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研究一个实证分th.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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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西北政法大大学硕士学学位论文有限责任公公司股权转转让合同效效力研究一个实实证分析的的视角作者姓名:吉 睆专 业:法律律硕士(非非法学)研究方向:民 商 法指导教师:张 晓 飞 副副教授培养单位:法律硕士士教育学院院西北政法大大学硕士学学位论文独独立完成与与诚信声明明本人郑重声声明:所呈呈交的硕士士学位论文文,是本人人在指导教教师的指导导下,独立立进行研究究工作所取取得的成果果。除文中中已经注明明引用的内内容外,本本论文不包包含任何其其他个人或或者集体已已经发

2、表或或撰写过的的作品成果果。对本文文的研究做做出重要贡贡献的个人人和集体,均均已在文中中以明确方方式标明。本人完全全意识到本本声明的法法律结果由由本人承担担。 学位论论文作者签签名: 日期期: 年 月 日摘要随着现代市市场经济的的发展,股股权已经逐逐步成为社社会财富的的重要法律律表现形式式。由于股股权转让仅仅限于公司司股权归属属的流转,并并不导致公公司正常经经营的中断断,同时有有利于受让让方以低成成本和高效效率的方式式进入公司司等特性,正正日益受到到投资者的的青睐。在在实践中,有有限责任公公司的股东东主要以转转让股权的的方式选择择退出,由由此而产生生的股权转转让纠纷也也变得越来来越多。尽尽管我

3、国原原公司法对对有限责任任公司的股股权转让已已有规定,但但因过于原原则和简陋陋,导致在在司法实践践中问题频频生。有鉴鉴于此,新新公司法法较为完完整地确立了有有限责任公公司股权转转让的制度度框架,并并对原有的的条文作出出了细化规规定。但由由于市场经经济的快速速发展,现现行立法的的规定又属属于较为原原则的层面面,在实务务运用上乃乃至司法实实践中仍有有不少疑难难问题困扰扰着法官和和学者,法法学界和司司法实务界界对这些问问题的解决决倾注了极极大的热情情,进行了了不懈的研研究。本文文将采用实实证分析的的方法,结结合已经搜搜集的判例例,运用合合同法和公公司法的制制度与原理理,对与有有限责任公公司股权转转让

4、合同效效力有关的的几个重要要问题做一一专题研究究。本文共分五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讨论有限责责任公司股股权转让合合同效力判判断的基本本理论问题题。笔者主主要从股权权转让合同同的概念与与特征、股权转让让合同效力力判断的基基本原则的的角度论述述。第二部分讨讨论公司章章程的规定定对股权转转让合同效效力的影响响。笔者认认为如果章章程规定是是无效的,那那么违反它它们而产生生的股权转转让合同就就是有效的的;反之,违违反它们产产生的股权权转让合同同就是无效效的。第三部分讨讨论股东优优先购买权权对股权转转让合同效效力的影响响。笔者认认为对于没没有满足股股东优先购购买权的股股权转让合合同的效力力判断不可可一概而论

5、论,而应具具体考察受受让人的善善意状态。如果受让让人主观上上是善意的的,在合同同具备其他他生效要件件的情况下下,应认定定合同为有有效。如果果受让人主主观上是恶恶意的,则则股权转让让合同应认认定为无效效。第四部分讨讨论瑕疵出出资对股权权转让合同同效力的影影响。笔者者认为,对于瑕疵疵股权转让让合同的效效力,应区区分情况予予以认定:如果公司司登记材料料明确记载载股东瑕疵疵出资事实实的,应该该基于公示示公信原则则,将此类类瑕疵股权权转让合同同认定为有有效;如果果公司登记记材料无法法反映出股股东出资瑕瑕疵的事实实的,则要要根据是否否存在欺诈诈情形来确确定该合同同是否有效效。如果出出让人未如如实告知受受让

6、人其瑕瑕疵出资情情况,那么么该种合同同应当界定定为可撤销销合同;反反之,只要要受让人承承担补足出出资的责任任,双方签签订的股权权转让合同同就还是合合法有效的的。第五部分讨讨论隐名投投资行为对对股权转让让合同效力力的影响。笔者认为为隐名投资资者股东资资格的判断断,应当以以公司法法司法解释释三第二二十五的规规定为原则则,同时,对对于隐名投投资者签订订的股权转转让合同,如如果该股权权转让是隐隐名投资者者的真实意意思表示,整整个股权转转让程序符符合法律的的规定,则则应认定为为合法有效效。关键词:有有限责任公公司;股权权转让合同同;效力;公司司章程;瑕瑕疵出资;股东优先先购买权;隐名投资资Limitte

7、d lliabiilityy commpanyy equuity trannsferr conntracct efffecttivennessan empiiricaal annalyssis oof thhe reesearrch aanglee of viewwAbstrractWith the deveelopmment of mmoderrn maarkett ecoonomyy, eqquityy hass graaduallly bbecomme ann impportaant llegall forrms oof soociall weaalth. Sinnce tthe ttr

8、anssfer of ssharees iss limmitedd to the trannsferr of comppany owneershiip trransffer, doess nott cauuse tthe iinterrrupttion of nnormaal buusineess ccompaany, alsoo is advaantaggeouss to the assiigneee at low costt andd higgh effficiiencyy feaaturees suuch aas thhe waay innto tthe ccompaany, are i

9、ncrreasiinglyy favvoredd by inveestorrs. IIn prractiice, limiited liabbilitty coompanny shharehholdeers oopt oout mmainlly byy thee traansfeer off equuity, thee equuity trannsferr andd dissputee is alsoo beccominng moore aand mmore. Altthouggh thhe orriginnal ccompaany llaw iin ouur coountrry foor e

10、qquityy traansfeer off limmitedd liaabiliity ccompaany hhas rregullatioon, bbut bbecauuse ttoo pprincciplee andd simmple, freequenncy lleadss to probblemss in the judiiciall praacticce. RRelattivelly inntactt beccausee of thiss, thhe neew ccompaany llaw estaablisshed a liimiteed liiabillity comppany

11、 sharres ttranssfer systtem fframeeworkk, maade ddetaiiled provvisioons aand pproviisionns off thee oriiginaal. BBut ddue tto thhe raapid deveelopmment of mmarkeet ecconommy, tthe ccurreent llegisslatiive pproviisionns annd beelongg to a leevel, thee priincipple oof onn praacticce annd iss stiill pp

12、laguued bby maany pprobllems in jjudiccial praccticee, juudgess andd schholarrs off laww andd juddiciaal prractiice hhas ppoureed innto ggreatt entthusiiasm to ssolvee theese pprobllems, hass carrriedd on the unreemittting reseearchh. Thhis ppaperr willl addopt the methhod oof emmpiriical anallysiss

13、, coombinning withh alrreadyy colllectted ccasess, usse off conntracct laaw annd coompanny laaw syystemm andd priincipple, withh thee limmitedd liaabiliity ccompaany eequitty trransffer ccontrract effeectivvenesss a monoograpphic studdy onn sevverall impportaant mmatteers tto doo. This papeer iss di

14、vvidedd intto fiive ppartss: The ffirstt parrt diiscusss the bbasicc theeory of eequitty trransffer ccontrract effeectivvenesss juudgmeent pprobllem. The authhor mmainlly frrom tthe cconceept aand ccharaacterristiics oof eqquityy traansfeer coontraact, the basiic prrinciipless of equiity ttranssfer

15、conttractt efffectiiveneess jjudgmment poinnt off vieew inn thiis paaper. The sseconnd paart ddiscuuss tthe pproviisionns off thee commpanyys aarticcles of aassocciatiion oof thhe eqquityy traansfeer coontraact eeffecctiveenesss. Thhe auuthorr thiinks thatt if the artiicless of assoociattion is iinv

16、allid, so vviolaate tthem and the equiity ttranssfer conttractt is effeectivve; CConveerselly, pproduuced by tthe vviolaationn of theiir eqquityy traansfeer coontraact iis innvaliid. The tthirdd parrt diiscusss thhe shharehholdeers rrightt of firsst reefusaal onn thee inffluennce oof thhe eqquityy t

17、raansfeer coontraact eeffecctiveenesss. I dont thhink to ssatissfy tthe sshareeholdders righht off firrst rrefussal oof thhe eqquityy traansfeer coontraact eeffecctiveenesss juddgmennt noot too gennerallize, butt dettaileed sttudy statte off thee asssigneee off gooodwilll. IIf thhe asssignnee ssubje

18、ectivve iss welll-inntenttioneed, uunderr thee connditiion oof thhe coontraact sshalll takke efffectt witth otther elemmentss, shhall be ddeemeed too be valiid. IIf thhe trransffereee is subjjectiivelyy mallicioous, the equiity ttranssfer conttractt shaall bbe deeemedd to be nnull. The ffourtth paar

19、t ddiscuuss tthe eeffeccts oof deefecttive capiital conttribuutionn to the equiity ttranssfer conttractt efffectiiveneess. The authhor tthinkks thhat, regaardinng thhe deefecttive equiity ttranssfer of tthe eeffecctiveenesss of the conttractt, shhall be iidenttifieed too disstingguishh thee sittuati

20、ion: if tthe ccompaany rregisstrattion mateeriall hisstoryy of sharrehollders deefecttive capiital conttribuutionn facct, sshoulld bee bassed oon thhe prrinciiple of ppubliic suummonns, ssuch defeectivve shhare trannsferr conntracct iss deeemed to bbe vaalid; If the comppany regiistraationn matteria

21、al caant refllect the factts off shaarehoolderr cappitall conntribbutioon deefectts, sshoulld acccordding to wwhethher ttheree is a frraud casee to deteerminne whhetheer thhe coontraact iis efffecttive. If peopple ddid nnot ttruthhfullly innformm thee asssigneee thhe fllaws capiital conttribuutionn,

22、 soo thiis kiind oof coontraacts shalll bee deffinedd as; On the otheer haand, as llong as tthe aassiggnee of rrespoonsibbilitty foor thhe maake uup foor, tthe eequitty trransffer ccontrract is ssigneed byy botth siides is vvalidd. The fifth section discusses dormant investment behavior on the influ

23、ence of the equity transfer contract effectiveness.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judgment of concealed investor shareholders qualifications, shall be in the company law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hree 25 provisions for the principle, at the same time, the equity transfer contract signed for silent inves

24、tors, if the equity transfer is the real intention of dormant investors, the stock transfer procedures in accordance with legal provisions, it shall be deemed to be valid. Keywords: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Equity transfer contract; Effectiveness; The company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Defective cap

25、ital contribution; Shareholders preemptive right; Dormant investment目录引言1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判断的基本理论问题2(一)股权转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21、股权转让合同的概念22、股权转让合同的特征2(二)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及其判断的基本原则31、股权转让合同效力32、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判断的基本原则3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5(一)案例介绍51、强制转让股东权引发的纠纷52、对强制转让股权纠纷的判例分析5(二)法律分析61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的不同观点62. 笔者的观点7三、股东优先

26、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9(一)案例介绍91、因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92、对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判例分析10(二)法律分析111、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权利性质112、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113、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13四、瑕疵出资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16(一)案例介绍161、瑕疵出资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162、对瑕疵出资引发纠纷的判例分析16(二)法律分析171、瑕疵出资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的不同观点172、笔者的观点19五、隐名投资行为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19(一)案例介绍191、隐名投资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192、对隐名投资引发纠纷的判例分析20(二)法律

27、分析211、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资格认定212、隐名投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效力22结语24参考文献25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29后记30引言股权转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股权转让指依照当事人的合意,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广义的股权转让泛指一切导致公司股东向其他民事主体转移股权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如因离婚而发生的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因继承事实的发生而导致股权变动以及因法院对股份进行强制执行而发生的股权变动等。由于当事人的协议转让是股权转让的基本形态,因此本文的论述主要围绕狭义的股权转让展开。基于公司类型不同 ,股权转让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和股

28、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两种。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也相应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股权转让合同。一般而言,开放型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比起相对封闭型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更加自由;股票的转让比起股份的转让更显灵活。也就是说,对相对封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更多。这些限制的存在使得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审查很难把握。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纠纷有很多,而相当数量的纠纷都与合同效力有关,诸如: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瑕疵出资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隐名投资行为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29、的影响等。也正因为如此,学者及实务工作者的关注焦点主要集中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上。 本文重点研究如下几个问题:(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判断的基本理论问题;(2)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3)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4)瑕疵出资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5)隐名投资行为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笔者以四个相关的案例作为主线,运用比较法学的分析方法,从实务的角度对以上几个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探析,针对其中的争议焦点问题提出了自己具体的解决意见。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判断的基本理论问题(一)股权转让合同的

30、概念与特征1、股权转让合同的概念通常来说,涉及股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都会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作为双方股权转让的依据。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过程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股权转让所涉变更登记都需要以股权转让合同为基础。股权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为实现股权转让目的而由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从而使受让人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 张玉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分析”,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3.2、股权转让合同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这就表明转让人必须是公司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人自然谈不上转让股权。另一方面,作为股权转让的受让人,也要具备

31、成为商事主体即公司股东的特别要件,也就是说,对于某些公司来讲,要成为其公司的股东,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曾庆瑜,“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技术与市场专题研究,2012,19,176.(2)客体的特定性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针对的对象是股东权益,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合同的客体是股权。股权本身是债权、物权、社员权的混合集成权利,同时拥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特性,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的更高层次权利模式的表现,而且受到商法、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调整。股权转让合同在要约、承诺、标的界定、风险规避和订立、效力、履行、救济等方面自成体系、自有法律逻辑,表现为其标的的性质及内涵复杂并难以界定。(3)

32、国家应用公权力强制规范手段进行干预鉴于公司的复杂性和公司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可以进入公司运营的私领域进行适度干涉和规范,在保障股权的前提下,保证市场有序运行。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调整公司间竞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和立法中,均对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和效力等做了相对严格的法律限制。如:对不同投资主体持有的股权,如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和内部职工股等,法律对其可转让性、受让人和转让方式作了不同的规定;某些特定主体持有的股权,法律禁止或限制其在一定期间内转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公司等不同形式的公司,其股权转让的程序法律也作了不同的规定,不仅

33、不同类型的股权转让的方式不同,相同类型的股权转让的具体方式也有不同。(4)股权转让合同关联多个利害关系人股权是复合集成权利,并通过公司法人实体运行和实现,因此,股权变动牵一发而动全身。公司股权的流转、交易和变动,不仅涉及到交易双方的法益和权利义务划分,而且受到公权力强制性规范的调整,可以轻易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涉及到其它合作股东的人合利益和资合利益,涉及到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及组织构成,涉及到债权人的价值判断和解决手段的选择,涉及到与政府的社会责任,是在股东与股东之间、公司与外界社会之间的利益和权利保护的再次衡平。这也是实务界经常困惑的公司股权作为私权处分,为什么不断的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的基本原

34、因。(二)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及其判断的基本原则1、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合同的效力存在着有效、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之分,股权转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也存在此效力之别。 丁赣南,“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研究”,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2011,4,182.在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股权转让最为经常地发生着,全球范围内股市的兴起与繁荣便是最有力的见证。在股市推动着股权频繁交易的同时,协议转让股权的交易也在大量地进行,由此引发的纠纷成为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的种类之一,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

35、力审查,成为处理此类诉讼的难点所在。因而,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判断是十分必要的。2、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判断的基本原则在处理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贯穿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过程的始终,它是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必须遵循的基本立场或者说基本价值取向。首先,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必须符合法定性原则。通常情况下,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认定一般合同效力的方法和依据应当是相同的。这是因为,股权转让合同是以股权为标的的合同,具有合同的基本特征。因而,判断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必须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判断的基本原则要求,合同有效的基本条件是主体适格、标的合法、意思表示

36、真实等。在此必须明确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与否与股权是否发生变动是两个问题,即股权能否变动并不能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依据。两者之间存在着较为明确的区分。其次,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除了涉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以外,还涉及公司法上的价值平衡。实际上,依据合同法的原则,在法律条文冲突、语义不详、条文空缺等情况下,认定合同就不是那么简单了,尤其是在法律条文冲突的情况下难度更大。由于不能有效地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作出判断,就必须借助于价值补充原则。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交易效率价值与交易安全价值的衡平原则。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冲突,是许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中必须

37、首先面对的一个问题。理解交易效率价值与交易安全价值的衡平原则,必须注意把握几个方面:(1)应当把既能体现交易效率,又能体现交易安全价值的方案放在最优先的位置。在判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时,法院所要采取的方案往往有利于交易安全,但对交易效率会构成较大影响;反之亦然。如果一种方案能够做到既有利于交易安全,又有利于交易效率,那该种方案即为最佳方案。当然,实践中,某种方案很难做到两全;(2)在不与外部交易安全直接对立的情况下,应当体现交易效率优先的原则;(3)在交易效率与外部交易安全直接对立的情况下,必须把交易安全置于优先的位置;(4)只有在考虑内部法律关系时,方可考虑交易效率优于交易安全。 潘福仁、史

38、建三、邹碧华、石育斌,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司法疑难问题,法律出版社,2007,14.第二个原则,公司资合性价值与人合性价值的衡平原则。公司资合性有利于促进公司资本的流动性和集合资本,充分发挥公司资本效用。公司人合性则有利于实现公司股东之间的合作,减少公司僵局,有利于促进公司运行效率。两者各有利弊,所以在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时,应当将两者进行妥当的协调。 同上,页14.第三个原则,公司整体性价值与股东个别价值之间的衡平原则。公司整体利益与公司股东个体利益之间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实际上就是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公司整体利益受损,则公司股东利益亦将受到损害。两者应该说是一荣俱荣、一

39、损俱损的关系。但是,两者之间也不是完全统一。个别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不等于公司利益最大化或其他股东利益最大化。两者之间存在冲突也是必然的。因此,在判断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时,应注重对公司整体性价值与股东个别价值的平衡。 同上,页14。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一)案例介绍1、强制转让股东权引发的纠纷张某是天蓝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10万元,拥有15%的股权。2005年7月1日,天蓝公司股东会对原公司章程第10条进行修改,其中增加了“股东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或者解职落聘的,其全部出资必须转让给公司股东,无受让人的,由全体股东认购”的内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经代表23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并

40、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2006年3月1日,张某离职。2006年7月5日,张某接到天蓝公司发来的书面通知,告之其在天蓝公司的股权已依章程转让给另一股东李某,并要求其领取相应的转让款。其后,张某没有将出资证明交付给天蓝公司,而天蓝公司也未将转让款交付给张某。2006年12月10日,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并判令天蓝公司强制转让股东权的行为无效。 同上,页87。2、对强制转让股权纠纷的判例分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股东权具有财产权与身份权的双重属性,非经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被变动。股权转让合同系双务合同,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的履行才能完成转让行为。本案中,争议双方

41、没有进行股权转让的要约和承诺,既没有将出资证明这一股权的权利凭证进行转移,也没有交付转让款,因此认定不存在股权转让合同,也无履行行为。因此,对张某确认股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而关于张某要求判令天蓝公司强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的请求,因股权转让不存在合同行为,也无实际履行行为,没有作出合同效力判断的基础,故而对该诉请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张某为天蓝公司的股东,拥有公司15%比例的股权,同时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同上,页87.(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影响问题,具体地说,就是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出资转让的相关规定,对日后股东转让其在公司的股份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影响力。公

42、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立法者从鼓励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的角度出发,强调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范作用。那么,当公司章程中出现股东出资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的特定条件时,对股权转让合同究竟会产生何种影响?当股东转让股权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定条件时,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1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的不同观点(1)章程无效说持有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股权自由转让原则是现代公司制度的灵魂,各国公司法都明确规定股东享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和自由,只有在少数例外的情况下才对股权转让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并且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对股权转让采用的是“法定

43、限制主义”立法模式,不允许公司以章程形式对股权转让加以限制。此外,我国公司法在整体上呈现出强制法的特征,有关股权转让条件的规定关系到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实现,属于当事人不得变更的强制性规范。 何彩萍,“浅析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榆林学院学报,2012,5,63.所以,他们认为公司章程在公司法规定之外设定的对股权转让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条件是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在股权转让时,如果仅违反这些规定,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同时,从法理上说股权转让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如同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一样是法律赋予股东的固有权,不能由股东大会或者公司章程加以限制。股东大会只对全体股东享有共同利益

44、的事项作出决议,而不能对属于股东个人的股权转让作出决定并以章程加以规定。(2)章程有效说持有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类似于合伙组织而非公众持股公司,因此,当公司章程的此种规定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时,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优先于公司法的规定而适用,股东不得借口公司章程的规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而主张章程的规定无效。 孔彬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12,3,102.换言之,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条件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是任意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它仅仅起着补充公司章程不足的作用而非替代公司章程的作用。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所作的条件规定不同于公司法对该

45、条件所作的规定时,公司章程的规定具有优先适用性。并且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之间自由转让出资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规则,是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因此若章程有限制性规定应遵循其规定。(3)章程限制限度说此观点为广东高院的观点,认为公司章程的限制应当有一定的限度,如果肆意地作出限制性规定,那么就会造成股权转让难以进行或者根本不可能进行的严重后果,当然,更不能规定禁止股权转让。 同慧荣,“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疑难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9.这种观点实质上允许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但是不允许公司章程通过其他条件或者程序的设置,变相地禁止或者强制股

46、权转让。2.笔者的观点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作出限制股权转让的规定,那么违反这些规定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如何呢?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判断这些章程的法律效力,如果章程规定是无效的,那么违反它们而产生的股权转让合同就是有效的;反之,违反它们产生的股权转让合同就是无效的。公司章程不是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相互之间的契约,而是公司内部的自治规范。 王保树,商法、经济法的最新发展,法律出版社,2010,164.依据公司法第11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由此可以看出,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范作用是受到现行法律约束的,它只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下面,笔者分三种情况论述章程规定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第一种情况,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高于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达到(包括超过)公司法规定的要求时,不但满足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而且能够强化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但同时应该看到,这样的规定也对股权的自由转让构成威胁,甚至使得股权无法转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股权转让事实上不可能时,才应认定该规定无效,违反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而对于其他高于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规定因其体现了股东自治,应认定为有效,违反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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