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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精选工程合同集合5篇工程合同 篇1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_地址:_邮码:_电话:_法定代表人:_职务:_拆迁户(以下简称乙方)_地址:_邮码:_电话:_法定代表人:_职务:_依据_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须要,经规划部门和拆迁房屋主管机关批准。拆迁乙方现有住房。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当进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遵守执行。第一条乙方在甲方用地范围内共有_结构的住房_幢_间,共_平方米(原住房面积的数量,私有房屋以产权证标明自住的数量为准。租住公房以承租数量为准,单位公用房屋以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准),全部交给甲方拆除(乙方自行拆除的,甲方应付给乙方
2、拆除费)甲方负责于_年_月_日以前为乙方支配住房(拆除单位的公用房屋,一般由甲方拨给相应的投资、材料,由其挖掘土地潜力自行迁建,或由甲方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区内进行迁建)_平方米(安置房屋原则上不超过原住房面积。乙方原住房过宽或有出租的房屋,在对其安置时应适当压缩,但对压缩面积应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作价补偿;乙方原住房严峻拥挤不便的,应按其家庭人口状况赐予适当照看)其次条乙方应于_年_月_日以前搬往甲方安置的住房或周转房(或乙方自找的周转房),甲方于乙方搬迁后_日内一次付给乙方搬迁费_元。第三条甲方对乙方在临时周转期间按下列状况赐予补助:1.乙方自行找房周转,每人每月补助_元;2.由乙
3、方所在工作单位解决乙方周转房致使家庭人口分散居住的,每人每月_元;3.乙方用甲方的简易房周转的,周转期间免收房租。简易周转房没有取暖装置的,取暖季节每人每月补助_元取暖费,并按规定补助增加的公共交通月票费用。第四条甲方安置乙方的住房位于_,共_套_间,_层_号,配有_等装备。第五条乙方家庭的全部成员(18岁以上者)_等_人一样签同意_作为乙方代表人。授权他(她)在合同文本和其他文件上签。甲方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_领取。甲方对乙方家庭成员中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分家析产、继承纠纷等,一律不负责任。第六条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_%向乙方偿
4、付违约金(如不按时按量向乙方单位拨给相应的投资、材料和迁建用地,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偿付_元违约金);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面积、层次给乙方安置住房,应向乙方偿付_元的违约金,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按合同履行义务。乙方如经甲方按合同规定安置住房后,仍拒不搬迁的,由甲方申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乙方限期搬出,如逾期仍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元,甲方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如遇阴雨天或其他不行抗力缘由不能按时搬迁,时间顺延,但必需告知甲方状况。第七条其他约定:_.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
5、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份,交_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建设银行、建委、计委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建设(甲方)_(公章) 拆迁户(乙方)_(公章)代表人:_ 代表人: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工程合同 篇2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托付人_与监理人_经双方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一、托付人托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_工程地点: _工程规模: _总 投 资: _二
6、、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其次部分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托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担当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托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先实施,至_年_月_日完成。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份。托付人:_(签章) 监理人:_(签章)居处: _ 居处:_法定代表人:_(签章) 法定代表人:_(签章)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账号: _
7、账号:_邮编:_ 邮编:_电话:_ 电话:_本合同签订于:_年_月_日其次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托付人托付实施监理的工程。(2)“托付人”是指担当干脆投资责任和托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担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托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托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
8、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托付人托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托付人托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托付人或承包人缘由,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缘由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复原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其次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依据翁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起先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其次条 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
9、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运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说明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运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说明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须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托付人报适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托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仔细、勤奋地工作,为托付人供应与棋逢对手水平相适应的询问看法,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运用托付人供应的设施和物品属托付
10、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托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托付人义务第八条 托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托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全部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供应外部条件。依据须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托付监理人担当,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托付的工作和相应的酬劳。第十条 托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供应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须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托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确定的一切事宜作出
11、书面确定。第十二条 托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识工程状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确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托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刚好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托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供应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供应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协作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托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供应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赐予
12、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运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 依据状况须要,假如双方约定,由托付人免费向监理人供应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托付人托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运用功能要求,向托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根据平安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假如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托付人的同意。当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
13、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托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根据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托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托付人报告。(7)征得托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托付人报告。如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托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运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运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担心
14、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推翻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托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托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假如由此严惩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托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托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托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觉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15、。第十九条 在托付的工程范围内,托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看法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需道德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探讨处置看法,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托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依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推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供应作证的事实材料。托付人权利其次十条 托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其次十一条 托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运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其次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托付人同意。其次十三条 托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
16、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其次十四条 当托付人发觉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托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托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其次十五条 监理人责任期即托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其次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假如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托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托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其次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酬劳总额(除去税金)。其次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
17、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担当责任。因不行抗力导致托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担当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托付人担当赔偿责任。其次十八条 监理人向托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托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托付人责任其次十九条 托付人应当履行托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担当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托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缘由的鬲受到损失的,可以向托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 托付人假如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
18、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托付人或承包人的缘由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主,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状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刚好通知托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酬劳。第三十二条 在托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状况发生改变,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款待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马上通知托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复原款待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_日的时间用于复原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劳。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托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托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
19、解除合同时,应当在_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遇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需实行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这前,原合同仍旧有效。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劳之日起_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托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说明时,或依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_个月的,监理人可向托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_日内仍未得到托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假如其次份通知发出后_日内仍未得到托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接着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托付人担当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缘由而暂停或终止款待监
20、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复原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酬劳。第三十七条 当托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值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托付人发出通知后_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_日内要出终止托付监理托付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担当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担当的责任。监理酬劳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劳,根据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 假如托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劳,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
21、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终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酬劳所实行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 假如托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酬劳或部分酬劳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_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托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劳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 托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托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托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询问或帮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担当;由托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托付人担当。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托付人得到了经济
22、效益,托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赐予经济嘉奖。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酬劳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托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托付人申明的隐私,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供应并申明的隐私。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全部文件拥有版权,托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运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样,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样时,依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
23、条件其次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_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_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_第十条 托付人应供应的工程资料及供应时间:_第十一条 托付人应在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确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 托付人的常驻代表为_。第十五条 托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供应如下设施:_监理人自备的、托付人赐予补偿的设施如下:_补偿金额=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托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支配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交免费供应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供应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其次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
24、假如失职,同意按以下方法担当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酬劳总数(扣税);赔偿金=干脆经济损失酬劳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九条 托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酬劳:托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劳:酬劳=附加工作日数合同酬劳/监理服务日托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劳: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支付酬劳,按_汇率计付。第四十五条 嘉奖方法:嘉奖金额=工程费用节约额酬劳比率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
25、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_工程合同 篇3订立合同单位:_,以下简称借款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行,以下简称贷款方依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元,用于_。预料用款为_年_元;_年_元;_年_元;_年_元;_年_元;_年_元;其次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借款方假如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20。第三条 借款方保证从_年_月起至_年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年_元;_年_元;_年_元;_
26、年_元;_年_元;_年_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第四条 因国家调整安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慨算等缘由,须要变更合同条款,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五条 贷款方保证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供应贷款,应担当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运用状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安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状况。借款方应供应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借款方假如不按合同规定运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运用部分按原定利率罚息50。第七条 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
27、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借款方_(盖章)负责人:_地址:_贷款方_(盖章)负责人:_地址:_年_月_日订工程合同 篇4甲方: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1999-020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诚恳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一事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范围:工程造价为:元整。(即:¥ 元)其次条 工程期限合同工期:依据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商
28、定本合同工程开工、竣工日期。 双方约定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竣工。第三条 材料供应一、本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材料,由乙方按工程预算表所列供应。二、乙方所供应的安装材料须符合国家标准。第四条 工程结算方式一、甲、乙双方正式签约后,甲方需在七日之内支付工程造价总额的40%给乙方。如甲方未按合同付款,则工期自然推后。二、当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后,三日内正式进入安装工地。三、当竣工后,甲方需在七日将其余的40%支付给乙方,余下20%款项在工程运用后六个月内一次付清。工程若有未曾预见项目或变更,工程造价结算则按实际计算并一次付清。四、支付方式:采纳银行转帐、汇票或现金的形式支付。第五条 工程验收一、乙
29、方在工程竣工后,由乙方负责整个工程系统的检测调试,试用期为30天,并由甲方、乙方将工程试用检测的结果进行验收。二、工程交付运用后,甲方正常运用30天,视甲方验收认可。第六条 保修维护乙方供应本管网系统的维护和保养服务工作,保修期限:依据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二年内设备、材料非人为损坏的维护,乙方供应无偿免费服务;二年后为有偿服务。第七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图纸、工程材料表、预(概)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简洁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乙方:日期: 日期:工程合同 篇5甲方:乙方
30、:为了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XX”弱电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详细状况,双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便共同遵守。第01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XX”弱电系统工程项目1.2 工程地点:宜昌市云集路与沿江大道交汇处1.3 合同总价:人民币元(¥65万元)(详见附后工程预算)第02条 合同文件及说明依次2.1 组成合同的几项文件,是互为补充说明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为冲突之处,以下列生效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2.1.1 本施工合同2.1.2 工程预算书2.1.3 XX弱电系统工程平面布置施工图设计中有关的设计2.1.4 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达成的补
31、充协议或往来文件第03条 图纸和书面通知3.1 本工程施工图纸由乙方设计,由双方确认。3.2 合同文件为一整体,其内容互为补充,当图纸和文字发生冲突或现场实际状况与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偏差时由甲乙双方相互协调解决。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的一切联系、通知均以书面为准。第04条 承包范围4.1 本合同适用于XX弱电系统工程。4.2 工程内容:4.2.1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材料选购、安装调试、测试验收、人员培训。4.2.2 可视对讲系统的材料选购、安装调试、测试验收、人员培训。4.2.3 电子巡更系统的材料选购、安装调试、测试验收、人员培训。4.2.4 停车场管理系统的材料选购、安装调试、测试验收
32、、人员培训。4.2.5 门禁限制系统的材料选购、安装调试、测试验收、人员培训。4.3 为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所需的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均由乙方负责筹备、供应和运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第05条 承包方式及工程数量5.1 本工程以综合总价形式进行承包。5.2 工程数量详见工程预算书。第06条 工程工期与工程进度安排6.1 本工程施工工期依据甲方要求进度合理支配,在工作面提交的前提下,工期为80 个工作日。乙方应在具备工作面条件下根据甲方规定的合理工期完成相应的工作量。6.2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总工期,合理支配施工进度,并听从甲方支配。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实行有效措施,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
33、提下按时实现工程进度安排。6.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因甲方变更建设安排或对设计作重大变更不能接着施工时,报经甲方核实后工期可顺延,并以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时间,同时甲方将依据损失状况赐予乙方适当的经济补偿。第07条 材料供应及进场施工7.1 本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由乙方自行选购、运输、保管和运用。第08条 工程转让和分包8.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8.2 本合同发包范围内的工程由乙方负责施工,除甲方指定的分包商外,本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分包。如乙方认为确需分包时,必需书面报告甲方分包单位人员资质,陈述理由,经甲方审定同意后方能分包。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
34、时,以本合同为准。第9条 工程质量管理9.1 乙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有效的质量检查制度。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刚好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进行质量自检,同时,仔细接受和主动协作甲方进行工程施工的质量监督。9.2 乙方应严格根据全国通用电气装置标准图案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检验评定标准及布线标准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验收规范的要求。9.3 工程验收主要依据全国通用电气装置标准图案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检验评定标准及布线标准执行,并依据实际状况现场验收。第10条 工程变更10.1 甲方、乙方认为必要时,可对本合同工程提出变更要求,但全部变更必需经过甲方的同意方可实施。1
35、0.2 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单项价格以工程预算书为依据。当变更内容超出工程预算书范围时,工程单项价格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10.3 甲乙双方均不得以变更设计为理由,解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第11条 工程暂停11.1 当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接着施工将造成严峻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时,甲方有权下达停工指令。对此乙方不得拒绝,同时应对停工工程进行主动维护,并实行有效补救措施,争取早日复工。11.2 这种停工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均由乙方负责。11.3 由于工作界面问题造成乙方无法施工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报告后2天内作出答复,停工引起的窝工费用由甲方负责。第12条 施工现场12.1 甲
36、方应供应一设备间供施工运用和供应必要的施工条件(如临时用电、用水)。负责协调乙方与各相关单位的工作。12.2 乙方在施工中应随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废料、垃圾和不再须要的临时设施应刚好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12.3 工程交工验收前,乙方应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齐,达到使甲方满足的运用状态。12.4 若乙方未按12.2、12.3规定履行责任,则甲方有权托付他人将承包人的装备、剩余材料及其它财产觅地存放并将垃圾清除,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担当。甲方可从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若不足时,甲方可出售乙方的财产以抵补,或依据法律从乙方处收回。第13条 工程交工验收当完
37、成13.1、13.2、13.3工作后,乙方可向甲方提出交工验收申请:13.1 承建工程按本合同(含变更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建成并能交付运用。13.2 竣工文件已按合同规定编制完成。13.3 竣工清场已按合同规定完成。13.4 甲方须在收到乙方竣工通知后的二天内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甲方验收的合同书以甲方确认的设计方案、平面施工图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为标准),验收后一天内回复。13.5 乙方如接到验收不合格通知后,应在七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加以改进。13.6 若甲方收到乙方的竣工通知后,二天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一天内未赐予答复,则视为验收合格。第14条 工程缺陷责任期14.1 本工程缺陷责
38、任期为2年,从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乙方应担当本工程的缺陷维护责任,正常工作日内,服务响应时间为24小时。14.2 乙方承诺在2年的缺陷责任期内全部维护均为免费;由于设备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的系统故障,由乙方免费更换设备部件。全套设备运用有严峻缺陷的,乙方应负责退换。14.3 由以下状况造成的系统故障不属于乙方的责任范围。14.3.1 由不行抗力等自然灾难造成的系统故障。14.3.2 由于人为的不正值运用(如:电源电压超过额定电压等)造成的系统故障。14.3.3 由于人为破坏造成的系统故障。第15条 工程价款拨付及结算15.1 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乙方当月安装进度支付实际完成工
39、作量的50%支付给乙方进度款。15.2 工程全部安装完毕验收合格支付到合同总价的80%,办理资料交接和竣工决算。15.3 决算办理完毕和各种资料交接完毕七个日历天内,甲方支付到决算价的95%,留5%为质保金2年后质保期满将全部余款支付给乙方。第16条 平安生产和文明施工16.1 乙方应对其全部现场作业和工作方法的适应性、稳妥性及平安性负责。16.2 为保证平安施工,爱护工地四周建筑物、居民、来往车辆和自身人员的平安,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实行有效的防护、平安措施。16.3 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马上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为抢救供应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担当。16.
40、4 施工中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有关平安施工及文明生产的规定,听从甲方对此提出的合理要求,并担当由此可能增加的一切费用。第17条 不行抗力17.1 不行抗力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难以预料的人力不行抗拒的自然灾难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乙方应在十天内提出要求补偿申请,并附损失清单,经甲方核实后赐予适当补偿。17.2 人力不行抗拒的严峻自然灾难以宜昌市地震、水文、气象台供应的资料为准的12级以上台风(含12级),7级以上地震(含7级)。17.3 如遇不行抗力的自然灾难,乙方应主动实行有效的措施, 尽可能削减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如未刚好通知甲方,致使损失扩大则应对扩大的部分担当责任。17.4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人力不行抗拒的严峻自然灾难,报经甲方核实后工期可顺延,并以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时间。第18条 环境爱护18.1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需遵守国家及宜昌市有关环境爱护的法令,由于乙方缘由违反了有关环境爱护法规,乙方应担当全部责任。第19条 纳税19.1 乙方应纳税种和税额必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20条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