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制度中赔偿金额的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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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惩罚性赔偿制度中赔偿金额的问题研究摘 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因其赔偿原那么与民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不同,其存在问题饱受争议。惩罚性赔偿具有多重功能包括赔偿、惩罚和遏制等。惩罚性赔偿有别于一般赔偿,因此,其赔偿数额确实定非常重要,为符合损害赔偿的本质要求,赔偿数额应当与实际损害之间存在一定比例关系,在其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之间,应当有所标准。如此,才能让惩罚性赔偿更为合理,可以实际解决司法活动中的问题,实现自身的价值。【关键词】:p 】: 惩罚性赔偿;功能;比例关系;限额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815320_03-0049-04虽然惩罚性赔偿制度一直以来都受到学

2、者的争议,但是许多国家都将其纳入了民法体系中,我国最早在1994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表达了这一制度,而后也不断在其他民法单行条例中得以表达,因此我国是赞同这一制度的存在的。然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实生活中适应的过程中会因其独特的原那么和功能而衍生出很多新的问题,而这其中,赔偿数额的问题是理论中之关键之所在,赔偿数额确实定无论是对受害方还是加害方都有着重大的意义。为了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何在赔偿数额问题上达成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初衷以及实现其功能是首要任务。基于此,本文从现行的法律出发,以经典的案例以及现实情况来解析赔偿数额中详细数额确认方法。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存续的合理性之辩惩罚性赔偿

3、是由“赔偿”和“惩罚”构成的,其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制裁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1。因此,其赔偿的范围超过甚至远远超过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其与一惯的民事赔偿制度具备的弥补损失的功能相差甚远,这是惩罚性赔偿饱受争议的重要原因。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合理性众所周知,民法调整的主体是具有平等性的,一旦遇上纠纷,产生损害赔偿问题时其赔偿的原那么为“填补原那么”,而非为了惩罚加害人。学者曾世雄认为损害赔偿的最高指导原那么在于赔偿被害人所受之损害,俾于赔偿之结果,有如损害事故未曾发生者然2。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该原那么除了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之外,还需要额外的赔偿,其赔偿的范围超过甚至远远超过被害

4、人所受之损害,而巨额的赔偿金不具有合理性3。民法不同于公法,其赔偿金额最终流向的受害方,即公民个人。因此该赔偿方式可能会滋长贪财图利的恶习,会助推不当得利的歪风。从加害方方面看,过分的赔偿虽然会起到震慑以及惩罚的功能,但是假如惩罚性赔偿数额不能到达让违法者得不偿失的程度,违法者仍然会选择铤而走险4,惩罚性也就无从谈起。另外惩罚性赔偿主体大多是企业,使得企业承受着宏大的经济压力,面对过高的赔偿金额,不愿意冒险投入资金和人力研究创新开发,不利于经济的开展。同时也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公法上概念,在民法中使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使得民法和刑法的界限变得模糊,使被告缺乏相关的救济5;另外,惩罚性赔偿

5、在民法上的适用,会导致一个行为受到包含民事惩罚、行政惩罚以及刑事惩罚在内的三重惩罚,有违法理3。这也是诸多学者反对惩罚性赔偿出如今民法体系的原因。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关系是平等的,但是在实际侵权或者违约案例中,假如其中一方行为卑劣,且双方贫富差距过大,假如仅仅以实际损失为赔偿的标准,反而会助涨加害人的嚣张气焰。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的损害赔偿制度,并不能表达公平正义,更是不能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反而会给加害人一种“即使我损害了你,我也只用付出小小的代价”的错误暗示,不利于本质公平的达成。此外,惩罚性赔偿也可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开展,进步企业的违法本钱,让企业将平安消费纳入经营理念

6、之中,有利于创造出平安的商品增强竞争力。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会推动社会经济开展的良性循环。另外,因为侵权法和刑法的分隔,使得某些行为虽然构不成犯罪情节,但是其恶劣程度以及社会危险性使得其处于“中间地带”,假如没有惩罚性赔偿这一制度,难以到达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为了减少过度的刑罚的使用,可以通过惩罚性赔偿这种民事责任形式的适用以到达惩戒、遏制的作用6。从这些意义上来说,惩罚性赔偿具有以往制度所不具有的优越性和合理性。二、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惩罚性赔偿具有赔偿功能吗?这也是学者们争议的焦点之一。许多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应当具有赔偿的功能。首先,惩罚性赔偿的产生的前提是构成民事赔偿责任,假如一般的损

7、害赔偿都达不到,便无从谈起惩罚性赔偿。而且惩罚性赔偿制度一开场适用便是为了给予受害人充分的完全的赔偿,惩罚性制度最早是英美法系普通法中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7,主要是适用于受害人遭受了精神痛苦和情感伤害的情形,而精神痛苦和情感伤害属于无形的损害,难以用准确的赔偿数额计算出来。在诉讼过程中涉及的诉讼费用等也无法在一般赔偿中表达,采取惩罚性赔偿的方式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有利于受害人获取完全的充分的赔偿。王利明教授曾指出,民事赔偿案件中,存在责任竞合的情形,但是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诉求主张损失,但是这样往往会导致不能充分赔偿受害方的损失,在这种情形下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到达完全赔偿的效果。此时我们会发现,惩罚性赔偿制度恰好可以解决这些问题。惩罚性赔偿与一般赔偿的区别就在于其惩罚功能,惩罚性赔偿大多适用于侵权案件中,加害人通(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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