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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 言一、课程拟实现的主要目标1.帮助考生快速了解考试的基本内容,较为准确地体会考试各部分内容的难度,以对未来的复习道路作出合理的预期和科学的计划。2.通过对基础且核心的考点进行主题讲解,使考生具备进入正式复习的必要基础知识,了解各项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3.介绍基本法律重大修订的情况,引导考生明确修订重点,以矫正复习方向。二、课程内容及课时安排1.本课程共16个专题,根据考试内容分别安排如下:(1)行政法、行政诉讼法部分:共6个专题;(2)民商法、民事诉讼法部分:共8个专题;(3)刑法、刑事诉讼法部分:共2个专题。2.课时:15小时左右。三、课程的利用1.基本的材料和依据:法条;2.建议的复习
2、进路先听懂课程,做到对照PPT能够回顾课程基本内容;再阅读专题所涉法律制度有关的基本法律法规文件,主要关注其中的重点法条。专题一 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判断标准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权”“名”“责”(一)“权”依法“享有”行政权力应该看谁是权力的拥有者,而不是看谁在实际行使权力。(二)“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1.是应该以谁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而非实际以谁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2.当多个主体对某一事件均具有职权,并经共同商议之后作出行政决定的,此时行为以谁的名义作出,谁就是此
3、事的行政主体。(三)“责”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定行政主体的“核心”标准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能够成为被告,在行政复议中能够成为被申请人,在行政赔偿中能够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四)谁是行政主体?表1-1行政机关均为行政主体行政机构内部机构(1)经法律、法规授权为行政主体(2)未经授权,不为行政主体派出机构临时机构一般组织(如企事业单位)二、中央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表1-2国务院当然为行政主体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部管局国务院办事机构经授权为行政主体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三、地方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表1-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当然为行政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
4、事处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经授权为行政主体四、税务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一)各级税务局1.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省及省级以下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2.省及省级以下国家税务局系统(1)设置为3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2)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3.地方税务局(1)分为3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地方税务局;(2)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省级以下地方税
5、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二)税务所1.上级税务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2.授权范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三)税务稽查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省以下税务局设立的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五、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表1-4行政授权行政委托依据不同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规章结果不同被授权者获得了行政主体格被委托者不能取得相应行政主体资格六、公务员1.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其行为结果归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并非行政主体。2.
6、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而非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例题1多选题】根据行政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税务所的机构性质和法律地位体现在( )。(2007年)A.税务所是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B.税务所是税务机关的内部机构C.税务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D.税务所是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E.税务所是职权行政主体【答案】AC【解析】(1)选项AB:税务所属于
7、派出机构,而非内部机构;(2)选项CD:税收征管法第2条、第14条和第74条对税务所进行了概括式授权,使其取得了行政主体资格,因此税务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非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3)选项E:派出机构只能成为授权行政主体(派出机关才是职权行政主体)。【例题2单选题】下列有关公务员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B.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无权申请行政复议C.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无权提起行政诉讼D.公务员不得辞职【答案】D【解析】(1)选项A: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2)选项BC :公务员对其所受内部行政处分不服,有权申诉或控告,无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选项D:申请辞
8、职是公务员享有的权利之一。【例题3多选题】下列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行政权力,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行政权力B.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组织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C.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组织均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D.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可以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E.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能够独立承担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法律后果【答案】BC【解析】本题5 个选项是同出一源的:(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经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9、,因而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能够独立承担责任;(2)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而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以委托机关为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由委托机关承担责任。专题二 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设定范围(行政许可法第12、13条)应设定行政许可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图2-1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一般许可:驾驶执照、排污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
10、项。(2)特许:采矿许可、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权许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认可: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许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核准:家用电器的检验、屠宰生猪的检疫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登记:企业设立工商登记、社团设立登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2.可以不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1)
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二)设定权限1.创设行政许可的权限(第14、15条)(1)经常性行政许可的创设权限“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权依法创设经常性行政许可。创设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先原则,即只有在上位法对某一事项尚未创设许可的情况下,下位法才可以创设。(2)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
12、创设“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有权创设临时性行政许可的文件:国务院决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创设条件表2-1文 件条 件国务院决定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规章(1)上位法未设定(2)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
13、转化”非经常性行政许可不属于临时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转化为经常性行政许可。表2-2国务院决定设定的(1)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2)自行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3)禁止“地方上”(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许可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2.行政许可的具体化
14、上位法优先原则“第16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三)设定程序1.形成程序“第19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
15、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2.评价程序“第20条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3.修正程序“第20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认为通过本法第1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第21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13条所列方式
16、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二、行政许可的实施(一)实施主体(第22-26条)1.行政机关实施(1)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2.授权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3.委托实施(1)委托范围在委托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委托。(2)委托对象:其他行政机关(3)对委托机关的要求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
17、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4)对受托机关的要求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4.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1)涉及多机构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2)涉及多部门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二)实施的一般程序决定定决定审查受理申请1.格式文本的提供(第29
18、、58条)(1)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2)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3)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2.信息公示义务(第30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3.行政机关对申请的处理(第32条)(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
19、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审查(1)核实义务(第34条)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报送义务(第35条)依法应当先
20、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3)告知义务(第36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决定(1)决定时限(第34、42、43条)当场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表2-3决定时限延长时限延长的批准一个主体实施的受理之日起
21、20日内10日本机关负责人多个主体实施的(1)总时限:受理之日起45日内(2)下级机关:受理之起20日内15日本级政府负责人(2)决定形式不论是准予行政许可,还是不准予行政许可,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一般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也可以体现为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的形式作出。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例题1单选题】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 )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2008年)A.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B.
22、国务院部门规章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答案】C【解析】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例题2单选题】甲企业是2012年6月1日新成立的商贸企业,6月2日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发票领购资格审核”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的下列做法中,符合规定的是( )。A.不予理会B.当场作出受理决定C.先收下申请书及相关材料,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D.即时告知甲企业不受理【答案】D【解析】(1)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已经不再作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
23、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要办理行政审批事项;(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专题三 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一)学理分类根据当事人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在类型上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和训诫(声誉)罚。(二)法定分类(行政处罚法 第8 条)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三)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4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24、第9-13条)(一)行政处罚的创设1.法律:各种行政处罚;2.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外的其他类型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外的其他 行政处罚法 规定的行政处罚;4.行政规章:警告、一定数额的罚款【解释】部门规章的罚款限额应当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的罚款限额应当由其所在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二)行政处罚的具体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都可以对上位法已经创设的处罚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但必须遵循上位法优先原则,应当在上位法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进行规定。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一)实施主体(第15-19条)1.行政机关(1)
25、行政处罚一般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集中行使处罚权(综合执法机关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资料】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决定,本市城管执法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下13个方面的处罚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全部处罚权,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城市河湖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城市停车管理、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权;城市规划管理方
26、面对违法建设的有关处罚权;旅游管理方面对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行为的处罚权。2.授权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3.委托实施(1)委托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2)委托范围、对委托机关及对受托人的基本要求同行政许可法。(二)行政处罚的管辖(第2022条)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对管辖发生
27、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行政处罚实施的规则(第2327条、第29条)1.先告诫规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一事不二罚(款)规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3.不处罚规则(1)无责任能力者不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2)情节轻微者不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
28、行政处罚。(3)过时未罚者不处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4.不重(zhng)罚规则(1)未成年人不重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悔改者不重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胁从者不重罚当事人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立功者不重罚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行政处罚实施的一般程序1.调查、检查(第31、3
29、2、37条)(1)执法人员人数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2)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听取意见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4)保存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2.决
30、定(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3.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四、行政处罚的执行1.职权分离:决定者、收缴者、所有者(第46条)(1)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
31、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2.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第51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例题1单选题】在一次对某市餐饮企业的联合执法检查中,卫生局发现甲小吃店的食品卫生状况存在严重问题,作出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决定;工商局发现该小吃店没有依
32、法办理年检,作出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决定。下列有关本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卫生局和工商局的行为不违反一事不二罚(款)原则B.卫生局和工商局的行为违反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应当由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机关作出罚款决定C.卫生局和工商局的行为违反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D.卫生局和工商局的行为违反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应当由卫生局和工商局联名作出罚款决定【答案】A【解析】卫生局和工商局的行为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因为甲小吃店实际上存在两个违法行为(食品卫生不合格、未办理工商年检),两个行政机关的罚款并非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例题2多选题
33、】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行政处罚中,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的有( )。A.行政拘留 B.吊销企业营业执照C.吊销许可证 D.责令停产停业E.没收违法所得【答案】CDE【解析】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例题3单选题】某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由城建规划局统一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能由城建规划局统一行使的是( )。A.环境保护局的罚款权B.土地管理局的没收权C.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吊销营业执照权D.公安局的拘留权【答案】D【解析】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
34、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专题四 行政强制一、行政强制概述(行政强制法第9、12条)表4-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二、行政强制措施(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创设(第10、11条)1.法律:各种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法规(1)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2)有权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
35、存款、汇款和法律规定保留的事项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3.地方性法规(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2)仅有权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两项行政强制措施。【解释】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4.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第16、17、70条)1.行政机关实施(1)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2)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
36、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2.授权实施:适用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3.委托实施:绝对禁止(三)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第18、19条)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解释】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
37、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解释】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四)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特殊规定(第20条)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3.及时解除(1)不得超过法定期限。(2)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立即解除。(五)查封、扣押(第2228条)1.对象查封、扣押的对象限于涉案场所、设施或财物;下列对象不得查封、扣押:(1)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38、场所、设施或者财物;(2)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3)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2.期限(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3.费用负担(1)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2)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4.后续处理(1)没收或销毁: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没收或销毁(2)解除查封、扣押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
39、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六)冻结(第2933条)1.实施主体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2.对象(1)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2)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3.期限(1)予以冻结的期限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2)送达冻结决定的期限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3)实施冻结的期限冻结
40、存款、汇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后续处理(1)划拨对违法事实清楚,且被冻结款项依法应当收缴的,予以划拨。(2)及时解除冻结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冻结期限已经届满。【解释】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三、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创设和实施主体(第13条)1.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2.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
41、制执行。(二)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第3438条)1.启动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2.催告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3.陈述申辩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4.决定强制执行(1)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2)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三)比例原则(第42
42、44条)【解释】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是指强制行政行为的手段应与其性质相匹配,尽可能采取成本低、损害小的手段实现行政管理目的。1.执行协议制度(1)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2)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3)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4)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2.执行时间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3.执行手段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4.执行标的
43、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四)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4549条)1.加处罚款和滞纳金(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3)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2.转入直接强制执行(1)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2)没有行政强制
44、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3)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五)代履行(第5052条)1.适用条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
45、行。2.适用程序(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2)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3.立即实施代履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4.费用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法院的非诉执行(第53、54条)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3.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例题1多选题】甲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A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A公司存在严重的偷税行为,现场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