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详细)2655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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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NJS2014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蓝山县公安安消防大队公公寓楼工程工程地点:蓝山山县公安消防防大队院内 发 包 人:蓝蓝山县公安消消防大队承 包 人:蓝蓝山县第二建建筑工程公司司湖 南 省 建建 设 厅第一部分 协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蓝山县公安安消防大队 承包人(全称):蓝山县第二二建筑工程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合同同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建筑法、及及其他相关法法律、行政法法规,遵循平平等、自愿、公公平和诚实信信用的原则,双双方就本建设设工程施工事事项协商一致致,订立本合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蓝山县公安安消防大队公公寓楼工程2、工程地点

2、:蓝山县公安安消防大队院院内 3、工程立项批批准文号:该该项目已由文文件批准建设设4、资金来源:财政拨款5、工程内容:土建改造、装装修及安装等等工程(具体体以施工图纸纸、中标工程程量清单、工工程设计变更更和业主要求求为准)。6、工程承包范范围:按设计计院有限责任任公司设计的的“蓝山县公安安消防大队公公寓楼工程施施工图”和经发包人或或设计单位书书面确定的“变更设计通通知单”进行施工。二、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1)工期总日日历天数: 天。工工期总日历天天数与根据前前述计划开工工、竣工日期期计算的工期期天数不一致致的,以工期期总日历天数数为准。(2)具体开工工日期以监

3、理理签发的开工工令为准。三、质量标准按必须符合现行行国家有关工工程施工质量量验收规范和和标准的要求求,工程质量量达到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价与合同价格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价为:人民币币(大写)叁叁佰零贰万肆肆仟元整(:30240000.00)。其中:(1)安全文明明施工费:人人民币(大写写):壹拾陆陆万叁仟零玖玖拾伍元叁角角貮分整。(2)暂列金额额:人民币(大大写);伍万万肆仟貮佰貮貮拾肆元整。2、合同价格形形式:采用固固定单价合同同。施工内容容以中标工程程量清单及变变更签证为准准。若增(减减)工程量须须由有关部门门现场签证确确认。结算金额以以双方签字认认可的审计审审定造价为准准:增(减)工程

4、量量按湖南省22014年相相关消耗量标标准和其他文文件进行计算算,其中:1、取费按湘建建价2011672号和其他他文件文件全全部计取。2、建筑工程人人工工资按665元/工日进行行调整,装修修工程人工工工资按77元/工日进行行调整,安装装工程人工工工资按76元元/工日进行行调整。3、中标工程量量清单中已有有的材料价格格按中标工程程清单执行,中中标工程量清清单没有的按按永州市造价价站发布的施施工同期造价价文件执行,造价文件中中没有的由双双方协商议价价;若甲方指指定材料品牌牌,该品牌材材料比中标价价高,则双方方协商议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理:6、合同的文件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列文件一起构构成

5、合同文件件:(1)中标通知知书;(2)投标函及及其附录(含含投标预算书书);(3)协议书(4)专用合同同条款及其附附件;(5)通用合同同条款;(6)技术标准准和要求;(7)图纸;(8)其他合同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履行过程中形形成的与合同同有关的文件件均构成合同同文件组成部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文件包括合同同当事人就该该项合同文件件所作出的补补充和修改,属属于同一类内内容的文件,应应以最新签署署的为准。专专用合同条款款及其附件须须经合同当事事人签字或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诺按照法律规规定履行项目目审批手续、筹筹集工程建设设资金并按照照合同约定的的期限和方式式支付合同价价款。2、承包人承诺

6、诺按照法律规规定及合同约约定组织完成成工程施工,确确保工程质量量和安全,不不进行转包及及违法分包,并并在缺陷责任任期及保修期期内承担相应应的工程维修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承包人通过招招投标形式签签订合同的,双双方理解并承承诺不再就同同一工程另行行签订与合同同实质性内容容相背离的协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语含义与第二二部分通用合合同条款中赋赋予的含义相相同。九、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合同当事人另另行签订补充充协议,补充充协议是合同同的组成部分分。十、其他1、合同订立地地点: 2、本合同双方方约定 签字盖章章 后后生效。3、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式捌份,均具具有同等法律律效力,发包包人执陆

7、份,承承包人执贰份份。发包人:(公章章) 承包人人:(公章)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签签字) 法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签字) 委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 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第二部分 通通用合同条款款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通用合同条款款、专用合同同条款中的下下列词语具有有本款所赋予予的含义: 1.1.1合同同 1.1.1.11合同:是指指根据法律规规定和合同当当事人约定具具有约束力的的文件,构成成合同的文件件包括合同协协议书、中标标通知书、投投标函及其附附录、专用合合同条款及其其附件、通用用合同条款、技技术标准和要要求、图纸、已已标价工程量量清

8、单或预算算书以及其他他合同文件。 1.1.1.22合同协议书书:是指构成成合同的由发发包人和承包包人共同签署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书”的书面文件件。 1.1.1.33中标通知书书:是指构成成合同的由发发包人通知承承包人中标的的书面文件。 1.1.1.44投标函:是是指构成合同同的由承包人人填写并签署署的用于投标标的称为“投标函 ”的文件。 1.1.1.55投标函附录录:是指构成成合同的附在在投标函后的的称为“投标函附录录”的文件。 1.1.1.66技术标准和和要求:是指指构成合同的的施工应当遵遵守的或指导导施工的国家家、行业或地地方的技术标标准和要求,以以及合同约定定的技术标准准和要求。 1.1

9、.1.77图纸:是指指构成合同的的图纸,包括括由发包人按按照合同约定定提供或经发发包人批准的的设计文件、施施工图、鸟瞰瞰图及模型等等,以及在合合同履行过程程中形成的图图纸文件。图图纸应当按照照法律规定审审查合格。 1.1.1.88已标价工程程量清单:是是指构成合同同的由承包人人按照规定的的格式和要求求填写并标明明价格的工程程量清单,包包括说明和表表格。 1.1.1.99预算书:是是指构成合同同的由承包人人按照发包人人规定的格式式和要求编制制的工程预算算文件。 1.1.1.110其他合同同文件:是指指经合同当事事人约定的与与工程施工有有关的具有合合同约束力的的文件或书面面协议。合同同当事人可以以

10、在专用合同同条款中进行行约定。1.1.2合同同当事人及其其他相关方 1.1.2.11合同当事人人:是指发包包人和(或)承承包人。 1.1.2.22发包人:是是指与承包人人签订合同协协议书的当事事人及取得该该当事人资格格的合法继承承人。 1.1.2.33承包人:是是指与发包人人签订合同协协议书的,具具有相应工程程施工承包资资质的当事人人及取得该当当事人资格的的合法继承人人。 1.1.2.44监理人:是是指在专用合合同条款中指指明的,受发发包人委托按按照法律规定定进行工程监监督管理的法法人或其他组组织。 1.1.2.55设计人:是是指在专用合合同条款中指指明的,受发发包人委托负负责工程设计计并具备

11、相应应工程设计资资质的法人或或其他组织。 1.1.2.66分包人:是是指按照法律律规定和合同同约定,分包包部分工程或或工作,并与与承包人签订订分包合同的的具有相应资资质的法人。1.1.2.77发包人代表表:是指由发发包人任命并并派驻施工现现场在发包人人授权范围内内行使发包人人权利的人。 1.1.2.8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包人任命并派派驻施工现场场,在承包人人授权范围内内负责合同履履行,且按照照法律规定具具有相应资格格的项目负责责人。 1.1.2.99总监理工程程师:是指由由监理人任命命并派驻施工工现场进行工工程监理的总总负责人。 1.1.3工程程和设备 1.1.3.11工程:是指指与合同协议

12、议书中工程承承包范围对应应的永久工程程和(或)临临时工程。 1.1.3.2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同约定建造并并移交给发包包人的工程,包包括工程设备备。 1.1.3.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成合同约定的的永久工程所所修建的各类类临时性工程程,不包括施施工设备。 1.1.3.4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同协议书中指指明的,具备备独立施工条条件并能形成成独立使用功功能的永久工工程。 1.1.3.5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永久工程的机机电设备、金金属结构设备备、仪器及其其他类似的设设备和装置。 1.1.3.6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成合同约定的的各项工作所所需的设备、器器具和其他物物品,但不包包括工程设备备、

13、临时工程程和材料。 1.1.3.7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工程施工的场场所,以及在在专用合同条条款中指明作作为施工场所所组成部分的的其他场所,包包括永久占地地和临时占地地。1.1.3.8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成合同约定的的各项工作所所服务的临时时性生产和生生活设施。 1.1.3.9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合同条款中指指明为实施工工程需永久占占用的土地。 1.1.3.110临时占地地:是指专用用合同条款中中指明为实施施工程需要临临时占用的土土地。 1.1.4日期期和期限 1.1.4.1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开工日期和实实际开工日期期。计划开工工日期是指合合同协议书约约定的开工日日期;实际开开工日期是

14、指指监理人按照照第 7.33.2项开开工通知约约定发出的符符合法律规定定开工通知中中载明的开工工日期。 1.1.4.2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竣工日期和实实际竣工日期期。计划竣工工日期是指合合同协议书约约定的竣工日日期;实际竣竣工日期按照照第 13.2.3项竣竣工日期的的约定确定。 1.1.4.33工期:是指指在合同协议议书约定的承承包人完成工工程所需的期期限,包括按按照合同约定定所作的期限限变更。 1.1.4.44缺陷责任期期:是指承包包人按照合同同约定承担缺缺陷修复义务务,且发包人人预留质量保保证金的期限限,自工程实实际竣工日期期起计算。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人按照合同约约定对工

15、程承承担保修责任任的期限,从从工程竣工验验收合格之日日起计算。 1.1.4.6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的工程以投标标截止日前 28天的日日期为基准日日期,直接发发包的工程以以合同签订日日前 28天天的日期为基基准日期。 1.1.4.77天:除特别别指明外,均均指日历天。合合同中按天计计算时间的,开开始当天不计计入,从次日日开始计算,期期限最后一天天的截止时间间为当天 224:00时时。 1.1.5合同同价格和费用用 1.1.5.11签约合同价价:是指发包包人和承包人人在合同协议议书中确定的的总金额,包包括安全文明明施工费、暂暂估价及暂列列金额等。 1.1.5.2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人用于支付承

16、承包人按照合合同约定完成成承包范围内内全部工作的的金额,包括括合同履行过过程中按合同同约定发生的的价格变化。 1.1.5.33费用:是指指为履行合同同所发生的或或将要发生的的所有必需的的开支,包括括管理费和应应分摊的其他他费用,但不不包括利润。 1.1.5.44暂估价:是是指发包人在在工程量清单单或预算书中中提供的用于于支付必然发发生但暂时不不能确定价格格的材料、工工程设备的单单价、专业工工程以及服务务工作的金额额。 1.1.5.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人在工程量清清单或预算书书中暂定并包包括在合同价价格中的一笔笔款项,用于于工程合同签签订时尚未确确定或者不可可预见的所需需材料、工程程设备、服

17、务务的采购,施施工中可能发发生的工程变变更、合同约约定调整因素素出现时的合合同价格调整整以及发生的的索赔、现场场签证确认等等的费用。 1.1.5.66计日工:是是指合同履行行过程中,承承包人完成发发包人提出的的零星工作或或需要采用计计日工计价的的变更工作时时,按合同中中约定的单价价计价的一种种方式。 1.1.5.77质量保证金金:是指按照照第15.33款质量保保证金约定定承包人用于于保证其在缺缺陷责任期内内履行缺陷修修补义务的担担保。1.1.5.8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行国家、行业业以及地方的的计量规则中中无工程量计计算规则,在在已标价工程程量清单或预预算书中以总总价或以费率率形式计算的的项目

18、。 1.1.6其他他 1.1.6.1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文件、信函、电电报、传真等等可以有形地地表现所载内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汉语简体文字字编写、解释释和说明。合合同当事人在在专用合同条条款中约定使使用两种以上上语言时,汉汉语为优先解解释和说明合合同的语言。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是指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法律律、行政法规规、部门规章章,以及工程程所在地的地地方性法规、自自治条例、单单行条例和地地方政府规章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以在专用合同同条款中约定定合同适用的的其他规范性性文件。1.4标准和规规范 1.4.1适用用于工程的国国家标准、行行业标准、工工程所在地的的地方性标

19、准准,以及相应应的规范、规规程等,合同同当事人有特特别要求的,应应在专用合同同条款中约定定。 1.4.2发包包人要求使用用国外标准、规规范的,发包包人负责提供供原文版本和和中文译本,并并在专用合同同条款中约定定提供标准规规范的名称、份份数和时间。 1.4.3发发包人对工程程的技术标准准、功能要求求高于或严于于现行国家、行行业或地方标标准的,应当当在专用合同同条款中予以以明确。除专专用合同条款款另有约定外外,应视为承承包人在签订订合同前已充充分预见前述述技术标准和和功能要求的的复杂程度,签签约合同价中中已包含由此此产生的费用用。 1.5合同文件件的优先顺序序组成合同的各项项文件应互相相解释,互为

20、为说明。除专专用合同条款款另有约定外外,解释合同同文件的优先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议书;(2)中标通知知书;(3)投标函及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同条款及其附附件;(5)通用合同同条款;(6)技术标准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工程量清单或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文件包括合同同当事人就该该项合同文件件所作出的补补充和修改,属属于同一类内内容的文件,应应以最新签署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履行过程中形形成的与合同同有关的文件件均构成合同同文件组成部部分,并根据据其性质确定定优先解释顺顺序。1.6图纸和承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纸的提供和交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专用合

21、同条款款约定的期限限、数量和内内容向承包人人免费提供图图纸,并组织织承包人、监监理人和设计计人进行图纸纸会审和设计计交底。发包包人至迟不得得晚于第 77.3.2项项开工通知知载明的开开工日期前 14天向承承包人提供图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合同约定提供供图纸导致承承包人费用增增加和(或)工工期延误的,按按照第 7.5.1项因因发包人原因因导致工期延延误约定办办理。 1.6.2图纸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发包人提供的的图纸后,发发现图纸存在在差错、遗漏漏或缺陷的,应应及时通知监监理人。监理理人接到该通通知后,应附附具相关意见见并立即报送送发包人,发发包人应在收收到监理人报报送的通知后后的合理时间间内作

22、出决定定。合理时间间是指发包人人在收到监理理人的报送通通知后,尽其其努力且不懈懈怠地完成图图纸修改补充充所需的时间间。 1.6.3图纸纸的修改和补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和补充的,应应经图纸原设设计人及审批批部门同意,并并由监理人在在工程或工程程相应部位施施工前将修改改后的图纸或或补充图纸提提交给承包人人,承包人应应按修改或补补充后的图纸纸施工。 1.6.4承包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专用合同条款款的约定提供供应当由其编编制的与工程程施工有关的的文件,并按按照专用合同同条款约定的的期限、数量量和形式提交交监理人,并并由监理人报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款另有约定外外,监理人应应在收到承包包人文件后 7

23、天内审查查完毕,监理理人对承包人人文件有异议议的,承包人人应予以修改改,并重新报报送监理人。监监理人的审查查并不减轻或或免除承包人人根据合同约约定应当承担担的责任。 1.6.5图纸纸和承包人文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款另有约定外外,承包人应应在施工现场场另外保存一一套完整的图图纸和承包人人文件,供发发包人、监理理人及有关人人员进行工程程检查时使用用。 1.7联络 1.7.1与合合同有关的通通知、批准、证证明、证书、指指示、指令、要要求、请求、同同意、意见、确确定和决定等等,均应采用用书面形式,并并应在合同约约定的期限内内送达接收人人和送达地点点。 1.7.2发包包人和承包人人应在专用合合同条款

24、中约约定各自的送送达接收人和和送达地点。任任何一方合同同当事人指定定的接收人或或送达地点发发生变动的,应应提前 3天天以书面形式式通知对方。 1.7.3发包包人和承包人人应当及时签签收另一方送送达至送达地地点和指定接接收人的来往往信函。拒不不签收的,由由此增加的费费用和(或)延延误的工期由由拒绝接收一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赂合同当事人不得得以贿赂或变变相贿赂的方方式,谋取非非法利益或损损害对方权益益。因一方合合同当事人的的贿赂造成对对方损失的,应应赔偿损失,并并承担相应的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监理人或发包包人聘请的第第三方串通损损害发包人利利益。未经发发包人书面同同意,承包人人不得为监

25、理理人提供合同同约定以外的的通讯设备、交交通工具及其其他任何形式式的利益,不不得向监理人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掘的所有文物物、古迹以及及具有地质研研究或考古价价值的其他遗遗迹、化石、钱钱币或物品属属于国家所有有。一旦发现现上述文物,承承包人应采取取合理有效的的保护措施,防防止任何人员员移动或损坏坏上述物品,并并立即报告有有关政府行政政管理部门,同同时通知监理理人。发包人、监理人人和承包人应应按有关政府府行政管理部部门要求采取取妥善的保护护措施,由此此增加的费用用和(或)延延误的工期由由发包人承担担。承包人发现文物物后不及时报报告或隐瞒不不报,致使文文物丢失或损损坏的,应

26、赔赔偿损失,并并承担相应的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运输 1.10.1出出入现场的权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款另有约定外外,发包人应应根据施工需需要,负责取取得出入施工工现场所需的的批准手续和和全部权利,以以及取得因施施工所需修建建道路、桥梁梁以及其他基基础设施的权权利,并承担担相关手续费费用和建设费费用。承包人人应协助发包包人办理修建建场内外道路路、桥梁以及及其他基础设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立合同前查勘勘施工现场,并并根据工程规规模及技术参参数合理预见见工程施工所所需的进出施施工现场的方方式、手段、路路径等。因承承包人未合理理预见所增加加的费用和(或或)延误的工工期由承包人人承担。1.10.

27、2场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场外交通设施施的技术参数数和具体条件件,承包人应应遵守有关交交通法规,严严格按照道路路和桥梁的限限制荷载行驶驶,执行有关关道路限速、限限行、禁止超超载的规定,并并配合交通管管理部门的监监督和检查。场场外交通设施施无法满足工工程施工需要要的,由发包包人负责完善善并承担相关关费用。 1.10.3场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场内交通设施施的技术参数数和具体条件件,并应按照照专用合同条条款的约定向向承包人免费费提供满足工工程施工所需需的场内道路路和交通设施施。因承包人人原因造成上上述道路或交交通设施损坏坏的,承包人人负责修复并并承担由此增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合同约定提供供的

28、场内道路路和交通设施施外,承包人人负责修建、维维修、养护和和管理施工所所需的其他场场内临时道路路和交通设施施。发包人和和监理人可以以为实现合同同目的使用承承包人修建的的场内临时道道路和交通设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内交通的边界界由合同当事事人在专用合合同条款中约约定。 1.10.4超超大件和超重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运输的超大件件或超重件,应应由承包人负负责向交通管管理部门办理理申请手续,发发包人给予协协助。运输超超大件或超重重件所需的道道路和桥梁临临时加固改造造费用和其他他有关费用,由由承包人承担担,但专用合合同条款另有有约定除外。 1.10.5道道路和桥梁的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造成施工场

29、地地内外公共道道路和桥梁损损坏的,由承承包人承担修修复损坏的全全部费用和可可能引起的赔赔偿。 1.10.6水水路和航空运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的内容适用于于水路运输和和航空运输,其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义包括河道、航航线、船闸、机机场、码头、堤堤防以及水路路或航空运输输中其他相似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义包括船舶和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产权 1.11.1除除专用合同条条款另有约定定外,发包人人提供给承包包人的图纸、发发包人为实施施工程自行编编制或委托编编制的技术规规范以及反映映发包人要求求的或其他类类似性质的文文件的著作权权属于发包人人,承包人可可以为实现合合同目的而复复制、使用此此类文件

30、,但但不能用于与与合同无关的的其他事项。未未经发包人书书面同意,承承包人不得为为了合同以外外的目的而复复制、使用上上述文件或将将之提供给任任何第三方。 1.11.2除除专用合同条条款另有约定定外,承包人人为实施工程程所编制的文文件,除署名名权以外的著著作权属于发发包人,承包包人可因实施施工程的运行行、调试、维维修、改造等等目的而复制制、使用此类类文件,但不不能用于与合合同无关的其其他事项。未未经发包人书书面同意,承承包人不得为为了合同以外外的目的而复复制、使用上上述文件或将将之提供给任任何第三方。 1.11.3合合同当事人保保证在履行合合同过程中不不侵犯对方及及第三方的知知识产权。承承包人在使

31、用用材料、施工工设备、工程程设备或采用用施工工艺时时,因侵犯他他人的专利权权或其他知识识产权所引起起的责任,由由承包人承担担;因发包人人提供的材料料、施工设备备、工程设备备或施工工艺艺导致侵权的的,由发包人人承担责任。1.11.4除除专用合同条条款另有约定定外,承包人人在合同签订订前和签订时时已确定采用用的专利、专专有技术、技技术秘密的使使用费已包含含在签约合同同价中。 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合同另有约定定外,未经发发包人同意,承承包人不得将将发包人提供供的图纸、文文件以及声明明需要保密的的资料信息等等商业秘密泄泄露给第三方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合同另有约定定外,未经承承包人同意,发发包人不得

32、将将承包人提供供的技术秘密密及声明需要要保密的资料料信息等商业业秘密泄露给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量清单错误的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款另有约定外外,发包人提提供的工程量量清单,应被被认为是准确确的和完整的的。出现下列列情形之一时时,发包人应应予以修正,并并相应调整合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清单存在缺项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清单偏差超出出专用合同条条款约定的工工程量偏差范范围的;(3)未按照国国家现行计量量规范强制性性规定计量的的。 2.发包人 2.1许可或批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法律,并办理理法律规定由由其办理的许许可、批准或或备案,包括括但不限于建建设用地规划划许可证、建建设工程规划划许可证

33、、建建设工程施工工许可证、施施工所需临时时用水、临时时用电、中断断道路交通、临临时占用土地地等许可和批批准。发包人人应协助承包包人办理法律律规定的有关关施工证件和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未能及时办理理完毕前述许许可、批准或或备案,由发发包人承担由由此增加的费费用和(或)延延误的工期,并并支付承包人人合理的利润润。 2.2发包人代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用合同条款中中明确其派驻驻施工现场的的发包人代表表的姓名、职职务、联系方方式及授权范范围等事项。发发包人代表在在发包人的授授权范围内,负负责处理合同同履行过程中中与发包人有有关的具体事事宜。发包人人代表在授权权范围内的行行为由发包人人承担法律责责任。发包

34、人人更换发包人人代表的,应应提前 7天天书面通知承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能按照合同约约定履行其职职责及义务,并并导致合同无无法继续正常常履行的,承承包人可以要要求发包人撤撤换发包人代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须监理的工程程,监理人的的职权可以由由发包人代表表或发包人指指定的其他人人员行使。 2.3发包人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在施工现场的的发包人人员员遵守法律及及有关安全、质质量、环境保保护、文明施施工等规定,并并保障承包人人免于承受因因发包人人员员未遵守上述述要求给承包包人造成的损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括发包人代表表及其他由发发包人派驻施施工现场的人人员。2.4施工现场场、施工条件件和基础资料料的

35、提供 2.4.1提供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款另有约定外外,发包人应应最迟于开工工日期 7天天前向承包人人移交施工现现场。 2.4.2提供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款另有约定外外,发包人应应负责提供施施工所需要的的条件,包括括:(1)将施工用用水、电力、通通讯线路等施施工所必需的的条件接至施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承包人提供正正常施工所需需要的进入施施工现场的交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理施工现场周周围地下管线线和邻近建筑筑物、构筑物物、古树名木木的保护工作作,并承担相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用合同条款约约定应提供的的其他设施和和条件。 2.4.3提供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移交施工现场场前向承

36、包人人提供施工现现场及工程施施工所必需的的毗邻区域内内供水、排水水、供电、供供气、供热、通通信、广播电电视等地下管管线资料,气气象和水文观观测资料,地地质勘察资料料,相邻建筑筑物、构筑物物和地下工程程等有关基础础资料,并对对所提供资料料的真实性、准准确性和完整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确需在开工后后方能提供的的基础资料,发发包人应尽其其努力及时地地在相应工程程施工前的合合理期限内提提供,合理期期限应以不影影响承包人的的正常施工为为限。2.4.4逾期期提供的责任任因发包人原因未未能按合同约约定及时向承承包人提供施施工现场、施施工条件、基基础资料的,由由发包人承担担由此增加的的费用和(或或)延误的工

37、工期。 2.5资金来源源证明及支付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款另有约定外外,发包人应应在收到承包包人要求提供供资金来源证证明的书面通通知后 288天内,向承承包人提供能能够按照合同同约定支付合合同价款的相相应资金来源源证明。 除除专用合同条条款另有约定定外,发包人人要求承包人人提供履约担担保的,发包包人应当向承承包人提供支支付担保。支支付担保可以以采用银行保保函或担保公公司担保等形形式,具体由由合同当事人人在专用合同同条款中约定定。 2.6支付合同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同约定向承包包人及时支付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同约定及时组组织竣工验收收。 2.8现场统一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

38、与承包包人、由发包包人直接发包包的专业工程程的承包人签签订施工现场场统一管理协协议,明确各各方的权利义义务。施工现现场统一管理理协议作为专专用合同条款款的附件。 3.承包人3.1承包人的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合同过程中应应遵守法律和和工程建设标标准规范,并并履行以下义义务:(1)办理法律律规定应由承承包人办理的的许可和批准准,并将办理理结果书面报报送发包人留留存;(2)按法律规规定和合同约约定完成工程程,并在保修修期内承担保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规定和合同约约定采取施工工安全和环境境保护措施,办办理工伤保险险,确保工程程及人员、材材料、设备和和设施的安全全;(4)按合同约约定的工作内内容和

39、施工进进度要求,编编制施工组织织设计和施工工措施计划,并并对所有施工工作业和施工工方法的完备备性和安全可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合同约定的各各项工作时,不不得侵害发包包人与他人使使用公用道路路、水源、市市政管网等公公共设施的权权利,避免对对邻近的公共共设施产生干干扰。承包人人占用或使用用他人的施工工场地,影响响他人作业或或生活的,应应承担相应责责任;(6)按照第 6.3款环环境保护约约定负责施工工场地及其周周边环境与生生态的保护工工作;(7)按第 66.1款安安全文明施工工约定采取取施工安全措措施,确保工工程及其人员员、材料、设设备和设施的的安全,防止止因工程施工工造成的人身身伤害和财产产损

40、失;(8)将发包人人按合同约定定支付的各项项价款专用于于合同工程,且且应及时支付付其雇用人员员工资,并及及时向分包人人支付合同价价款;(9)按照法律律规定和合同同约定编制竣竣工资料,完完成竣工资料料立卷及归档档,并按专用用合同条款约约定的竣工资资料的套数、内内容、时间等等要求移交发发包人;(10)应履行行的其他义务务。 3.2项目经理理 3.2.1项目目经理应为合合同当事人所所确认的人选选,并在专用用合同条款中中明确项目经经理的姓名、职职称、注册执执业证书编号号、联系方式式及授权范围围等事项,项项目经理经承承包人授权后后代表承包人人负责履行合合同。项目经经理应是承包包人正式聘用用的员工,承承包

41、人应向发发包人提交项项目经理与承承包人之间的的劳动合同,以以及承包人为为项目经理缴缴纳社会保险险的有效证明明。承包人不不提交上述文文件的,项目目经理无权履履行职责,发发包人有权要要求更换项目目经理,由此此增加的费用用和(或)延延误的工期由由承包人承担担。项目经理应常驻驻施工现场,且且每月在施工工现场时间不不得少于专用用合同条款约约定的天数。项项目经理不得得同时担任其其他项目的项项目经理。项项目经理确需需离开施工现现场时,应事事先通知监理理人,并取得得发包人的书书面同意。项项目经理的通通知中应当载载明临时代行行其职责的人人员的注册执执业资格、管管理经验等资资料,该人员员应具备履行行相应职责的的能

42、力。承包人违反上述述约定的,应应按照专用合合同条款的约约定,承担违违约责任。 3.2.2项目目经理按合同同约定组织工工程实施。在在紧急情况下下为确保施工工安全和人员员安全,在无无法与发包人人代表和总监监理工程师及及时取得联系系时,项目经经理有权采取取必要的措施施保证与工程程有关的人身身、财产和工工程的安全,但但应在 488小时内向发发包人代表和和总监理工程程师提交书面面报告。 3.2.3承包包人需要更换换项目经理的的,应提前114天书面通通知发包人和和监理人,并并征得发包人人书面同意。通通知中应当载载明继任项目目经理的注册册执业资格、管管理经验等资资料,继任项项目经理继续续履行第 33.2.1

43、项项约定的职责责。未经发包包人书面同意意,承包人不不得擅自更换换项目经理。承承包人擅自更更换项目经理理的,应按照照专用合同条条款的约定承承担违约责任任。 3.2.4发包包人有权书面面通知承包人人更换其认为为不称职的项项目经理,通通知中应当载载明要求更换换的理由。承承包人应在接接到更换通知知后 14天天内向发包人人提出书面的的改进报告。发发包人收到改改进报告后仍仍要求更换的的,承包人应应在接到第二二次更换通知知的28天内内进行更换,并并将新任命的的项目经理的的注册执业资资格、管理经经验等资料书书面通知发包包人。继任项项目经理继续续履行第 33.2.1项项约定的职责责。承包人无无正当理由拒拒绝更换

44、项目目经理的,应应按照专用合合同条款的约约定承担违约约责任。 3.2.5项目目经理因特殊殊情况授权其其下属人员履履行其某项工工作职责的,该该下属人员应应具备履行相相应职责的能能力,并应提提前 7天将将上述人员的的姓名和授权权范围书面通通知监理人,并并征得发包人人书面同意。 3.3承包人人人员 3.3.1除专专用合同条款款另有约定外外,承包人应应在接到开工工通知后 77天内,向监监理人提交承承包人项目管管理机构及施施工现场人员员安排的报告告,其内容应应包括合同管管理、施工、技技术、材料、质质量、安全、财财务等主要施施工管理人员员名单及其岗岗位、注册执执业资格等,以以及各工种技技术工人的安安排情况

45、,并并同时提交主主要施工管理理人员与承包包人之间的劳劳动关系证明明和缴纳社会会保险的有效效证明。 3.3.2承包包人派驻到施施工现场的主主要施工管理理人员应相对对稳定。施工工过程中如有有变动,承包包人应及时向向监理人提交交施工现场人人员变动情况况的报告。承承包人更换主主要施工管理理人员时,应应提前 7天天书面通知监监理人,并征征得发包人书书面同意。通通知中应当载载明继任人员员的注册执业业资格、管理理经验等资料料。特殊工种作业人人员均应持有有相应的资格格证明,监理理人可以随时时检查。 3.3.3发包包人对于承包包人主要施工工管理人员的的资格或能力力有异议的,承承包人应提供供资料证明被被质疑人员有

46、有能力完成其其岗位工作或或不存在发包包人所质疑的的情形。发包包人要求撤换换不能按照合合同约定履行行职责及义务务的主要施工工管理人员的的,承包人应应当撤换。承承包人无正当当理由拒绝撤撤换的,应按按照专用合同同条款的约定定承担违约责责任。 3.3.4除专专用合同条款款另有约定外外,承包人的的主要施工管管理人员离开开施工现场每每月累计不超超过 5天的的,应报监理理人同意;离离开施工现场场每月累计超超过 5天的的,应通知监监理人,并征征得发包人书书面同意。主主要施工管理理人员离开施施工现场前应应指定一名有有经验的人员员临时代行其其职责,该人人员应具备履履行相应职责责的资格和能能力,且应征征得监理人或或

47、发包人的同同意。 3.3.5承包包人擅自更换换主要施工管管理人员,或或前述人员未未经监理人或或发包人同意意擅自离开施施工现场的,应应按照专用合合同条款约定定承担违约责责任。 3.4承包人现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于发包人按照照第2.4.3项提供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础资料所做出出的解释和推推断负责,但但因基础资料料存在错误、遗遗漏导致承包包人解释或推推断失实的,由由发包人承担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工现场和施工工条件进行查查勘,并充分分了解工程所所在地的气象象条件、交通通条件、风俗俗习惯以及其其他与完成合合同工作有关关的其他资料料。因承包人人未能充分查查勘、了解前前述情况或未未能充分估计计前述情况所所可能产生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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