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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实用的买卖合同锦集9篇买卖合同 篇1订立合同双方: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第一条 其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单价、总价等,如表所列:材料名称及规格(毫米质量标准或计量单位单价(元)合计(元)花色 )及型号 技术指标 其次条 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第三条 验收方法第四条 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方法第五条 交货规定1.交货方式:2.交货地点:3.交货日期:4.运输费:第六条 经济责任1.乙方应负的经济责任(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上述缘由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
2、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万分之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假如须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须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担当。如甲方须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的罚金。(3)产品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担当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费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装,乙方应按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的罚金付给甲方。(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的罚金。(5)乙方未根据约定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
3、资料,应当担当相关的赔偿责任。2.甲方应负的经济责任(1)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X的罚金。(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罚金。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须按合同规定收货。(3)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原材料或包装物时,除乙方得将交货日期顺延外,每顺延一日,甲方应付给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万分之的罚金。如甲方始终不能提出应提交的上述资料等,应视中途退货处理。(4)属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万分之的
4、罚金。(5)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万分之计算付给乙方,作为延期罚金。(6)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担当因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第七条 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需经双方协商。如乙方因价格问题而影响交货,则每延期交货一天,乙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万分之作为罚金付给甲方。第八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需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的补偿金。第九条 如因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改变,乙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天与甲方协商。第十条 本合同所
5、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第十一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行抗力的缘由,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刚好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担当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双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者选一)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第十
6、四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全部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订立合同人: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代理人:(盖章) 代理人:(盖章)负责人:(盖章) 负责人:(盖章)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帐号年月日买卖合同 篇2甲方: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风险提示:标的物信息买卖合同中应依据标的物的类型,在合同中将其特定化。防止因产品约定不清,而产生纠纷。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
7、双方协定,同时须要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模糊。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_颁布标准执行;(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其次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产品的数量:_。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
8、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风险提示: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要明确,履行方式是送货还是自行提货这不仅涉及运输费用的担当,而且还将涉及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灭失风险的担当问题;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将会严峻影响到合同内容的顺当履行、实施,产生逾期交货等纠纷。同样的合同履行地点不明也会简单引发争议。如:有的合同对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约定,如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但从何时起算一个月没有约定,这就简单使双方产生歧义,都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说明;假如将期限明确化,约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毕则就避开了歧义的产生。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
9、、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1、产品的交货单位:_。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1)乙方送货;(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途和运输工具);(3)甲方自提自运。3、运输方式:_。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风险提示:交货地点对于交货地点应当明确约定,因为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担当问题。一般状况下,标的物的全部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担当随之转移。如: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为卖方的仓库,则意味着该货物一旦出库,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则转移到买方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对于交货地点的选择上,应慎重对待。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
10、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必需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并担当甲方派出人员产生的差旅费;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接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赐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除因不行抗力外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
11、结算风险提示:价款支付在实务中,有的买卖合同只是简洁地约定合同款项的金额,对于款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却未作出约定。这一漏洞将为支付方无限期不支付或拖延支付找到借口。另外,需方应尽量实行银行转账方式来履行支付货款。明确付款的详细期限及条件,尽量要简洁、明确易实施,避开催款方因为无法举证付款条件成就而不能主见货款的风险。设定明确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有效督促或威慑合同付款方。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2)根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3)根据国家定价履行。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算方法的规定或
12、双方约定办理,即。第七条验收方法1、验收时间:_年_月_日。2、验收手段:_。3、验收标准:_。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甲方。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1、甲方在验收中,假如发觉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产品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符合规定。2、甲方因运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看法
13、。风险提示: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要条款化,在出现违约情形时,能有效执行,避开纠纷。许多合同对违约责任没作约定或约定太过模糊,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这个约定就太过笼统,实务中很难操作。详细应明确,违反合同的哪条约定,应担当何种违约责任,如:质量不符、数量不符、未按时足额付款、未刚好交货等等,不同违约状况应制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违约金的数额要详细化、数字化,以便于向违约方主见。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的违约金。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假如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假如甲方
14、不能利用的,应依据产品的详细状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担当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担当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担当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
15、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担当。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担当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须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须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的违约金。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供应应交的
16、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假如不能供应的,按中途退货处理。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担当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担当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担当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第十一
17、条不行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行抗力的缘由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刚好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依据状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担当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其它1、按本合同规定应当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方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风险提示: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只能求助于仲裁机构或法院。那么详细选择哪一种方式,则须要当事人双方约定,假如选择仲裁机构就肯定要明确是哪个仲裁
18、委员会,否则就会因约定不明而致约定条款无效。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管辖的法院,而约定法院则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其一,而不能随意选择,否则该条款无效。2、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刚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4、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5、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以下无正文)风险提示:证据保留留意保留和收集合同及附件以及合同
19、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送货单、购销凭证、发票签收记录、双方的来往函件、备忘录、会议纪要、传真件,交通票据、运输单、电话记录、电子邮件等等书面、视频、录音资料,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都将有可能成为有力的事实证据。甲方:_年_月_日乙方:_年_月_日买卖合同 篇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普遍存在质量异议。质量异议是应作为反对还是反诉处理,质量检验期间如何界定,是否准许启动质量鉴定程序,因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赔偿范围是什么?对此,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往往有不同看法,导致不同的处理程序和审理结果。为此,笔者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并提出解决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质量异议问题的可行思路,以期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有所裨
20、益。买卖合同 质量异议 反对 反诉 鉴定一、 正确处理买卖合同案件中质量异议的重要性(一)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尖锐冲突,做到案结事了。买卖合同中涉及到质量异议的案件当事人往往冲突尖锐:货款给付和质量问题并存,违约先后及违约赔偿问题各执己见。正确处理买卖合同案件中的质量异议,可以理顺当事人之间困难的法律关系,分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作出正确的判决。(二)促进商业诚信。诚信要求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相互信任、坦诚相待、不相欺诈,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促进交易的进行。卖方有义务刚好、适当的交付符合约定的或法定的质量要求的货物,当出现质量问题时,有义务刚好实行修理、更换、赔偿、交违约金等补救措施,来弥补对方
21、的损失。买方有义务刚好给付货款,假如对方提交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刚好与对方沟通,寻求解决方法,防止损失扩大。通过司法手段可以强制不诚信的当事人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三)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买卖合同在市场交易中占有较大比重。就我院民商事案件来说,近三年来买卖合同案件占民商事案件的比重分别是: 20xx年为17.4%;20xx为18.5%; 20xx年为14.7%。同时,买卖合同案件中普遍存在质量异议。因此,质量异议问题的正确处理,有利于规范公民的交易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二、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反诉与反对混淆在实践中,反诉与反对均具有明显的对抗性,极易混淆。对质量异议,是作为反
22、诉还是反对处理,实践中主要有三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质量异议问题均应当作为反诉处理。如以反对处理,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后,被告此后就可以另行起诉,法院此时如认为存在质量问题,便会存在两个相互冲突的判决,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其次种看法认为,仅仅提出质量异议不能据此认定是反对还是反诉,要进一步看被告提出质量异议后,是否提出具有完全独立性的恳求。第三种看法认为,不能认为只要被告的抗辩理由相对原告的诉讼恳求具有独立性,就必需提起反诉。只要被告提出的新的诉求数额不超过原告要求给付货款的数额,以反对处理即可。(二)质量异议期间及诉讼时效问题我国合同法对质量异议规定了不同的期间,同时规定了约定期间、酌定期间
23、、诉讼时效期间、特别期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法官对适用何种期间存在不同的看法,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同。(三)申请及启动质量鉴定程序的随意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次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据此,当事人鉴定的申请只能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而实践中,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随意提出鉴定申请。 假如法院不予鉴定,质量异议很难查清。甚至,当事人有时有意申请启动鉴定程序来拖延诉讼,这就导致申请和启动质量鉴定程序的随意性。(四)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赔偿标准不一样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24、,在履行义务或者实行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违约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同时对可得利益予以限制,但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在审判实践中,买卖双方对于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分歧很大,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大。三、对处理买卖合同案件中质量异议问题的审理思路及建议(一)质量异议中反诉与反对的识别第一,反诉与反对的区分。
25、反诉与反对都是被告的诉讼权利,都是被告用于对抗原告的诉讼要求,爱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手段。反对是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原告的诉求提出抗辩,以此否定原告的主见。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本诉的被告把本诉的原告作为对方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其次,正确区分质量异议中的反诉和反对。笔者认为,区分质量异议是反诉和反对,要以当事人是否有进一步的诉求为标准。当卖方提出给付货款的主见时,买方仅以质量异议为由要求削减货款,为反对。因为买方是针对卖方要求给付货款所提出的抗辩。假如买方在提出质量异议的同时,又提出了其它诉求,从而要求卖方变更、退货、接着履行、实行补救措施、担当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者主见合同无效等。由于买方提出的
26、这些主见均是独立于卖方给付货款恳求之外的完全独立性的恳求,是新的实体恳求,其目的不仅在于防卫,更着重于主动进攻,以此来抵消、吞并、排斥卖方给付货款的诉求。故买方一旦提出这类恳求,法院就应释明买方可提起反诉。值得留意的是,对于提出质量异议而要求削减价金,也要进一步分析其诉讼理由是什么。假如仅仅因为是质量问题,比较简单认定是反对;假如要求赔偿损失而削减价金,则属于提出新的诉讼理由,而产生新的实体恳求,故是反诉。例如,被告托付他人修复产品质量所产生的修复费用,如买方主见相应扣减货款,作反对处理;假如要求赔偿损失,则以反诉处理。对于提出反诉,但是没有缴纳相应的反诉费用的,须要法官进行释明,告知被告在限
27、期内缴纳反诉诉讼费及相应法律后果。虽然在质量异议中,反诉和本诉一起审理,能够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事实,节约诉讼时间和节约诉讼成本,削减司法资源的奢侈,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强制反诉制度, 故是否反诉,是被告的权利。(二)质量异议期间及提出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刚好检验。”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其次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觉或者应当发觉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
28、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这两条规定了约定检验期间、酌定检验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质量异议期间。表面看规定了不同的质量异议期间,简单引起混淆。事实上这四种期间是不冲突的,是有先后适用依次的。笔者认为,合同法是私法,首先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假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质量异议期间,则首先适用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间。假如当事人对质量异议期间没有约定,则须要酌定一个合理期间,但为了爱护相对方的利益,应以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为限,也就是酌定期间不能超过两年。另外,考虑到某些货物的特别性,质量问题可能在两年的时间内不易被发觉,则对于有质量保证期间的特别货物,适用质量保证期间。
29、上,适用质量异议期间的先后依次是:约定检验期间、酌定检验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质量保证期间。质量异议方式的提出,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强制性规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三)鉴定程序的启动我国当事人由于诉讼实力的限制,在一审举证期间内较少提出质量鉴定申请,而多数是在开庭之后提出。假如完全适用证据规定的内容,则不利于查明事实。基于一审侧重案件事实的审查,二审侧重法律的适用,笔者主见鉴定程序原则上在一审期间启动。例外状况是,一审提出质量鉴定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一审法院不予批准,而二审不进行鉴定可能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的,可以在二审中启动。对于是否启动质量鉴定程序,首先,要审查是否过质量异议期。假
30、如超过质量异议期间,即使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法院也不应启动鉴定程序。在质量异议期间内,当事人没有刚好提出异议,视为买方认可卖方的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是放弃自己的救济权利。其次,要审查质量鉴定的必要性。质量鉴定须要专业学问、技术,耗时较长、拖延诉讼。而对于一些货物质量问题,不须要运用专业学问、技术的,可以由法官进行实际勘查,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自行检查并具体列举质量问题清单。(四)质量异议导致合同解除后的赔偿问题。对违约损失的赔偿,有完全赔偿与限制赔偿两种制度,完全赔偿制度是指违约方应赔偿受损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遇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是通过赔偿非违约方的
31、实际支出和费用,来填补非违约方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指非违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丢失的、在合同全面适当履行的状况下可以得到的预期利益,使受损方处于合同完全履行以后应处的状态。实际损失赔偿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是违约损害赔偿的两个方面,两者相辅相成,在合同买卖关系中共同起到弥补受害方所受损失的作用。笔者认为,因质量异议而要求赔偿的案件中,假如买方只是要求赔偿实际损失比较简单处理。法院只需审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有没有相关的证据支持。主要包括:因对方的质量不合格而另外托付他人修理的费用;另外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而实际支付的对价;因质量问题而对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申请质量鉴定的费用等。例外是买方存在过错,则买
32、方获得的赔偿相应扣减。如卖方违约后,买方应当实行而没有实行相应措施致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不能要求卖方担当。假如买方既要求实际损失又要求可得利益损失,建议采纳如下处理思路:首先,要考虑买方因对方货物质量问题而在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预先与第三人签订出卖货物协议的交易价格。买方预转卖货物的交易价格与原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即为可得利益。对此,买方负有举证责任。其次,假如买方没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则采纳订立合同时的价格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在实践中,常常出现订立合同时、交货时、诉讼时的货物价格差异较大,如遇到货物价格上涨或者下跌。之所以选择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的价格作为参考,是因为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对货物的
33、价格都有合理的预期利益,这样更能体现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买卖合同 篇4甲方(买方):_乙方(卖方):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二手设备买卖合同:第一条 合同标的要求1、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出售附件所列系统设备。2、产地:详见附件。3、质量标准:(1)按原厂质量标准,即以说明书为准。(2) 其他:_4、技术标准:乙方供应的设备为原厂行货,符合原厂行货的技术标准。5、其他要求:_其次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1、本合同所列各项目的总价款为人民币: ¥ _2、支付方式:(1)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_种方式支付: 甲方在货到并安装验收合格后_个工作日内
34、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 第一期付款:合同签订后_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 。其次期付款:货到验收合格后_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 。第三期付款:_ 其他:_(2) 付款信息乙方单位名称:_开户银行:_帐号: _乙方负责开具相关发票。第三条 交货时间、地点和包装1、交货时间:按以下第_种方式确定交货时间(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_日内。(2)于_年_月_日内。(3)其他方式:买卖合同 篇5合同编号: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第一条 家具名称、数量、价款(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其次条 质量标准:第三条 家具保修期为 月,在保修期内出现家具质量问题,由出卖人在
35、 天内修好或更换,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第四条 定做家具图纸供应方法及要求:第五条 交货时间:第六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第七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第八条 检验标准、方法及提出出议的期限:第九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第十条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买卖合同 篇6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
36、xx)民一他字第1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xx)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探讨,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看法。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担当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说明(二)其次十四条规定认定。假如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担当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一四年七月十二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
37、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看法(浙高法20xx297号第八条 以夫妻一方名义向他人借贷,诉讼时夫妻关系仍旧存续,债权人未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的,法院不宜主动通知借款人的配偶参与诉讼,但配偶申请参与诉讼或者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除外。借贷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时出借人或者借款人一方已经离婚的,原告或者被告可以申请追加其原配偶为共同被告。第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须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须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化、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须要范围负债
38、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须要负债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担当债务清偿责任。援引表见代理规则要求夫妻共同担当债务清偿责任的出借人,应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担当证明责任。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看法(法发20xx40号)第13条的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法律适用疑难案件倾向性看法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怎样才能认
39、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原告还是在被告?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如何把握?借款数额大小对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否有影响?等。拟答复看法:该问题争议始终很大。省高院依据相关法理和最高法院的司法政策,在20xx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看法第十九条、20xx年出台的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当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看法第六条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有相关阐述:1.关于证明责任。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夫妻一方恶意对外负债或虚假负债的情形,在省高院20xx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看法中,强调了出借方的审查义务和相应的证明责任,在超出日常生活须要负
40、债情形下,把举证责任安排给了债权人,而债权人一旦举证失败将担当不利后果导致无法实现债权。但要留意的是,应避开对证明责任的安排产朝气械化理解。结果责任的适用前提是事实真伪不明,假如法官在综合考察债务人家庭收入状况、夫妻关系等事实基础上,在心证上就能够认定属于或不属于日常生活须要的,就不必通过适用证明责任安排规则作出裁判。例如,当事人在夫妻安静生活的事实外观之下无其他反常情节的,通常可以认为属于日常生活须要范围内的夫妻共同负债。2.对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须要”的把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家庭共同经营,或借款利益及于配偶的,一般应认
41、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须要”的认定,不能仅凭借款数额的大小作狭隘推断,而应结合个案,考虑当地整体经济水平、家庭收入状况、夫妻关系、借款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争议的确很大,审判实践中要强调把握好利益平衡,既要防止夫妻通过离婚等形式恶意逃债,也要防止不适当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一些分歧大的问题,宜留待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说明后,再作统一明确。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理解20xx-08-19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十一、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其次十四条的规定推
42、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或妻一方要推翻该认定,必需举证证明其配偶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约定了个人财产制且债权人对此明知。除此之外,法院还应结合借贷金额大小、借款实际用途、借贷发生时夫妻双方的感情、债权人与夫妻双方的关系等因素,就夫妻双方有无共同举债合意及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进行审查,假如能够判定该借款的确没有夫妻双方合意,且未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则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主见为个人债务的夫妻一方应就其主见的反对事实担当举证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20xx1号三、关于民间借贷的责任主体和性质认定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说明的规定,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相关案件事实,精确认定合同性质以及责任主体。(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担当偿还责任。但假如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1、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全部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3、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经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