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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件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渝地税发201143号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校,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财税201084号文件中的定额标准经
2、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执行财税201084号文件确定定额标准为4800元(即上浮20%)。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发放(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二)市教委和各高校根据财税201084号文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规定,负责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三)我市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件(包括:下岗证、职工失业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结合“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2011年1月1日起不再发放。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
3、和社会保障局应为原持件人员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已享受税收政策情况。三、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一)人员认定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申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创业人员及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二是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三是创业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件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
4、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市教委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中将其标注为“已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
5、,直接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申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二)税收减免申请及审核1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1)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申请;(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和完整复印件;(5)登记失业半年以上、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创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6)经营场所的房
6、屋产权证或店堂、门面租赁协议和身份证复印件。(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2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3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
7、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四、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一)人员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申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二是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三是新招用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件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二)企业认定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可向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认定申请,并需报送下列材料:1新
8、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2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4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6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7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核查当期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是否已享受
9、税收扶持政策;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三是企业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四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新增岗位招用失业人员。必要时,应深入企业现场核实;五是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对不符合享受优惠经营范围的企业不应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相应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三)税收减免申请及审核具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
10、定证明及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1)企业的减免税申请;(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5)企业财务报表;(6)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主管税务机关从上、下半年中分别任选一个月工资表);(7)企业吸纳的失业人员花名册;(8)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副本);(9)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原件和完整复印件;(10)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11、;(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四)税收减免办法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201084文件规定条件审核无误的,在年度减免税定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12、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计算公式为: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定额企业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前款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纳税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13、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2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3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申请认定。对人员变动较大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调整一次预核定,具体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无论企业是否发生前款情形,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
14、税务机关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税务机关据此清算企业减免税总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定额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五、监督管理(一)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
15、处;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出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在案。(二)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备案,作为审核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三)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式样,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统一编
16、号备案。(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教育部统一样式并印制,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分发到高校并在网上审核确认,其中将注明申领人姓名、身份证号、毕业院校等信息。(五)县以上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教委和各高校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包括发放信息和内容更新信息)以电子、纸质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税务机关。各高校要按季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质文件等形式上报市教委,由市教委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六)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共
17、同负责本地区企业吸纳政策、自主创业政策的年检工作。对年检合格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由税务局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收待遇。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审核减免税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协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在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八)各区县(自治县
18、)地方税务局应对本辖区内审核批准享受再就业税收减免的纳税人信息进行登记,并建立台帐备查。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10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3
19、.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4.就业失业登记证样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 一 一 年 三 月 十 六 日主题词:贯彻落实 促进就业 税收政策 通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3月31日印发打字:兰菊 校对:政策法规处 罗欢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2010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精神,现将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
20、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一、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一)人员认定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创业人员及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二是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三是创业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
21、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中将其标注为“已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2、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二)税收减免申请及审核1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一是减免税申请;二是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三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县以上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
23、额。3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一)人员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二是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
24、险费记录;三是新招用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二)企业认定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可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并需报送下列材料: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2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4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6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7人力资源
25、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核查当期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是否已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三是企业为新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四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新增岗位招用失业人员。必要时,应深入企业现场核实;五是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对不符合享受优惠经营范围的企业不应核发企业实体吸纳
26、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相应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三)税收减免申请及审核具有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1减免税申请表。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3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四)税收减免办法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201084文件规定条件审核无误的,在年度减
27、免税定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
28、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计算公式为: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定额企业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前款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纳税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2月底之
29、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3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申请认定。对人员变动较大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调整一次预核定,具体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无论企业是否发生前款情形的,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税务机关据此清算企业减免税总
30、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定额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三、监督管理(一)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出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
31、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在案。(二)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备案,作为审核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三)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备案。(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教育部统
32、一样式,其中将注明申领人姓名、身份证号、毕业院校等信息,并粘贴申领人本人照片。(五)县以上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平台,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财政部门查询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包括发放信息和内容更新信息)按规定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年将上述汇总信息通报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门要按季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质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共同负责本地
33、区企业吸纳政策、自主创业政策的年检工作。对年检合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由税务机关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收待遇。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审核减免税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予以协查,同级人力资源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在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四、本公
34、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特此公告。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 政 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样式)企业名称(盖章): 年度序号录用人员姓名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在本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单位: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意见(盖章):注:企业申请预核定减免税时,在预定()中划;企业在认定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在实际( )中划。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
35、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委)。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0年12月3日印发校对:政策法规司附件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近日,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同意,中央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5号)。为贯彻落实上述两个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36、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和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流程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是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
37、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有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毕业生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申领程序和监督管理1.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按照要求在网上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2.所在高校对毕业生
38、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注明已审核,并在网上提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3.高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的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复核并予以确认。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校和学生本人都可随时查询。4.工作流程建议。应届毕业生在网上提交申请后,所在高校应在3-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网上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高校提交的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由高校自行打印并发放。原则上应在高校毕业生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5.规范管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样式并印制(带防伪标志),按毕业生
39、比例下发至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分发到高校并在网上审核确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本人使用;若遗失或损毁,高等学校应依申请及时补发、换发。三、加强领导,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审核和发放工作1.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统筹协调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的申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网上信息审核和凭证发放工作,为有创业意愿的毕业生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要加强与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协调配合,按季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各高等
40、学校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归口管理部门,把好事办实。普通高等学校(含成人教育)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部门统一管理,独立建制的成人高等学校由学校的学籍部门负责。高校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公布联系电话,确保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都能及时申领到凭证,坚决杜绝冒领、代领等现象。2.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立即开展国家级和省级业务培训。国家级培训有关事项另文通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务必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业务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确保工作有序有效开展。要设立专人进行政策和业务咨询,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3.做好政
41、策宣传。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推进高校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宣传活动,积极宣传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广大毕业生知晓政策、用好政策。教育部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41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正面样式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用章)编号:XXXXXXXXX姓名照片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所在高校学历层次毕业时间年 月发证时间年 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背面样式使用说明备 注1.高校毕业生持本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42、的管理凭证。2.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附着本证)从事个体经营,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程序和需提供的材料,按照国税发20068号第三条执行。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附着本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4.此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转让、涂改。若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到发证机构补发、换发。附件3:编号:XXXXXX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副 本) 发证机关 (印章) 年 月 日1.证
43、书成品尺寸:182mm X 257mm2.“编号”:黑体二号、居中、编号为6位数3.认定证明名称:美黑小初、加粗、居中4.“副本”:黑体小初、居中5.“发证机关(印章)、年 月 日”:宋体小一、加粗企业名称(加盖企业印章):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地址:电话:字体:宋体小二、加粗企 业 人 员 情 况 表时 间职工总数新增岗位吸纳失业人员情况人员数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签订1年劳动合同人数签订2年劳动合同人数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序号1234567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企业人员情况表标题:黑体二号、加粗、居中;表格内文字:仿宋三号、加粗、居中;注释内容:宋体五号、加粗。年 检 记 录时 间内 容签
44、记 单 位第一年人力社保部门税务部门第二年人力社保部门税务部门第三年人力社保部门税务部门附记年检记录标题:黑体二号、加粗、居中;表格内文字:仿宋三号、加粗、居中。注 意 事 项一、凡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均可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后,发给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二、本证须加盖发证机关公章,经统一编号后生效。三、此证只限本企业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转借、伪造或私自涂改。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办理补发手续。四、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其性质时,应在十五日内到发证机关交回正副本,办理注销手续。五、年检记录由县以上人力社保部门填写,并加盖负责人印章。从发证之年起第二年若未年检即自动失效。六、认定证明分正本、副本,正本可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一并悬挂,副本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办理相关手续的凭证。“注意事项”:宋体小一、加粗、居中正文内容:仿宋、四号附件4:就业失业登记证全国统一样式(封面)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