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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体会【.douhua. - 豆花写作问答】从文体上说,心得体会zd属于散文和议论文范畴。在行文组织上,也应注意结合这两种体裁的要素。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体会选择。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体会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毫无疑问,这迈出了我国公职人员违规政务处分管理的又一个里程碑。此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那么、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规定,不同程度制约了处分工作的标准开展。此次
2、,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改变了以往处分标准不统一的为难场面,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标准化程度。这就意味着,以往政务处分“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制度缺陷,在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和发布后,将得到有效改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一定程度上还是对监察法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可执行。20_年出台的监察法,虽然对政务处分制度作了原那么规定,但并没有对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政务处分的适用规那么和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而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那么对此进展了一一相对明确的规定,让公职人员的违法违规既可以有效辐射管辖,违法的“一个跑不了”,也让相关的监视处理和程序有章可循,违法违规处理不
3、再是一笔“糊涂账”“随意账”,大大提升罚当其过恰如其分的处理程度。严管也是厚爱。对以往绝大多数犯错的公职人员来说,其一般都是从小事小错开场的,由于相小错缺乏及时的制止和处理,最终导致质变,酿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与错误。而这其中,恐怕与此前相关制度不够明确完善,导致监视管理没有跟上有关。由轻到重,轻重结合,有利于强化日常监视,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通过对干部日常细微处的“红脸”“出汗”等,及时干预,催促各级干部不犯错。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体会不久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加强对行使公权利的公职人员的监视,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特别重
4、要的是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赋予了党政“一把手”经济建立与党风廉政建立“两个责任”“一肩挑”的重大责任。这对进步反腐败斗争的工作地位、工作力量上和工作效果,都具有重要作用。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加强党的建立的一项重大任务,同时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视责任,制定施行实在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党委负主体责任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落实监视责任,纪委更是责无旁贷。党风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因此,只有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立和廉政建立,才能不断进步党的
5、领导程度和执政程度,不断增强党的阶级根底和群众根底,不断进步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我们党才能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认真学习贯彻处分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职人员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要从进步党的执行才能、稳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施行规定的重要性,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组织施行工作。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体会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标准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由此诞生。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标准政务处
6、分权行使,依法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利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明确了政务处分的根本原那么,坚持党管干部原那么,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二是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三是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这防止了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评价,符合一事不二罚的法治精神。四是专章规定了政务处分程序,强调严禁非法搜集证据,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根据必须依法告知被调查人,保障其
7、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等权利,确保案件公正调查处理,政务处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五是专章细化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内容,畅通被处分人救济渠道。强调依法严肃追究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推动监察机关加强监视管理,实事求是、严格依法施行政务处分,进步标准化、法治化、专业化程度。我们要准确、全面的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严格要求自己,履行职责,自觉警醒,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时刻查摆自己的生活、工作、学习,保持警觉。条理通顺,用词生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标准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利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
8、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当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详细身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途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第三条 监察机关施行政务处分的根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假设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假设干规定试行等。第四条 公职人员依法
9、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第六条 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期间、政务处分适用规那么,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详细身份等情况,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第七条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
10、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领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分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第八条 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处分的,假如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第九条 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国有
11、企业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或者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二根据本规定第三条有关法规采取警示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对前款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以下监察建议:一取消中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 二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罢免。上述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事业单位工
12、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批准后,可以提早解除处分。处分解除后,受处分的公职人员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第十一条 对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决定。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履行有关手续:一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领先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二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
13、开除处分的,应领先由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免去其职务后,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三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给予政务处分,应当向其所在的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通报。四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责令辞职等处理的,由县级监察机关向其所在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上级管理单位机构提出建议。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监察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在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监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决定书中写明上述要求,并告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审理,决定给予公职人员
14、政务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根据告知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展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职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作出对该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决定;三印发政务处分决定;四将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和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五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六将政务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公职人员的档案。 政务处分决定的内容和生效日期,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给予开除以
15、外政务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中写明处分期间。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除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执行外,还应当根据受处分人的详细身份函告相应的机关或者群团组织等单位。受处分人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同时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其本人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递管理。第十六条 对公职人员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复审、复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撤销政务处分的情形和法律后果,根据受处分的公职人员的详细身份,按照或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16、等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对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监察机关可以根据或者参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等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降职、免职等问责建议。第十八条 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监察机关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辞去公职或者死亡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监察机关可以立
17、案调查,对其违法获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处理。第十九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履行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对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给予政务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不再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已经给予处分的,监察机关不再给予政务处分。第二十条 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立案调.查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交有处分权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第二十一条 公职人员违法获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
18、、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获得的财物应当退复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复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解析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该规定一共二十三条,内涵丰富,为方便理解,笔者将其亮点梳理如下:亮点一:正确处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假设干规定之间的关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了监察机关施行政务
19、处分的根据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假设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假设干规定试行等均可以作为政务处分的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施行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继续有效,前者并不取代后者。亮点二:“纪挺法前”的要求,不仅适用于党纪处分,也适用于政务处分。党员,触犯刑律,纪检机关在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领先作出党纪处分,不允许带着党.籍进看守所、蹲监狱。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是否
20、必须作出政务处分,一直存在困惑。如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领先由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亮点三: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 长期以来,关于党纪重处分后,是否必须作出政务重处分,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按惯例将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程度相适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明确作出规定,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那么政务处分,必须给予其撤职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通常情况下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个别情况下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亮点四:政务处分
21、期满后不再履行解除程序党纪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以往,政纪处分期满后,需要监察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政务处分的解除程序复杂,实际意义不大。如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作出规定,期满后,自动解除。但是仍然强调两点:一是公职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
22、改表现,二是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假如在受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再发生违法行为,如何处理?建议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亮点五: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提早解除须视身份而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务处分提早解除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其记功以上奖励;三是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批准。至于原处分决定执行多长时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款
23、对是公务员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提早解除未予明示。笔者的理解是,假如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期间在受处分期间即便有重大立功表现,也不可以提早解除,理由如下:一是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删除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提早解除条款,换言之,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不存在提早解除问题。.如 20_6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
24、原职务。原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制定的,目前,通知所依附的上位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被公务员法所代替,从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二是公务员被给予行政处分后,积极改错是其应尽的义务,至于其有特殊奉献的,可以依法获得奖励提醒读者注意:立案审查期间,不可以被奖励;处分决定下达后,那么可以获得奖励,不能将不同范畴问题混淆在一起,俗称“一码归一码”;三是假如行政处分存在提早解除的问题,那么因党纪处分不存在提早解除的问题,而不协调。假设某人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一年半,同时又被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影响期二年,通常按影响期最长的处分执行。
25、假如被处分人有重大突出奉献,一年后被提早解除行政处分,但党纪处分还在影响期内,故这种情况下可能存在因行政处分的提早解除而与党纪处分的不协调问题。.四是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59 号是对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 号的更新和完善,更是对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细化和充实。2022年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局部,未再行政处分的提早解除作出规定,根据依法行政的原理,对国家机关而言,法律受权的不可为,故不可以对行政处分作出提早解除的决定,即便被处分人有重大突出
26、奉献。亮点六:对人大、政协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的政务重处分撤职或者开除公职处分,须先履行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程序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继承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5-37条规定精神,对人大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的政务重处分撤职或者开除公职处分,须先履行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程序,然后再给予其政务重处分。对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政务重处分,也需要政务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先行免去其职务,然后再由监察机关给予其政务处分。对人大、政协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轻处分,那么不需要履行此程序。亮点七: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政务处分,需要履行.通报手续人大代表、政
27、协委员的政务轻处分、重处分,均需要履行通报手续。至于通报的形式,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未作出明确规定。亮点八:责令村主任辞职的程序予以明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责令村主任辞职程序是县级纪委监察委向其所在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上级管理单位机构提出建议。亮点九:赋予监察机关暂停履行职务的组织处理权限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标准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纪检机关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的过程中,
28、认为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通报情况,提出建议,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其中,采取停职措施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换言之,纪检机关无独立的停职组织处理措施权。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适宜继续履行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暂停其履行职务。亮点十:立案调查决定书要列明纪律要求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决定书中写明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立案调查决定
29、书的送达,不仅送达被调查人员,而且需要送达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监视被调查人员遵守调查纪律。被调查人员是否可以正常出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未作出限制性规定。亮点十一:政务案件,须与党纪案件一样,履行错误事实见面程序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监察机关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根据告知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听取本人陈述和申辩。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免予政务处分,也需要移送审理、履行错误事实见面程序,提交监察委务委会集体研究后作出。亮点十二:政务处分决定的落实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对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关变更手续。此前,行政机关公
30、务员处分条例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和落实作出明确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亮点十三:政务处分决定中要写明影响期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
31、款明确作出规定,给予开除意外的政务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中写明处分期间。亮点十四:扩大政务处分决定的送达范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要求政务处分决定送达本人所在单位执行外,还要视受处分人详细身份函告相应的机关或者群团组织等单位。受处分人系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的,同时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亮点十五:退休公职人员、辞职公职人员、已去世的公职人员违纪行为处理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32、,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已退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处分或者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但均未明确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已经死亡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对退休公职人员、辞职公职人员、已去世的公职人员违纪行为处理,作出了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
33、的明确规定,对其违法获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按照规定处理。亮点十六:对公职人员的非职务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根据予以明确监察法施行后,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根据,可以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进展,“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但是对公职人员的非职务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可否立案调查,一直存在困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暂时可以作为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的非职务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的根据。亮点十七:监委的政务处分权并不意味着取消单位的纪律处分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34、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履行主体责任,根据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公职人员作出处分。亮点十八:对监委的政务处分权与单位的处分权关系予以明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给予政务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不再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已经给予处分的,监察机关不再给予政务处分。请注意,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对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名称,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政务处分,只能由监察机关作出。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可以称之为政纪处分。亮点十九:对指定管辖的政务处分程序作出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对指定管辖的立案调查对象的处分
35、主体作出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交由处分权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或者由其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换言之,被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由初核权、立案调查权,但无处分权。.亮点二十:对违法所得及用于违法的财物的收缴主体再次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获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获得的财物应当退复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复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复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作出了与上述内容相
36、似的规定。公职人员违法获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获得的财物应当退复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复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复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不要简单地认为,所有的违法所得均由监察机关没收!有些法律如海关法对走私违法所得作出了由海关没收的规定,在这种场合,假设公职人员走私,其违法所得,应由海关没收,而不是监察机关没收。不同之处:一是将行政机关公务员改为公职人员,二是语言表述突出法言法语,将违法违纪改为违法,删除违纪用语;三是将处分决定机关改为监察机关。.以上系个人认识,不一定完全正确,供学习参考,欢送批评指正。.有功底,细致入微!第 25 页 共 2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