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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工商银行公布的法律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公布?中国工商银行助学贷款?的 1999-8-173中国工商银行商品房开发贷款理暂行 1998-7-247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对外担保理?的 1996-12-261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理暂行?的 1996-12-3015中国工商银行?储蓄空白存单分类限额理暂行?的 1996-12-2618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理暂行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贴现理暂行规定?的 1996-11-2920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信誉卡部牡丹专用卡业务的补充规定 1996-9-1823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信誉卡部牡丹卡授权业务的补充规定
2、 1996-9-324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金库理规定?的 1996-4-2425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会计根本制度?的 1996-5-2431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信誉卡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事后监视暂行?的 1996-5-1455中国工商银行下发?中国工商银行财务理制度?的 1996-4-859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活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理暂行?的 1996-3-975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理 1996-2-182中国工商银行财务会计部信誉卡部下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延伸理暂行?的 1996-1-2186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及?牡丹智能卡业务理规定和
3、操作规那么?的 1995-12-26中国工商银行储蓄部下发?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理暂行?的 1995-12-8109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誉卡章程?以及?牡丹卡业务理规定和操作规那么局部条文修改?的 1995-12-8110中国工商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理暂行规定的?的 1995-10-9116中国人民建立银行?中国人民建立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的 1995-10-9117人民人民可以对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依法采取强迫措施的 1995-8-10119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定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施行细那么?的 1995-6-7120中国工商银行储蓄部颁
4、发?外币储蓄存款异地托收?的 1995-8-24125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贷后稽核暂行?的 1995-8-17127中国工商银行技改部加强一般技术改造贷款理的暂行规定 1995-7-31129中国工商银行改良固定资产贷款利息计收的 1995-7-28130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审批权限和程序的暂行规定?的 1995-7-13131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开立远信誉证业务的规定 1995-3-6133中国工商银行技改部下发?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理施行细那么?的 1995-3-1134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信誉卡部?牡丹联名卡业务理暂行?的1995-1-29138中国工商银行工交部?中
5、国工商银行工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理施行细那么?的 1994-12-214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资本理?的 1994-9-9147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理?的 1994-9-9150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理暂行规定的施行?的 1994-9-1153?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理?和?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的 1994-8-17162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理?的 1994-8-15165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理暂行规定?的 1994-7-2717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工程评估?的 1994-5-11176中国工商
6、银行财会部?中国工商银行个体经济户、个人结算理暂行?的 1994-5-3179中国工商银行贯彻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理暂行规定?的补充 1994-4-23182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总稽核职责暂行规定?的 1994-4-7183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参加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暂行理?的 1994-4-6184中国工商银行贯彻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理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 1994-3-30186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启用新版外币汇票有关规定的 1994-2-1187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浮动利率理暂行?的 1994-1-7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各级行与自办脱
7、钩施行?的 1993-11-30191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牡丹信誉卡章程?和?牡丹卡业务理规定和操作规那么变动表?的 1993-11-23193中国工商银行储蓄部下发?定储蓄存款约定到自动转存?的 1993-11-12211中国工商银行?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理的假设干规定?的 1993-7-24212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业务理暂行的 1993-8-31214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新旧财务制度衔接的 1993-6-23217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方案及资产负债理?的 1993-6-18230中国工商银行颁发重新修订的?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的 1993-6-11
8、233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贷款风险理试点的 1993-4-12235中国工商银行对要求修改“大额可转让定存单有关的 1991-6-3247中国工商银行利率理暂行规定 1991-3-1248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理暂行?的 1990-12-21250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债券理暂行?的 1990-11-9251中国工商银行转发?金融系统贯彻执行部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的详细规定?的 1990-9-11254人民刘玉兰诉工商银行榆次支行赔偿存款纠纷一案复 1990-8-28257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调整储蓄存款异地托收收费的 1990-8-28258中国工商银
9、行?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呆帐准备金制度施行细那么?的 19-10-4259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融通网拆借资金理暂行规定?的 19-9-14266中国工商银行下发四个外汇业务暂行的 19-7-6268中国工商银行颁发三个外币存款章程的 19-7-5278中国工商银行颁发我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暂行的 19-4-27282中国工商银行下发中国工商银行三个外汇业务暂行的 19-4-22293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汇票补充规定?的 19-2-22297中国工商银行下发?储蓄行支票简章?和?储蓄行支票业务的核算?的 1988-9-29299中国工商银行颁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贷款暂行?的 19
10、88-4-11301中国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理暂行 1987-9-24305中国工商银行储蓄行支票暂行 1986-9-7308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资本理?的 1994-9-9309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公布?中国工商银行助学贷款?的 1999-8-17 中国工商银行:你行?报送中国工商银行助学贷款理暂行的?工银1999182收悉。经研究同意你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助学贷款?并请你行抓紧制定其他配套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确保助学贷款工作顺利进展。特此。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开展帮助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局部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商业银行法?、?教育法?、?担保法?、?贷款通那么?等法
11、律法规以及?助学贷款的理规定?制定本。第二条 本所称助学贷款是指由工商银行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在校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并由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贴息的人民币贷款。第三条 助学贷款按贷款对象分为一般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一般助学贷款是指由借款人自己选择担保方式、提供符合规定担保的人民币贷款;特困生贷款是指对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经学校提出建议并报学生贷款理中心特批后审核发放的人民币贷款。第四条 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学费贷款用于借款人向所在学校支付学费;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人日常根本生活费用的开支。第五条 本所称借款人是指由门确
12、认的申请助学贷款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贷款人是指助学贷款的工商银行分支机构。第六条 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理。第二章 贷款的条件第七条 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才能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三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四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五承诺向贷款人提供上学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以及担保变化情况;六在工商银行开立活储蓄帐户;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的规模、限、利率和限额第八条 助学贷款实行总额控制按照年度贴息总额推算出贷款控制总额。年度贴息总额由财政年度贴息总额和地方财政年度贴息总额两局部组成。对部委
13、所属院校的助学贷款由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根据财政年度贴息总额推算制定年度贷款指导性方案并确定贷款控制总额。同时工商银行总行应根据各地院校的助学贷款申请额度等条件将已定的贷款控制总额逐级分解下达至相关分行。对地方院校的助学贷款由各级助学贷款协调组织根据地方财政年度贴息总额推算制定年度贷款指导性方案并确定贷款控制额度。同时工商银行经办此项贷款业务的分支行要根据有关条件的要求将已定的贷款控制额度逐级分解下达。第九条 特困生贷款额度由各级协调小组在制定年度贷款指导性方案时确定并纳入助学贷款控制总额和理范畴之中。第十条 助学贷款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4年根据实际学制相应确定贷款限。第十一条 助学贷
14、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有关利率政策执行。第十二条 助学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借款人负担。其中贴息局部按季结息根据工商银行与教育主部门学生贷款理中心签订的理协议规定的方式计收。借款人支付的局部实行“利随本清归还贷款本金的同时支付同贷款利息。第十三条 助学贷款中用于学费的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用于生活费的金额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根本生活费。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第十四条 贷款人原那么上每年集中一次受理助学贷款申请。借款人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0天内向学校的指定部门提出贷款申请。银行不直承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第十五条 借款人须如实、完好地填写助学贷款申请书、申请助
15、学贷款承诺书等贷款人要求的有关内容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本人有效件及复印件;二采用自然人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户口簿、有效件及复印件、工作、联络方式、收入证明材料和同意为借款人担保的证明;采用企业法人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上年度和近财务报表和同意为借款人担保的证明;采用质押担保的须提供质物、质物;采用抵押担保的须提供抵押物和抵押物权属证明等资料。第十六条 借款人所在学校审核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性后应将上述资料连同学校的审核一并送至助学贷款的工商银行分支机构审查。第五章 贷款的担保第十七条 助学贷款的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担保、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一借款人以保证担保方式
16、申请贷款的贷款发放前应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助学贷款保证合同?。保证人须是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民事行为才能有正当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及充足的代偿才能。保证人是企业法人的应当具有持续的经营收入和充足的偿债才能。二借款人以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应当是抵押人合法所有的房产。抵押人应在贷款发放前办妥抵押登记及、等手续并与贷款人签订?助学贷款抵押合同?。贷款人认为有必要的还应进展。三借款人以质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质物应当是出质人合法所有的、由工商银行开具的本、外币存单或凭证式国债。出质人应在贷款发放前与贷款人签订?助学贷款权利质押合同?。质物可以是异地工商银行签发的本、外
17、币存单或凭证式国债但在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出质人应协助贷款人质押、核保手续核实无误后由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助学贷款权利质押合同?。四借款人是特困生且无法提供担保的可经学校及学生贷款理中心特别批准申请特困生贷款。学校、学生贷款理中心与贷款人签订?助学贷款合作协议?后贷款人在特困生贷款控制总额内发放该项贷款。第十八条 保证人丧失担保才能或出现担保才能缺乏时借款人应及时贷款人并提供新的担保措施。第十九条 抵押物、质物的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第六章 贷款的审查与发放第二十条 贷款人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申请资料后应当审核该学校的贷款额度并对借款人申请资料的性和完备性、贷款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展调
18、查核实。第二十一条 助学贷款由经办机构负责初审支行零售业务科科长复审支行主行长审批。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在接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担保为异地的以收到异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开具的办妥担保手续证明为准将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及金额借款人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组织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办妥的借款手续经审核无误后根据贷款审批程序予以审批对审批后的贷款编制放款书借款人所在学校。第二十四条 助学贷款实行学生一次申请银行集中审批按年月发放。假设借款人中途要求停顿贷款可通过学校指定部门向贷款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遇特殊情况需追加贷款
19、金额的可另行申请追加贷款及担保手续。第二十五条 学费贷款由贷款人按学年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指定的帐户;生活费贷款由贷款人每月10日前按月划入借款人指定的活储蓄帐户。生活费贷款原那么上一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2月份和8月份不发放。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毕业前应当与贷款人还款确认手续并根据贷款人的要求重新担保手续。贷款担保方式是保证担保的如借款人已明确离校后去向应向贷款人递交其承受出具的?保证协助中国工商银行按催收助学贷款承诺书?由接收负责协助按催收贷款。如借款人不确认手续或提交上述的学校不得为其毕业手续。第七章 贷款的归还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分次还款的顺序应
20、为先借款项先还逐一排序还款方式为按季分还本付息。还款时间最迟在毕业后年开始。第二十八条 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应当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借款人经与贷款人协商后可以提早归还贷款本息包括一次性和分归还贷款本息。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应在约定的还款日前将贷款本金及利息存入原开设的活储蓄帐户内贷款人于约定还款日主动从帐户中扣收。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催收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遇利率调整贷款人应编制新的还款方案书并借款人。第三十条 借款人毕业后学校须将借款人的去向、变动情况、 等书面贷款人借款人也应按照借款合同中的承诺及时向贷款人变动后的、 、还款方式以及贷款担保的变化情况
21、。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人也可与借款人工作所在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进展协商贷款转移手续。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有转学、出国、退学、开除或亡等情形时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提早收回贷款本息。第三十三条 助学贷款不展贷款到后不能按时归还的逾局部不再给予贴息。第八章 贷款业务的协调理第三十四条 工商银行总行负责与学生贷款理中心签定助学贷款理协议制定助学贷款的理确定贷款控制总额对分支机构的助学贷款业务施行统一理。第三十五条 工商银行经办助学贷款的分支机构应与当地学生贷款理中心和有关高等学校签订理协议制定有关操作组织贷款的发放与理包
22、括控制贷款额度审核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理贴息资金专用帐户监视理贷款的审批与发放委托学校提供贷款学生的变动情况和助学贷款的实际使用情况负责收回贷款本息等。同时向上级行有关信息和业务进展情况。第九章 贷后理第三十六条 助学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所在学校和毕业后的工作加强联络掌握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动态并分别按借款人和所在学校建立理台帐加强对助学贷款的理催促借款人按规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有以下行为之一贷款人可停顿发放贷款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归还贷款本息或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清偿贷款本息:一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二借款人未按方案归还贷款本息的;三借款人有乱纪行为受到校方行
23、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分的;四借款人中途辍学、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五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六出国留学或定居的;七保证人丧失担保才能没有及时贷款人重新提供担保措施的。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不按承诺书的要求及时向学校和银行提供工作变动情况和担保人变化情况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应会同教育主部门、学校和其他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布依法追偿贷款。第三十九条 助学贷款由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按总行规定提取呆、坏帐准备金并核销呆、坏帐。第十章 附那么第四十条 本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以制定施行细那么报总行备案。第四十一条 本自之日起施行。返
24、回中国工商银行商品房开发贷款理暂行 1998-7-241998年7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支持房地产业的开展促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商银行商品房开发贷款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信贷资产的平安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那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第二条 商品房开发贷款以下间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商品房及其配套设施建立的贷款。第三条 发放商品房开发贷款必须符合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效益性、平安性和流动性的经营原那么。第四条 本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所辖分支机构的商品房开发贷款。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第五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理或主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
25、人、其他经济组织。第六条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商品房开发贷款应符合以下根本条件:一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建立部门核准的资质证明;二经营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三信誉良好具有按归还贷款本息的才能;四有贷款证并在工行开立根本帐户或一般帐户;五经工商行政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年检手续;六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七贷款工程已纳入或地方建立开发方案其立项合法、完好、有效;八借款人已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立用地规划容许证?、?建立工程规划容许证?、?建立工程开工证?;九贷款工程实际用途与工程规划相符符合当地的需求有的可行性研究;十贷款工程工程合理;十一借款人方案投入贷款工程的自有资金不低
26、于银行规定的比例并可以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工程建立;十二企业信誉等级和风险度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十三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种类第七条 商品房开发贷款有以下几种:一住房开发贷款系指用于建造商品住房的贷款。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系指用于建造符合规定的商业性用房的贷款。三其他商品房开发贷款系指用于商品房必要的配套设施建立贷款。第四章 贷款限和利率第八条 贷款限一般不超过3年。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贷款方式第十条 商品房开发贷款采取担保贷款的方式:一抵押贷款系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二质押贷款系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
27、款。三保证贷款系指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第六章 贷款程序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借款时应首先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按贷款人提出的贷款条件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按银行规定程序指定调查人员调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对工程工程的可行性和概情况进展评估测定贷款的风险度;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额度、限、利率和担保方式等。第十三条 银行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调查、评估及所根据的资料、进展审查核实提出审查。第十四条 在调查、审查的根底上由银行有权人审批贷款。商品房开发贷款的审批权限按照总行公布的有关中长贷
28、款授权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贷款人同意贷款的应当根据?贷款通那么?的规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理?的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并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借款人获得贷款之前借款人应为贷款工程有效的建筑工程;以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的借款人在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应当逐年按不低于抵押金额的投保金额向房屋意外灾害投保至少要长于借款半年。合同中要明确贷款人为的第一受益人。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时贷款人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分、分批将贷款划入借款人帐户。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贷款使用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展跟踪调查和检查并建立贷款台帐
29、。借款人应按月或按季向贷款人报送有关工程进度、贷款使用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的报表和资料;工程开工后应向贷款人提交工程。第十九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必须事先贷款人或征得贷款人同意。一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二保证人失去保证资格、才能;三担保物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变化;四产权变动或重要财产被处置;五经营方式及经营范围有调整;六工程施行进度或资金使用方案有重大调整;七经营场所迁移;八影响贷款益的其他重要变动。第二十条 借款人要求提早还款须事先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也可按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人不能按归还
30、贷款的可以在贷款到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书面同意证明。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借款人未申请展或申请展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日次日起转入逾贷款账户理。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工程完工后贷款人要参与工程验收和审查。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为借款人建立贷款准确及时完好地搜集、整理、保存与贷款工程有关的资料、报表、图片、调查及借款人的资信等情况。第七章 债权保护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申请和使用贷款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二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其所有行、账等资料;三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
31、;四挪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及从事有价、货等方面的投机经营;五挪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六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七套取贷款互相借贷牟取收入;八回绝承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房地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视;九未经贷款人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和权益拆迁、出租、转让、馈赠或再抵押;十抽逃出资隐匿、私分、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影响贷款的平安;十一使用贷款从事违犯政策和法律的活动;十二影响贷款益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有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处置措施:一停顿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早收回局部或全部贷款;二按规定罚息;三提早依法追索保证人清偿贷款本息;
32、四提早依法处置抵押物、质物清偿贷款本息;五依法申请借款人破产还债;六贷款人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置方式。第八章 附那么第二十六条 建筑、安装企业贷款和一般性委托贷款中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遵照本执行。第二十七条 各一级、准一级分行可制定施行细那么并报总行住房信贷部备案。第二十八条 本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九条 本自之日起施行。返回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对外担保理?的 1996-12-261996年12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各、自治区、直辖分行方案单列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理干部学院: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对外担保理?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总行。附:中国工商银行对外担保业
33、务理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担保业务的理防范银行担保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第一条 担保人、担保受益人、担保申请人和担保行的界定本所称担保人系指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经授权的分行和其他营业机构;担保受益人系指境外的债权人或其在境内的代理人境内外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保申请人系指按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工商行政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实行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企业和其他事业;担保行指受担保人的委托将保给担保受益人的银行。第二条 对外担保的涵义本所称对外担保系指担保人应担保申请人的要求以符合法律手续的书面形式向担保受益人作出承诺当申请人未按其与
34、担保受益人签定的主合同的约定归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第三条 对外担保业务的种类一融资类对外担保业务1借款保。2融资租赁保。3一年以上的延付款保。4以现汇归还的补偿贸易保。5其他融资性的备用信誉证、远信誉证、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等。二非融资类对外担保业务1贸易项下或承包工程项下的保、履约保、预付款保、质量及维修保、付款保等。2一年以下的延付款保。3以实物归还的补偿贸易保。4其他非融资性的备用信誉证等。第四条 担保申请人的必备条件一担保申请人原那么上应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根本结算账户。二担保的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批准程序。三必须具备履行合同、归还债
35、务的才能。四企业申请融资类担保须有有权的批准。为外商企业提供担保只能按中方股份所占比例担保相应金额的债务。五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合同。合同条款完备责任明确。六可以提供符合要求的反担保保证、抵押、质押或保证金等。七可以按照规定交付担保费。第五条 反担保人及抵押物、质物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反担保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资信可靠、经营理情况良好、具有代为归还债务才能的企业、事业法人。贸易型企业做反担保人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那么上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企业作反担保人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那么上不得低于30。二抵押物、质物必须是抵押人、出质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或权利。抵押物、质物或权利质押的实
36、际价值应符合总行有关抵押率的规定。当抵押人、出质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时担保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质物并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抵押物和质物必须依法在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登记必要时应对反担保及抵押、质押手续。第六条 担保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中国工商银行对外提供担保应由受理担保业务的分行或其他营业机构与担保申请人订立担保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担保的实际风险担保人有权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和或相应的抵押、质押、保证金并按规定收取担保费。2担保人提供担保后有权对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资金往来进展监视。详细监视方式由各方协商。3担保人按照与担保申请人订立的担保协议向担保受益人出具担保并根据担
37、保条款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4在保有效内假设担保申请人未能按主合同履行义务受益人按保的约定向担保人索偿担保人审查有关单据、证明认定符合索偿条件后无需事先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即可对外付款;担保人在处理索赔过程中只负责处理单据和证明对涉及的商务纠纷不负任何责任;对索偿单据、证明等在邮寄过程中的遗失也不负任何责任。在担保人已全部或局部履行担保义务后担保人有权向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人进展追偿或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保证金。第七条 保的主要条款结合详细业务的要求担保人需与受益人协商会谈拟定完备的保文本一般应有以下主要条款:1担保申请人的名称和法定。2担保受益人的名称和法定。3担保人的名称和法定。4保行的名称和法
38、定。5保根据的主合同或标书的编、日及事由等。6担保的种类。7担保的性质即是否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在有条件保中应列明对价条款和抗辩条款即要求担保受益人实际履行主合同假设担保受益人在履行主合同时有欺诈、胁迫和不道德、不适当的行为那么担保人享有与担保申请人一样的抗辩权。除非担保受益人是国际知名企业一般不对外提供无条件偿付保。如应申请人的要求确需提供这样的保应在与申请人签定的担保协议中注明有关条件并报总行审批。8担保的金额包括本息等和币种。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仅限于与主合同有关的债务并且其金额将随着合同的履行或担保义务的履行而相应自动减少。9保的限包括保的生效日、失效日及合同或保履行完毕或已过有效的
39、保自动失效条款。在一般情况下对外提供的保不能敞口即不可提供“延续不断的担保。如确需敞口应说明理由报经有权审批机构和审批人同意。保失效后保受益人应将保正本退还担保人。保的展须报经有权审批机构和审批人批准。10保的索赔条款。担保受益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担保人提出索赔保条款中应规定所需书面包括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索赔及其他单据和证明。11保适用的法律和仲裁条款。一般应尽量争取适用中国法律或与受益人协商适用国际认可度较高的第三国地法律。12保的转让条款。对外出具的保一般不允许转让假设须转让应列明限制条款规定须事先征得担保人同意并出具书面认可规定受让对象及转让次数等。13保的变更条款。一般情况下不得对外出具于主
40、合同的保备用信誉证、远信誉证除外并且应在保条款中规定保开出后保所根据的主合同的有关条款如需更改必须事先征得担保人书面认可否那么保自行失效。14保的保兑条款。未经总行同意对外提供担保不应承受加具保兑的要求也不得对他行开立的保加具保兑。第八条 允许提供对外担保的机构一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各、自治区、直辖分行方案单列分行。二经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特别授权的有关分行及营业机构。第九条 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内互相提供担保的规定一未经总行批准中国工商银行境内各分支行、附属机构之间不得互相提供担保。假设担保当事人位于异地分行间可出具介绍信。二中国工商银行境内机构与海外分行、境外附属之间可以互相提供担保应按照本规定的权限
41、和审批程序。第十条 对外担保业务的权限理一第二条所述融资类对外担保业务由总行审查批准。二第二条所述非融资类对外担保业务客户交足50以上现汇保证金的保有效内保证金不得少于保有效金额的50剩余局部必须落实充足、可靠的反担保单笔金额5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以下不含500万美元符合上述第八条规定的分行可以自行审批。此类担保的有效累计余额必须控制在总行规定的总限额之内。详见附件一三对于个别资信可靠、经营理良好、业务量大的经总行审查批准可以非融资类对外担保授信度理。在总行核准的授信额度之内符合上述第七条规定的分行可以自行审批为其对外提供非融资类担保。四中国工商银行海外分行的对外担保业务权限和总限额由总行
42、专门审定。五各有权提供对外担保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处理对外担保业务如有违犯规定超余额、超权限提供对外担保的或将需由总行审查批准的对外担保业务改用其他形式以逃避总行理的将视其违规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核减对外担保余额、降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暂停对外担保业务等处分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的审批程序一须报经总行审批的对外担保业务各分行应首先严格审查工程分析风险提出。对认为可行的工程以行发文并经行长或授权副行长签字附有关材料报总行由总行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对经总行审查通过的工程分行应根据总行的要求提供对外担保。二各分行自行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须在保开出后5日内将保文本报总行国际
43、业务部备案。三保文本的签发须严格按照总行对外提供的有效签字样本的理规定执行。四各项对外担保业务均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理的有关规定向外汇理部门报批备案手续。第十二条 附 那么一以下担保事项应比照本理。1担保受益人是外商非金融机构的;2担保受益人是中资机构但担保币种是外币的或担保币种是本币但主合同涉及对外经济贸易、对外工程承包等的。二各有权提供对外担保的机构对外开具保须统一编。详见附件二三各有权提供对外担保的机构应于季末15日内填制对外担保季报表详见附件三报总行。四本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有抵触的以本为准。五本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与修改。注:附表略返回中国工商银行?中
44、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理暂行?的 1996-12-301996年12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各、自治区、直辖分行方案单列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理干部学院: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理暂行?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总行。附: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理暂行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理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那么?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第二条 本所称“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理系指中国工商银行各级经营外汇信贷业务的机构根据有关法规运用量化手段和各种对外汇信贷资产经营中的风险进展识别、认定、控制、监测及处置的行为过程。第三条 施行外汇信贷
45、资产风险理的目的是:落实?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理?中对资产实行风险量化理、分专业考核的要求降低外汇信贷资产风险减少外汇信贷资产损失进步外汇信贷资产质量。第四条 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理的根本原那么是:量化理防范为主努力转化及时补偿。对增量的风险重在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对存量的风险重在转移消化对已有的损失重在及时补偿。第五条 本适用于由我行发放的现汇贷款、我行转贷的国际商业贷款、外国出口信贷及我行提供的对外担保。由我行转贷的外国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混合贷款参照执行本。第二章 风险量化体系第六条 外汇信贷资产风险量化体系主要是监控企业信誉风险、贷款方式风险和贷款形态风险。对于其他各种风险如用途风险、
46、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要在外汇贷款的调查评估和执行过程中充分分析注意防范。第七条 企业信誉等级风险系数。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企业信誉等级评定?将企业信誉等级划分为、六个信誉等级分别规定风险系数为04、05、06、07、08、10。第八条 贷款方式风险系数。对于不同类型的贷款方式按照其对信贷资产风险影响的程度确定不同贷款方式的风险系数见附表一。第九条 中长外汇贷款工程风险系数。在工程评估的根底上按照工程风险等级评定对工程风险系数进展测算将工程划分为、六个风险等级其评定及风险系数见附表二。第十条 外汇贷款资产形态系数。按照外汇贷款资产存在的状态将外汇贷款划分为正常贷款、逾贷款、呆滞贷款及呆帐贷款四种类型。正常贷款是指可以按原定限还本付息的贷款如展那么按展后的限。逾贷款是指到含展后到不能归还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逾2年含2年以上仍不能归还的贷款和贷款虽然未逾或逾不到二年但消费已停顿工程已停建的贷款。呆帐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