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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的通知关于开展“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县(市、区)” 创建活动的通知各乡镇办区园、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和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鄂法发( 20_ )3号)工作要求,我省20_年度第一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评估认定工作已开始。为贯彻落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深入扎实开展全市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努力争创“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县(市、区)&t;,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领创建目标任务。示范创建活动主要以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_-2021 年)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
2、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_-2021年)为依据,以中央依法治国办印发的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为标准,各单位要认真组织研究学习指标体系,结合部门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单项示范创建。要详细对照各项指标,主动认领目标任务,对标对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本单位落地落实。(二)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抓好示范创建活动的动员部署、督促落实,制定创建工作方案,规范工作程序,坚持求真务实,注重工作质效,切实防止弄虚作假和形式。市委依法治市办将加强统筹指导,推动示范创建
3、活动达到预期效果。同时,中央依法治国办将于10月份就各地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督察,请各单位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早做准备。(三)及时上报创建情况。各单位要按照指标体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整理准备有关工作台账,并于8月10日前将各单位自评报告报送至市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自评报告包括本单位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举措、成效、亮点和存在不足等内容,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获得各级表彰、奖励的;在法治政府建设上积极创新、深化改革,有关做法经验在全省内推广的需单独报送相关资料,并作为加分事项。(四)明确创建工作要求。1.关于单项示范创建。单项示范创建要求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某一方面工作上具有创新性、引领性、典型性,在全省范围内居于领先地位,可复制、可推广。单项示范创建的项目,由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以及其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自主确定、从严把握。单项示范创建命名为“全省示范县(市、区)”。2.各单位要按要求确立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对接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并加入麻城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群(61_2418)。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请于群自行下载。任务认领情况请于7月26前与市依法治市办完成对接。20_年7月19日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