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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护理佳实业有限公司作业指导书文 件 编 号 :HLJ/QI-管-01发 行 版 本 :B1实 施 日 期 :2004年5月19日修 改 日 期 :2007年5月29日修改实施日期:2007年6月1日页 数 :9 人事管理制度人 事管 理 制 度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目的为了规范人人力资源源管理,使公司司从业人人员的管管理有所所遵循,结合公公司实际际情况,特特制订本制制度。第二条 范范围凡本公司员员工人事事管理除除另有规规定外,均均依据本本制度规规定办理理.第二章 任任 用用第一条 人员增增补当各部门、科科(室)因工作需要必须增补人员时,单位主管提出申请并填写“人员增补
2、申请单”经厂长审批后呈总经理核准,最后交管理部进行处理。第二条 各各级人员员任免程程序 (一)总经经理(董董事长)副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任免。 (二) 厂厂长部长长、副部部长、经经理、副副经理、助助理由总经经理(董董事长)任任免。 (三) 科科长、副副科长及及其它科科级人员员由部部门经理理提请总总经理(董董事长)任任免。(四) 班班长、副副班长、机机长由其所所在单位位主管(主主任)提提请部门门经理任任免。(五) 组组长、副副组长由其其所在单单位主管管(主任任)任免免或单位位主管(主主任)提提请部门门经理任任免。 (六) 管管理人员员任命厂厂长批准准后应呈呈总经理理批准 。(七) 新新进人员员审核
3、权限限:一般直直接员工工由厂长长批准,文文员和班班长级以以上员工工由厂长长审批后后呈总经经理批准准。第四条 人员招招聘 (一) 第四条 有有下列事事情之一一者,不不得予以以任用: (一) 通缉在在案,尚尚未撤消消者; (二) 吸吸食毒品品者; (三) 身身体有缺缺陷、或或健康状状况欠佳佳,难以以胜任工工作者; (四) 未未满十八八周岁者者。 第五条 新新进人员员除另有有规定外外,自到到职日起起三个月月为试用用期(体体力或杂杂务劳动动、保卫卫人员、包包装工为为一个月月),必必要时可可视其试试用期间间成绩表表现之优优劣予以以缩短或或延长。 第六条 试试用人员员成绩表表现优良良者,由由其直属属单位主
4、主管填报报试用人人员任免免签报单单呈报总总经理(董董事长)核核准正式式任用。 第七条 试试用人员员成绩表表现欠佳佳者,应应由其直直属主管管权宜延延长试用用或停止止试用,并并填报试试用人员员任免签签报单呈呈总经理理(董事事长)核核准。 第八条 新新进人员员于报到到后,试试用开始始前,应应在管理理部办妥妥下列手手续: (一) 填填写本厂厂新进职职员履历历表; (二) 缴缴验学历历证件及及身份证证; (三) 最最近半身身正面免免冠照片片3张。 (四) 外外来女性性从业人人员需持持有流动动人口婚婚育证明明,交管理部部保管(离离职时归归还本人人),未未提供者者须在录录用后一一周内自自行办妥妥交管理理部保
5、存存。(五) 提提供本人人健康证证交管理部部保管(离离职时归归还本人人);未提供供者可由由公司统统一代为为办理,自办理之日起工作满一年者,费用由公司承担,反之则在职工离职时由财务部扣除该费用。 第三章 服服 务务第一条 本本厂各级级人员的的职责,除除依职位位说明书书外,如如为该说说明书未未经列出出,而经经上级主主管指派派办理者者,应尽尽力完成成,不得得拒绝。 第二条 本本厂员工工均应遵遵守下列列规定: (一) 遵遵守本厂厂一切规规章及公公告。 (二) 尊尊重工厂厂信誉,凡凡个人意意见涉及及本厂方方面者,非非经许可可不得对对外发表表,除办办理本厂厂指定任任务外,不不得擅用用本厂名名义。 (三)
6、尽尽忠职守守,保守守业务上上的一切切机密。 (四) 执执行职务务时,应应力求切切实,不不得畏难难规避,互互相推诿诿或无故故稽延。 (五) 爱爱护工厂厂财物,不不浪费,公公物非经经许可不不得私自自携出。 (六) 待待人接物物要态度度谦和,以以争取同同仁及顾顾客的合合作。 (七) 注注意本身身品德修修养,切切戒不良良嗜好。 (八) 出出勤管理理应依员员工出勤勤管理制制度之规规定办理理。(员员工出勤勤管理制制度另订订)。 (九) 因因业务需需要加班班者,应应依加班班管理制制度办理理。(加加班管理理制度另另订)。 第四章 待待 遇遇第一条 本本厂员工工之待遇遇除另有有规定外外,均依依本章各各条办理理。
7、 第二条 本本厂员工工工资按按工作性性质分为为: (一) 计计时工资资。 (二) 计计件工资资。 第三条 本本厂员工工工资标标准规定定另定。 第四条 工工资结算算办法 (一) 计计时工资资结算办办法另定定(二) 计计件工资资结算办办法另定定 第五条 前前条工资资标准所所列特殊殊岗位、职职务、工工龄津贴贴无等级级之分。 第六条 本本厂员工工工资的的结算及及发放按按下列规规定执行行: (一) 员员工的工工资为月月结算。结结算时间间为每月月10日日。 (二) 员员工工资资每月115日发发放。 第七条 初任人人员之薪薪给自到到职日起起,按日日计算。 第八条 升升薪或减减薪员工工之薪给给自人事事通知生生
8、效日起起,按日日计算。 第五章 调调迁与差差假第一条 本本厂基于于业务上上需要,可可随时调调迁员工工职务或或工作地地点,员员工不得得借故推推诿。 第二条 调调任人员员应依限限办理交交接并报报到完毕毕,如主主管人员员逾限五五日,其其他人员员逾限三三日,即即视同自自动辞职职。 第三条 调调任人员员在接任任者未到到前离职职时,其其所遗职职务由其其主管或或其主管管指定其其他人员员代理。 第四条 调调任人员员薪给自自到新职职日起,按按日计算算。 第五条 本本厂员工工出差按按员工出出差管理理制度执执行。(员员工出差差管理制制度另定定)。 第六条 下下列日期期为例假假日: (一) 元元旦 ; (二) 春春节
9、 ; (三) 国国际劳动动节 ; (四) 国国庆节。 第七条 前前条所列列假日休休息天数数应视具具体生产产情况而而定,一一般集中中春节休休假; 第八条 员员工请假假应照下下列规定定办理: (一) 病病假因病须须治疗或或休养者者可请病病假,每每月不得得超过55天,每每年累计计不得超超过300天,逾逾期未痊痊愈,即即予停薪薪留职,但但以一年年为限。 (二) 事事假因私事事待理者者,可请请事假,每每年累计计不得超超过300天。 (三) 婚婚假本人结结婚,可可请婚假假7天。 (四) 丧丧假父母、配配偶或子子女丧之之时,可可请丧假假7天;祖父母母、外祖祖母、配配偶之父父母、兄兄弟姊妹妹丧亡时时,可请请丧
10、假33天。 (五) 产产假女性员员工分娩娩,可请请产假990天。怀怀孕而流流产者,可可请假115天。 男性员员工配偶偶产假期期7天注:产假系系指已婚婚女性员员工,未未婚女性性员工分分娩或流流产按病病假规定定办理。 (六) 公公假因公参参加各种种培训、集集会、展展览会等等,可请请公假,假假期依实实际需要要情况决决定。 (七) 公公伤假因公公伤可请请公伤假假,假期期依实际际需要情情况决定定。 第九条 请请假逾期期,除病病假依照照第八条条第一款款规定办办理外,其其余均以以旷工论论处。但但因患重重病非短短期内所所能治愈愈,经医医师证明明属实者者,可视视其病况况与在工工厂资历历及服务务成绩,报报请总经经
11、理特准准延长其其病假,最最多三个个月。 第十条 员员工请假假均应填填具请假假单,并并送管理理部登记记后,始始为准假假。凡未未经准假假而擅离离职守或或未经批批准续假假而缺勤勤者,除除因临时时大病或或重大事事故经证证明属实实,并于于事后三三天内依依规定呈呈核外,应应以旷职职论处。 第十一条 员工请请假应依依下列规规定呈请请批准: (一) 副副总经理理、总经经理(董董事长)助助理、部部长、副副部长请请假者请请总经理理审批, (二) 科科级以上上人员请请假三天天以内者者(含三三天)由由其所属属主管核核准,三三天以上上七天以以内者(含含七天)由由其主管管签批后后层呈总总经理核核准。 (三) 其其余人员员
12、请假三三天以内内者(含含三天)呈呈请所属属主管核核准;三三天以上上七天以以内(含含七天)所所属部门门经理(助助理)核核准;超超过七天天者,呈呈总经理理核准。 第十三条 员工请请假不论论假别均均应说明明理由,病病假超过过三天者者(含三三天),应应检附医医师证明明文件。 第六章 考考核第一条 各各级主管管人员对对其直属属员工,负负有平时时工作成成绩考核核之责任任。每月月一次,应应按公公司员工工绩效考考核实施施细则将将各项人人员之工工作情况况,逐一一详列于于考核表表中,详详细评核核其工作作绩效,并并将结呈呈上一级级主管审审核交由由管理部部存档,作作为年度度考核、培培训等的的参考依依据。 第二条 年年
13、度工作作考核应应于员工工到职届届满三个个月后当当年年底底办理。由由其直属属主管依依据平时时工作考考核成绩绩及业绩绩情况予予以评核核。第三条 副副总经理理、总经经理(董董事长)助助理之考考核由董董事长评评核。科科长及以以上人员员的考核核,由其其直属主主管层转转总经理理核定,其其余人员员均由各各部门层层转管理理部核定定。 第七章 奖奖惩第一条 员员工之奖奖励,分分为嘉奖奖、记功功及记大大功三种种,其处处理范围围如下: (一) 有有下列情情况之一一者,应应予嘉奖奖: 1. 品德德良好、足足为同仁仁表率,有有具体事事迹的。 2. 其他他有利于于本厂或或公众利利益之行行为,且且有事证证者。 (二) 有有
14、下列情情况之一一者,应应予记功功: 1. 细细心维护护工厂财财物及设设备,致致节省费费用有显显著成效效者。 2. 担任任临时重重要任务务,能如如期完成成,并达达成预期期目标者者。 3. 及时时制止了了重大意意外事件件或变故故的发生生者。 (三) 有有下列情情况之一一者,应应予记大大功: 1. 对业业务、维维护或管管理有重重大改善善,因而而提高质质量或降降低成本本者。 2. 对工工厂设备备维护得得宜,或或抢修工工作提早早完成,因因而增加加效益者者。 3. 对业业务、维维护或管管理之方方法作重重大改革革之建议议或发明明,经采采纳施行行后成效效显著者者。 4. 对采采购销售售、会计计处理、财财物调度
15、度、人力力运用等等方法有有重大改改善,因因而降低低成本或或增加收收入可明明确计算算其价值值者。 5. 对天天灾、人人祸或有有害于工工厂利益益之事件件,能奋奋勇救护护,或预预先防止止,使工工厂免受受损失有有事实为为证者。 6. 一年年内曾记记功二次次以上者者。 7. 对本本身主管管业务表表现出卓卓越才能能,品德德优良,服服务成绩绩特优,且且有具体体事迹足足资为证证者。 8. 工作作上有特特殊功绩绩,使工工厂增加加收益或或减少损损失者。 第二条 员员工之惩惩诫,分分为警告告、记过过及记大大过(免免职)三三种,其其处理范范围如下下: (一) 有有下列情情况之一一且有具具体事证证者,应应予警告告: 1
16、. 未经经准许擅擅带外人人入厂参参观者。 2. 擅用用他人经经管之工工具及设设备者。 3. 拒绝绝警卫检检查其携携带之物物品者。 4. 涂写写墙壁、设设备有碍碍观瞻者者。 5. 携带带眷属、小小孩在工工作场所所有碍秩秩序者。 (二) 有有下列情情况之一一者,予予以记过过处分: 1. 未经经准假,而而擅离工工作岗位位者。 2. 无正正当理由由,延误误公事致致工厂发发生损失失者。 3. 行为为不检,有有损工厂厂声誉者者。 4. 指挥挥不当或或监督不不周,致致部属发发生重大大错误,使使工厂发发生损失失者。 5. 在工工作场所所喧哗口口角者。 6. 对同同事有胁胁迫、恫恫吓及欺欺骗行为为者。 7. 一
17、年年内警告告二次者者 (三) 有有下列情情况之一一者,应应予记大大过或免免职: 情节严严重者将将依法追追究相关关责任。1. 在工工厂内酗酗酒滋事事、妨害害秩序者者。 2. 向外外泄露工工厂业务务机密者者。 3. 对上上级主管管不满,不不通过正正当渠道道陈述己己见,或或提供建建议,而而任意谩谩骂者。 4. 对本本身职务务不能胜胜任者。 5. 无故故旷工至至三日以以上,或或一月内内无故旷旷工累计计达六日日以上时时。 6. 胁迫迫上级主主管,或或蓄意违违抗合理理指挥,或或打骂侮侮辱主管管行为情情节重大大者。 7. 利用用工厂名名义,在在外招摇摇撞骗者者。 8. 利用用职权营营私舞弊弊者。 9. 未按
18、按照规定定指示,擅擅自改变变工作方方法,致致使发生生错误,使使工厂蒙蒙受损失失者。 10. 故故意损坏坏工厂财财物者。 11. 在在工厂内内赌博,或或有伤风风化的行行为的。 12. 在在工厂内内打架斗斗殴者。 13. 散散播有损损工厂之之谣言,而而妨害工工作秩序序者。 14. 因因故意过过失行为为,而引引起灾害害者。 15. 有有煽动怠怠工或罢罢工之具具体事实实者。 16. 触触犯国家家法律法法规,被被司法机机关予以以处罚者者。 17. 一一年内记记过三次次者。 18.使用用他人胸胸卡蒙混混出入厂厂者第三条 员员工之奖奖惩事项项,由各各部门主主管列举举事实,逐逐级核定定,并呈呈请总经经理核定定
19、。 第四条 奖奖惩金额额规定(一) 奖励:1、嘉奖 奖奖金1000元2、记功 奖奖金2000元3、记大功功 奖金金5000元(二) 惩罚:1、警告 罚罚金500元2、记过 罚罚金1000元3、记大过过 罚金金3000元第五条:其其他未列列举而应应予奖励励或惩诫诫事项,可可视情节节轻重分分别予以以奖惩。 第六条 员员工奖惩惩可累计计,以嘉嘉奖两次次作记功功一次,记记功两次次作记大大功一次次。警告告两次作作记过一一次,记记过二次次予以作作记大过过一次,记记大过二二次予以以免职。同同一年度度功过不不得相互互抵销。 第八章 离离 职职第一条 科科级或以以上干部部因故自自请辞职职,应于于辞职前前一个月月
20、填写离离职申请请表,经经批准后后,将经经管事项项书面移移交,方方可辞职职。科级级以下干干部应于于离职前前二周填填写离职职申请表表,经批批准后,将将经管事事项移交交清楚后后离职。包包装工提提前一个个月;操操作工提提前三个个月提出出申请。第二条 员员工有下下列情况况之一者者,应予予停职: (一) 有有违犯本本厂规章章之嫌疑疑,情节节重大,但但尚在调调查之中中,未作作决定者者。 (二) 违违犯刑事事案件,经经司法机机关起诉诉,判刑刑但未确确定者。 第三条 前前条各款款如经查查明,无无过失或或判决无无罪者,可可申请复复职,如如准予复复职,除除因非本本身过失失而致停停职者外外,不得得要求补补发其停停职期
21、间间之薪水水。 第四条 在在停职期期间,薪薪水停发发,并应应即办理理移交。 第五条 本本厂因业业务紧缩缩,或因因不可抗抗力停工工在一个个月以上上者,可可随时裁裁遣人员员,但解解雇人员员时,应应事前110日预预先通告告。员工工对于其其所承受受工作不不能胜任任时,本本厂亦可可随时解解雇,并并在100前预先先通告。 第六条 员员工在接接到前条条预告后后,如另另谋工作作可于工工作时间间请假外外出,但但每星期期不得超超过两日日工作时时间。 第七条 依依照第五五条规定定解雇人人员时除除预告期期间发给给工资外外,并依依下列规规定,加加发资遣遣费,在在本厂连连续工作作期满22年者,发发给一个个月薪水水。以上上
22、所称薪薪水,系系以员工工最后服服务月份份之薪水水为准。 第八条 员员工辞职职,应于于7天前前以书面面形式层层转总经经理核准准。核准准辞职后后,应即即办妥移移交,但但不发给给任何补补助或津津贴,如如离职未未经核准准或移交交不清,即即擅自离离职影响响公司正正常工作作秩序者者,以免免职处理理,当月月工资不不予结算算。 第九条 员员工不论论依照上上列任何何条款暂暂或永久久离开本本厂者,均均应办妥妥移交,如如因移交交不清,致致本厂发发生损害害者,均均依法追追究其赔赔偿。 第八章 教教育与训训练 第一条 本本厂视业业务需要要举办定定期或不不定期、业业务、技技能或质质量教育育与训练练。 第二条 有有关教育育与训练练,其应应参加人人员、课课程、时时间、地地点均依依既定计计划办理理。 第三条 本本厂为教教育与训训练执行行可指派派各有关关人员担担任讲师师或学员员,被指指派者不不得借故故推诿。 第四条 本本厂视实实际需要要,可聘聘请外来来专家担担任讲师师或指派派有关人人员参加加外界举举办之有有关业务务讲习。 第五条 各各种教育育与训练练或讲习习,于期期满后均均应举办办测验,或或提出心心得报告告,其成成绩作为为员工考考核资料料之一。 第九章 附 则第一条 本本制度经经呈请总总经理(董董事长)核核准后公公布实施施。 第二条 本本制度如如有未尽尽事宜,可可由管理理部呈请请总经理理(董事事长)核核准修订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