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及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六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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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及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六篇】第1篇: 动物防疫条件及防疫制度执行状况年度报告浦北县水产畜牧局:本年度我分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生猪定点屠宰政策和法律、法规。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基本状况总结汇报如下:一、屠宰场的防疫条件状况本分公司按生猪屠宰场防疫条件的要求,对屠宰场、待宰间、隔离栏、急宰间、焚烧炉进行改造,并严格执行各工作区间质检流程。对工作场所和运输车辆及器具严把卫生消毒质量关,保持场内卫生清洁,做到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屠宰场出入口设有消毒池、做到工作前和事后的清洁消毒,对生活区和周边环境每季度进行12次大扫除和清洁消毒处理,为屠宰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工作供应硬件保证。二、完
2、善和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列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我分公司制定了六项管理制度:1、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制度,2、检疫申报制度,3、疫情报告制度,4、无害化处理制度,5、消毒制度,6、其他制度。并统一制作装裱上墙,更好的起到了警示和监督作用。使全体员工做到熟悉规章、操作规范、制度落实、保证质量;为了做好屠宰场的动物防疫卫生工作供应了行之有效的软件保证三、动物宰前申报、检疫、宰后检疫、检验、防疫工作按要求进行一年来本分公司共完成生猪集中屠宰头,屠宰前检疫申报100%。屠宰时做到“三不落地、四不带”,并同步在屠宰过程中进行检疫、检验。出场检疫、检验率100%合格后,办好“二章二证”才能
3、出场。发觉病猪或不合格的畜产品均刚好向当地动物防疫管理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率100%。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保留二年。一年来在各级政府正确领导和业务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我分公司的生猪定点屠宰和动物防疫、卫生管理工作取得肯定成果,为确保消费者吃上放心肉,保证肉品市场供应,动物产品平安卫生,提高消费者的生活质量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我们还将接着努力争取把工作做的更好。特此汇报,恳忘检查指导。第2篇: 动物防疫条件及防疫制度执行状况年度报告敬重的领导:在20xx年里,本社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及制度执行状况,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改善养殖及防疫条件,详细状况如下:一、免疫本社严格执行蛋
4、鸡免疫制度,整体效果明显,但是对疫苗的存放和稀释环境重视程度不够,再次强调了对疫苗的废旧及遗留物的集中监管处理及存放和深埋。拟组织一次学们。二、疫情报告本社未发生过严峻疫情,但在模拟报告中发觉,书面报告主题不清,用词不当及叙事不清,电话报告中语音含混速度过快等问题,因此强调了用词的简洁明白。报告要素的精确无误。三、养殖档案的执行状况总体可以,但有发觉漏记补记状况,因此须加强责任心,严格档案制度。四、无害化处理方面有发觉图省事,埋坑深度不够,生石灰厚度不达标,己作罚款处理。五、消毒本制度执行状况良好,但一部分员工对消毒药物学问及配好的消毒液存放时间驾驭不足,己在加强学习培训。六、标识状况本制度执
5、行状况良好。七、休药期的问题总体执行良好,但有部分技术类员工对一些不常见药物的休药期不明白,关键是未驾驭药物的代谢过程和时间,需加强学习时间。八、检疫申报状况已按要求执行,但本市内调运要作好具体记录,以备有案可查各位领导,本社在新的一年里,肯定会深化管理,加强员工培训学习,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养殖,为全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第3篇: 动物防疫条件及防疫制度执行状况年度报告(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依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爱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确定第一次修正依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确定其次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五次会议其次次修订)书目第一章总则其次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动物疫病的限制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六章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七章动物诊疗第八章兽医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保障措施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限制、净化、歼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
7、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平安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法。其次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限制、诊疗、净化、歼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四条依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的
8、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一)一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殊严峻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须要实行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限制等措施的;(二)二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峻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须要实行严格预防、限制等措施的;(三)三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肯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须要刚好预防、限制的。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详细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动物疫病发生、流行状况和危害程度,
9、刚好增加、削减或者调整一、二、三类动物疫病详细病种并予以公布。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野生动物爱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五条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限制、净化、歼灭相结合的方针。第六条国家激励社会力气参加动物防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加动物防疫的宣扬教化、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第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歼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担当动物防疫相关责任。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0、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实行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限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帮助。第九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和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爱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协作机制
11、。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应当建立防止境外动物疫病输入的协作机制。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限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限制机构担当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限制等技术工作;担当动物疫病净化、歼灭的技术工作。第十三条国家激励和支持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探讨以及国际合作与沟通,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探讨成果,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
12、动物防疫学问的宣扬。第十四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探讨、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赐予表彰、嘉奖。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因参加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赐予补助或者抚恤。其次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国内外动物疫情以及爱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须要,刚好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动物疫病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公布动物疫病预防、限制、净化、歼灭措施和技术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
13、展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并落实动物疫病预防、限制、净化、歼灭措施。第十六条国家对严峻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安排;依据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根据强制免疫安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
14、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安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帮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帮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安排实施状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预警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
15、监测。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安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安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安排。动物疫病预防限制机构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动物疫病监测安排,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状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料,刚好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刚好实行预防、限制措施。其次十条陆
16、路边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动物疫病防控须要,合理设置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健全监测工作机制,防范境外动物疫病传入。科技、海关等部门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工作,并定期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互通状况,紧急状况刚好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依据须要合理布局监测站点;野生动物爱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并定期互通状况,紧急状况刚好通报。其次十一条国家支持地方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激励动物饲养场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平安隔离区。对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平安隔
17、离区,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并对其维持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方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区划、养殖屠宰产业布局、风险评估状况等对动物疫病实施分区防控,可以实行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跨区域调运等措施。其次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净化、歼灭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动物疫病净化、歼灭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净化、歼灭安排。动物疫病预防限制机构根据动物疫病净化、歼灭规划、安排,开展动物疫
18、病净化技术指导、培训,对动物疫病净化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国家推动动物疫病净化,激励和支持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达到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净化标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其次十三条种用、乳用动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其次十四条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
19、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二)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三)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六)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病原检测设备、检测实力和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其次十五条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
20、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其次十六条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状况,确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其
21、次十七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被污染的物品,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其次十八条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探讨、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管理的规定。其次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
22、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须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根据规定实行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根据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根据规定佩戴犬牌并实行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限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详细方法,由省、
23、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第三十一条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探讨、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觉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马上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限制机构报告,并快速实行隔离等限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觉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刚好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刚好实行临时隔离限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刚好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第三十二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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