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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有 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城镇燃气管理办法、XX省燃气管理办法、XX 省安全生产办法、XX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办法(试行)及XX市应急局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 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XX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及 XX市城镇燃气重点基础设施。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风险是指发生危险事件或有 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危害后 果的组合。所称风险管控是指风险辨识、分析、评价、控制并 持续改进的
2、动态过程。第四条风险管控坚持“分类指导、分级管控”的原则, 构建政府领导、部门防控、企业负责、社会支持的工作格局。 风险等级越高,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监管 部门将当加大监管力度。第二章城镇燃气风险辨识第五条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各企业)是风险管控的 责任主体。各企业应当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排查、辨识、分 析、确认、控制、消除或降低安全风险,提大安全风险管控工 作的效率和质量。第六条各企业应建立风险排查机制,明确风险排查范围, 全面排查危险源,常态化实施风险排查、辨识、分析、确认、 控制,建立风险清单,根据风险消除或降低情况动态更台风险 清单。第七条各企业应根据排查出的风险清单,
3、选择科学合理、 便于操作的辨识方法,系统、全面地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 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风险 辨识可参考XX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 南提供的方法开展。第八条 各企业应当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综合考虑起因 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进行分类梳 理和分析。风险分析可参考XX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 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度量标准进行描述。第九条各企业应当突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结合自 身安全管理实际,高度关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险源和受影 响的人群规模等因素评XX全风险等级。第十条各企业应当根据风险评价结果,针对风险特点,
4、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操作、教育等方面对风险进行有 效控制。第十一条 各企业应当高度关注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 况。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控制措施:(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可能影响风险等级;(二)组织机构发生重大调整;2(三)作业条件、生产工艺流程或关键设备设施发生变化;(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五)维检修、试生产(运行);(六)本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或相关行业领域发生重特大安 全事故;(七)极X天气等;(A)其他可能影响风险状况的情况。第十二条各企业应当根据风险辨识、分析、评价及控制 情况形成风险清单。风险信息调整后应当及时更台风险清单。 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
5、受控范围。第十三条 各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风险管控培训,提高 全员风险管控意识和能力。第三章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级标准第十四条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 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级别,分别用红、 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具体等级划分如下:(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确定为存在重大 风险:1、安全评价报告中重大危险源级别评为一级;2、今年以来发生燃气安全生产事故;3、违反安全管理法规被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停 业整改;4、经评估确定存在其他重大风险情形。(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确定为较大风险:1、安全评价报告中重大危险源级别评为二级;2、安全隐患严重且整
6、改不力;3、存在地质条件差、或毗邻山坡、河道以及离既有建构 筑物较近燃气设施;4、经评估确定存在其他较大风险情形。(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确定为一般风险:1、安全评价报告中重大危险源级别评为三级;2、存在较XX全隐患。(四)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确定为低风险:安全评价报告中重大危险源级别评为四级的燃气经营企 业。第四章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第十五条存在重大风险的企业,应及时向城镇燃气行业 主管部门报告风险具体情况,各企业对存在重大风险的生产 经营系统、区域或岗位,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强化危险 源监测和预警,并及时制定措施,明确责任部门、人员,实施 重点管控。对无法有效
7、管控的重大风险,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停 产、停业等措施,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及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划 定禁区,防止重大风险失控引发事故。城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 及所属镇街燃气管理部门每季度应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检查。第十六条存在较大风险的企业应采取以下管控措施:及 时向城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风险具体情况,实施重点监 控,在显眼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并及 时制定措施,明确责任部门、人员,实施重点管控。对于短时 间内无法有效管控的风险,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停产、停业等措 施,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及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划定禁区,防止 风险失控引发事故。城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属镇街燃气管 理部门每年应进行
8、至少两次安全检查。第十七条一般风险或者低风险的企业,应作为重点监管 对象,督促企业落实管控责任和措施。城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 及所属镇街燃气管理部门每年应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检查。第十八条各级风险点凡是发现存在重XX全隐患的,立即 进行整改,如未按规定要求整改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各企业不落实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城镇燃气行 业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督促整改落实,并列入监督 检查重点对象。不落实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的,城镇燃气行业主 管部门将约谈风险管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提醒、告诫、指 导加强安全管理,落实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管控失效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城镇燃气行业 主管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XX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 督办,责令限期治理。因风险管控工作不落实引发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责 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