同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是暂停自己的给付的行为。其前提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3、须先履行合同义务的该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合同订立后,在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能力丧失或者其他情况以至不能保证合同的履行,这种危险是在后履行已方当事人自己造成的,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中止合同的履行。其次是只要后履行一方有不能履行的危险,先履行一方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必
22、等到后履行一方完全不能支付时。在室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必须由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又不能履行的危险,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不能凭空猜测,而是要有确切的证据,先履行方负举证义务。如允许当事人进根据自己的判断行使不安抗辩权,则会使合同关系充满危险,同样会危及合同交易的安全,如造成对方损失,也应承担违约责任。(二)适用不安抗辩权的事由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必须具有法定事由,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这此事由。从该条规定的精神上来看,这些事由必须是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事由,如果在合同订立进即具有这此事由,先为履行义务一方如不知情,可以援用欺诈、错误进行抗辩,寻求救济;如果明知这些情况而仍签订合同,以身犯险是意料之中的事,
23、就没有给予不安抗辩权保护的必要了。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主要指后履行方当事人由于经营等原因而造成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财产明显减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市场行情瞬息万变,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既具有机遇,又充满风险。因此,订立合同与履行期届至时难免发生此一时彼一时的现象,如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在履约时发生严重恶化,致使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履行后可能的不到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先履行的一方可以援用不安抗辩权以避免自己的利益受损。该事由对于相对人经营状况有着程序上的要求,即须达到“严重恶化”的程序。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这是一种严重的欺诈行为,在专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转移财产
24、、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既然相对人有逃避债务的恶意,对于先为履行义务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限制就应该放宽,原则上只要有此类行为,不问程序如何,都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指后履行方当事人在进行商业活动过程中,商业信誉很差,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商业信誉是大众对经营者商业信誉状况的评价。如果相对人在经济交往中屡屡违约,不讲信用,也可以构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但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4、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合同法69 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
25、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条为了兼顾后各付义务人的利益,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具体事项和后果做出规定。1、通知义务当事人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可以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一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对方提供担保时的恢复履行法律赋予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方的债权,如因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适当担保措施而使债权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基础就不存在了,此时应当恢复已中止的债务履行。3、
26、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担保的,法律赋予先为履行义务方的单方解除权,即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结语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它们的行使,只是在一定的期限内终止履行合同,并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所以,双务合同发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期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抗辩权人是一种保护手段,免去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的压力,所以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就其防患于未然这点来讲,作用较违约责任还积极,比债的担保亦不逊色。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