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完整版).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62424191 上传时间:2022-11-22 格式:DOCX 页数:50 大小:80.7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完整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0页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完整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完整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完整版).docx(5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其中,第 、421、422、431、82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同时废止。1总那么J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那么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局部项工程费、措施工程费、其他工程 费、规费和税金组成。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

2、结算与 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当。承当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 量负责。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那么。1.1.1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1.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 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1.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

3、求 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当。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 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 应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2 风险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 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1.1.3 由于以下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当: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 布的除外;

4、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9.2.2条、第9.8.3条的规定执行。1.1.4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 . 2或L . 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 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1.5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 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当。1.1.6 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规范第9 . 10节的规定执行。4工程量清单编制4.

5、1 一般规定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 人编制。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局部,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 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4.1.4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局部项工程工程清单、措施项 目清单、其他工程清单、规费和税金工程清单组成。4.1.5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1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方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

6、资料;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拟定的招标文件;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其他相关资料。4.2 分局部项工程工程分局部项工程工程清单必须载明工程编码、工程名称、工程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4.2.1 分局部项工程工程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编码、工程名 称、工程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那么进行编制。4.3 措施工程4.3.1 措施工程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4.3.2 措施工程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4.4 其他工程4.4.1 其他工程清单应按照以下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

7、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4.4.2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4.4.3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4.4.4 计日工应列出工程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4.4.5 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工程及其内容等。4.4.6 出现本规范第条未列的工程,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4.5 规费4.5.1 规费工程清单应按照以下内容列项: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3工程排

8、污费。4.5.2 出现本规范第条未列的工程,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列项。4.6 税金4.6.1 税金工程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4地方教育附加。4.6.2 出现本规范第条未列的工程,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5招标控制价1.1.1 一般规定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5.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和复核。5.1.3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 制投标报价。5.1.4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9、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5.1.5 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5.1.6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 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1.1.2 与复核5.2.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以下依据编制与复核: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方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5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8

10、其他的相关资料。5.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当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 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5.2.3 分局部项工程和措施工程中的单价工程,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 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2.4 措施工程中的总价工程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和条的规定计价。5.2.5 其他工程应按以下规定计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

11、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 算;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5.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计算。5.3投诉与处理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 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拆 书。投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3投诉依据及

12、有关证明材料;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5.3.3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杳,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条规定的;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条规定的;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5.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 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5.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 或其委托

13、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 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5.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 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缺乏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6投标报价6.1 一般规定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

14、询人编制。6.1.2 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本钱。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工程编码、工程名称、工程特征、计量单位、 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6.1.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6.2 编制与复核6.2.1 投标报价应根据以下依据编制和复核: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方法;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方法;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

15、施工方案;7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其他的相关资料。6.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当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 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6.2.3 分局部项工程和措施工程中的单价工程,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中的特 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6.2.4 措施工程中的总价工程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平安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条的规定确 定。6.2.5 其他工程应按以下规定报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

16、写;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6.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确定。6.2.7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工程,投标人均应填写且 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工程,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 工程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工程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6.2.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局部项工程费

17、、措施工程费、其他工程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 致。7合同价款约定7.1 一般规定7.1.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 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7.1.2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 合同中约定。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 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

18、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 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本钱加酬金合同。7.2 约定内容7.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以下事项进行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平安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6承当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7.2.2 合同中

19、没有按照本规范第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假设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 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8工程计量8.1 一般规定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那么计算。8.1.2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8.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8.1.4 本钱加酬金合同应按本规范第8 . 2节的规定计量。8.2 单价合同的计量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8.2.1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

20、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 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8.2.2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 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 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8.2.3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 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 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

21、,致 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8.2.4 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 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 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 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处理。8.2.5 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工程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 应对每个工程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8.3 总价合同的计量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

22、 . 2节的规定计算。2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 bills of quantities ( BQ )载明建设工程分局部项工程工程、措施工程、其他工程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工程 等内容的明细清单。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BQ for tendering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 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已标价工程量清单priced BQ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局部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 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2.0.4 分局部项工程 work sections and

23、trades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局部,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 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假设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局部,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 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假设干个分项或工程的工程。2.0.5 措施工程 preliminaries为完成工程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平安、环境保护等 方面的工程。2.0.6 工程编码 item code分局部项工程和措施工程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2.0.7 工程特征 item description构成分局部项工程工程、措施工程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2.0.8 综合单

24、价 all-in unit rate完成一个规定清单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 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8.3.2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 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工程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8.3.3 总价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 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8.3.4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到达 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8.3.5 发包人应

25、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9合同价款调整9.1 一般规定9.1.1 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工程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物价变化;8暂估价;9不可抗力;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1误期赔偿;12索赔;13现场签证;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1.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 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

26、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 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1.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 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 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1.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 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 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 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

27、(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 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 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 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1.1.5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 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1.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 款同期支付。9.2 法律法规变化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

28、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 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 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9.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 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9.3 工程变更9.3.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以下规定调 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工程的,应采用该工程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 该清单工程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

29、时,该工程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 条的规定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工程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工程 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工程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计量规那么和计价方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 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以下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x100%(9 . 3 . 1-1)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二(1 报价/施工图预算)xlOO% ( 9 . 3 . 2-2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

30、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工程,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 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那么、计价方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 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工程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工程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工程费的, 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工程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 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以下规定调整措施工程费:1平安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工程依据本规范第条的规定计算。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工程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工程,按本规范第9. 3 . 1条

31、的 规定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工程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工程调整,但应考虑承包 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那么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工程费的调 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工程费的权利。9.3.3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 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工程中,也未被包含在任 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9.4 工程特征不符9.4.1 发包人在招标

32、工程量清单中对工程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 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工程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 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工程被改变为止。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假设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 (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工程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工程工程造价增减变 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工程特征,按本规范第9 . 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工程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9.5 工程量清单缺项9.5.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局部项工程清单工程的,应按照

33、本 规范第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9.5.2 新增分局部项工程清单工程后,引起措施工程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 . 3 . 2条 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9.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工程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工程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 准后,按照本规范第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9.6 工程量偏差9.6.1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条、第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 . 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 等原因导

34、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局部的工程量 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局部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9.6.3 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工程相应发生变化 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工程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工程费调 减。9.7 计日工9.7.1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9.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 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

35、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1.3 任一计日工工程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 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 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 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1.1.4 任一计日工工程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工程的 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

36、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 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9 . 3节的规定商定计 日工单价计算。1.1.5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 记录的签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 支付。9.8 物价变化9.8.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 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9.8.2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 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

37、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局部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 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9.8.3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 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 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9.8.4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条、第9.8.2条规定,应由 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9.9 暂估价9.9.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

38、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 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9.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9.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 9 . 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9.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 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39、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 以下要求: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 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 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10不可抗力9 . 10 . 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那么分 别承当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1合同工程本

40、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 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当;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当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当;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 包人承当;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当。9 . 10.2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假设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 费用应由发包人承当。9 . 10 . 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本规范第12 . 0.2条的规定办理。9.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9

41、. 11 . 1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 20% ,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9 . 11 . 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 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当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 用。9 . 11 . 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 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9.12 误期赔偿9. 12 .1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 合同工期。合同工

42、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 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当的任何责任和应履 行的任何义务。10. . 12 . 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应列 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11. 12 .3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 工程接收证书中说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局部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 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9.13 索赔9.

43、13 .1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 关约定。9.14 13 .2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 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 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 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 记录。4在索赔

44、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 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9 . 13 . 3承包人索赔应按以下程序处理: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 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9 . 13.4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延长工

45、期;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9. 13 .5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 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9. 13 .6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 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 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9. 13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宜按承包人索赔的程 序进行索赔。9 . 13 . 8发包人

46、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2.0.9 风险费用 risk allowance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 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2 . 0 . 10 工程本钱 construction cost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到达质量标准,在确保平安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 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2 . 0 . 11 单价合同 unit rate contract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

47、程施工合 同。2 . 0 . 12 总价合同 lump sum contract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2 . 0 . 13 本钱加酬金合同 cost plus contract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本钱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2 . 0 . 14 工程造价信息 guidance cost information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 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2 . 0 . 15 工程造价指数 construction cost index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 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2 . 0 . 16 工程变更 variation order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9. 13 .9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 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