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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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投资信息化工程验收管理方法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信息化工程的管理,全面考核 信息化工程设计、实施、监理、管理等工作,分析工程的实 际使用情况和效果,规范工程验收流程,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根据关于印发XX市财政投资信息化工程验收管理方法 的通知,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经XX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立项审 核通过,由财政投资新建、扩建信息化工程(包括区级财政 补助的工程,以下简称“信息化工程”)的验收。按工程的 投资额度将信息化工程分为一般工程、大型工程和重大工程 三类:(一)一般工程:总投资金额大于等于10万元小于30 万元的工程。(二)大型工程:总投资金额大于等于30万元

2、小于100 万元的工程。(三)重大工程:总投资金额大于等于100万元的工程。第三条 财政投资信息化工程验收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 完成后,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或工程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承 建、监理、测评等单位,对工程立项、招投标和实施过程以 及工程质量的认定。第四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与区财政局应当结合工程的立项审核和经费预算做好验收的组织和决算工作;工程建 设单位和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必须按照XX市财政投资信息化 工程验收规范(具体规范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 及相关标准、规范按时组织工程验收。第五条 一般工程验收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 信息化工程经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第六条 大型及重

3、大工程验收,工程建设单位在完成项 目合同所有工程并到达测评要求后,必须向区科技和信息化 局提出验收测评申请,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依据经审核通过的 工程方案及工程审核意见、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财政经 费批复和工程测评报告等内容组织验收,并委托招标选定的 信息工程测评机构对工程实施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验收的依 据。信息工程测评机构在测评实施前将测评方案提交给项 目建设单位且在完成验收测评后将工程测评报告提交给区 科技和信息化局与工程建设单位。第七条 工程验收完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验 收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验收报告报区科技和 信息化局登记备案。工程验收没有通过的,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必须

4、以书面形 式通知工程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工程建设单位重新 申请验收。第八条 大型及重大信息化工程工程尾款不得低于投 资总额的5%,大型及重大信息化工程验收通过的,由区科技 和信息化局核发财政投资信息化工程验收通过证明,工程建 设单位凭该证明及其它有关材料办理支付工程尾款的手续 和工程决算手续。财政投资信息化工程验收通过证明由区科 技和信息化局统一印制。第九条 一般工程的验收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自行解 决,大型及重大工程验收的首次测评、验收费用由区科技和 信息化局统一支付,并列入其部门预算。信息化工程未能通 过信息工程测评机构测评,要组织二次及二次以上测评的, 二次及二次以上测评费用由工程承

5、建单位承当。第十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建 设单位在验收过程中违反有关信息化工程管理规定及本办 法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责令其整改,并按第五条规定 重新组织验收。违反本方法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财政局及监察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一)工程建设单位自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未办理工程验收登记备案的;(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验收通过却将信息化工程正式 交付使用的;(三)工程建设单位未经验收通过却已支付信息化工程 建设经费尾款的;(四)其它由于工程建设单位原因造成信息化工程无法 进行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对于逾期不改的工程建设单位,在一级财政预算单位范 围内对其进行通报;对情节严重、造成公共财政损失的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工程建设单位,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承建单位的经济纠纷按照合同法等有 关法律予以解决。第十一条 如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信息化工程未能通 过验收的,建设单位下一年度申请信息化建设预算时,要以 书面形式说明该工程未能通过验收的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科技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要从严把关。第十二条 验收资料齐全并符合验收条件,信息化、财 政主管部门不办理验收备案或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 接负责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 本方法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公 开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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