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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的有关问题讲座(根据刘玉廷司长2005年12月12日下午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公司法、证券法相关会计问题培训班学员举办的讲座整理)一、 准则体系的框架结构及组织实施安排 完整的新会计准则体系由1项基本会计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和2项会计科目、会计报表规定组成,目前已征求意见的包括1项基本会计准则的修订稿和20项新制定的具体会计准则。另外还有2项新的具体准则已经比较成熟,但尚未发布征求意见稿。这两项具体会计准则是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和首次应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前者基本对应于IFRS2,所涉及的也是近期资本市场上的敏感问题即股权期权,证监会最近发布了上市公司实
2、行股权激励制度的征求意见稿,该准则可以作为其配套的会计处理规定。后者主要是根据新准则体系的变化及其与现有规范体系的区别规定新旧衔接和转换办法,例如哪些差异需作追溯调整而哪些不需要等。另外现行的19972001年期间颁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也需要进行全面的梳理、调整和修订,以形成企业会计准则的完善体系。另外,准则还包括2套会计科目和报表体系,即金融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非金融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作为整个准则体系共同的应用指南,规范新会计准则体系下会计科目的设置,账务处理,报表体系的构成、报表项目的内容、报表格式等。设置两套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体系是与现行规范体系衔接的需要,事实上只设置一套也
3、是完全可以的,目前设置两套是应金融口的强烈要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担保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应执行金融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但是这两套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也仍然有完全相同和重复之处,例如金融企业中的非金融业务(如固定资产等)。这两套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体系继承了现行会计制度中的合理内容,但又与准则不矛盾,是准则规定的具体化,对准则体系起到补充和辅助作用,是整个准则体系的应用指南。按照中国会计的现状,目前还不能完全没有会计科目、报表体系。在具体写法上,将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行文风格作适当简化,例如删除在多个科目中重复出现的非货币性交易换入资产计价和账务处理的内容。另
4、外,在准则体系中也包括一些只适用于金融企业,或者偏重于金融企业应用的会计准则,前者包括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两项准则,只适用于保险公司;关于金融工具的4项具体会计准则主要适用于金融企业,但非金融企业对所涉及的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的原则也应与其协调一致。这1项基本会计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和2项会计科目、会计报表规定都将由财政部发文公布,同样具有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目前准则体系的建设进展相对较为顺利,到2006年2月将召开准则体系发布会,同时发布新的会计、审计准则体系,目前正在围绕着2月中旬(2月15日左右)举行该发布会的要求进行相关的准备工作。在正式发布后到2006年底的10个月将进行宣传、培训
5、,做好新准则体系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目前该项准备工作的具体方案尚未最终确定,但刘玉廷司长个人认为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各项工作:l 大规模的分片师资培训,就像当初1992、1993年时培训“两则两制”那样。每个省市区选出一批师资力量(每个省市区约810人左右)负责本省的培训工作,层层培训到本地区各企业和所有相关方面。l 举办第三届全国会计知识大赛,以新会计准则体系为主要内容,宣传新会计准则体系。l 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制度全面推开,会计部分的大纲和考试命题以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相关内容为主。同时与中注协协调,争取明年CPA考试的“会计”科目中体现新准则体系的相关内容,以考试促进学习。l 新会计准则体系选
6、择部分企业试运行。已经在“企业会计领军人才”的培训班上要求各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进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试运行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一套新准则体系下的报表,以检验新准则体系的操作可行性,以及模拟对收入、损益、股东权益等的影响。在试运行基础上要求每个单位提交一篇论文,分析本单位的试运行情况。这些领军人才同时也考虑作为师资力量的后备。上述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新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大中型企业(包括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全面推行,也就是所有大中型企业同时执行统一的会计标准,而不再采取“先在上市公司实行”之类的分块分步推行办法,届时大中型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体
7、系无需专门审批。小企业仍执行现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不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同时,所有现行的暂行规定、补充规定、行业会计核算办法、问题解答等一律废止(但其中的可用内容将继续体现于新的会计科目、会计报表体系中),以解决目前会计规范过多过杂的问题。二、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主要内容1 基本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修订征求意见稿是以1992年版本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基础,以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为依据,借鉴IFRS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修订而成的。它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到统驭的作用。一方面,它是“准则的准则”,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另一方面,当出现新的业务,具体会计准则暂未
8、涵盖时,应当按照基本准则所确立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基本准则规定了整个准则体系的目的、假设和前提条件、基本原则、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会计报表的总体要求等内容。会计准则体系的总体目标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人、债权人、社会公众、有关部门和管理当局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这是全社会对会计信息共同的基本标准。总则部分同时也明确了会计的基本假设,包括持续经营(表明该准则体系中不含破产清算会计准则)、会计主体、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其中对会计分期问题,由于会计法的限制,仍然规定以日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基本准则第二章为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也就是会计基本原则。其中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
9、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刘玉廷认为:目前信息披露的明晰性和重要性原则贯彻不够,造成了大量“垃圾”信息,并不是越多越好。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并入会计分期基本假设,历史成本体现在会计要素的计量中。新会计准则体系下的会计要素仍保留原先的六要素分类,规定的主要内容为定义和相关的定性规定。各会计要素的定义表述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类似,但在内涵上借鉴了IFRS框架,有所扩大。会计要素的计量单列一章。计量是本次准则修改中重点把握的问题。美国会计准则和IFRS比较侧重公允价值的应用,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为此财政部多次与IASB讨论相关
10、问题,例如生物资产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问题等。公允价值反映现时价值,与决策确实比较相关,但如何取得并确保其可靠性?而且公允价值增值的收益并无相应的现金流。目前基本会计准则明确以历史成本为各会计要素的计量基础,但如果能取得公允价值并且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考虑到中国市场发展的现状,本次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财政部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可视同投资,且各大城市均有房地产交易市场,该市场的交易机制正在不断完善中,可以认为有活跃的市场。但是总体上说,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还是比较谨慎的。另一方
11、面,IFRS也并未完全否定历史成本计价,因此公允价值运用程度上的差异不构成中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于IFRS之间的重大差异。本次会计准则体系中对公允价值的运用已经引起中评协的关注,认为是拓展评估师业务的重要时机。 2 各具体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1) 存货准则。这是对原准则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l 取消后进先出法,原因是IAS2在2003年度的改进计划中已经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理由是成本流与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一致。本次准则体系建设中,对于非原则性问题,尽可能与IFRS保持一致。l 对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
12、,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也就是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2) 投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为调整投资的分类方式。调整后的投资分类为:l 交易性证券投资,类似于原先的短期证券投资。期末按交易所市价计价(视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再采用现行的单边调整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l 持有到期投资,即原先的长期债券投资,期限、面值、利率均固定,且持有期限较长,主要为债券。此类投资以历史成本计量,但如发生减值,则需计提减值准备。l 权益性投资,即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法、权益法核算基本维持现状,这与IFRS仅在合并报表中使用权益法不同,可称为“会计核算的权益法”,准则同时管
13、到会计核算而不仅仅是报表列报,IASB对此也已认同。(3) 固定资产准则。基本变化不大,主要变化是在确定净残值时,引入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概念。由于目前尚难直接借鉴和全面引进IFRS5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经与IASB协调,要求改变固定资产净残值的确定方法。(4) 生物资产准则。本准则主要规范农垦企业对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将生物资产划分为生产性、消耗性、公益性三类,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该准则的可操作性较强,其规定与农垦企业的现行会计实务也比较接近(另一项与相关企业的会计实务比较接近的是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该准则不引进公允价值计量,这里的部分原因是在调研时农林主管部门反对。(5) 资产
14、减值准则。明确了若干项资产减值迹象,以及可收回金额为协议销售价格减去处置成本后的净额或者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同时明确所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这是考虑到目前借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的问题很大。新会计准则体系与IFRS的实质性差异之一,对此IASB表示,因美国准则也不允许减值准备转回,所以他们将与美国方面协调此问题)。在执行该准则时,应注意避免在计提金额确定上“拍脑袋”。(6)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该准则是一项新准则,用于规范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不是自用)项目的处理。在会计报表中将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成本模式(与固定资产差异不大)或者公允价值模式
15、,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同时规定如有活跃市场,能确定公允价值并能可靠计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计提折旧或者减值准备。财政部的观点也是谨慎使用公允价值,但在准则中不能排除公允价值的使用,这与IAS40以公允价值为主导还是有差异的,但IASB也已表示认可。(7) 职工薪酬准则。对应于IAS19,职工薪酬也就是企业付给职工的所有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其他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等。该准则规范的内容与现行政策基本比较接近。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定稿可能会取消计提应付福利费的规定,而改为所有企业一律据实列支,职工福利类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
16、税前列支限额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补充养老保险在准则中也有规定,目前已在深圳、上海等城市试运行企业年金。年金缴款可以交给信托管理人或者其他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年金在IFRS中有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大类,其中设定提存计划的处理基本与补充养老保险一致。设定受益计划在国内的法规中未作规定,实务上国内目前也没有,所以准则中对此未作规定。(8) 债务重组准则。改变现行的“一刀切”将由于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而是恢复最初债务重组准则的原状(但规定限制条件),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财政部认为,此时抵债物资虽然可能
17、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但是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果双方是非关联方,双方的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9) 所得税准则。该准则是新准则体系中实施难度最大的准则之一。与现行的应付税款法相比,该准则的理念有重大变化,参照IAS12的规定,强调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以利润总额为基础调整若干项目后求得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基础(按资产负债表观调整利润总额)。(10)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和评估作价。如没有活跃市场,则非关联的交易双方在无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11) 企业合并准则。本准则的影响较大。企业合并在法律形式上有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按照合
18、并双方是否处于同一控制下,分为处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目前在中国的企业合并中为大多数)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控股合并不取消法人资格,实质是股权投资,在投资准则中规范;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是本准则所规范的内容。目前中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例如中央、地方国资委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或者同一企业集团内两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合并,这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操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
19、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商誉的减值问题在资产减值准则中单独予以规定,只减值不摊销。该准则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方法与IFRS3一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目前IFRS中尚无规定,因此该项规定不作为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之间的差异看待。(12)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该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以控制的存在为基础,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准则排除了比例合并方法,但要求业务与母公司差异较大的子公司也应纳入合并范围。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
20、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13) 每股收益准则。该准则为新制定的披露准则,不涉及确认和计量问题。重点是解决可转债、期权性质的认股权证等问题。该准则的制定背景是:继续沿用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第9号编报规则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已不能满足要求。本准则借鉴IAS33的规定,要求计算基本EPS和稀释EPS,且这里的稀释EPS概念不同于证监会9号编报规则中的摊薄EPS,计算方法更加科学化。同时,在利润表的后面直接披露EPS数值。(14)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本准则基本维持现状,无重大变化。但与IAS24相比存在实质性差异。IAS24中已取消了“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不
21、能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这一豁免规定,但中国的国有企业,其性质不同于西方,国有经济规模大,取消该豁免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对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的确定延续目前的规定,即国有企业之间只有当存在投资纽带或者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时才认定为存在关联方关系。IASB表示对中国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问题将在IASB下次理事会会议上作专题研究,并且在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捐赠与补助视同国家投资等目前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方面,以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研究中希望得到中国的帮助。(15) 捐赠与补助准则。IFRS对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采用全面收益法,但中
22、国有所不同,准则规定对研发拨款等文件明确会计处理方法的,应从其规定(例如将专项拨款视同国家投资,计入资本公积);没有特殊规定的才计入收益。这是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的第三项实质性差异。(16) 金融工具准则。这些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较大,例如将金融资产分为四大类。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中国会计准则制定的最新进展 一、中国会计准则体系建设的目标及其基本架构当前,我们正在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加紧制定20余项新的会计准则和修订现行会计准则。我们的基本目标是:在今年年底或者明年年初,建立起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充分
23、协调的、涵盖各类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可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根据这一目标,完善后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将由近40项会计准则构成,拟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基本准则,第二层次为具体会计准则。其中,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主要规范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等,相当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概念框架。具体会计准则根据基本准则制定,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报告准则三类。其中:一般业务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包括存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资产负债
24、表日后事项、建造合同、所得税、固定资产、租赁、收入、职工薪酬、股票期权、捐赠与补助、外币折算、借款费用、投资、企业年金、每股收益、无形资产、资产减值、或有事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合并等准则项目。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主要规范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如石油天然气开采、生物资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准则项目。报告准则主要规范普遍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报告类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关联方交易及其披露等准则项目。到目前为止,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今年已经先后发布了五批共
25、21项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具体包括:(一)6月2日发布了修订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二)6月22日发布了外币折算、分部报告和财务报表列报等三项具体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三)7月19日发布了资产减值、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生物资产、石油天然气开采、捐赠与补助和投资性房地产等七项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四)8月12日发布了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职工薪酬、企业年金、每股收益和所得税等六项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五)9月21日发布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等四项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下一步我们将一方面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对上述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以尽快形
26、成准则最终稿;另一方面将对现行16项具体会计准则进行全面修改,并做好各项准则内容之间的内在协调工作。上述会计准则的整个制定和修订工作预计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完成,完成后即正式对外发布,并择机实施。 二、我国会计准则建设的工作原则在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或者说是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一)借鉴国际惯例与立足国情的关系在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我们既充分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及其他得到广泛认可的准则的规定,同时也努力贯彻立足国情、有取有舍的原则,防止不切实际,照搬照抄,特别是充分考虑了我国目前的经济、法律环境。比如,在准则立项上,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各准则项
27、目相对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言,有些准则项目进行了适当合并,有些准则项目则作了分解,有些准则由于经济、法律环境的差异暂时还不能正式发布,但先予以发布征求意见稿。因此,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从项目的名称、体例和内容上,不一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项目一一对应。(二)继承与发展的关系任何改革都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的,会计改革也是如此。在制定中国会计准则时,我们坚持,凡是我国会计制度已有明确规定并在实务中得到广泛认可,且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没有实质性差异的,都加以继承并形成准则或纳入相应的准则项目。以此为基础,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出发,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借鉴国际惯例,完善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三)科学
28、规范与便于操作执行的关系在我国改革开放持续深入、经济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的情况下,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体系,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因此完全有条件在会计准则体例、准则规定、准则分类和编号等诸多方面尽可能系统化,既做到科学规范,又在准则条款语言表述上做到中国化和通俗化,便于理解、操作和执行。三、制定中国会计准则、促进国际趋同时对中国实际情况的考虑在制定中国会计准则、完善准则体系、促进中国准则与国际趋同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充分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努力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协调与趋同;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中国特殊的会计环境和实务特点,以规范和解决中国当前的会计问题为主要任务。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9、一)充分考虑中国当前的经济发展阶段和会计实务发展情况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范的主要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交易或者事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公允价值容易取得,许多交易或者事项采取了完全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但是在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还有待提高,某些领域的市场竞争还不够充分,因此对于公允价值还不能广泛应用,对此我们在制定我国会计准则时,对于公允价值的引入采取了适度、谨慎的态度,在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于特定资产或者交易采用公允价值,比如,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理等。在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仍然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二)充分考虑中国会计准则属于法律体系组成部分的特点,
30、将基本准则定位为部门规章,作为一项法律规范我们知道,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概念框架还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概念公告,尽管起着指导会计准则制定的作用,但都不属于会计准则的组成部分,也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中国的情况有所不同,中国的基本准则属于会计准则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确保了它指导会计准则制定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反之,如果它仅仅作为制定会计准则的概念基础,但不构成会计准则,那么在中国的法制环境下,不仅达不到它的制定初衷,也难以得到社会公众、政府监管部门等的认可。(三)充分考虑中国的语言习惯和法律用语,使中国会计准则的行文更加接近中国实际和使用习惯现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通常由引言、目标、
31、范围、定义、规范的主要内容、披露、过渡性规定和生效日期等部分组成,但是这一模式并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行文习惯。中国的法律法规通常采用“章节”架构和“条款”式行文结构。基于此,会计准则作为中国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在起草我国会计准则时,我们在保证准则内容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充分协调的同时,对准则的行文及其架构采取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同的方式,即采取了“章节”、“条款”式,使之更加符合中国法律用语和行文习惯。与此同时,在准则语言上,也尽可能中国化、规范化和通俗化,以使中国会计准则通俗易懂,便于操作和执行。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秘书长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主席 联合声明 2005年11月7日至8日,中国
32、会计准则委员会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会计准则趋同会议在北京成功举行。会议由中国财政部副部长、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秘书长王军先生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主席戴维泰迪爵士主持。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财政部会计司刘玉廷司长和会计司会计准则核心小组成员参加了会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理事沃伦麦奎格、帕德里夏奥梅丽和山田辰己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研究总监韦恩奥普顿、中小主体项目总监保罗帕特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是继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10月举行的工作会谈之后的一次高层会晤。双方认为,建立和完善一套全球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会计国际趋同需要一个过程,国际会计准则理
33、事会和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持续不懈地共同努力。中国认为,趋同是会计准则制定工作的基本目标之一,旨在使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与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同,趋同的具体方式由中国确定。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一些国家在其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过程中,为反映其特有环境,补充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没有涵盖的规定和应用指南。这是一种实事求是和可取的做法,中国表示赞同。 在过去的一年里,中国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20项新的具体准则的征求意见稿,近期还将发布2项征求意见稿,同时已开始对现行16项具体准则进行修订,这些准则将形成中国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国
34、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中国在趋同方面取得的巨大进展表示欢迎和赞赏。 双方认为,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极少数问题上尚存在差异,包括: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及部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双方同意继续推进有关工作,消除上述差异。双方指出,与中国通过近期努力所实现的趋同相比,这些问题是相当少的。 在讨论中,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确认了中国特殊情况和环境下的一些会计问题。在这些问题上,中国可以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寻求高质量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决方案提供非常有用的帮助。这些问题包括:关联方交易披露、公允价值计量和同一控制下的主体合并。中国同意协助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研究这些问题并向其提
35、供建议。中国在考虑修改现行准则、征求意见稿和制定应用指南时,也将得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一定的帮助。 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达成共识,今后双方将继续举行定期会晤,进一步加强双方的交流和合作,以实现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2005年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2005年9月23日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2005年8月12日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企业年金、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每股收益、
36、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所得税、2005年7月19日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捐赠与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投资性房地产、2005年6月22日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外币折算、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分部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财务报表列报、2005年6月2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股份支付(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以股份为基础进行支付的处理及相关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
37、授予股份、股份期权、其他权益性工具,或承担以其为基础确定的负债。股份支付分为权益结算支付,现金结算支付和选择权支付。第三条 本准则不涉及下列各项:(一)企业通过股份支付获取商品等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非货币交易和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债务重组进行处理;(二)企业发行权益性工具取得其他企业净资产的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企业合并进行处理;(三)企业通过股份支付换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等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第二章 权益结算支付第四条 企业对于以权益结算的支付,应当按照授予职工和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方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结算支付是指企业以其股份或其他权益性工具
38、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股份支付。第五条 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权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对于授权后可立即行权的权益结算支付,根据股份支付协议,按其授权日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同时按照股份面值总额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并按照实际行权金额与面值总额的差额增加资本公积。授权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企业对于股份支付总体安排已获批准且不需与个别职工和其他方分别签署具体协议的,应当以总体安排或协议批准日为授权日;对于股份支付总体安排已获批准、企业尚需与个别职工和其他方分别签署具体协议的,应当以个别协议签署日为授权日。(二)对于职工和其他方完成了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能行
39、权的权益结算支付,根据股份支付协议,按其授权日公允价值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等待期内采用直线法摊销,分期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等待期是指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对于行权条件为规定期间的股份支付安排,等待期为从授权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以达到规定业绩作为行权条件的股份支付安排,企业应当在授权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可行权日是指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现金或权益性工具的权利的日期。第六条 企业应当在可行权日之前的各会计期末对授予职工和其他方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第七条 企业股份支付所形成的资本公积
40、,应当在行权日按照股份面值总额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并按照实际行权金额与面值总额的差额转入资本公积。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性工具的日期。第八条 企业对于因行权条件未得到满足而未行权的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减记长期待摊费用,同时冲减资本公积。第三章 现金结算支付第九条 企业对于现金结算支付,应当按照承担债务性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现金结算支付是指以企业股份或其他权益性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且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第十条 企业对现金结算支付应当在授权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对于授权后可立即行权的现金结算支付,根据股份支付协议,按其授权日公允价值计入成本或费用,同时增加负债;(二)
41、对于职工和其他方完成了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能行权的现金结算支付,根据股份支付协议,按其授权日公允价值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同时增加长期负债。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等待期内采用直线法摊销,分期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负债结算之前的各会计期末以及负债结算日,对长期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二条 企业对于因行权条件未得到满足而未行权的现金结算支付,应当减记长期待摊费用,同时冲减长期负债。第四章 选择权支付第十三条 选择权支付是指按照股份支付安排或协议的规定,企业或职工和其他方在行权时有权选择以企业权益性工具或现金进行结算的股份支付。第十四条 企业
42、对于自身拥有选择权的支付,应当确定其是否有以现金结算的现时义务。(一)企业对于不具有以现金结算的现时义务的,在结算前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权益结算支付的有关规定。在结算时,应当分别以下情形处理:1如果企业选择以现金结算,支付的现金应作为权益的回购;2如果企业选择通过发行权益性工具进行结算,无需进行进一步的会计处理;3企业如果选择以在结算日具有较高公允价值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应当将所支付的现金与原本应增加的权益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或所增加的权益的公允价值与原本应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费用的增加。(二)企业具有以现金结算的现时义务的,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现金结算支付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企业对于
43、职工和其他方拥有选择权的支付,应当作为复合金融工具。对于复合金融工具中的权益成分,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权益结算支付的有关规定;对于其中的负债成分,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现金结算支付的有关规定。第五章 披 露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充分说明当期股份支付的性质和程度,至少披露关于股份支付的以下信息:(一)对股份支付安排的分类详细说明,具体包括报告期内股份支付对象的范围,报告期内授予、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性工具总金额;(二)当期行权的股票期权或类似工具以行权日股票价格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三)期末发行在外的股票期权或类似工具的行权价格的范围以及加权平均剩余合同期限。如果行权价格的范围较宽,应对发行在外的股票期权
44、的行权价格范围进行合理分类披露。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披露股份支付安排或协议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其中至少应当包含以下信息:(1)股份支付的当期费用总额,其中应当单独披露权益结算支付发生的费用总额;(2)因股份支付而承担的负债。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充分披露本期内授予的权益性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200年 月 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股份支付(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企业对股份支付业务会计处理的需要,我们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结合有关监管部门规范企业股权激励行为的规定,考虑我国现实
45、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各种股份支付业务,完成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股份支付征求意见稿。现就以下问题征求意见,同时欢迎对本准则的其他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关于本准则的范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规范企业以股份为基础的所有支付活动,既包括对企业职工支付的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也包括为换取商品而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在我国,由换取商品所引起的股份支付在固定资产、存货和非货币交易等准则中规范,本准则主要规范企业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股份支付。二、关于股份支付的计量基础目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3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修订)都要求采用公允
46、价值计量。我们在本准则中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因为用于股份支付的权益性工具是一种金融工具,符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以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的原则。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金融工具,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合同的工具。(一)金融资产,指企业持有的现金、权益工具投资、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以及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如应收款项、贷款、债权投资、股权投资以及衍生金融资产等。(二)金融负债,指企业
47、向其他单位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以及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如应付款项、借款、应付债券以及衍生金融负债等。(三)权益工具,指能够证明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如普通股等。第三条衍生金融工具,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以下全部特征的金融工具:(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衍生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工具。第四条企业能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其他金融工具结算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适用本准则,其他贷款承诺除外。第五条本准则不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