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bcrp.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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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利益益原则的的时间效效力保险险利益原原则的时时间效力力是指影影响保险险合同效效力的保保险利益益应在合合同存在在的何种种时段具具有,这这是保险险利益原原则对保保险利益益时间上上的要求求,也是是评价保保险合同同效力是是否存在在的一个个重要标标准。在在保险理理论界,对对于财产产保险与与人身保保险合同同保险利利益的时时间要求求存在不不同理解解,由此此引起了了诸多争争议。由由于我国国在20002年年修改保保险法时时对于保保险合同同法部分分条文未未做修订订,且保保险法的的司法解解释也处处于亟待待出台阶阶段中,故故对于素素有争议议的有关关条文如如保险利利益原则则条文的的相关内内容仍有有讨论研研究的必必要

2、,本本文亦拟拟对此进进行分析析。一、财财产保险险合同保保险利益益的时间间要求(一一)有关关财产保保险合同同保险利利益的时时间要求求的争议议我国国保险险法第第11条条规定,“投投保人对对保险标标的应当当具有保保险利益益。投保保人对保保险标的的不具有有保险利利益的,保保险合同同无效.”由此此可见,我我国保险险法是要要求利益益主体对对保险标标的从合合同的订订立到保保险事故故发生始始终具有有保险利利益的,而而对保险险利益时时间效力力的这种种理解是是建立在在保险利利益原则则的传统统观念上上的。但是是,现代代保险业业的发展展使人们们对保险险利益(特别是是对财产产保险的的保险利利益)原原则产生生了更为为深刻

3、的的理解。财财产保险险的目的的在于填填补被保保险人所所遭受损损害.也也即财产产保险合合同是补补偿性合合同。补补偿原则则是财产产保险的的基本原原则。如如果发生生损失的的时候被被保险人人没有保保险利益益,即与与保险标标的之间间没有经经济上的的利害关关系,保保险标的的的灭失失不是被被保险人人的损失失,而是是他人的的损失,被被保险人人如果获获得赔偿偿就违反反了补偿偿原则。因因此,保保险利益益原则只只要求被被保险人人在发生生保险事事故时对对保险标标的具有有保险利利益,可可以确保保补偿功功能,并并且可以以限制被被保险人人获得补补偿的程程度。正因因为上述述理由的的存在,因因此在过过去的几几个世纪纪中固守守的

4、保险险利益传传统观念念受到了了理论上上的广泛泛抨击。有有些现代代保险理理论认为为,在订订立保险险合同时时,被保保险人对对保险标标的是否否具有保保险利益益并不十十分重要要;但是是在保险险事故发发生时,被被保险人人对保险险标的必必须具有有保险利利益。现现代的这这种趋向向特别表表现在某某些国家家保险法法的有关关规定上上,如119844年澳大大利亚保保险法第第十六条条第一款款规定:“对于于般保保险合同同,保险险人不能能仅仅以以被保险险人签订订保险合合对标的的没有保保险提前前为理由由使保险险合同失失效。该该规定不不适用于于人寿保保险和意意外伤害害保险。”该观观点在海海上保险险合同早早已被贯贯彻。英英国1

5、19066年海上上保险法法第66条规定定,“被被保险人人在保险险合同生生效时,对对保险标标的可以以不具有有利害关关系,但但是在保保险标的的发生损损失时,被被保险人人对保险险标的必必须具有有利害关关系。”因因而有学学者认为为“这种种观念,长长期以来来被认为为是保险险利益原原则适用用的例外外,但我我们相信信.作为为保险起起源的海海上保险险,反映映了保险险最为本本质的要要求,在在保险利利益存在在时间要要求的问问题上,其其观念仍仍能成为为一种新新思路的的起源。”(二二)财产产保险合合同保险险利益应应在合同同成立时时及损失失发生时时均存在在,是维维持合同同效力的的要件在我我国保险险法中是是否能够够采用此

6、此观点?本人认认为并不不合适,因因为确认认在投保保时和保保险事故故发生时时,被保保险人都都需具备备保险利利益,可可以使合合同一旦旦成立后后依据保保险利益益原则判判断合同同的效力力。但如如果只要要求财产产保险合合同的保保险利益益在保险险事故发发生时存存在即可可,而不不要求投投保时保保险利益益即已存存在,则则投保后后财产保保险合同同的效力力一直处处于“效效力待定定”的状状态。如如果事故故发生了了,而被被保险人人无保险险利益,则则将认为为合同无无效,反反之,合合同有效效。其实实发生保保险事故故,则当当保险期期限已满满时,投投保人与与保险人人将产生生争议,已已履约的的保险合合同究竟竟是不是是一份有有效

7、的合合同?如如果直至至保险期期满,被被保险人人仍无保保险利益益,合同同是否无无效?保保险人是是否应退退还保费费?这不不啻给保保险合同同的稳定定性带来来了破坏坏,给实实务增加加麻烦。那么么,海上上保险为为何能确确认只需需保险事事故发生生时保险险利益存存在即可可呢?本本人认为为,其主主要原因因在于海海上货物物运输保保险合同同是可以以不用保保险人同同意而自自由背书书转让的的,因而而新的保保单持有有人有权权享有保保单上的的利益。如如果要求求他对标标的物的的保险利利益必须须在投保保时即存存在,则则必然使使这种保保单的自自由转让让丧失了了任何意意义。为为配合国国际贸易易中货物物的自由由流转,且且因被保保险

8、人(货主)是谁对对货物发发行保险险事故的的概率无无重要影影响,故故海上货货运保险险单可自自由转让让,因此此新的被被保险人人只需证证明其在在事故发发生时确确实因货货物的损损失产生生了经济济上的损损害,即即可请求求保险赔赔偿。但但这个理理由并不不适用于于除货运运险以外外的一般般财产保保险合同同。对于于一般财财产保险险合同而而言,保保单都是是不能自自由转让让的,如如果因标标的所有有权转让让而需同同时转让让保单的的,必须须经过保保险人的的同意,并并以批单单的书面面形式修修改被保保险人姓姓名,否否则,新新的保单单持有人人将无权权享受保保单利益益。从上上述作法法中也可可看出实实质上转转让后的的新被保保险人

9、仍仍是需要要从转让让时起至至事故发发生时都都需要具具备保险险利益的的。因而而确认财财产保险险合同的的保险利利益应当当从投保保时至保保险事故故发生时时都必须须存在是是有重要要意义的的。二、人人身保险险合同保保险利益益的时间间要求(一一)人身身保险合合同保险险利益只只需在合合同成立立时存在在传统统理论认认为,人人身保险险利益于于保险合合同成立立时必须须存在,否否则保险险合同无无效,但但在被保保险人死死亡时,保保险利益益是否存存在对保保险合同同的效力力并无影影响。正正如英国国17774年年人寿寿保险法法所规规定的,人人寿保险险只要求求在保险险合同成成立时具具有保险险利益,以以后丧失失保险利利益的,不

10、不影响合合同的效效力。这这主要是是基于道道德危险险的防范范和人身身保险合合同的储储蓄性。按按照传统统理论,要要求投保保人于保保险合同同成立时时具有人人身保险险利益.可以避避免投保保人因对对无利害害关系的的人投保保,而引引起道德德危险发发生,危危及被保保险人的的生命安安全。但但如果在在保险利利益消失失后即认认为保险险责任终终止,则则对保单单持有人人有失公公允。因因为其将将来所应应得的保保险金是是过去已已缴纳的的保险费费及其利利息的积积存,对对投保人人来说具具有储蓄蓄性质。如如因其于于保险合合同订立立后丧失失保险利利益而丧丧失在保保险事故故发生时时应得的的保险金金,无异异会使其其权益处处于不确确定

11、状态态。因此此,人身身保险利利益不必必要求保保险事故故发生时时也必须须存在。通常常认为人人寿保险险中的保保险利益益原则仅仅仅要求求投保人人在保险险开始具具有保险险利益主主要是由由三个因因素所决决定:第第一,人人寿保险险常常是是为亲属属和配偶偶取得的的。家庭庭关系的的存在一一般并不不随着时时间的流流逝而改改变,例例如父母母与子女女的关系系。所以以,一般般情况下下,由于于购买寿寿险时的的保险利利益是基基于家庭庭关系,而而通常这这种关系系在死亡亡时依然然存在,所所以不必必特别要要求保险险利益在在给付时时也必须须存在。另另外,如如果是稳稳定的婚婚姻关系系,就有有理由使使用相同同的原则则。第二二,大部部

12、分寿险险既是作作为保险险,又是是作为投投资。仅仅仅要求求投保人人在寿险险合同开开始时具具有保险险利益的的规定,可可以使这这种投资资具有流流动性。我我们可以以设想寿寿险保单单的转让让与质押押接受人人必然不不愿接受受一份有有可能成成为无效效合同的的寿险保保单作为为债务的的清偿或或担保的的。如果果要求死死亡时具具有保险险利益,就就会限制制寿险保保单的可可转让性性,进而而降低其其作为投投资的价价值。第第三,既既要保证证合同自自由,又又要保证证合同承承诺的履履行,使使其在人人身保险险交易中中得到统统一。一一方面需需要有保保险利益益,以避避免把寿寿险合同同变成赌赌博,并并诱发谋谋杀等危危及被保保险人生生命

13、的恶恶性事故故发生;另一方方面.寿寿险合同同是一种种长期合合同,在在合同长长期有效效之后,投投保人或或受益人人的保险险利益停停止了,保保险以此此拒绝履履行承诺诺就是不不公平的的。(二二)非储储蓄性人人险保单单保险利利益可同同时要求求在索赔赔时也应应存在本文文认为,确确定投保保时与被被保险人人发生保保险事故故时,投投保人都都必须对对被保险险人具有有保险利利益,从从保障被被保险人人生命安安全而言言,必然然是最充充分的。我我们可以以在实践践中观察察到,一一般而言言,当夫夫妻离婚婚后,已已离异配配偶必然然不能接接受前妻妻(夫)持有一一份以其其死亡为为获得大大笔保险险金条件件的保单单。如果果采纳人人身保

14、险险利益而而投保时时存在的的观点,则则对于离离异配偶偶来说,一一旦婚姻姻存续期期间保险险合同已已订立,离离异后,被被保险人人一方就就无法主主张因婚婚姻关系系解除、保保险利益益已不存存在而要要求宣布布已订立立的保险险合同无无效了。但但这种作作法很难难被认为为是合理理并且适适当的。再再从另一一方面考考虑,如如果规定定投保时时与被保保险人死死亡时投投保人都都必须对对被保险险人具有有保险利利益,则则考虑到到储蓄投投资性保保单的存存在,也也难以被被认为具具备合理理性。因因为,储储蓄性保保单具有有有价证证券的作作用,在在经济生生活中可可以被转转让偿债债、质押押担保,因因而变必必须要求求该保单单的价值值具有

15、稳稳定性、流流动性以以及可转转让性,如如果保单单可随时时由于保保险利益益的消失失而丧失失法律效效力,那那储蓄性性保单(主要是是人寿保保险)的的经济作作用必然然会大大大受限,丧丧失了重重要功能能,从而而阻碍了了寿险业业的发展展。综合合以上所所述,故故本文考考虑能否否在确定定人身保保险保险险利益的的时间要要求时,分分别规定定:由于于被保险险人生存存时必然然成为保保险金的的领取人人,故健健康保险险的保险险金是被被保险的的期待财财产权益益,不会会对被保保险人的的生命和和身体诱诱发危险险,所以以不必严严格限定定保险利利益在合合同失效效后继续续存在;而考虑虑到储蓄蓄性投资资性的人人身保险险合同,主主要是终终身寿险险以及两两全保险险、年金金保险,为为保障其其投资价价值,故故保险利利益也只只要求投投保时存存在即可可;但对对于不具具有储蓄蓄性投资资性包含含死亡保保险金给给付的人人身保险险合同,如如意外险险、定期期寿险.为更严严格地保保障被保保险人人人身安全全,可以以规定保保险利益益在投保保时以及及被保险险人死亡亡时都必必须存在在。文章来源源:中顾顾法律网网 (免费费法律咨咨询,就就上中顾顾法律网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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