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稽查实务讲义115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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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二增值税税稽查实务本专题主要讲授增值税检查方法及检查案例分析,依据的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及补充通知。主要内容:一、纳税人资格的稽查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稽查三、销项税额稽查(一)销售收入的稽查(二)销售价格的稽查(三)适用税率的稽查四、进项税额的稽查(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稽查(二)进项税额转出的稽查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查一、纳税人资格的稽查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小规模纳税人

2、以外的纳税人称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因此,对增值税进行税务稽查,应首先对纳税人的资格进行稽查。(一)稽查纳税人资格认定是否正确简单的说,就是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注意: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没有了销售额的限制)(二)稽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是否完备,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稽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

3、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别规定如下:(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

4、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稽查方法: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在这种结算方式下,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对方的当天,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稽查时,看有无已开出提货单或出库单而未入账或将保管帐与财务帐核对,看是否有挂往来帐隐瞒收入情况

5、。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在这种结算方式下,以货物已经发出或劳务已经提供,并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了托收手续的当天,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稽查时,审查企业提供的购销合同,结合银行结算凭证回单联及发票开具日期,对照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等,审阅所附的托收回单、送款单等依据确定其收款时间,判断是否延期办理托收手续、入账时间是否正确,有无存在不及时结转销售的问题。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在这种结算方式下,应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销售的实现,不是以

6、是否实际收到货款为条件。只要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已到,不论是否收取货款,均应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稽查时,审查赊销合同,结合“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核实到期应转而未转的主营业务收入。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发出产品时,确认销售的实现。稽查时,以期末“预收账款”明细账为主,结合预收账款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将“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和“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相关的销售数量与“预收账款”明细账进行核对,查明有无产品已经发出而未及时结转销售的情况。 5.

7、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稽查时,审查企业提供的委托代销合同或协议,重点检查在收到代销清单前是否收取货款,审查发出代销商品是否超过180天,核实有无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检查时间,结合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中货物的销售时间核查。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检查时,核对库存商品或者产成品明细帐,结合出库单或保管帐,看是否在移送时确认收入。【稽查案例】东方机电公司发出商品不及时申报纳税案例(一

8、)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检查过程:东方机电公司为私营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机电工具。税务机关对其上年度即2009年的经营情况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某帐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贷:预收帐款。 因该种情形的帐务处理较多,从而产生了怀疑。经过检查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发现2009年12月末“预收帐款”贷方余额为60万元。该企业经营的机电产品,属于非紧俏商品,基本上是买方市场,购货单位先付款后提货的可能性较小,故检查重点放到“预收帐款(暂收款)”帐户。此帐户反映2009年度贷方发生额比较频繁,故抽取调阅发生额较大的凭证详细检查。经询问,没有相关销售合同,查阅其业务日报表和销售部门的发货记录

9、,发现付款单位已将货提走,但发票未开,因而未确定收入。经过逐项核实,发现该企业将销售货款挂“预收帐款”,未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少报销售额50万元。 (二)税务处理及分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该公司已取得销货款,并已发出货物,即负有纳税义务,应补交增值税=50000017%=85000(元),并接受相应处罚。应税收入长期挂“预收帐款”,在检查中是经常遇到的,对此税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注重点审核帐簿与查看实物相结合,掌握货物发出的具体情况。查阅企业的销售合同,确定销售方式,是否存在不及时申报收入问题。三、销项税

10、额稽查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因此稽查销项税额,重点是稽查销售额及税率适用的正确性。(一)主营业务收入的稽查主营业务收入的稽查是销售额稽查的主要内容, 稽查时应主要以“产成品”账户为中心,结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对比分析各个月份的生产、产品库存、销售收入等增减变化情况,查清产品的其来龙去脉,进而确定应列未列收入及视同销售的问题。1.审查“产成品”账户(产品已入库隐瞒销售)企业隐瞒销售收入的方法主

11、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挂往来账,借: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也可能是为防止现金出现负数而虚假借款);(2)冲减成本费用,如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制造费用;(3)一些异常的对应科目,如借:现金、其他应收款等 贷:产成品;(4)视同销售,借: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等 贷:产成品等等。2.审查“原材料”、“生产成本”账户(产品未入库隐瞒销售)(1)运用评估测算指标发现疑点。每个行业产品的配方,材料单位耗用量基本是不变的.通过材料消耗定额与产品产量之间的关系来分析耗用数量是否真实、准确。材料的定额消耗量与实际消耗量差别较大,则说明企业在材料的耗用或者产量、收入方面存在问题。防止企

12、业将产品直接从生产线上取走销售或赠送,而截留收入。在这方面,稽查时可以通过一些评估指标作为参考,以便发现疑点。如,挂面生产的评估测算指标:生产1吨挂面约投入1.1吨面粉,投入产出比为90%,约耗用60度电;面粉生产的评估测算指标:1吨小麦平均生产面粉0.75吨,生产次粉0.1吨,生产麸皮0.15吨,1吨面粉平均用电76度。(2)通过异常对应账户发现疑点。一般说来,“生产成本”账户贷方应与“产成品”账户借方对应(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与“原材料”账户、“自制半成品”账户对应),如果“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直接与“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的借方发生对应关系,就会导致“生产成本”贷方转出数额大于“产成品

13、”帐户借方的转入数额,则可能存在完工产品不入库存,直接从车间提货不记销售收入的问题。检查时注意“生产成本”借方红字发生额。(3)从费用列支情况查找隐瞒销售收入线索。有的企业在费用里列支了装卸费、运输费、保险费等,但所运输、装卸、投保的相关货物却未入帐或不做收入,或者将部分帐外收入对应的费用单据单独保管,因此要注意从费用单据中查找企业隐瞒收入的线索.【稽查案例】大明服装有限公司少报收入(一)企业的基本情况某市大明服装有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类不同型号的中、高档西装,该企业2008年8月份申报产品销售收入1180万元、销项税额200.6万元、进项税额136万元、应纳增值税税款64

14、.6万元。(二)检查过程通过对企业进项税额分析,按照投入产出法测算企业产品产量,发现企业原材料耗用与产成品之间存在不匹配问题,经实地调查并检查企业相关明细账。发现以下情况:1.收入账与申报表核对,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发生额为销售产品11800套,销售单价1000元套,金额1180万元,与申报数相符;收入数量与结转成本数量核对,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发生额为销售产品11800套,金额944万元(单套成本800元),与收入账对应。没有发现疑点。2.当期“应付工资一生产车间”明细账借方增加额96万元。该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单套成品工资额80元。由此推算该企业当期应生产西装12000套,销售收

15、入1200万元,与企业申报收入数基本一致。没有发现疑点。3.当期“原材料一面料”明细账贷方合计发生额均为50000米价值800万元。经了解,该企业共生产六种不同型号的同类产品,据测算,各种型号单套平均耗料为3米套,材料利用率约为90%。按照原材料投入产出比推算,耗料50000米,应产西装15000套,与企业申报的11800套差别较大。属问题疑点。查看该账户贷方发生额摘要栏,有一笔为“X X商场”80万元。翻阅对应记账凭证,对应科目为“营业外支出”80万元。经落实,属于向X X商场销售布料5000米,收入100万元,记入“营业外收入”,没有计提销项税金。4.当期“生产成本一西装”明细账借、贷方发

16、生额均为1080万元。查看该账户贷方发生额摘要栏,有一笔为“工作服”金额为96万元、一笔为“X X毛纺厂”30万元、还有一笔为“王X X”16000元。属问题疑点。翻阅对应记账凭证,第一笔对应科目为“应付福利费”96万元,属于以成本价向职工发放福利1200套西装;第二笔对应科目为“应付账款”30万元,属于用未入库产品300套以出厂价抵顶材料供应商材料款;第三笔对应科目为“现金”,属于向个体户王X X销售下脚料收入11700元。5.当期“产成品”明细账贷方发生额为12300套,金额984万元,比申报收入应负担成本多记40万元。属问题疑点。查看该账户贷方发生额摘要栏,有一笔为“X X商展会”400

17、套,金额为32万元;一笔为“张X X”100套,金额8万元。翻阅对应记账凭证,第一笔对应科目为“产品销售费用”32万元,属于向X X商品展销会提供的展品;第二笔对应科目“待处理财产损失”8万元,属于仓库保管员未尽职责,造成仓库被盗100套,金额8万元。(三)问题汇总分析及处理:1.将外购生产材料直接对外销售,应按规定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并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金100000017%=170000(元);2.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抵顶账款以及用作展品,均应视同 销售,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金(1200+300+400)100017%=323000(元);3.对外销售下脚料收入,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金1

18、170017%17%=1700(元);4.由于保管不善形成的非正常损失,对损失产品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应按规定作转出处理100套 3米90%(800000050000)17%=9066.66(元)。该企业本期以上业务合计应补税款170000+323000+1700+9066.66=503766.66元,同时按规定计算加收纳金,处以罚款,督促企业作相关账务调整。【稽查案例】大田化工有限公司通过费用单据隐瞒收入案例(一)企业的基本情况2010年10月,W市稽查局接群众举报对辖区内大田化工有限公司2009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经销顺丁橡胶(是东北某大型集团在本地的代理经销商),以及部分树脂材料

19、,当时该公司顺丁橡胶的平均售价在7300元吨左右,全部通过铁路运输,稽查人员在调取的财务资料中发现部分运输保险单未记账,单独放在一个文件袋中,于是怀疑其与运输保险单对应的铁路货票也可能不入账,从而隐瞒橡胶购进、销售的情况。(二)检查过程针对疑问,稽查人员采取了如下检查取证方法:根据期初库存量+本期购进量期末库存量=本期发出(销售)量1.首先将企业已记账的铁路货票(载有车皮号、货票号、货物数量、始发站、终到站等)重新整理,根据库存商品的借方发生额,逐笔查对记账凭证,依据到货时间逐笔记录货票号码、数量;然后查对所有运输保险单(同样载有货票相关内容),把货票号码不重复的再记录下来;根据费用明细账查对

20、其下站费(卸货搬运费)、仓储费等费用单据,查找号码不重复的货票记录(部分单据未记载货票号,但都有数量,可再依据到货时间佐证、查找),最后将所有不同的货票载明的数量加总,作为其购进的货物数量.再减去其账面库存量,计算出其应做销售的数量。2.根据销售明细账,查对记账凭证,核实其实际销售数量,然后用应做销售的数量与实际销售数量的差额乘以平均售价,作为企业未做销售的金额,总计420万元。3.证据资料:相关货票,费用单据,账页的复印件,同类情况的记账凭证复印件。4.企业解释有部分货票的货物东北某集团调拨给了湖北某经销商,但又拿不出相关证据(如运输、装卸的单据等),不能自圆其说;又解释说会计把库存量计算错

21、了,但经稽查人员与企业一起复算,账面库存的计算是正确的。经过稽查人员有理有据的解释、说服,企业最终承认了账外销售的事实。【稽查案例】东方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偷税案(一)基本情况东方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是国家定点生产民爆器材的国有企业,主营火工产品(如导火索)和通信产品(如光缆)的生产销售。主导产品工业导火索、塑料导爆管4000万,导爆管雷管。该公司实行二级核算三级管理的会计核算体制,公司下设的会计核算机构有:一分厂、仓库、机修车间、制药车间、合线车间、制索车间、导爆索车间、导爆管车间、销售公司。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度税负率9.21%;2007年度税负率6.79%;2006年度税负率11

22、.33%。(二)基本案情2009年3月,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组织骨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历时2个月,最终查实,东方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少缴增值税223万元。其中: 以货物抵顶工程款、以原材料抵顶欠款未计提销项税额74万元;通过开具内部调拨单形式少计销售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76万元;取得虚开的运费发票抵扣税款32万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41万元。(三)稽查经过专案组调取了该公司20062008年的账簿、凭证、报表等财务核算资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通过账面检查,很快发现了以下问题:该公司以货物抵顶工程款、以原材料抵顶欠款未计提销项税额74万元。此外,检查人员还发现了几处疑点:1.账

23、面产品库存过大。检查人员通过调查分析后认为存在异常,一是企业经营的产品是民爆产品,国家对于这种特殊的产品有严格的规定,而且民爆产品具有一定的使用期限,不应该存在较大数量的库存;二是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规模、产出能力,企业的生产能力与库存量不配比。检查人员认为该公司存在隐匿销售收入的嫌疑,将库存产品作为重点核实对象。2.销售货物运输费用过高。由于该公司是国家定点生产民爆器材的企业,对于产品的运输、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因此该公司销售产品大多是由内部车队负责运输。检查人员发现凭证中有大量的外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经初步测算,与企业的销售情况不配比。3.产品成本计算不正确。举报信中提到,该公司有取得虚开

24、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列成本的问题。检查人员对企业的成本核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成本计算单记载的耗用原材料与所附的仓库原始凭证不符,需要进一步落实。但由于该公司实行二级核算,车间、仓库设有二级核算机构,财务部门的账簿资料不明细,检查人员遂将其列为下一步检查的重点。检查人员立即对上述三个疑点逐一落实。1.对账面产品库存过大的问题,检查人员并未急于求成,而是先了解产品的销售过程和核算情况。经了解,销售科负责销售产品并开具发票,仓库保管负责发货并登记保管账,同时设有仓库会计负责产品的明细核算。检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仓库保管账、仓库产品明细账、销售台账。经核对,仓库会计产品明细账期末余额与财务账产品期末余额一致

25、,仓库保管账的产品发出数量与仓库会计的产品明细账发出数量不一致,但与销售科的销售台账一致,保管账期末库存比仓库会计明细账期末库存小。带着这些疑问,检查人员对财务、销售、仓库保管人员逐一进行询问,企业承认了隐匿销售收入的事实,并提供了全部内转单。由于购货方大多不是正规的企业且不索取发票,企业根据这种情况,大量开具内转单发货并结算,但不进行纳税申报。经查实,该公司20062008年度通过开具内转单形式销售产品共计525万元(含税),未记收入,少计提销项税额76万元。2.对销售货物运输费用过高的问题,检查人员重点了解了车队核算情况,了解到车队内部管理规范,运输严格实行派车单制度。检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

26、车队的派车单,并将派车单与销售部门的销售台账进行核对,经核对证实企业销售产品大多由内部车队运输,这就说明企业取得的大量外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存在问题。检查人员对财务人员、销售人员进行了询问,查实该公司为虚列费用用于其它支出,20062008年以支付6.6%的手续费的方法取得虚假运输发票,由销售科支取现金后,用于销售人员支付旅游费、专家技术服务费、产品质量事故赔偿、走访关系户等支出,共取得虚开运费发票274份,抵扣税款32万元。3.对产品成本计算不正确的问题,检查人员首先调取了车间的会计核算资料,但车间耗用的原材料与财务产品成本计算单一致,虽然如此,细心的检查人员还是发现了蛛丝马迹,部分领用的原材

27、料单独反映。检查人员马上调取了仓库保管账和仓库核算会计的原材料明细账,经检查,仓库的原材料明细账与车间一致,但原材料领用数量大于保管账的领用数量。检查人员马上对财务人员、仓库核算人员、保管员、业务员进行询问,企业承认了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抵扣进项税的问题:一是该公司部分购进货物,在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未最终达成货物的交割,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取得,企业将错就错,虚拟原材料入账,多抵扣进项税;二是为抵顶费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列费用,抵扣税款。20072008年,该公司共计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抵扣税款41万元。(四)处理处罚结果国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经过审理,于200

28、9年5月19日对东方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追缴该公司所偷税款223万元,处以罚款124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5月25日,该公司将上述税款、罚款、滞纳金缴纳入库。国税局稽查局已将该案件移交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五)案件启示总结本案特点,东方公司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纳税人从法人代表到财务人员依法纳税意识淡薄,不能抵制采取非法手段达到偷税,获取非法利益的诱惑。二是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为涉税犯罪分子带来巨大的非法利益,而且收益时间短、收效快、隐蔽性强,致使犯罪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铤而走险,在账务上虚假购入原材料,少缴

29、税款,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三是日常征管工作存在漏洞。该案反映出日常税收管理中,只注重钩稽关系的审核,缺少相关信息分析,忽视发票审核的深度,被违法犯罪分子钻了空子。(二)销售价格的稽查稽查方法产品(商品)销售价格是计算销售额的基本要素,是计算销项税额的基础,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价外费用的稽查2.产品(商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稽查3.销货退回、折扣与折让的稽查(1)销货退回的稽查。销货退回是指企业产品(商品)销售后,因为产品(商品)质量、品种、规格等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以及其他商事纠纷所发生的退货。发生销货退回时,不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的销售收入

30、,并扣减本期的销项税额。如已结转销售成本的,还应冲减同一月份的销售成本,以保持销售利润的真实正确。稽查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审查记账有无合法扣减依据。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

31、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审查时,要注意红字专用发票是否与通知单一一对应,冲建依据是否合法。其二,审查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已结转成本的,其退回的货物是否办理了入库手续并相应冲减了本期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三,审查退货的原因及其责任。销货退回要分清原因和责任,对退货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不得冲减销售收入,一般应由退货方负担。因此,对销货退回经济业务的稽查,关键是审查销货退回是否真实,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凡发现无合

32、法扣减依据,随意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和本期销项税额的,又无产成品(库存商品)退货入库记录的,一般就是虚构销货退回。对此,经核实应调增的销售收入额后,应按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追补销售税金,并进行账务调整。(2)销售折扣和折让的稽查销售折扣和折让是指销货单位为扩大销售,鼓励客户多购商品或因产品(商品)质量、品种、规格等不合要求等原因,而对购买者在价格上给予的优惠,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折扣与折让可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收入。稽查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不论折扣额在会计核算上如何处理,允许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的,只限于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情况。对于

33、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不准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计算销项税额。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对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果发生了销货折让的,应查明是否按规定依折让后的货款金额重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依折让的金额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据以扣减本期的销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

3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折扣与折让的稽查,关键是审查折扣与折让的入账是否有合法凭证,如果纳税人没有取得收受单位提供的有关合法凭证的,而采用另开红字发票冲减收入或另单独开出付款凭证支付折扣与折让的,一律不准冲减销售收入,也不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4.以旧换新、还本销售的稽查。以旧换新要按照同期新货物的价格确定

35、收入,还本销售不允许扣除还本支出,核实同类商品价格,是否存在偏差教大的情况,从而发现问题。【稽查案例】东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价外费用不申报纳税案例(一)基本情况东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12月开业,经营范围为整车销售、配件供应、售后服务,主要经销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雅阁”、“奥德赛”、“飞度”系列汽车,其经销的汽车全部从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购入,为“广本”汽车一级经销商。 东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08年销售整车769辆,申报应税销售额16051万元,申报应交增值税93.7万元,税负率为0.58%;2009年14月销售整车201辆,申报应税销售额4363.1万

36、元,申报应交增值税75.3万元,税负率为1.73%。(二)基本案情2009年5月,市国税局稽查局在汽车销售市场专项检查中通过人工筛选将东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确定为稽查对象,对该公司实施了检查,检查所属期间为2008年1月至2009年4月,检查方式为调账检查与进驻实地检查相结合。经检查确认,2008年6月至2009年4月,东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采用在账簿上不列收入的手段偷增值税94.9万元,其中:未申报缴纳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563.8万元,偷税81.9万元;未申报缴纳修理修配收入27.1万元, 偷税4.6万元;未申报缴纳销售应税货物汽车装具的收入49.3万元,偷税8.4万元。(三)稽查过程1.掌

37、握信息,暗访先行。查前,检查人员通过网上查询和征询主管国税机关,掌握了部分信息:东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雅阁”、“飞度”系列轿车受到当前市场的追捧,客户交付定金后三个月至半年才能提车,要提现车,需额外支付所谓的“加急费”。2008年5月前,东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就收取的“加急费”向购车方开具汽车维修业统一发票,发票由一户与其业务关系密切的个体户提供。2008年5月,国税局稽查对此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为查证东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否还存在加价行为,稽查人员以普通购车者的身份到该公司进行了“暗访”,要求购买3辆现车,东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员回答:没有现车,提现车只能从外地的特约服务店调剂,每辆加

38、价3万元,加价费不开任何单据。在暗访中,稽查人员注意到销售人员一边与顾客进行商洽,一边在一个笔记本上做记录。2.巧妙运筹,获取证据。根据暗访情况,检查组决定把“加急费”作为检查重点,而如何获取有价值的证据成为检查的关键。经过讨论,检查人员认为应先从销售部门入手。检查组原计划对销售部门进行突击检查,但向东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检查通知的当天,发现销售部空无一人,检查人员未采取任何行动。次日,东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按要求将账簿资料送到了稽查局。第三天,检查人员突返东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到维修车间了解车辆维修过程。在公司财务科长陪同下,检查人员从维修车间办公室调取了XXX汽车东方特约销售服务店来店

39、日报表,然后按照预先设计好的路线返回财务科。路过销售部时,销售部人员正在工作,一名检查人员向东方公司财务负责人提出:进去了解一下销售状况。进入销售部后,巧合的是一名销售部人员正在做销售业绩表,在检查人员的要求下,这名销售部人员从微机中调出了各月的销售业绩表,检查人员用软盘拷贝了有关电子文档,并进行了备份。检查人员将销售业绩表记录的数据与财务账簿、会计凭证进行了比对,做出了初步判断:东方公司有加价售车行为,销售的加价车辆被计入“溢价车”栏,收取的加价款被计入“高价款”栏,未收取加价款的车辆被计入“平价车”栏,“溢价车”、“高价款”在财务账簿和会计凭证上均没有记录。经核对东方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

40、行对账单,没有发现所谓的“高价款”。针对检查人员提出的“高价款”问题,东方公司业务经理出面解释:这部分款项是付给“车虫”的。所谓“车虫”,是指汽车销售公司以外从事车辆销售中介业务的个人。“车虫”会动用大笔资金,一次从汽车经销企业订购多辆紧俏车型,人为制造该车型“供不应求”的假象,以此误导消费者,然后向需要现车的客户收取高额“资金占用费”或“资金利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按照该业务经理的说法,销售业绩表所列“高价款”由“车虫”收取,不属该公司的收益,因此毋需入账。为了使检查人员相信,他还提供了2009年5月21日的XX晨报作为佐证。3.分析疑点,多方取证。依常理分析:销售业绩表是考核销售人员工作业

41、绩的重要依据,如高价款不属该公司收益,销售部门就没有区分平价车和溢价车的必要,更没必要把溢价车款、高价款作为销售业绩进行统计。如果“车虫”动用大笔资金一次从东方公司订购多辆现车,该公司的账面应反映出与“车虫”的资金往来情况,但是账面上为何没有反映?检查组要求东方公司:既然有“车虫”存在,请提供“车虫”的详细情况。业务经理表示回公司后立即协调各部门提供情况。各种迹象表明,业务经理的“立即”是缓兵之计,检查人员决定兵分两路,一路由原暗访人员对东方公司的销售员进行调查。在调查中,暗访人员以购车人的身份假意同意每辆车加价3万元的购车条件,销售员又拿出了笔记本进行记录,此时检查人员拿出检查证亮名身份,调

42、取了销售员的笔记本。从笔记本上,检查人员发现了“加4万太高”、“加1.6万考虑”等字样,随即复印了业务笔记。另一路检查人员根据销售业绩表记录的购车客户名称开展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关注以下几个重点问题:一是客户购买车辆时是否与“车虫”进行了接洽;二是客户支付的加价款是否与车款一起支付给了东方公司;三是加价款与销售业绩表记录的金额是否一致。检查人员走访了多个客户,进行了大量艰苦细致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客户购车时直接与东方公司销售员商洽,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加价款全部交到该公司的收银处,支付的加价款金额与销售业绩表记录的金额相符。在购车过程中,客户未与“车虫”有过任何接触。外调证据、销售员的业务笔记与

43、销售业绩表互相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由此可以断定:“车虫”可能存在,但销售业绩表所反映的“高价款”与“车虫”无关,是该公司自行收取的价外费用,东方公司提出“车虫”一说,无非是李代桃僵,想蒙混过关。经进一步核实,查明东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08年6月至2009年4月以高价款的名义收取价外费用563.8万元,未按规定结转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应补缴增值税81.9万元。同时,检查人员通过来店日报表查明该公司在账簿上少记维修收入27.1万元, 少记装具收入49.3万元,应补缴增值税13万元。(四)处理处罚结果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东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采用在账簿上不列

44、收入的手段少缴增值税94.9万元的行为为偷税。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国税局稽查局对东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做出了追缴增值税94.9万元、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市国税局稽查局对东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做出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47.5万元的处罚决定。(五)案件启示近年来,汽车产业发展势头迅猛,部分生产厂家和经销商采用“饥饿疗法”的赢利模式,利用市场供求关系和消费者心理操控市场,在正常销售价格以外另行加价,这种做法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也为汽车销售

45、行业所独有。而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一是经销商为牟取高额利润,对收取的加价费不开具发票,不申报应税销售额,偷逃国家税款;二是管理部门仍沿用“以票管税”的征管手段,认为控制好发票就控制了源头,仅把目光盯在发票上,客观上为经销商形成资金体外循环提供了便利;三是主管国税机关对东方公司收取加价款不申报纳税的行为进行查处后疏于管理,没有进行实时监控。随着新车型的不断涌现,紧俏车型加价销售将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继续存在,如何查处汽车经销商隐匿加价收入的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重视查前收集信息。查前收集信息能够帮助检查人员确定检查方向。当前,部分行业的社会透明度较高,在检查前可利用互联网搜索有关行业

46、信息,到征管部门了解被查企业的基本情况,必要时可采取暗访或踩点等形势,了解有价值信息,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2.抓住获取关键证据的时机。所谓“查账就是查证据”。获取账外涉税资料的关键,一要善于把握最佳时机,以最快的速度获取第一手证据材料,必要时杀“回马枪”会收到奇效。获取资料时应注意策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尽量减少阻力。二要选准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往往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对企业来讲,该机制用来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制约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重要生产经营资料不会轻易销毁,这种情况也为税务机关获取账外资料提供了条件。应将企业的销售、供应、生产、计量等部门的统计岗位作为

47、获取资料的重点,既要调取纸质资料,又要调取电子文档,以保证证据资料的完整性。3.综合运用多种检查技巧。在检查过程中要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询问法、实地调查法等多种方法,对被检查对象做出的各种解释要分析研究,要善于抓住破绽,有针对性地搞好调查取证,采集证据应确保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形成有力的证据链,这样才能戳穿谎言,查明真相。(三)适用税率的稽查增值税税率对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设计了三档税率,即17%的基本税率和13%的低税率和零税率。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对增值税适用税率的稽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税率的稽查2.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适用税率的稽查3.混合销售行为适用税率的稽查稽查时,应根据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志开展稽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1)稽查企业混合销售行为是以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主,还是以非应税劳务为主。稽查时,应以纳税人申报的或经稽查核实的各部分销售额为依据,查核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落实经营范围,核实纳税人是以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为主,还是以提供非应税劳务为主。(2)稽查混合销售行为申报销项税额的收入额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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