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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合同效力的本质摘 要 合同效力是与合同生效、合同有效严密联络在一起的一个含混的法律概念。无论是把合同效力界定为合同的法律效果,还是把合同效力界定为法律效力,它们之间没有本质是区别,共同表达的是国家意志对合同当事人意志的影响。在民法学界,学者们大多从字面意思出发把合同效力理解为合同的法律效力,导致了合同效力的界定出现了三个纰漏。本文遵循体系论的视野,把合同效力的本质内涵界定为了一种合同有效与否的评价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效力成为了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和合同效力待定的上位概念。【关键词】:p 】: 合同效力 效力评价制度合同本质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合同效力”,是我国合同
2、法中一个重要的组成局部,该法用1章、16个法律条文的篇幅对合同的效力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奠定了随后的研究着述在理解合同效力的权威根底。然而,纵观现有的有关合同效力的表述,给人的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学者把合同效力等同于合同生效,认为“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合同生效”;也有学者把合同效力等同于合同有效,认为合同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谨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迫力。法律评价当事人各方的合意,在合同效力方面,是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作为评价标准”;更有甚者,有学者把合同效力理解为合同内容,认为“合同的效力主要解决合同生效后将发生哪些详细的效力问题,这一效力在静态方面表现为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3、与义务,而在动态方面那么表现为债务人的履行义务”。我国学者陈朝璧、王泽鉴等人都持有类似观点。那幺,“合同效力”到底有着怎样的内涵呢?它与“合同生效”、“合同有效”、“合同权利义务”等法律概念有着怎样的千丝万缕的联络呢?要穿越迷雾,把问题看清楚,本文尝试用法学本体论的方法对合同效力进展标准分析p ,以期抛砖引玉,请教于学界同仁。1合同效力概念界定的混乱1.1法律效果抑或法律效力在日常用语中,效力是指一事物对另一事物所产生的作用力。在法理学中,效力,即法律效力,是指表达国家意志的法律对整个社会成员行为的普遍约束力。在民法学中,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效力本应遵循法理学关于法律效力的定义,然而,它却
4、被分作“法律效果”和“法律效力”的二元理解。持“合同效力”法律效果说的学者认为,合同效力“是合同经过法律评价所反映出来的效果”,或者合同效力是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效力效果说,在德国学者那里也能找到类似表达,如施瓦布认为:“无效是指法律行为当事人所想要的并采取行动让其发生的法律后果不发生。”可见,在德国民法学者那里,合同效力不外乎是当事人所欲追求的法律后果。持“合同效力”法律效力说的学者认为,“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他们坚守法理学对“法律效力”的理解,认为合同效力就是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在立法上,我国民法通那么第57条、第58条和合同法第8条、第56条都使用的“法律约束力”来描绘法
5、律行为或者合同的效力。因此,这种观点是学界的主流观点。那幺,有关合同效力的法律效果说和法律效力说应该如何评价呢?效果说和效力说都表达的是国家意志对合同当事人意志的影响,前者强调国家意(转自:wWw.bdFqy. 千 叶帆 文摘:论合同效力的本质)志对个人意志干预的后果:符合国家意志的个人意志生效,反之,就会不生效;后者强调国家意志对个人意志的强力约束与限制,表现为个人意志对国家意志的服从。所以,效果说和效力说,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效力说获得了学界的主流认同而已。1.2合同效力概念界定的缺乏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学界对“合同效力”的解释根本上是从字面意义来理解的。合同效力,顾名思义,是指合同的法律约
6、束力。因此,“合同效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有效合同在法律上所表现出来的约束力。如余延满教授认为,合同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有效的合同对其当事人及其效力所涉的第三人的约束力”。这是从概念标准分析p 的角度来理解合同效力的典型观点,也是学界关于合同效力的根本共识。然而,有的学者在界定“合同效力”概念时,却并没有严格遵循这一根本共识,导致学界有关合同效力的概念界定出现了三个明显的纰漏。第一个纰漏,“合同效力”成了一个“骑墙”的概念;第二个纰漏,扩大合同效力的涵摄范围;第三个纰漏,造成“合同效力”概念出现逻辑上的背反。1.2.1“合同效力”是一个“骑墙”的概念学界通常把“合同效力”理解为一种法律约
7、束力,但这种法律约束力不是合同本身就有的,而是法律赋予合同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协议,这种协议本身并不是法律,而仅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不可能有像法律一样的约束力。合同效力不是来自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于法律赋予合同的约束力。因此,所谓合同效力是“法律认可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所以,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合同具有像法律一样的约束力。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合同的约束力,本身就意味着这种法律约束力相对于合同主体而言具有外生性。这个外生的效力恰恰就表现为“是法律让合同具有效力”这一终局效力渊。这个“法律让合同具有效力”的过程既可以强调“让的动作”合同生效;也可以强调“让的结果”合同有效。假如坚持前者
8、,那幺无疑会得出“合同效力就是合同生效”的结论,如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假如坚持后者,那幺无疑会得出“合同效力就是合同有效”的结论,如崔建远教授的观点。一个概念可作两种界定,而且这两种界定都有权威学者的坚决支持,足以说明“合同效力”具有左右逢、两边讨好的“骑墙”色彩。1.2.2被扩大了的“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是有效合同具有的法律约束力,这本是理解合同概念的前见。然而,有的学者在界定这个概念时,却扩大了这个概念所涵摄的范围。王利明教授认为,合同效力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谨力”;张民安教授认为,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或对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郭明瑞教授认为,合同效力是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法律拘谨力。”无论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还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成立并不立即生效的理论约束下,这样界定的“合同效力”无疑打破了“有效合同才有约束力”的限制,扩大了合同效力的涵摄范围,给人一种只要合同一成立就会产生合同效力的错误认识。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