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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书委 托 人: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理 人: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名称: 洛钼集团伊河水面工程监理合同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由监理人提供 洛钼集团伊河水面工程 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洛钼集团伊河水面工程 2.建设地点: 洛阳市栾川县伊河上画眉山大桥下游559米 3.堤防等级: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约800万元 5.计划工期: 自开工之日起至2
2、010年6月30日止 (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 洛钼集团伊河水面工程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拦河坝和库区防渗及相关工程 3.监理项目投资: 施工投资约800万元 4.监理服务时间段: 自开工之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 (三)监理人责任和义务1.监理人须保证至少2名有水利专业执业资格、责任心强的监理工程师常驻施工现场。2.监理人组织召开工地周例会,并及时整理下发会议纪要。3.监理服务期限: 自开工之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 4. 本工程进度款及决算须经监理人签字认可方可执行。监理人应严格控制本工程的安全、质量、材料、进度及造价,对以上五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5.本工
3、程所有变更、签证,监理人须征求委托人同意,否则监理人无权变更工程量或设计、施工方案。6.其它事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服务酬金费用,费用为(大写) 壹拾玖万伍仟圆整 (19.5万元)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工程施工期间或工程竣工后,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要求增加费用。(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 监理合同书;2. 监理委托书;3. 专用合同条款;4. 通用合同条款;5. 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七)合同书一式八份,由委托人执六份;监理人执两
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盖章):洛阳栾川钼业集团 监理人(盖章):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邮 编: 邮 编:电 话:0379- 电 话:0371- 电子信箱:liguang423 电子信箱:shanhejianli传 真:0379- 传 真:0371-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信郑分营帐 号: 帐 号:签订地点: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 签订时间: 2009 年 12 月 8 日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监理依据第一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设计图纸、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建设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及有关施工技术规范。
5、第二条 委托人的权利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1. 未按合同文件执行 2. 不能有效控制工程的安全、质量、材料、进度 3. 对委托人造成严重损失 监理人的权利第三条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1. 未按合同文件执行 委托人的义务 第四条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资料为: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收回时间保存和保密要求1施工图纸1合同签订后3天合同终止前2施工合同1合同签订后3天合同终止前3施工投标文件1合同签订后3天合同终止前第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工程事宜审核时限:一般文件 3 天;紧急事项及变更文件 1 天。第六条 委托人无
6、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序号名 称单位数量提供时间备注1生活、办公用房套12009.12.102办公设施套12009.12.10监理人的义务第七条 监理服务内容:本工程的安全、质量、材料、进度、造价,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本工程相关的事宜。第八条 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两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第九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 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隐蔽工程及合同、规范规定的其它关键部位。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 重要部位的砼、钢筋施工及隐蔽工序。 第十条 监理人须参加单位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终止后 365 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
7、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一、支付时间为: 监理人员进场且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支付监理酬金的20%,施工过程中按工程进度情况支付。工程竣工后付至酬金总额的80%, 验收合格并外审完毕后付至酬金总额的90%,余款在工程质保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 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 违约金: 按合同文件 。第十四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违约金: 按合同文件。 。其 他第十五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三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
8、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委托人”是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人。二、“监理人”是受委托人委托,提供建立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委托人三、“承包人”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委托人。四、“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正常服务”是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附加服
9、务”是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服务酬金”是指本合同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天”指日历天。十一、“现场”是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简体中文。监理依据第三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
10、件为准。第六条 监理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委托人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能胜任的监理工作人员,委托人随时有权提出撤换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材料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工程例会纪要、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一、 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 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
11、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三、 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四、 经委托人签字同意后,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五、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六、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七、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八、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出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 协调监理与施
12、工单位关系。第十二条 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给监理人员提供一定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 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第十六条 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 现场施工事宜应和监理人共同商议解决。第十八条 有重大变更须通知监理人。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
13、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 检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通知委托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
14、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
15、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第三十五条
16、 以上三条若与合同或专用条款矛盾,须按合同或专用条款执行。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时,可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只是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违约责任第四十条 合同双方若存在违约现象,应依据本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结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