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doc771598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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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动车运运行安全全技术条条件前 言本标准的的附录为为推荐性性的,其其余均为为强制性性的。本标标准代替替 GBB72558-119977机动动车运行行安全技技术条件件。本标标准与 GB772588-19997相相比,主主要修订订内容如如下: 11、增加加了33 术语语和定义义,明明确了中中置轴挂挂车、乘乘用车列列车、电电动汽车车等概念念;将三轮农农用运输输车更更名为三轮汽汽车,将将四轮轮农用运运输车更名为为低速速货车,明确确农用用运输车车实质质上是汽汽车的一一类;将将运输输用拖拉拉机更更名为拖拉机机运输机机组,明明确了拖拖拉机牵牵引挂车车方可从从事道路路运输作作业。2、在在4.1 整整车标志志

2、中,删除了 GB7258-1997 第 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取消了 GB7258-1997 第 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3、在4.4 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4、在4.5 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

3、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5、在4.8 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6、在7.2 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 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7、在7.13 路试检验制动性能中增加了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FDD 检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行车制动性能的规定;在7.14 台试制动性能检验中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货车的后轴制动力及三轮汽车的整车制动力等要求,并针对用平板检验台检验乘用车行车

4、制动提出了特殊要求。8、在8.4.6 远光光束发光强度中适当提高了部分机动车远光光束的发光强度要求;在8.4.7 光束照射位置要求中调整了前照灯近光光束和远光光束的高度照射位置和水平照射位置要求。9、在8.5 其它电气设备和仪表中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安装行驶记录装置的要求。10、在9 行驶系中增加了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的要求(9.1.8)及部分机动车的车轮动平衡要求(9.4)和悬架特性(9.8)要求,允许乘用车备胎规格与其它轮胎不同(9.1.8)。11、增加了10.5 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12、在11.6 车门和车窗中进一步明确了各种类型安全玻璃的适用范围(11.6.3),允许只在沿道

5、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根据需要在车身左侧开设乘客门(11.6.5)。13、在12 安全防护装置中规定了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12.1)、12.8 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及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均应装备符合规定的三角警告牌的要求(12.12)。14、在14 机动车环保要求中增加了机动车车外噪声控制的要求。15、在附录中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适宜采用的检验方法和设备,规定对满载/空载两种状态下后轴轴荷之比大于 2.0 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宜加载(或满载)检验制动性能。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1、4.8.3 机

6、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7.2.11 有关部分机动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7.12.2 有关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8.2.5 挂车及车长大于 6m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的要求对于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单轴挂车及车长大于 6 m且不大于 10m的机动车;8.2.7 部分机动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 8.5.5 的要求对于车长大于 9m 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9.1.8 乘用车用轮胎应具有轮胎磨耗标志的要求;10.5 对于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11.2 有关可翻转的驾驶室在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应有提示文字的要求

7、;12.12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三角警告牌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7 个月开始对新注册车实施。2、7.12.4 有关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的要求; 12.1.1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不大于 5 的乘用车;12.1.1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同向或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某一限值且座椅前方一定距离内无防护物时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3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3、4.1.2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所有项目的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9 个月开始对新进

8、口车实施。4、12.1.1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大于 5 的乘用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9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5、7.1.2汽车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的要求,对于低速货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25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6、4.1.2 和 4.1.3 有关汽车应标明(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对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具体实施日期另行规定,在实施日期之前应标明(整车)出厂编号(4.1.2)和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4.1.3)。7、8.5.5 的要求对于其它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具体实施日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

9、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机械工业农用运输车发展研究中心、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洛阳拖拉机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周天佑、耿磊、张咸胜、王玉林、秦煜麟、何勇、吴卫、魏嘉文、王凡、尚项绳、刘欣、赵家琳、鲍晓峰、李爱民、占建云。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7258-

10、87、GB 7258-1997。引 言国家家标准机机动车运运行安全全技术条条件(以以下简称称GBB 72258)是我我国机动动车安全全技术管管理的最最基本的的技术性性法规,是是公安机机关交通通管理部部门新车车注册登登记和在在用车定定期检验验、事故故车检验验等安全全技术检检验的主主要技术术依据,同同时也是是我国机机动车新新车定型型强制性性检验、新新车出厂厂检验及及进口机机动车检检验的重重要技术术依据之之一。GBB 72258-19997自 19998年11月1日日起在全全国范围围内正式式实施后后,在加加强机动动车运行行安全管管理、提提高机动动车运行行安全水水平、保保障道路路交通安安全等方方面都起

11、起到了十十分积极极的作用用。然而而,随着着国民经经济的持持续快速速发展,我我国机动动车保有有量迅猛猛增加(私私人汽车车增长尤尤为迅速速),道道路交通通事故四四项指标标逐年上上升,道道路交通通安全形形势十分分严峻。为为此,根根据我国国机动车车制造行行业生产产技术水水平和道道路等级级不断提提高的实实际情况况,及时时修订GGB72258、提提高机动动车安全全技术要要求十分分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和我国机动车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此次 GB7258 修订工作的修订原则主要有:1、更换农用运输车的名称,将其纳入汽车范围以加强管理;2、适当提高乘用车的安全技术要求,允许乘用车拖带挂车,

12、以适应汽车快速进入普通居民家庭的现况;3、适当提高大型客车、中重型货车和高速机动车的安全技术要求,提高此类机动车的运行安全性能,以更好地保证道路交通安全;4、增加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的其它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以加强此类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管理;5、根据汽车及其相关技术发展状况适当简化管理环节。需要指出的是:1、鉴于对新技术给予足够的市场培育期、使技术趋于成熟是目前国际通用做法,为避免因不合理的技术要求限制电动汽车技术的发展,修订后的 GB7258 仅明确了电动汽车的概念,未针对电动汽车制定特殊的具体要求。新车注册登记和在用车定期检验时电动汽车的特殊项目可暂时免于检验,但新生产的电动

13、汽车应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为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修订后的 GB7258 允许乘用车拖挂挂车,但未提出针对性的具体技术要求。为保证乘用车列车的运行安全,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乘用车拖挂挂车的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3、鉴于目前我国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噪声控制的标准体系仍在不断完善之中,且国家环保部门正在制定在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的系列标准,修订后的 GB7258仅定性地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和机动车车外噪声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未直接引用相关标准的名称及年号,机动车生产厂家、管理和使用部门应按照规定执行相关标准。4、修订后的 GB7

14、258 未对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制动性能、前照灯发光强度和照射位置等作出规定,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生产厂家、管理和使用部门应按照规定执行相关标准。5、鉴于外型和结构的特殊性,叉车不适于作为一种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修订后的GB7258 明确 GB7258 不适用于叉车。叉车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GB 772588-20004机动车运运行安全全技术条条件Safeety speecifficaatioons forrpowwer driivenn veehiccless opperaatinng oon rroadds1 范围围本本标准规规定了机机动车的的整车及及主要总总成、安安全

15、防护护装置等等有关运运行安全全的基本本技术要要求及检检验方法法。本标标准还规规定了机机动车的的环保要要求及消消防车、救救护车、工工程救险险车和警警车的附附加要求求。本标准准适用于于在我国国道路上上行驶的的机动车车。2 规范范性引用用文件 下列列文件中中的条款款通过本本标准的的引用而而成为本本标准的的条款。凡凡是注日日期的引引用文件件,其随随后所有有的修改改单(不不包括勘勘误的内内容)或或修订版版均不适适用于本本标准,然然而,鼓鼓励根据据本标准准达成协协议的各各方研究究是否可可使用这这些文件件的最新新版本。凡凡是不注注日期的的引用文文件,其其最新版版本适用用于本标标准。 GBB 15589-20

16、004 道道路车辆辆外廓尺尺寸、轴轴荷及质质量限值值 GGB/TT 31181 漆膜颜颜色标准准 GGB 440944 汽车车操纵件件、指示示器及信信号装置置的标志志 GGB 445999 汽车车前照灯灯配光性性能 GB 47885 汽汽车及挂挂车外部部照明和和信号装装置的安安装规定定 GGB 559488 摩托托车白炽炽丝光源源前照灯灯配光性性能 GB 81008 车车用电子子警报器器 GB 84110 汽汽车内饰饰材料的的燃烧特特性 GB 96556 汽汽车安全全玻璃 GBB 1003955.1 农林拖拖拉机和和机械 安全技技术要求求 第一一部分:总则 GBB 1003966 农林林拖拉机

17、机和机械械、草坪坪和园艺艺动力机机械 安安全标志志和危险险图形 总则 GBB/T 113381-19889 客客车顶部部静载试试验方法法 GGB 1115667.11 汽车车和挂车车侧面防防护要求求 GGB 1115667.22 汽车车和挂车车后下部部防护要要求 GB/T 1124228 客客车装载载质量计计算方法法 GGB 1130557 客客车座椅椅及其车车辆固定定件的强强度 GB 133392 道路运运输危险险货物车车辆标志志 GGB/TT 1335944 机动动车和挂挂车防抱抱制动性性能和试试验方法法 GGB 1139554 特特种车辆辆标志灯灯具 GB 150084 机动车车辆后视视

18、镜的性性能和安安装要求求 GGB 1153665 摩摩托车操操纵件、指指示器及及信号装装置的图图形符号号 GGB 1167335 道道路车辆辆 车辆辆识别代代号(VVIN) GB 1735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 GB/T 17676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 标志 GB 18100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 18411 道路车辆产品标牌 GB 18565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T 18697-2002 声学 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 (eqv ISO 5128:1980)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 19151

19、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GB 19152 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A 406 车身反光标识 QC/T 659-2000 汽车空调(HFC-134a)用标识3 术语语和定义义下下列术语语和定义义适用于于本标准准3.11机动动车 ppoweer-ddrivven vehhiclle由动力力装置驱驱动或牵牵引、在在道路上上行驶的的、供乘乘用或(和和)运送送物品或或进行专专项作业业的轮式式车辆,包包括汽车车及汽车车列车、摩摩托车及及轻便摩摩托车、拖拖拉机运运输机组组、轮式式专用机机械车和和挂车等等,但不不包括任任何在轨轨道上运运行的车车辆。33.2汽车 mottor vehhiclle由动力力驱动,具

20、具有四个个或四个个以上车车轮的非非轨道承承载的车车辆,主主要用于于:载载运人员员和/或或货物;牵引引载运货货物的车车辆或特特殊用途途的车辆辆;特特殊用途途。本术语语还包括括:a)与与电力线线相联的的车辆,如如无轨电电车;b)整整车整备备质量超超过 4400kkg 的的三轮车车辆。33.2.1乘乘用车 passsenngerr caar在其设设计和技技术特性性上主要要用于载载运乘客客及其随随身行李李和/或或临时物物品的汽汽车,包包括驾驶驶员座位位在内最最多不超超过9个个座位。它它也可以以牵引一一辆挂车车。GBB/T 37330.11-20001 第 22.1.1 条条3.2.22客车车 buus

21、在其设设计和技技术特性性上主要要用于载载运乘客客及其随随身行李李的商用用车辆,包包括驾驶驶员座位位在内座座位数超超过9个个。客车车有单层层的或双双层的。3.2.2.1卧铺客车 sleeper coach专门设计和制造供全体乘客卧睡的长途客车。3.2.2.2公共汽车 public city-bus专门设计和制造供公众就坐或站立,有固定的线路和车站的城市客车。 3.2.3半挂牵引车 semi-trailer towing vehicle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辆。GB/T 3730.1-2001 第 2.1.2.2 条3.2.4货车 goods vehicle一种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

22、装备的商用车辆,它能否牵引一辆挂车均可。GB/T 3730.1-2001 第 2.1.2.3 条3.2.4.1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tri-wheel vehicle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50km/h 的,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3.2.4.2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low-speed goods vehicle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3.2.5专用作业车 specical motor vehicle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例如:道路清洁车辆、垃圾车、汽车起重机等。3.2.6气体燃料汽车 gaseous fuel vehicle装备以液化

23、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3.2.7两用燃料汽车 bi-fuel vehicle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之外的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可分别但不可共同向气缸供给燃料的汽车,如汽油/压缩天然气两用燃料汽车、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等。3.2.8双燃料汽车 dual-fuel vehicle具有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之外的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按预定的配比向气缸供给燃料,在缸内混合燃烧的汽车,如柴油-压缩天然气双燃料汽车,柴油-液化石油气双燃料汽车等。3.2.

24、9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总称。3.3挂车 trailer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包括中置轴挂车、牵引杆挂车和半挂车,用于:载运货物;特殊用途。3.3.1中置轴挂车 centre axle trailer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车轴位于紧靠挂车的重心(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这种挂车只有较小的垂直载荷(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设计总质量的 10% 或 10000 N,两者取较小者)作用于牵引车,其中一轴或多轴可由牵引车来驱动。3.3.2牵引杆挂车 draw-bar-t

25、railer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包括牵引杆货车挂车、通用牵引杆挂车和专用牵引杆挂车,具有:一轴可转向;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3.3.3半挂车 semi-trailer车轴位于车辆重心(当车辆均匀受载时)后面,并且装有可将垂直力和/或水平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包括货车半挂车、专用半挂车和旅居半挂车。3.4汽车列车 combination vehicles由一辆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外)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机动车,包括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3.4.1乘用车列车 passenger/car trailer co

26、mbination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3.4.2 货车列车 goods road train货车和牵引杆挂车或中置轴挂车的组合。3.4.2.1牵引杆挂车列车draw-bar tractor combination 全挂拖斗车货车和牵引杆挂车的组合。3.4.2.2中置轴挂车列车 centre axle trailer combination货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3.4.3 铰接列车 articulated vehicle半挂牵引车和具有角向移动联结的半挂车的组合。3.5 摩托车 motorcycle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

27、L 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3.6 轻便摩托车 moped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 ,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3.7 拖拉机运输机组 tractor towing trailer for transportation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注1:本标准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28、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 、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注2: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包含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 12 小时标定功率不大于 14.7 kW,采用手扶拖拉机底盘,将扶手把改成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3.8 轮式专用机械车 roller mobile machinery shop for special purpose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20km/h 的轮式工程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4 整车车

29、4.11整车车标志44.1.1机机动车在在车身前前部外表表面的易易见部位位上应至至少装置置一个能能永久保保持的商商标或厂厂标。44.1.2机机动车应应至少装装置一个个能永久久保持的的产品标标牌,该该标牌的的固定、位位置及型型式应符符合GBB/T 184411的的规定,组组成拖拉拉机运输输机组的的拖拉机机的标牌牌的固定定、位置置及型式式应符合合相关标标准的规规定;若若使用符符合 QQC/TT 6559-220000附录AA规定的的特殊情情况下的的标识和和标签系系统(柔柔性标牌牌),则则其项目目内容应应采用蚀蚀刻方式式,使用用的粘接接剂应为为压力敏敏感型。产产品标牌牌的具体体位置应应在产品品使用说

30、说明书中中指明。改改装车不不应拆改改原底盘盘的产品品标牌。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其它项目见表 1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表1 各各类机动动车产品品标牌应应补充标标明的项项目机动车类类型应补充标标明的项项目汽车 aa乘用车bb、客车 cc车辆识别别代号、发发动机型型号、发发动机排排量、发发动机最最大净功功率或额额定功率率、最大大设计总总质量(以以下简称称为“总总质量”)、乘乘坐人数数(乘员员数)货车 dd车辆识别别代号、发发动机型型号、发发动机最最大净功功率或额额定功率率

31、、总质质量、整整车整备备质量(以以下简称称为“整整备质量量”)、最最大设计计牵引质质量半挂牵引引车车辆识别别代号、发发动机型型号、发发动机最最大净功功率或额额定功率率、整备备质量、牵牵引座最最大设计计静载荷荷、最大大设计牵牵引质量量摩托车及及轻便摩摩托车 e车辆识别别代号、发发动机型型号、发发动机排排量或最最大净功功率、整整备质量量组成拖拉拉机运输输机组的的拖拉机机出厂编号号、发动动机型号号、发动动机标定定功率、使使用质量量、最大大设计牵牵引质量量轮式专用用机械车车车架号、发发动机型型号、发发动机标标定功率率、整备备质量、最最高设计计车速挂车车辆识别别代号 f、总总质量、整整备质量量a电动汽汽

32、车还应应标明电电动动力力系统净净功率和和直流或或交流标标称电压压。b 乘用用车具备备牵引功功能时还还应标明明最大设设计牵引引质量。c 客车可不标发动机排量。d 货车没有牵引功能时可不标最大设计牵引质量。e 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装载质量或乘坐人数,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可不标车辆识别代号。f 牵引杆挂车和中置轴挂车在未采用统一的车辆识别代号之前应标明车架号。4.1.3汽汽车、摩摩托车及及轻便摩摩托车、半半挂车必必须具有有车辆识识别代号号,其内内容和构构成应符符合 GGB 1167335 的的规定;应至少少有一个个车辆识识别代号号打刻在在车架(无无车架的的机动车车为车身身主要承承载且不不能拆卸卸的

33、部件件)上,打打刻位置置应尽量量位于前前部右侧侧,如受受结构限限制也可可打刻在在其它部部位。打打刻的车车辆识别别代号应应易见且且易于拓拓印,其其字母和和数字的的字高不不应小于于7.00mm,深深度不应应小于00.3mmm;对对于摩托托车及轻轻便摩托托车,打打刻的车车辆识别别代号的的字母和和数字的的字高不不应小于于5.00mm,深深度不应应小于00.2 mm。其它机动车应在相应位置打刻易见且易于拓印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为10.0 mm,深度不应小于0.3mm。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具体位置应

34、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4.1.4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若采用符合 QC/T 659-2000附录A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标识和标签系统(柔性标签),则其项目内容应采用蚀刻方式,使用的粘接剂应为

35、压力敏感型。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发动机出厂编号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4.1.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应符合 GB 13392 的规定。4.2外廓尺寸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 GB 1589-2004 的规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外廓尺寸限值见表 2。表2 摩摩托车及及轻便摩摩托车、拖拖拉机运运输机组组外廓尺尺寸限值值单位位为米机动车类类型长宽高摩托车及轻便摩托托车两轮摩托托车2.5501.0001.440边三轮

36、摩摩托车2.7701.7751.440正三轮摩摩托车3.5501.5502.000两轮轻便便摩托车车2.0000.8801.110三轮轻便便摩托车车2.0001.0001.110拖拉机运运输机组组轮式拖拉拉机运输输机组10.00 a2.5503.000 aa手扶拖拉拉机运输输机组5.0001.7702.220a对标定定功率大大于 558 kkW 的的运输机机组长度度限值为为 122.000m,高高度限值值为 33.500m。4.3后悬客车车及封闭闭式车厢厢(或罐罐体)的的机动车车后悬不不允许超超过轴距距的 665%。对对于专用用作业车车和轮式式专用机机械车,在在保证安安全的情情况下,其其后悬可

37、可按客车车后悬要要求核算算,其它它机动车车后悬不不允许超超过轴距距的 555%。机机动车的的后悬均均不应大大于 33.5mm。注:对对于多轴轴机动车车,其轴轴距按第第一轴至至最后轴轴的距离离计算(对对铰接客客车按第第一轴至至第二轴轴的距离离计算),后后悬从最最后一轴轴的中心心线往后后计算。对对于客车车,后悬悬以车身身外蒙皮皮尺寸计计算,如如后保险险杠突出出于后背背外蒙皮皮,则以以后保险险杠尺寸寸计算,不不计后尾尾梯。44.4轴荷和和质量参参数4.4.11汽车车及汽车车列车、挂挂车的轴轴荷和质质量参数数应符合合 GBB 15589-20004 的的规定。4.4.2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整备质

38、量和总质量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轴荷应在左右车轮之间均衡分配。4.4.3边三轮摩托车处于空载及满载状态时,边车车轮轮荷应分别为整备质量及总质量的 35% 以下。4.5核载4.5.1质量参数核定4.5.1.1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依据发动机功率、最大设计轴荷、轮胎的承载能力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算后,从中取最小值核定。4.5.1.2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与该车整备质量和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比值不允许小于:乘用车 30%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 18%其它机动车 20%注:对于铰接列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牵引车部分进行核算;对于铰接客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前车进行

39、核算。4.5.1.3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不允许小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25%。4.5.1.4货车列车的挂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不允许大于货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4.5.1.5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拖质量比(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与拖拉机使用质量之比)不允许大于 3 。4.5.2乘用车乘坐人数核定4.5.2.1前排座位按乘客舱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员两侧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不小于 1200mm 时核定 2人,不小于 1650mm 时核定 3 人。4.5.2.2除前排座位外的其它排座位,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乘客舱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一排座位的间距不小于 650mm 且座垫深度

40、不小于 400mm 时,每 400mm 核定 1 人。4.5.3客车乘员数核定4.5.3.1按乘员质量核定:按 GB/T 12428 确定。4.5.3.2按座垫宽和供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核定:座垫宽按每1 人不小于400 mm 核定;按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计算: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按每1 人不小于0.125 核定,其它城市客车按每1 人不小于0.15 核定,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及车长不大于 6m 的客车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设立席的客车供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按 GB/T 12428 确定。注:城市公共汽车是指仅在城市道路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4.5.3.3按卧铺铺位核定: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 1

41、人。4.5.3.4以 4.5.3.1、 4.5.3.2 及 4.5.3.3 计算的乘员数取最小值核定乘员数。4.5.4有驾驶室机动车的驾驶室乘坐人数核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4.5.4.1驾驶室内只有一排座位或双排座位的前排座位,按驾驶室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不小于 1200mm 时核定 2人,不小于 1650mm 时核定 3 人。4.5.4.2驾驶室内双排座椅的后排座椅,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身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排座椅的间距不小于 650mm 且座垫深度不小于 400mm 时,每 400mm 核定 1 人。4.5.4.3对带卧铺的货车,其卧铺铺位均不核

42、定乘坐人数。4.5.4.4对有驾驶室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和三轮汽车,除驾驶员外可再核定乘坐一名副驾驶员,但其座垫宽不应小于 400 mm,座椅深不应小于 400 mm,且座椅不应增加拖拉机运输机组或三轮汽车的外廓尺寸;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只允许乘坐驾驶员 1 人。4.5.4.5货车驾驶室乘坐人数不允许超过 6 人。4.5.5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乘坐人数核定4.5.5.1两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有固定座位的可再乘坐 1 人。4.5.5.2边三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主车和边车有固定座位的各乘坐 1 人。4.5.5.3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室核定乘坐驾驶员 1 人;车厢在有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的固定座椅(

43、该固定座椅的座垫深度不应小于 400 mm 且其与驾驶员座椅的间距不应小于 650 mm )时,按座垫宽度每 400 mm 核定 1 人,但最多为 2 人;不具备上述条件时,车厢不允许乘坐人员。4.5.5.4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员 1 人。4.6比功率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不应小于 4.0 kW/t,除无轨电车外的其它机动车的比功率不允许小于 5.0 kW/t 。注:比功率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 0.9 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 0.9 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之比。 4.7侧倾稳定角及驻车稳定角4.7.1机动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

44、定角不允许小于: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三轮摩托车,下同) 25;双层客车 28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 1.2 倍以下的机动车 30卧铺客车、总质量不小于整备质量的 1.2 倍的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32其它机动车(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 354.7.2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在用撑杆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分别不应小于9、5、6;在用停车架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均不应小于8。4.8图形和文字标志4.8.1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应分别按照 GB 4094 和GB 15365 的规定设置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

45、志。4.8.2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的变速杆、手柄和开关等操纵机构,除作用非常明确的外,应在操纵机构上或其附近用耐久性标志明确标明其功能、操作方向等。标志用操作符号应与背景有明显的色差。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应给出所有操纵机构的浅显易懂且详细的操作说明。 4.8.3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4.8.4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 GB/T 17676 的规定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4.8.5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应在车身两侧喷有明显的禁止烟火字样或标记。4.8.6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对需要提醒人们注意的安全事项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 GB 10396 的规定。4.9外观4.9.1机动车外观应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联结紧固,无缺损。 4.9.2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不允许大于 40 mm。4.9.3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方向把和导流板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不应大于 10 mm;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室和车厢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不应大于 20 mm。4.10漏水检查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水箱、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应有明显渗漏现象。4.11漏油检查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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