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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宣城市城市市规划管管理技术术规定20111-3-2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强城市规规划管理理,保证证城市规规划的实实施,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城乡规规划法等等有关法法律、法法规和城城市居住住区规划划设计规规范(GGB5001800-933)(220022年版)等等有关技技术标准准、规范范,结合合本市实实际,制制定本规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定适用于于宣城市市城市规规划区内内城市详细规划划编制、城城市规划划管理及及各项工工程建设设,临时时建设、个个人建房房除外。第二章建建设用地地第一节 建设用用地分类类与适建建性规定定第三条城城市建设设用地分分类,根根据其主主要用途途和功能能分区的的基本原
2、原则,按按照城城市用地地分类与与规划建建设用地地标准(GGBJ1137-90)执执行。第四条城城市建设设用地适适建性规规定:(一)各类类建设用用地性质质的划分分,应当当遵循土土地使用用相容性性的原则则,符合合经批准准的详细细规划规规定;尚尚未批准准详细规规划的,应应当按照照城市总总体规划划的建设设用地性性质和本本规定附附表一确确定的建建设用地地适建范范围执行行;(二)凡附附表一未未列入的的用地类类别或建设项项目,应应由市城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部门根据据建设项项目对周周围环境境的影响响和用地地基础设设施条件件,具体体确定适适建范围围;(三)需改改变已批批准规划划所确定定的建设设用地性性质和适适建范围
3、围,应编编制规划划修改方方案,并并按法定定程序报报经批准准后方可可执行;(四)不宜宜在城市市主、次次干道两两侧布置置底部小小型商业业,上部部为住宅宅、办公公的建筑筑。第二节 建设用用地建筑筑容量控控制第五条新新建、改改建和扩扩建建设设项目的的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参参照本规规定附附表二执执行。第六条附附表二规规定的指指标为上上限(工工业建筑筑除外),适适用于单单一类型型的建筑筑基地。对对混合类类型的建建筑基地地,其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应将建筑筑基地按按使用性性质分类类规定后后,按不不同类型型分别执执行;对对难以分分类执行行的建筑筑基地和和综合楼楼基地,应应按不同同性质建建筑的建建筑面积积比例和
4、和不同的的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换换算建筑筑容量综综合控制制指标;不同层层数建筑筑的建筑筑容量控控制指标标可按各各类别换换算综合合控制指指标。第七条对对未列入入附表表二的的科研机机构、大大中专院院校、中中小学校校、体育育场馆以以及医疗疗卫生、文文化艺术术、幼托托、工厂厂、仓储储等设施施的建筑筑容量控控制指标标,应按按详细规规划和有有关专业业规定执执行。第八条建建设用地地面积大大于(含含)3万万平方米米的成片片开发地地块必须须编制修修建性详详细规划划,其建建筑容量量按批准准的修建建性详细细规划执执行;建设用地面面积小于于3万平平方米的的开发地地块,其其建筑容容量控制制,已编编制详细细规划的的,按详
5、详细规划划执行;尚无详详细规划划的,控控制指标标应参照照附表表二的的规定执执行;单个建筑基基地的具具体建筑筑容量,市市城乡规规划主管管部门应应结合用用地周边边现状情情况、区区位、交交通、环环境和土土地价值值等因素素,进行行综合分分析后确确定。第九条建建筑基地地未达到到下列面面积的,不不得单独独建设:(一)低层层住宅建建筑基地地面积为为10000平方方米;(二)多层层住宅建建筑、多多层公共共建筑基基地面积积为15500平平方米;(三)高层层住宅建建筑、高高层公共共建筑基基地面积积为30000平平方米。建筑基地未未达到前前款规定定的最小面面积,但但有下列列情况之之一,且且确实不不影响城城市规划划实
6、施的的,市城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部门可予予核准建建设:(一)邻接接土地已已经完成成建设或或为既成成道路、河河道或有有其它类类似情况况,确实实无法调调整、合合并的;(二)因城城市规划划街区划划分、市市政公用用设施等等的限制制,确实实无法调调整、合合并的;(三)处于于特定区区域的建建设。第十条原原建成地地块的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已超超出或达达到本规规定值的的,不得得在原有有建筑用用地范围围内新建建、扩建建(含加加层);确因公公共利益益需要新新建、扩扩建(含含加层)的的,经市市城乡规规划主管管部门批批准后实实施。第三章建建筑间距距第一节 住宅建建筑间距距第十一条低层住宅建建筑的间间距,应应符合下下列规
7、定定:(一)平行行布置时时(含南南北向和和东西向向),不不小于遮遮挡建筑筑高度的的1.330倍,且且最低值值不得小小于100米;(二)垂直直布置时时,南北北向间距距不小于于遮挡建建筑高度度的0.8倍(且且最小值值为6米米),东东西向间间距不应应小于66米;当当山墙宽宽度大于于2米米时,其其间距按按平行布布置的住住宅建筑筑间距控控制;(三)非平平行也非非垂直布布置时,当当两幢建建筑的夹夹角小于于或等于于45时,其其最窄处处间距按按平行布布置时计计算建筑筑间距;当两幢幢建筑的的夹角大大于455时,其其最窄处处间距按按垂直布布置时计计算建筑筑间距。第十二条多层条条式住宅宅之间建建筑的间间距,综综合考
8、虑虑采光、通通风、消消防、管管线埋设设和视觉觉卫生与与空间环环境等要要求,并并符合下下列规定定:(一)平行行布置时时的间距距:1朝向为为南北向向的,指指正南方方向并包包括南偏偏东或南南偏西00155(含含),其其间距不不小于南南侧遮挡挡建筑高高度的11.300倍(列列入市危危旧改项项目的新新建居住住建筑其其间距不不小于南南侧遮挡挡建筑高高度的11.255倍);2朝向为为南偏东东(西)方方位角在在15300(含含)范围围内的建建筑间距距,可按按本款第第一项规规定进行行偏角方方位系数数0.99折算;3朝向为为南偏东东(西)方方位角在在30455(含含)范围围内的建建筑间距距,可按按本款第第一项规规
9、定进行行偏角方方位系数数0.88折算;4朝向为为东西向向的或东东偏南(北北)455范围围内的建建筑间距距,按本本款第一一项规定定进行偏偏角方位位系数00.9折折算;5条式住住宅建筑筑,当被被遮挡建建筑的阳阳台累计计长度大大于整体体建筑长长度的22/3时时,按本本款13项计计算的建建筑间距距,应自自被遮挡挡建筑物物阳台边边算起。(二)垂直直布置的的间距:1南北向向垂直布布置的建建筑间距距不小于于南侧遮遮挡建筑筑高度的的0.88倍(且且最小值值为9米米);2东西向向垂直布布置的建建筑间距距不小于于较高建建筑高度度的0.6倍(且且最小值值为8米米);3当山墙墙宽度大大于122米时,其其间距按按平行布
10、布置的住住宅建筑筑间距控控制。(三)既非非平行也也非垂直直布置的间距距:1当两幢幢建筑的的夹角小小于或等等于455时,其其最窄处处间距按按平行布布置时的的第13项计计算建筑筑间距;2当两幢幢建筑的的夹角大大于455时,其其最窄处处间距按按垂直布布置时计计算建筑筑间距。(四)多层层住宅建建筑处于于被遮挡挡位置,且且底层为为非居住住用房时时,其间间距计算算不得扣扣除底层层相应高高度,必必须按本本条(一一)、(二二)、(三三)款规规定从室室外地坪坪起计算算;对沿沿城市道道路的,且且底层有有非居住住用房时时,其间间距计算算可扣除除底层相相应高度度,但不不得小于于南侧建建筑高度度的1.0倍。第十三条高层
11、住住宅建筑筑应进行行日照分分析,其其建筑间间距应符符合日照照要求和和下列规规定。(一)平行行布置时的的间距:1建筑正正面朝向向为正南南向的,包包括南偏偏东或南南偏西445范范围以内内的,建建筑间距距不小于于南侧遮遮挡建筑筑高度的的0.55倍,且且面宽长长度小于于(含)35米的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面宽长度大于35米的不小于40米;2建筑正正面朝向向为东西西向的,包包括朝向向为南偏偏东或南南偏西445至至90度范围围内的,建建筑间距距不小于于南侧遮遮挡建筑筑高度的的0.44倍,且且最小值值不小于于25米米。(二)垂直直布置时时的间距距:1建筑南南北向垂垂直布置置时(TT型或倒倒T型),建建筑间距
12、距不小于于南侧遮遮挡建筑筑高度的的0.33倍,且且其最小小值为118米;2建筑东东西向垂垂直布置置时(HH型或UU型),建建筑间距距不小于于较高建建筑高度度的0.3倍,且且其最小小值为118米;3建筑山山墙(建建筑短边边)宽度度大于114米的的,其间间距按平平行布置置的住宅宅建筑控控制。(三)既非非平行也也非垂直直布置时时的间距距:1当两幢幢建筑的的夹角小小于、等等于455时,其其最小间间距按平平行布置置的建筑筑控制;2当两幢幢建筑的的夹角大大于455时,其其最小间间距按垂垂直布置置的建筑筑控制。第十四条高层住住宅建筑筑与低层层、多层层住宅建建筑相互互之间的的间距按按下列要要求确定定,并同同时
13、满足足较高建建筑的消消防间距距要求:(一)遮挡挡建筑为为低层建建筑的按按低层住住宅建筑筑间距执执行;(二)遮挡挡建筑为为多层建建筑的按多层层住宅建建筑间距距执行;(三)遮挡挡建筑为为高层建建筑的按按高层住住宅建筑筑间距执执行。第十五条住宅建建筑山墙墙间距按按下列要要求控制制:(一)低层层山墙间间距不小小于4米米,有规规划道路路的,间间距不小小于7米米。山墙墙面开窗窗的建筑筑,其山山墙间距距最小不不得小于于6米;(二)多层层山墙之之间,其其间距不不小于66米,有有规划道道路的,间间距不小小于7米米。山墙墙面开窗窗的条式式建筑,其其山墙间间距最小小不得小小于8米米;(三)低层层与多层层山墙间间距不
14、小小于6米米,有规规划道路路的,间间距不小小于7米米。山墙墙面开窗窗的条式式建筑,其其山墙间间距最小小不得小小于8米米;(四)高层层与低、多多层住宅宅之间山山墙间距距不宜小小于13米米,高层层与高层层建筑之之间山墙墙间距不不应小于于15米米。第二节非非住宅建建筑的间间距第十六条多层非非住宅建建筑平行行布置时时的间距距不小于于遮挡建建筑高度度的0.6倍,且且不小于于10米米;非平平行布置置最窄处处间距不不小于遮遮挡建筑筑高度的的0.66倍,且且不小于于10米米。第十七条低层非非住宅建建筑与多多、低层层非住宅宅建筑,平平行和非非平行布布置时的的最小间间距按消消防规定定控制,且且不宜小小于6米米。第
15、十八条高层非非住宅建建筑平行行布置时时的间距距,南北北向的,不不小于较较高建筑筑高度的的.33倍,且且不小于于18米米;东西西向的,不不小于较较高建筑筑高度的的.225倍,且且不小于于13米米。第十九条高层非住宅宅建筑非非平行向向布置的的,其最最窄处间间距不小小于较高高建筑.255倍,且且不小于于13米米。第二十条高层非非住宅建建筑与多多层、低低层非住住宅建筑筑,平行行布置的的间距不不小于113米;非平行行的最窄窄处间距距不小于于13米米。第三节 住宅与与非住宅宅建筑间间距第二十一条条住宅宅与非住住宅建筑筑间距按按下列要要求确定定:(一)非住住宅建筑筑北侧为为住宅建建筑或住住宅建筑筑处于被被遮
16、挡位位置时,按按住宅建建筑间距距要求执执行;(二)住宅宅建筑北北侧为非非住宅建建筑或非非住宅建建筑处于于被遮挡挡位置时时,按非非住宅建建筑间距距要求执执行,且且低层、多多层建筑筑最小值值不得低低于遮挡挡建筑高高度的00.8倍倍。第四节其其它规定第二十二条条托儿儿所、幼幼儿园、老老年人和和残疾人人专用住住宅的主主要居室室、医院院病房楼楼、休(疗疗)养院院住宿楼楼、大中中小学教教学楼等等国家规规范有特特殊规定定的其它它建筑,其其建筑间间距须满满足国家家相关规规范要求求。第二十三条条加油油站、液液化气站站、危险险品仓库库等有特特殊要求求的建(构构)筑物物的建筑筑间距,按按专业规规范执行行。第二十四条
17、条上述述建筑间间距及系系数要求求适用于于无地形形高差布布置的建建筑,对对有地形形高差的的,可将将其地形形高差计计入建筑筑间距中中折算,但但多层、低低层住宅宅南北向向间距不不得小于于南侧建建筑高度度的1.0倍。高、多、低低层、退退台等组组合建筑筑间距按按各类别别有关规规定执行行。第二十五条条城市市道路两两侧,沿沿路同侧侧同向布布置的建建筑山墙墙之间的的间距,在在符合消消防规定定的同时时须满足足城市景景观要求求。第二十六条条相邻邻受遮挡挡建筑为为临时建建设或违违法建设设时,其其日照和和建筑间间距可不不予考虑虑。第四章 建筑退退让第二十七条条沿建建筑用地地边界和和城市道道路、公公路、铁铁路、河河道(
18、水水域)、电电力线路路保护区区两侧的的建筑物物,其退退让距离离除必须须符合日日照、消消防、环环保、文文物保护护、市政政管线、防防汛和交交通安全全等方面面的法律律、法规规和规范范要求外外,应同同时符合合本章的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条建筑筑退让用用地边界界线时,按按其相互互间最近近距离计计算建筑筑退距。第二十九条条建筑筑退让用地边边界的距距离实行行对等退退让的原原则并按按以下要要求控制制(当退退让距离离小于消消防间距距时,应应按消防防间距的的规定控控制)。(一)各类类建筑退退让用地地边界距距离按附附表三规规定的建建筑间距距(建筑筑高度)系系数控制制,且应应满足最最小距离离要求;(二)相邻邻地界的的建设
19、项项目为住住宅建筑筑,并已已经完成成建设或或已按批批准规划划正在实实施的,除除应符合合附表表三的的规定外外,须同同时再符符合第三三章建筑筑间距的的有关规规定;(三)相邻邻地界的的建设项项目为文文、教、卫卫建筑或或其他建建筑,并并已经完完成建设设或已按按批准规规划正在在实施的的,各类类建筑后后退用地地红线距距离按附附表三中中文、教教、卫建建筑或其其他建筑筑的退距距控制,同同时须符符合第三三章建筑筑间距的的有关规规定;(四)相邻邻地界为为公共绿绿地的,各各类建筑筑的退距距按附附表三中中其他非非住宅建建筑等组组合的退退距控制制;(五)高、多多、低层层、退台台等组合合建筑的的退让,分分别按各各类别有有
20、关规定定执行,退退让城市市道路红红线时按按次高类类别执行行。第三十条在城市市道路两两侧新建建、改建建建筑物物后退道道路红线线的最小小距离,按按附表表四规规定确定定。旧区改建,在在满足消消防和交交通要求求前提下下,经城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部门核实实,其后后退道路路红线距距离可适适当减少少,但不不宜小于于下一级级的退线线要求。第三十一条条有下下列情况况之一的的,经市市城乡规规划主管管部门核核定,其其退让道道路红线距距离可适适当调整整。(一)经审审定后的的重要地地段的详详细规划划、城市市景观设设计要求求以及文文物保护护或一些些重要标标志等;(二)特定定区域范范围内的的建设工工程;(三)为了了保护原原有街
21、道道空间延延续性的的建设工工程。第三十二条条新建建影剧院院、学校校、游乐乐场、体体育馆,单单层建筑筑面积在在50000平方方米及以以上、总总营业建建筑面积积在80000平平方米及及以上的的大型商商业和旅旅游服务务业设施施建筑等等有大量量人流、车车流集散散的多、低低层建筑筑,其面面临城市市道路的的主要出出入口方方向的建建筑控制制线后退退道路规规划红线线的距离离,不得得小于330米;红线外外有绿线线控制的的其后退退绿线距距离不应应小于220米。有有详细规规划并经批批准的除除外。围墙、门卫卫室退让让城市支支路、次次干道、主主干道分分别不小小于1.0米、33.0米米、5.0米;工业、仓仓储项目目由市城
22、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部门在项项目总图图设计中中核定。第三十三条条道路路交叉口口四周的的建筑控控制线退退让道路路红线距距离,在在附表表四规规定的基基础上,多多层、低低层建筑筑增加33米,高高层建筑筑增加55米(均均自道路路红线直直线段与与曲线段段的连接接点算起起)。建筑物的基基地(含含首层凸凸出物)不不应突出出建筑控控制线,阳阳台、雨雨篷、挑挑檐、凸凸形封窗窗等附属属设施不不得突入入道路红红线。第三十四条条建筑筑物后退退铁路、公公路、电电力线、蓝蓝线、绿绿线等的的距离,应应符合城城市总体体规划和和有关城市市专项规规划要求求。第三十五条条沿城城市蓝线线两侧新新建建筑筑物,其其后退河河道(水水域)规规划
23、蓝线线的距离离,除有有关规划划另有规规定外,不不得小于于15米米。在电电力线路路保护区区(高压压走廊)范范围内不不得新建建建筑物物、构筑筑物。电电力线路路保护区区设置应应符合城城市电力力规划规规范的的要求。第三十六条条地下下建筑后后退城市市道路、相相邻建设设用地和和已建用用地边界界的距离离,不应应少于地地下建筑筑物深度度(自室室外地坪坪至地下下室底板板的距离离)的00.7倍倍,且最最小值不不得少于于3米。第五章 建筑高高度第三十七条条建筑筑物的高高度必须须符合日日照、建建筑间距距、消防防、城市市景观等等方面要要求,同同时符合合本章的规定定。第三十八条条城市市主干道道两侧的的建筑高高度须满满足抗
24、震震、防灾灾及人防防对城市市规划布布局的要要求。第三十九条条在有有净空高高度要求求的气象象台、电电台和其其它无线线电通讯讯(包括括微波通通道)设设施周围围的新建建、改建建建(构构)筑物物,其控控制高度度应符合合有关净净空高度度限制的的规定。第四十条在文物物保护单单位、历历史文化化保护区区的建设设控制地地带(区区)内新新建、改改建建筑筑物(构构筑物),其其控制高高度应符符合建筑筑和文物物保护的的有关规规定,并并按已批批准的保保护规划划执行。尚尚无规划划的,应应先编制制城市设设计或建建筑设计计方案,进进行视线线分析,提提出控制制高度和和保护措措施,经经批准后后实施。第六章建建筑停车车及地下下空间第
25、四十一条条各类类建设项项目必须须配套建建设停车车场(位位),停停车场面面积按附附表五执执行。综综合建筑筑的停车车位指标标按附附表五所所列不同同性质类类别的建建筑分项项累计计计算。建建筑使用用性质发发生变化化时,必必须按其其使用功功能,重重新配置置停车位位。第四十二条条居住住类项目目应优先先考虑地地下(室室内)停停车,地地面停车车率不宜宜大于220%。办办公、商商业类项项目停车车应充分分利用地地面空间间,地面面停车率率不宜小小于200%,地地面停车车位可与与树阵式式绿地相相结合。第四十三条条项目目地块机机动车出出入口应应当符合合下列规规定:(一)应在在用地周周边较低低级别的的道路上上安排,如如需
26、在不不同等级级的道路上开设设二个或或二个以以上的机机动车出出入口时时,应当当按照道道路等级级由低到到高的顺顺序安排排;(二)距城城市道路路主、次次干道交交叉口的的距离,自自道路红红线直线线段起点点,不应应小于770米;(三)距公公园、学学校、儿儿童及残残疾人建建筑的出出入口不不应小于于20米米;(四)距公公共交通通站台边边缘不应应小于115米;(五)距人人行过街街天桥、人人行过街街地道、人人行横道道线不应应小于55米;(六)距铁铁路道路路口、桥桥梁、隧隧道、引引道端点点等不应应小于550米;(七)应有有良好通通行条件件:当地地块的出出入口道道路坡度度较大时时,应设设缓冲段段与用地地外道路路连接
27、。第四十四条条地下下空间利利用应与与地面建建筑、人人防工程、地下下停车场场、管网网、地下下文物及及其它地地下构筑筑物统筹筹规划,合合理设置置。第七章 市政和和公共服服务设施施第四十五条条下列列城市用用地绿化化隔离带带规定如如下:(一)高速速公路两两侧用地地各留出出50-1000m宽绿绿化带;(二)城市市对外交交通主干干道的两两侧用地地应各留留出100355m宽绿绿化带。第四十六条条各类类建设项项目应执执行国家家有关抗抗震、减减灾防灾灾、无障障碍设计计、建筑筑节能、建建筑节水水等相关关规范标标准。并并满足有有关城市市绿线、黄黄线、紫紫线、蓝蓝线等管管理规定定要求。第四十七条条道路路红线范范围内,
28、除除按规划划铺设各各种管线线,建设设公交停停靠站、电电话亭、交交通标志志、立交交桥、人行行地下通通道、人人行天桥桥、环卫卫及夜间间照明设设施外,不不得设置置任何建建(构)筑物;在道路路上空建建设构筑筑物,主主干道最最小净高高不得小小于5.0米,次次干道最最小净高高不得小小于4.5米。在市政道路路设计中中应设置置方便残残疾人通通行的无无障碍坡坡道及标标志,在在公共活活动中心心区,设设置残疾疾人通行行的无障障碍通道道,通行行轮椅人人行道宽宽度不应应小于11.5mm,单面面坡坡比比不应大大于1:20,三三面坡坡坡比不应应大于11:122。并应应符合城城市道路路与建筑筑物无障障碍设计计规范的的规定。第
29、四十八条条城市市各类市市政工程程管网的的设计和和综合管管线布置置应满足足各专业业相关规规范和城城市工程程管线综综合规划划规范(GB 5028998)要求。在主城区和和居住区区内新建建公用110KVV变、配配电等设设施应当当采用户户内结构构,一般般应与建建筑物合合建。在居住区内内新建小小区主要要道路宜宜采用柔柔性路面面。第四十九条条各类类建设项项目应按按照城市市总体规规划、控控制性详详细规划划和国家家相关规规范的要要求配置置建设教教育、医医疗卫生生、文化化体育、商商业服务务、金融融邮电、行行政管理理、市政政公用、社社区服务务、物业业管理、安安全技防防、垃圾圾中转站站、公厕厕、消防防、人防防、公共
30、共停车场场(库)、应应急避让让场所等等公共服服务设施施。第八章 绿 地第五十条城市绿绿线范围围内的公公共绿地地、防护护绿地、生生产绿地地、居住住区绿地地、单位位附属绿绿地、道道路绿地地、风景景林地等等,必须须按照城城市用地地分类与与规划建建设用地地标准、城城市绿地地分类标标准、城城市居住住区规划划设计规规范、公公园设计计规范等等国家标标准进行行绿地建建设。绿绿化应以以乔木为为主,配配以灌木木和草坪坪,树种种选择以以地方树树种为主主。城市组团之之间的连连接地带带,宜设设置为田田园风光光区或以以乔木为为主的公公共绿地地。第五十一条条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建设项项目用地地内绿地地面积占占用地面面积的
31、比比例(以以下称绿绿地率)必必须符合合以下规规定:(一)新建建居住区区不小于于30%,其中中居住小小区人均均公共绿绿地不小小于1平平方米;旧区改改建项目目不小于于25%;(二)交通通枢纽、仓仓储、商商业中心心不低于于20%,有特特殊要求求的除外外;(三)工业业企业不不应超过过20%,并根根据国家家标准要要求设置置防护隔隔离带;(四)新建建学校、医医院、疗疗休养院院、机关关团体、部部队等单单位和公公共文化化设施绿绿地率不不低于335%;(五)园林林景观道道路不低低于400%,红红线宽度度大于550米的的道路不不低于330%,其其他道路路不低于于20%。道路路绿化须须保证交交通视线线安全和和消防通
32、通道的设设置;(六)铁路路两侧设设置的防防护林带带宽度不不宜小于于50米米。第九章 城市景景观与环环境第五十二条条 在城城市规划划区范围围内进行行各项工工程建设设,应符符合城市市总体规规划(含含专项规规划)、详详细规划划以及城城市设计计对城市市空间环环境的要要求。第五十三条条新建建建筑应应体现城城市风貌貌和地方方建筑特特征,建建筑色彩彩应满足足城市色色彩控制制要求。第五十四条条各类类建设工工程在编编制建设设项目的的修建性性详细规规划、城城市设计计和建筑筑设计方方案时,其其总平面面图设计计应反映映地块及及周边的的地形地地貌和相相邻建筑筑与建设设条件,并并研究与与相邻空空间环境境协调以以及与城城市
33、基础础设施的的衔接。成成片开发发的住宅宅建筑和和多、高高层建筑筑,应重重视规划划平面布布局和景景观设计计,并与与相邻建建筑和景景观环境境相协调调。第五十五条条沿城城市道路路、广场场、公共共绿地的的各类建建设工程程在满足足建筑间间距、高高度、退退让等相相关规定定条件下下,应保保证良好好的建筑筑立面和和城市天天际线。沿沿路建筑筑(或与与相邻建建筑)总总长度超超过600米时,建建筑立面面应有高高低错落落,城市市天际线线变化丰丰富。第五十六条条沿城城市干道道两侧新新建建筑筑时应满满足以下下要求:(一)沿城城市主要要道路不不宜建设设住宅楼楼。确需需建设住住宅的,其其立面形形式应体体现公共共建筑的的立面造
34、造型,临临城市道道路的住住宅阳台台应统一一予以封封闭,并并不得设设置外挑挑式防盗盗窗。建建设商住住楼的,应应增设商商业建筑筑的油烟烟管道;(二)沿路路建筑的的空调室室外机及及其附属属设施应应离地统统一隐蔽蔽设置,空空调室外外机冷却却水应引引入排水水管网统统一处理理;(三)沿路路建筑不不得设置置封闭式式卷闸门门。建筑筑灯饰亮亮化、附附着商业业招牌、广广告位必必须与建建筑一体体化,统统一设计计、统一一施工、统统一组织织验收;(四)屋顶顶设置太太阳能热热水器的的应纳入入建筑一一体化设设计;(五)沿城城市道路路两侧不不得设置置锅炉房房、厨房房间、污污水池等等有碍城城市景观观、市容容卫生的的附属设设施;
35、(六)沿城城市道路路设置围围墙的应应采用透透空式设设计。第五十七条条设置置广告、招招牌、指指示牌等等应符合合城市市市容标准准和宣宣城市城城区户外外广告设设置规划划和技术术标准,并并与周边边景观环环境相协协调,做做到整洁洁美观,符符合公共共安全要要求。第五十八条条设置置城市雕雕塑和小小品应按按照城市市规划实实施,雕雕塑和小小品选址址不应影影响城市市交通和和交通视视线,方方便公众众观赏。雕塑和小品品的设计计应考虑虑设置环环境的人人文景观观、自然然景观和和尺度、色色彩、质质感等因因素。第十章特特定区域域第五十九条条本规规定所称称的特定定区域,是是指在土土地使用用和建筑筑管理上上有特殊殊要求,需需要在
36、上上述各章章规定的的基础上上作补充充规定的的地区,包包括各级级文物保保护单位位、历史史文化保保护街区区和与城城市用地地相连的的风景名名胜区、旅旅游度假假区等地地区。第六十条在特定定区域内内的建设设项目应应按批准准的总体体规划、保保护专项项规划和和详细规规划执行行。第六十一条条各级级历史文文化保护护区、文文物保护护单位保保护区范范围内的的建筑可可不受本本规定限限制。第六十二条条在风风景名胜胜区范围围内编制制详细规规划、景景观设计计和进行行的一切切建设活活动,均均应符合合风景景名胜区区条例和和国家、省省、市的的有关规规定。第十一章附 则第六十三条条本规规定颁布布施行前前,市城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部门已
37、提提供规划划设计条条件或规规划方案案已经批批准的建建设项目目,且在在本规定定颁布的的6个月月内组织织实施的的,可按按原批准准内容执执行,逾逾期应按按本规定定执行。第六十四条条 本本规定由由宣城市市城乡规规划主管管部门负负责解释释。宣城城市城市市规划区区范围以以外的工工程建设设,可参参照本规规定执行行。第六十五条条本规规定自发发布之日日起施行行。宣宣城市城城市规划划管理技技术规定定(试行行)(宣宣政办20002113号文文件)同同时废止止。名词解释:1、建设用用地面积积:规划划征地范范围内,除除城市道道路、河河道、电电力走廊廊、绿化化隔离带带等城市市规划控控制用地地外的净净用地面面积。2、道路红
38、红线:城城市道路路(含居居住区级级道路)用用地的规规划控制制线。3、建筑控控制线:建筑物物基底位位置的控控制线。4、城市蓝蓝线:指指城市规规划确定定的江、河河、湖、库库、渠道道和湿地地等城市市地表水水体保护护和控制制的地域域界线。5、城市绿绿线:指指城市各各类绿地地范围的的控制线线。6、容积率率: 建建设用地地内的各各类建筑筑其地面面以上建建筑面积积总和与与建筑用用地面积积的比值值。7、建筑密密度:建建设用地地内各类类建筑基基底占地地面积的的总和与与建筑用用地面积积的比率率(%)。8、绿地率率:建设设用地内内各类绿绿地面积积总和与与建筑用用地面积积的比率率(%)。9、低层建建筑:建建筑高度度小
39、于、等等于的建建筑,低低层居住住建筑为为一至三三层建筑筑。10、多层层建筑:建筑高高度大于于,小于于、等于于的建筑筑,多层层居住建建筑为四四至六层层建筑。11、高层层建筑:建筑高高度大于于的公共共建筑;高层住住宅建筑筑(含中中高层住住宅)为为等于或或大于77层建筑筑。12、公寓寓式办公公建筑:指单元元式小空空间划分分,有独独立卫生生设备的的办公建建筑。13、办公公建筑:指非单单元式小小空间划划分,按按层设置置卫生设设备的办办公建筑筑。14、商业业建筑:指综合合百货商商店、商商场、经经营各类类商品的的专业零零售和批批发商店店,以及及饮食等等服务业业的建筑筑。15、商住住综合楼楼:商业业和住宅宅混
40、合的的建筑。16、商办办综合楼楼:商业业和办公公混合的的建筑。17、公寓寓式酒店店:指按按公寓式式(单元元式)分分隔出租租的酒店店,按旅旅馆建筑筑处理。18、酒店店式公寓寓:指按按酒店式式管理的的公寓,按按居住建建筑处理理。19、老城城区:九九州大道道以西,梅梅溪路以以北,陵陵西路、拱拱极路以以东,双双塔东路路以南区区域。各类建设用用地适建建范围表表附表一: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设施用地地U绿 地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商贸办公C1C2教科文卫C3C66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W1危险品W2G1G21低层居住建建筑2多层居住建建筑3
41、高层居住建建筑4集体宿舍5居住小区教教育设施施(中小小学、幼幼托机构构)6居住小区商商业服务务设施7居住小区文文化设施施(青少少年和老老年活动动室、文文化馆等等)8居住小区体体育设施施9居住小区医医疗卫生生设施(卫卫生站、街街道医院院、养老老院等)10居住小区市市政公用用设施(含含出租汽汽车站)11居住小区行行政管理理设施(派派出所、居居委会、物物业等)12居住小区日日用品修修理、加加工场13小型农贸市市场14小商品市场场15居住区级以以上(含含居住区区级、下下同)行行政办公公建筑16居住区级以以上商业业服务设设施17居住区级以以上文化化设施(图图书馆、博博物馆、美美术馆、音音乐厅、纪纪念性建
42、建筑等)18居住区级以以上娱乐乐设施(影影剧院、游游乐场、俱俱乐部、舞舞厅、夜夜总会)19居住区级以以上体育育设施20居住区级以以上医疗疗卫生设设施21特殊病院(精精神病院院、传染染病院)需单单独选址址22办公建筑、商商办综合合楼23一般旅馆24旅游宾馆25商住综合楼楼26高等院校、中中等专业业学校27职业学校、技技工学校校、成人人学校和和业余学学校28科研设计机机构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设施用地地U绿 地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商贸办公C1C2教科文卫C3C66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W1危险品W2G1G229对环境基本本无干扰扰、污染染的工厂厂30对环境有轻轻度干扰扰、污染染的工厂厂31对环境有严严重干扰扰、污染染的工厂厂32普通储运仓仓库33危险品仓库库34农、副、水水产品批批发市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