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行为的法律属性及归责原则4117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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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侵权行为的法律属性及归责原那么近年来医患矛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正确解决医患纠纷,成为热门法律话题,社会反响也愈加强烈。2002年9月1日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以下简称),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大幅度进步,赔偿工程到达11项,这一规定将是医疗纠纷诉讼数量和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大幅攀升。这些新规定又进一步加大了医方的责任和负担。为维护公正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拟结合原和新之有关规定,就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医疗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展讨。一、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直接了医患纠纷适用何种法律调整。(一)医患关系的概念所谓医患关系,是指“医疗活动中,最根本,

2、最重要,最活泼的一种人际关系,是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与医疗之间产生的医治关系。医患关系分为狭义与广义两种类型。狭义医患关系指“医方与“患方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治关系。狭义“医方是在就诊过程中为患方提供医疗效劳的医护人员,“患方是在诊疗过程中与医院发生医疗法律行为的就诊者。而广义的医患关系那么指以医生为中心的群体(医方)与以患者为中心的群体(患方)在医疗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互相关系,可以是医疗作为法人与患者之间产生的关系,也可以是医护人员代表院方的职务行为与患者发生的关系。广义“医方包括:医疗法人,医疗的医务工作人员,如医生、护士、技师、理和后勤人员等。广义“患方包括:患者本人,患者的亲属、监护人,以及

3、患者方在医患关系中存有利害的自然人或法人。随着社会的开展,尤其是医学形式的转变,医患关系包含的内容不断扩大。本文讨的医患关系即为广义的医患关系。(二)目前我国医患关系法律属性各大流派观点1、医患关系是民法体系的法律关系医患关系具有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种特征,即平等、自愿、等价有偿。2、医患关系是合同法律关系医疗合同的成立。患者在医疗机构挂是要约行为,当医疗机构发给挂单后就表示了承诺。医疗合同的主体。在医疗合同中,另一方当事人不是对病人进展诊疗护理活动的医护人员,而是医疗。当患者到个体医疗机构就诊时,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个体业主。医疗合同的内容。包括医疗合同标的和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前者是指:

4、医方为患方提供医疗效劳。后者是医疗合同的核心,患者有权得到医疗合同规定的医疗效劳,医方有义务完成合同规定的医疗效劳。医疗合同的性质。医疗合同是无名合同,应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3、患者在医患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患者是消费者浙江首先将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调整范围。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消法?的第二条明文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承受效劳,其权益受本法的保护。类推到医患关系中,就医正是患者处于对自我生理、心理安康的需求,向医疗机构恳求安康效劳的消费行为。在医患关系中,由于患者医疗知识的匮乏,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即便是医疗行为出现了侵权,

5、也很难及时觉察,调查取证就更困难了,因此患者是弱者方。法律应当给弱者提供特殊的保护,而?消法?所保护的对象与医患关系中的患者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因此将医患关系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能更好地表达法律对弱者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4、医患关系是行政法体系的法律关系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医患关系除了行为主体和诉讼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不符之外,其他所有特征,均几乎同行政法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医院实是由部门延伸、派出的基层专业行政职能部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5、医患关系是自成体系的法律关系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医患关系既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又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是自成体系的法律关系。(三)医患关

6、系属于民法体系的法律关系,不适用?消法?和?合同法?调整1、医患关系不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医患关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即卫惹事业不是行政,医务人员不具备公务员资格,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不是行政授权的行政行为,因此认定医患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缺乏法学理的支持。2、医患关系具有民事法律的特征医患关系双方主体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有学者认为:医患关系中,医生为病人诊治时处于主导地位,医生有诊断权、处方权,有宣布患者痊愈、住院甚至亡的权利。而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由于其对医疗知识的匮乏,无法对医疗方案进展选择,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进展治疗。因此医患双律地位不相等。对此笔者有不同的。

7、不可否认,医患关系中,医生确实处于主导地位,然而这是由于医生这一特殊行业造成的,医生应当对医学精通,而患方求医,所求的也正是其精通的医学科学,因此在处理医患关系特殊性时,不能将其视为法律不对等的表现。再者,大多数情况下,医方是主体卫惹事业,患方是普通公民,医患双方的社会地位相差悬殊。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地位的悬殊并不代表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当医方以法人的身份参与到民事法律关系构成时,其法律地位与其他自然人一样是完全平等的。医患关系具有一定的“等价有偿特征。原先医疗是我国的行政事业,由统一划拨经费,实行的是公费医疗,具有福利性质。但是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开展,我国改革了原有的医疗制度,减少了医

8、疗拨款,医疗已由行政事业逐渐转变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完全的福利性质也相应淡化。3、医患关系不适用?合同法?和?消法?的调整 (1)医疗合同不具备?合同法?的构成要件。合同成立的要件包含要约和承诺,假设将患者在医疗机构挂的行为视为要约,而将医疗机构发给挂单的行为视为承诺,将有悖于?合同法?的规定。因为合同的“要约内容必须是明确的,要约人应理解其所要约内容的含义,但由于医疗行为特有的专业性,一般患者无法提出价格条款,更无法确定医疗合同的标的,即施行何种医疗行为,因此患者就诊挂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合同要约行为。(2)医患关系不适用?消法?调整。消费者包含了“平权法律关系型消费者和“隶属法律关系型消费

9、者,前者具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特性,而后者那么表现为“单向性和行政性。?消法?的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展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老实信誉的原那么,这说明?消法?保护的是“平权法律关系型消费者。而作为详细承担和施行“向全民提供医疗保障的主体卫惹事业的各级医疗,不以营利为目的,与患者之间产生的医患关系不具备普通商业行为中的财产关系,而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和社会性,并受行政理的干预,因此笔者认为:一味地强调患方是弱者给予法律的特殊保护,而不顾及医疗行业的特殊性,有失偏颇,故医患关系不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二、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侵权行为是不法损害别人支配型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此

10、行为人须就所发生损害承担责任。认定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具有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行为具有性、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这四个要件。笔者认为: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应当包括上述四个方面,除此之外医疗侵权行为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主体资格医疗损害的行为人应具有特殊的身份,必须是医疗机构或者是医务人员。假设是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致人损害,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但并非医疗侵权行为。如行医导致别人人身损害的,虽然构成侵权行为,但不能认定其为医疗侵权行为。(二)损害后果这是侵权行为必备的条件之一,损害的有无,是认定侵权行为的逻辑起点。这种损害后果可以是人身损害,也可以是财产损害。医疗损害后

11、果是否发生在治疗护理过程中,不影响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因为医疗损害作为损害人身权利的一种行为,导致的后果可以出如今诊疗护理过程中,也可以出如今诊疗护理过程之后,甚至持续较长时间,假设将诊疗护理过程后的损害后果排除在外,势必对患者不公。(三)医疗侵权行为具有性新第二条对医疗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犯医疗卫生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均应视为行为。新对于行为的定义较原有了很大的扩大,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无可依的情况。如“诊疗护理和常规以为,通常情况下以教科书为准,然而教科书以理知识为主,缺乏实际判断,不便实际操作,因此应当尽快建立可行的诊疗护理,使得新

12、的施行有可依。(四)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存在困难,容易混淆,而在医疗侵权行为上,由于医疗行为本身具有的专业性、技术性,其因果关系的认定那么更加困难。因此,我国在立法上设立了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原第十二条、十三条就医疗事故鉴定作了相应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充当鉴定机构,这样颇引来争议。这种鉴定方式存在一定的弊端,如权利过于集中,缺乏必要的监视程序,曾一度被社会称为“卫生行政部门即当裁判员又当运发动。针对这一情况,新作出了新的规定,在鉴定制度上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将鉴定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改为由医学会组织,医疗鉴定机构由医疗事故鉴定会改为专家

13、鉴定组,鉴定方式确定为专家合议制,专家鉴定组成员由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主持下随机抽取,并吸收了法医参加等。这些规定,使得医疗侵权行为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更加公正、科学和准确。需要指出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损害患者权利的情形,并不都构成医疗侵权行为,应当审查损害这些权利与患者人身损害有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假设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那么应认定为一般侵权行为而非医疗侵权行为。(五)医疗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过失是行为人应当而且可以预见行为具有加害别人的危险,却仍然施行该种行为的心理现象。新明确规定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过失性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笔者认为:判断是否存在过错,在认定医疗侵权行为

14、是否构成的问题上尤其重要。过失行为构成的三要素是:行为必须具有危险性,该危险性可以被预见,并且应当被预见。在判断医疗侵权案件的构成上,主体资格的审查、行为性审查、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均可一一查明,惟有过失认定存在较大难度,因为它是对行为人行为时主观心理的认定。笔者认为,断定医疗行为存在主观过失须断定以下三点,缺一不可:该作为或不作为的医疗行为具有损害患者的危险性。该医疗行为所造成损害后果,客观上能被医疗行为的施行人所认识到。以该医疗行为施行人的认识才能,在施行该医疗行为时,应当能预见其医疗行为具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对于过失行为的程度,仅在确定详细赔偿数额时具有实际作用,而对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赔

15、偿责任并无影响,这点在新中有明确的规定,即要求专家鉴定组鉴定医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三、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那么当前,医疗侵权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适用何种归责原那么判决案件直接关系到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那么?的规定,医疗侵权诉讼属于一般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那么。作为行政法规的?医疗事故处理?明确了不属医疗事故不赔偿的原那么,进而确立了过错责任原那么在医疗侵权诉讼法律适用方面的唯一性。另外人民解释、民事审讯政策、地院规定均表达了医疗侵权诉讼适用过错责任原那么的精。因此,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医疗侵权诉讼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那么。(一)、我国根本法律的相关规定归责原那么是确定不

16、法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准那么,解决的是赔与不赔的问题,在理中对损害赔偿案件的解决起着性作用。在侵权损害赔偿上存在3个归责原那么,即过错责任原那么、无过错责任原那么、公平责任原那么。?民法通那么?(以下简称?民法通那么?)是我国的根本法律,其106条、2款规定公民、法人违犯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损害的、集体的财产,损害别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过错责任原那么的法律根据,这是我国和世界各国都坚持的一项根本责任原那么。?民法通那么?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无过错责任的法律根据。

17、由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那么会加重行为人的责任,因此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来适用它。?民法通那么?21124条和27条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那么的情形,即或者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损害的、因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别人损害的、污染环境造成别人损害的、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法通那么?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老实信誉的原那么,其中公平原那么是确认公平责任原那么的法律根底。?民法通那么?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其中?民法通那么?33条规定表达了这一原那么,即无民事行为才能人、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造成

18、别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从上面的法律规定看,过错责任原那么调整的是一般的损害赔偿责任归属问题;无过错责任原那么调整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归属问题;而对那些既不属于过错责任原那么调整范围,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那么调整范围的侵权损害,如非完全民事行为才能人致人损害而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特别案件,那么由公平责任原那么来调整。由于医疗纠纷并未被?民法通那么?列为特殊侵权,故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那么于法无据。对照?民法通那么?有关监护的规定,医院不是病人的监护人,因此用公平责任原那么处理医疗纠纷无法律根据。所以,医疗

19、侵权诉讼只能作为一般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那么(二)、我国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2002年2月20日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施行?医疗事故处理?(以下简称?)。该?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犯医疗卫生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医疗事故的上面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之一必须医方存在过失,医方无过失就不是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法律上的过错分成心和过失,医疗事故属于过错。从该行政法规看医疗侵权诉讼应适用过错责任原那么(三)、人民的有关规

20、定1.执行?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人民在?执行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中指出在精病院治疗的精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别人造成损害,医院有过错的可以责医院适当给予赔偿。这就适用了过错责任原那么,医院无过错那么不予赔偿。2.法发200026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人民在法发200026?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特殊侵权纠纷中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将其纳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属一般侵权纠纷,故适用过错责任原那么。3.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人民?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4条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说明医疗损害赔

21、偿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那么,只不过是对过错责任4个构成要件中主观过错、行为、因果关系由医疗举证,损害后果由患方举证。假设是适用无过错或公平责任原那么,那么不需规定医疗过错的举证方,即无需对是否存在过错进展举证。4.全国民事审讯工作会议精2:2000年10月28日人民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事审讯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了当前民事审讯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其中人民对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件应当根据?民法通那么?的规定,按照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严格审查有无侵权、损害后果、侵权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此来判断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即适用过错责任原那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内容总结(1)医疗侵权行为的法律属性及归责原那么近年来医患矛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正确解决医患纠纷,成为热门法律话题,社会反响也愈加强烈(2)随着社会的开展,尤其是医学形式的转变,医患关系包含的内容不断扩大(3)的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展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老实信誉的原那么,这说明(4)从上面的法律规定看,过错责任原那么调整的是一般的损害赔偿责任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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