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漫卡通形象知识产权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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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动漫卡通形象知识产权保护摘要 自动漫卡通诞生以来,其相关产业就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尤其是在美日等发达国家,动漫卡通带来了特别迷人的经济利益,呈现出了其拥有的特别大的市场前景。但是,侵扰动漫形象合法权益的状况时常发生,为商家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比较经典的侵权案件就要数美国迪士尼公司的十几种动漫形象被侵权案和日本的“大力水手”侵权案。与此同时,由于我国隐藏了特别丰富的文化资源,再加上政府的大力支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动漫形象产业以前所未有的势头发展壮大起来。众所周知,著名的动漫形象就像“石油”一样,特别稀有,蕴含着无穷的经济价值,所以,在利益的驱动下,我国市场上动漫卡通形象侵权的现象也愈演愈烈。

2、由于学问产权法中并没有单独规定动漫卡通形象的侵权爱护问题,再加上市场上盗版等侵权形式花样百出,目前的法律已经无法再适应新出现的侵权现象。通过调查探讨的数据显示,我国社会群众对学问产权侵权问题相识不够全面,缺乏系统的理解,不懂得事前通过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外观设计等方法来预防侵权行为。所以本文立足于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动漫卡通形象学问产权侵权问题,通过对目前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与我国对动漫形象在著作权、商标权、外观设计、商品化权、反不正值竞争法等学问产权爱护方面的现状进行分析与探讨,经过文献检索法与对比分析法,对比分析出我国在立法与实践中对动漫形象爱护探讨的缺陷,通过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的阅历与教训

3、,然后提出目前我国动漫卡通形象侵权问题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动漫卡通形象;学问产权侵权;著作权;商品化权;商标权 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cartoon image Abstract Since the birth of the cartoon, related industry has been rapid development, especially i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such as Japan, cartoon has brought very attractive economic be

4、nefits, showing its great market prospects. However, violate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artoon image is often the case, bring economic losses for businesses. Compared to the classical tort cases to ten kinds of cartoon image number Disneys been vigorously seaman and Japans “infring

5、ement“ infringement case. At the same time, because China has a very rich cultural resources, coupled with the strong support of the government, after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Chinas animation industry to image The hitherto unknown momentum growing up. As everyone knows, the famous cartoon image a

6、s “oil“, very rare, contains endless economic value, therefore, driven by interests, Chinas market cartoon image infringement isintensifying. Due to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fringement problem , and no separate method the provisions of the cartoon image, plus market piracy in

7、fringement tricks, the current law has not been able to adapt to the new tort phenomenon appeared.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and study data show that Chinas social masses on the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lack of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lack of understanding of the system, do

8、not know. Before the registered trademark or application for design methods to prevent infringement. So this paper is based on the probl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cartoon image appears on the market at present, accord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Germany and other developed countrie

9、s and our country to the cartoon image in the copyright, trademark, design, merchandising right, analysis with the research on current situation of anti unfair competition law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through literature search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our co

10、untry in the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of protection of cartoon image defects, through the experiences and lessons of foreign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and then put forward Chinas cartoon shape Like the solution to the infringement problem. Key words: cartoon imag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11、; copyright; merchandising right; trademark right 书目 摘要 2 Abstract 3 引言 8 1.1探讨背景与探讨意义 8 1.1.1探讨背景 8 1.1.2探讨意义 9 1.2文献综述 9 1.2.1国外探讨现状 9 1.2.2国内探讨现状 12 1.2.3国内外探讨现状评价 13 1.3探讨内容、思路、方法 14 1.3.2探讨思路 14 1.3.3探讨方法 15 2.动漫卡通形象和学问产权的基本概述 16 2.1动漫卡通形象的基本概述 16 2.1.1动漫卡通形象的概念 16 2.1.2动漫卡通形象涉及的权利 16 2.1.3与动漫卡

12、通形象有关的侵权形态 17 2.2学问产权法的基本概述 17 2.2.1学问产权法的组成部分 17 2.2.2学问产权法的重要性 18 2.2.3学问产权作为无形财产为动漫卡通形象走向世界供应爱护 18 2.3现有的学问产权法对动漫卡通形象的爱护 18 2.3.1著作权方面的爱护 18 2.3.2商标法方面的爱护 19 2.3.3专利法方面的爱护 19 2.3.4反不正值竞争法方面的爱护 20 3. 动漫卡通形象的学问产权爱护问题分析 21 3.1立法方面的分析 21 3.1.1著作权法在立法方面的问题分析 21 3.1.2商标权法在立法方面的问题分析 22 3.1.3反不正值竞争法在立法中的

13、问题分析 23 3.2现有的学问产权法爱护存在局限 23 3.2.1著作权方面的局限 24 3.2.2商标法方面的局限 24 3.2.3反不正值竞争法的局限 25 3.3司法实践中动漫卡通形象的学问产权爱护问题分析 26 3.3.1“喜羊羊与灰太狼”动漫形象蕴含了巨大的商业价值 26 3.3.2“喜羊羊与灰太狼”动漫形象侵权案例简述 26 3.3.3“喜羊羊与灰太狼”侵权案件的反思 27 4. 我国动漫卡通形象的学问产权爱护缘由分析 29 4.1学理上理论尚未完善 29 4.2立法上存在疏漏 29 4.3司法实践中没有明确认定动漫卡通形象侵权行为 30 5. 完善我国动漫卡通形象学问产权爱护的

14、建议 31 5.1立法中完善的建议 31 5.1.1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完善 31 5.1.2完善商标权法的相关规定 33 5.1.3扩充对反不正值竞争法中的经营者身份的说明 33 5.1.4引入商品化权 34 5.2司法实践中完善的建议 35 5.2.1多样化方式进行宣扬教化 35 5.2.2动漫卡通形象学问产权爱护“一体化” 35 5.2.3对动漫卡通形象学问产权侵权审理实行“三合一”的方式 36 5.2.4建立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 36 结论 38 感谢 39 引言 1.1探讨背景与探讨意义 1.1.1探讨背景 这些年来,美日韩等发达国家,动漫卡通产业快速发展并且呈现出了该产业拥有的特别乐观

15、的市场前景,能够带来的商业利益也不行小觑。但是,随之而来的是不断地动漫卡通形象的侵权问题。例如美国比较经典的“米老鼠”、“唐老鸭”等十几个迪士尼动漫卡通形象侵权案件,日本比较经典的“大力水手”著作权到期引发的一系列侵权案件以及“蜡笔小新”、“海螺姑娘”等经典动漫形象引发的侵权案件。 在上述的国际背景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与国际接轨,进行长时间的文化沟通后,我国的各个领域对动漫卡通产品的需求量渐渐增加,众所周知,著名的动漫形象特别稀有,在“供不应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确定会具有特别迷人可观的经济价值。在这一系列因素的作用下,近些年来,我国的动漫产业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

16、然而,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在动漫卡通市场中,出现了特别多的作奸犯科的行为,损害了原创动漫作家以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最为严峻的就是学问产权侵权问题,尤其是其中出现的不良势力,让原创作家以及相关权利者吃了哑巴亏。其中,比较经典的就是我国闻名动画“喜羊羊与灰太狼”学问产权侵权问题。“葫芦兄弟”著作权之争问题。依据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社会公众对动漫产品的学问产权爱护了解不够深化,甚至于当有些人想要利用法律来维权的时候,不知道从何下手。绝大部分人只知道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而不了解还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来爱护自己的动漫卡通形象,甚至还有许多人不知道反不正值竞争法、商品化权的存在。除了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

17、上述缺陷以外,在立法与司法实践当中也表现出了一系列的不足。当前,绝大部分特殊是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以著作权法爱护为主,辅之以商标权法、专利法等爱护方式来爱护动漫卡通形象。与此同时,将有关于动漫卡通形象的判例纳入到爱护范围之中,并且将反不正值竞争法作为“兜底条款”进行爱护。但是,这种爱护模式随着盗版、仿制衍生品、恶意抢注等破坏市场公允、合理竞争行为的增加,现有的法律爱护明显有些力不从心了。依据上述问题,本论文将以各国对动漫形象的法律爱护为切入点,通过对在动漫形象的商品化利用过程中出现的或者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与探讨,找寻出其中的缺陷,并且借鉴与利用各国对动漫形象爱护的可行的方法与方式,对我国的动漫

18、卡通形象的学问产权爱护的改进提出看法或者建议,不断的完善我国对其的爱护,维护我国动漫卡通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1.1.2探讨意义 (1)理论意义 1.为国外探讨和借鉴我国有关于动漫卡通形象的学问产权爱护的法律供应了理论基础。 2.为国内外对动漫卡通形象的学问产权爱护进行法理等方面的沟通供应了理论借鉴。 3.为我国的动漫卡通产业的发展与旺盛供应了理论基础与参考。 4.对我国深化探讨动漫卡通形象的学问产权爱护,供应了理论参考价值。 (2)现实意义 1.借助对动漫卡通形象学问产权爱护当前面临的逆境以及缺陷的分析,有针对的提出改善的看法和建议。 2.能够帮助更多的社会公众懂法、知法、用法,通过商标注册

19、和外观设计申请,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就学会用法律爱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侵权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 3.能够帮助更多的被侵权者解决一些现实中的问题,为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供应法律帮助。 4.对侵权者也会有肯定的教化和震慑作用,使其自行约束自己的行为,削减对动漫原创作者以及相关权利人的侵权行为。 5.只有不断的完善我国学问产权对动漫卡通形象的爱护,才能够使其在商品化的过程中不至于在竞争激烈的动漫市场中乱了手脚,有利于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使中国的动漫在国际上也占有一席之地。 1.2文献综述 1.2.1国外探讨现状 对于每个国家来说,在对动漫形象的爱护这一方面,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都会有所差异,

20、就拿在动漫产业发展的很成熟的美国、德国、日原来说吧,这些国家通过长时间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动漫形象的爱护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成为了世界各个国家学习和借鉴的领头羊,从而,对动漫形象的学问产权方面的探讨也是相对成熟的。以下是美国、德国、日本这三个代表国家对动漫卡通形象学问产权爱护的探讨现状。(1)美国的探讨现状 美国的著作权法对动漫卡通形象的探讨现状 人尽皆知,作品是著作权的爱护对象,从理论层面上来说,动漫形象想要满意著作权爱护的条件,只有在其构成作品的前提下。但是现如今,对于动漫卡通形象是不是属于作品这一问题还存在着争议,甚至于美国都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进一步的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美国的司法

21、实践当中,爱护动漫卡通形象仍旧会引用著作权法。其大量的司法判例也能够证明动漫形象可以拥有独立的著作权。在美国,认定动漫卡通形象版权性基础的是其外形,一旦有人擅自运用了动漫卡通角色的外形,不管是不是抄袭了漫画或者动画的情节,也即便是与动漫形象的性格并不相像,而仅仅是与动漫形象的外形有些许相像之处,就足以形成了侵权行为。美国的商标法与反不正值竞争法对动漫卡通形象的探讨现状 动漫卡通形象与生俱来的拥有着很多功能,比如说:独创性表达功能(这一功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爱护)、表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激发消费者购买欲的功能等等。正是由于其存在着这么多的功能,才可以受到著作权法、商标权法、反不正值竞争法的多

22、重爱护。与著作权法相比较来说,商标权法和反不正值竞争法对动漫卡通形象的爱护更加敏捷:一方面,一旦动漫形象的运用可能会引发群众的混淆,就会被纳入到商标权法与反不正值竞争法的爱护之中,不必受著作权法规定的只爱护动漫形象元素的限制,另一方面,只要达到商标权法与反不正值竞争法的爱护标准,就能受到其爱护,不必必需达到“可著作权性”的爱护标准。这样做的缘由是著作权有爱护期限,一旦期限届满,动漫形象就会随着作品进入到公共学问领域,若不想这种状况发生,就只能让这个动漫形象持续不断的作为一种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来进行爱护。美国的某专家学者认为,商标权法与反不正值竞争法的差异仅仅存在于爱护程度上,在动漫卡通形象

23、爱护的实质上是一样的。从爱护范围方面来说,反不正值竞争法作为“兜底条款”是比商标权法更加宽泛的。对于那些对商品与服务的来源有标识的功能,但是对还没有取得商标的动漫卡通形象来说,虽然不行以依据商标权法来得到爱护,但是可以运用反不正值竞争法来爱护,以避开其对群众造成的混淆。在美国,受到反不正值竞争法来爱护的条件很简洁,即只要被告的动漫产品看起来是源于原告的,或者该动漫产品受到原告的支持。然而在美国的探讨现状中还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并没有对“澄清条款”做出进一步的探讨与约束,侵权人假如想避开构成反不正值竞争的行为,只须要侵权者在其动漫产品上列出“澄清条款”,如此,便会消退群众对于商品来源的错误相识。这

24、一做法侵扰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合法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美国对商品化权爱护动漫卡通形象的探讨现状 众所周知,角色商品化权起源地是美国,他在美国被称为商品化的形象权或者形象权。美国的学者认为,社会大众喜爱的动漫形象的信誉是动漫形象的商品化权的根本源泉,但是为了获得这个信誉,动漫形象的权利人付出的辛勤的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才是隐藏在这信誉背后的最本质的东西。从肯定意义上说,是为了平衡动漫形象的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才设立了角色的商品化权。(2)德国对动漫卡通形象的学问产权爱护的探讨现状 在德国,往往是依据著作权法来爱护未经授权便运用了动漫卡通形象的行为。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德国

25、的法官认为,原作品的权利人若想在侵权之诉中运用著作权法来爱护自己的作品,必需是侵权人不仅运用了动漫名称,还必需运用原作品中的一部分情节。但是,倘如他人在其作品中运用了原作品中的卡通动漫形象图像,即使是仿照的动漫卡通图像也会构成侵权行为。对此,我国的学者也是这么认为的。与此同时,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起先爱护注册了商标的动漫形象了,不仅如此,德国还在其反不正值竞争法中明确规定了未经相关权利人的允许而擅自运用了相关权利人作品中实质性的人格特征或者虚构的角色,从而形成了违反公序良俗、榨取或者不公允利用他人成果的局面是不正值竞争行为,确定了反不正值竞争法对动漫卡通形象的爱护。(3)日本的探讨现状 众

26、所周知,日本的动漫水平在全球范围内是屈指可数的,其塑造了很多为人们所熟知的经典动漫形象。例如漩涡鸣人、宇智波佐助、名侦探柯南、一休、数码珍宝等等。 对于动漫形象的学问产权爱护,从日本的现阶段立法来看,其实行爱护的方式是主要运用著作权法来爱护动漫形象,但是,在其无法发挥爱护作用的时候,运用商标权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值竞争法补充爱护,并且在实践当中还会运用商品化权和判例来做支持。 在日本的司法实践当中,其通过司法判例来支持著作权法爱护动漫形象,并且日本的法官认为,动漫卡通形象并非作品本身,然而,其作为作品的一部分,是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爱护的,这是因为,作品在呈现人物等视觉图像的时候,此图像所持有的著作

27、性不仅仅是其图像自身的固定表现,还应当扩展到其所呈现的人物等形象。日本这个包涵万象擅长学习的国家,早就在20世纪70年头的时候,就向美国学习,引进了“商品化权”这一概念,并且对“商品化”的含义是这样定义的,在商品上用动漫卡通形象或者该形象的名称,可以招揽顾客,并且可以提高该动漫产品的购买力的活动。并且将“角色商品化权”作为与之相应的权利。但是,虽然日本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确定了“商品化权”,然而,其在实体法当中并没有对动漫形象的商品化权作出相关的规定。其实,动漫形象本身是会受到著作权法爱护的,但是倘如将其注册为商标,也可以受商标权法的爱护。若相关权利人想要将其运用在自己的动漫产品

28、上,不仅须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还须要得到商标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1.2.2国内探讨现状 当前,我国对动漫卡通形象的法律爱护,主要是实行以著作权法爱护为主,辅之以商标权法、专利法爱护的方法,与此同时,以反不正值竞争法作为“兜底条款”进行爱护。 (1)我国著作权法对动漫卡通形象爱护的探讨现状 对于动漫形象的可版权性问题,我国的著作权法没有做出明确的相应的规定,然而,我国对于动漫卡通形象在不同阶段的爱护,是有据可查的。在漫画阶段作为对平面美术作品的爱护;在动画片阶段作为对类似于拍摄电影的方式创作出的作品的爱护;在衍生品阶段作为对立体美术作品的爱护。 我国的有关学者认为,仅仅依靠着著作权法来爱

29、护作品中呈现的动漫形象的画面是特别简单的,但是也是丝毫没有意义的。虽然动漫卡通形象并不能看作是作品的本身,但是其可以脱离作品而独立的存在,既然其可以独立于原作品而存在,那么,对其的爱护范围甚至于可以延长到动漫形象的性格、声音等抽象的方面。(2)我国的商标法对动漫卡通形象爱护的探讨现状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商标权法对注册商标的爱护是较为有力的。我国的学者认为,可以将产品或者服务从其他的商品或者服务中分别出来,具有独立的标识功能与表达功能,也就是其具备了商标的特性。但是,经营者看中的是已经注册为商标的动漫卡通形象能够给消费者留下的深刻的印象,而不是他的艺术性。换一句话说,能为社会公众留下深刻印象的

30、动漫卡通形象能表现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还能够激发购买欲。所以,与其他的法律爱护相比,商标权法的爱护能够为权利人带来更巨大的经济效益。“混淆性相像”是我国推断近似性商标的标准,足以造成相关的社会公众的混淆、误认是构成商标近似的必要条件。但是,仅仅因为商标的文字或者图案相近似,然而这种近似不足以混淆群众,使其产生误认的想法,是不足以构成商标近似的标准的。总之,当发生侵扰商标权的状况时,经常实行两步走的方式来进行推断:起初比较商标本身的相像性,接着,结合详细的商品进行推断其是不是会让社会公众产生混淆;若不存在造成混淆的可能性,那么商标就不构成近似。既然,商标的外形并没有造成近似,那么,也就没有必要

31、考察“混淆”的问题了。 (3)我国的专利法对动漫卡通形象爱护的探讨现状 在我国,专利权法爱护动漫形象的主要方面就是实行申请外观专利的方式。对于动漫卡通形象申请外观专利来讲,内容是比较广泛的。比如:动漫形象的特征性外观、甚至于包装与装潢,都可以成为其申请外观设计的对象。我国的专利法规定,只要申请并且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一旦有人想要运用,就必需通过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并且支付其肯定的运用费,据此规定,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的规定并且收取许可费用的方式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但是,专利法对其爱护也存在不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有性只是针对指定的产品来说的,一旦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运用该外观设计

32、,或者通过其他的方式方法利用其外观设计,就不会受到外观设计的爱护了。除了以上不足,外观设计专利还存在着爱护期比较短的缺陷。外观设计专利的爱护,对于动漫卡通形象来说,效果不会很显著。 (4) 我国对动漫卡通形象爱护在反不正值竞争法上的探讨现状 我国在针对动漫卡通形象爱护这一问题上,是没有在反不正值竞争法中做出明确的规定的。但是,在该法的一般规定中,对不正值竞争行为是这样定义的:经营者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从该条规定可以总结出,没有经过相关权利人授权和支付相应的费用的经营者,将权利人的动漫形象运用于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从而获得的行为,符合上述的

33、不正值竞争行为,应当受反不正值竞争法爱护。当前,反不正值竞争法在我国是“兜底条款”当著作权法不能独立的对动漫形象进行全面爱护,但是权利人也没有注册商标进行主动爱护的时候,反不正值竞争法就可以充分发挥其爱护作用1。但是,在动漫形象商品化爱护方面,反不正值竞争法仍旧表现出很多不足之处,下文会做出具体的描述。1.2.3国内外探讨现状评价 这些年来,我国动漫产业受到政府的青睐,政府财政向这一方面倾斜,在此背景下,我国的动漫市场蓬勃发展,但是,在巨大利益的吸引下,我国动漫市场动漫卡通形象侵权的事务层出不穷,为了应对此现象,我国向日本学习,建立以著作权法爱护为主,辅之以商标权法、专利法爱护,并且以反不正值

34、竞争法作为兜底保障。但是,这看似近乎“完备”的框架,在我国能否真正的应对各种侵权行为,立法与司法实践是不是真的已经完善,是值得我们探析的问题。 美国是对动漫卡通形象爱护的最周全的国家,有很多须要我们借鉴的地方。但是,如此周全的爱护模式下,一旦受到“澄清条款”的约束,一切爱护都会受到限制;日本能够主动向美国学习,靠引入“商品化权”来爱护本土的动漫形象。可以看出其是一个特别擅长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国家,日本对动漫卡通形象的学问产权爱护方面除了上一自然段所述的爱护模式与我国相像以外,在实践中还会供应判例和商品化权来予以爱护。其扩大了动漫形象在著作权法中的范围,能够予以更全面的爱护;在德国,往

35、往是依据著作权法来爱护未经授权便运用了动漫卡通形象行为,并且反不正值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对此予以爱护。相较于我国,美德日对动漫形象的爱护更加完善。他们引用商品化权与判例,更为对卡通形象的爱护上了双层保险,但是,市场是在不断改变的,人民群众的口味也是在不断改变的,在盗版、侵权等问题上也会花样百出,在实践中对动漫卡通形象的爱护是不行能做到四平八稳,所以,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美德日,都会存在许多不足,所以,对动漫形象的法律爱护应当是随着实践的改变而改变的,而后才能够维护动漫卡通市场的健康、有序、公允、合理的发展。 1.3探讨内容、思路、方法 1.3.1探讨内容 本论文主要探讨当前国内外动漫卡通形象

36、学问产权爱护的现状,其中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权法、专利权法中的外观设计、反不正值竞争法、以及对商品化权的引进。并发觉其中各个国家在法律、司法实践等方面对其爱护的优势与缺陷,经过不断的对比与借鉴,查找出我国对动漫形象的法律爱护中存在的各种不足,进一步提出解决该法律不足的途径与方法。1.3.2探讨思路 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 首先拟介绍论动漫卡通形象学问产权爱护这一论题的提出,分析提出该论题的背景,及其探讨该论题的必要性和意义。2. 拟分析动漫卡通形象的含义、特征、权利形态以及侵权形态。3. 拟从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值竞争法等方面探讨学问产权对动漫卡通形象的爱护和局限。4. 拟

37、探讨国外,比如说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动漫卡通形象学问产权爱护的探讨现状。5. 拟探讨国内对动漫卡通形象学问产权爱护探讨现状。6. 拟结合国内外探讨的优点与缺陷,提出对动漫卡通形象学问产权爱护的完善方法。7. 拟结合前文的综合论述,进行总结,同时,重申本文写作的目的,对我国动漫事业的前景进行展望。1.3.3探讨方法 1.文献检索法。笔者对有关于动漫卡通形象的学问产权爱护的文献进行查找并且作了大量的阅读工作,了解了很多相关的法律规定与案例,大体了解了国内的探讨现状,避开了重复探讨,与此同时,由于无法亲自到国外进行调查探讨,借助此方法,可以了解国外的探讨现状与不足。2.比较分析法。在论文中对

38、国外与国内对动漫卡通形象的学问产权爱护的现状进行比较分析,分别分析比较在著作权法、商标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值竞争法等方面的不同,总结出各国对动漫卡通形象爱护的不足,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3.理论联系实际法。对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动漫形象学问产权侵权问题进行理论分析与探讨,结合探讨背景及特征提出改善的必要性以及各种解决的对策。4.调查法。在论文开题之前,针对论文内容,设计一些问题,而后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向社会征集看法,然后将答案收集起来,以图形的方式总结,从而明确论文写作的重点方向。5.阅历总结法。针对目前美日等发达国家对动漫卡通形象学问产权爱护的现状,进行阅历总结,为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供应阅历借鉴

39、,完善我国在动漫卡通产品方面的爱护。 2.动漫卡通形象和学问产权的基本概述 2.1动漫卡通形象的基本概述 2.1.1动漫卡通形象的概念 卡通形象体现的是动漫和绘画的外在结构和形体塑造的详细形象。更进一步来说,动漫卡通形象就是虚拟出来的动物、人物或者是其他的形象,其是通过三维立体或者二维平面的艺术手法表现出来的,也可以说,动漫形象其实就是虚拟的,他是人们想象出来的,并且对想象出来的角色给予血肉、精神、名称、情感等人类的特征,从而让这些虚拟的角色变得有朝气活力,通过他们,可以呈现出创作人想要表达的意识与思想2。 2.1.2动漫卡通形象涉及的权利 动漫形象涉及的权利有许多,例如著作权、商标权、外观设

40、计专利权等3。 1、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构成要件为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动漫作品中的动漫形象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智力成果,并且可以很简单的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出来,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动漫作品创作者自动漫形象完成之日起取得著作权。 2、商标权。为动漫作品申请商标权爱护,可以以动漫形象作为基本元素,这样做,还会大大增加动漫形象的爱护和识别功能。与此同时,还可以爱护著作权中无法爱护的动漫形象的名称、造型等。这种著作权法与商标权法交叉爱护模式更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3、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可以禁止不良的商家在动漫衍生品上的侵权行为。依据相关

41、规定,只要权利人被授予了外观设计专利,未经其授权与许可并且收取肯定费用,任何人不得运用。 4、商品化权。“商品化权”起源于美国,但是,在我国的立法中,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郑成思先生以“形象权”来定义它,他曾经指出,真人形象、虚构人物的形象、动物的形象等包括在“形象”当中,其被给予了商品化运用的权利,就拥有了“形象权”。 2.1.3与动漫卡通形象有关的侵权形态 目前,主要通过非法演绎、恶意抢注商标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恶搞、制作盗版、仿制衍生品等行为来侵扰动漫卡通形象的合法权益。上述的侵权行为无疑为动漫产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一方面,能够吸引人民群众宠爱的动漫卡通形象是胜利的,其在市场中拥有了肯

42、定的号召力之后,就会成为品牌,发挥品牌效应,能够获得巨大的利益。但是一系列的侵权行为又降低了动漫形象的品牌价值,侵权商品吞噬了作者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创建出来的动漫形象所开拓的市场。另一方面,投入巨资的动漫卡通企业主要是依靠相关衍生品来收回投资成本和干脆获得利润的。然而,动漫产业所创建出来的利润在渐渐削减,这是由仿制的衍生品和盗版现象的猖獗引起的,与此同时,利润的削减,降低了再创作的资金,限制了动漫产业的发展。2.2学问产权法的基本概述 2.2.1学问产权法的组成部分 学问产权(IPR)的范围非常广泛,通常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隐私、反不正值竞争以及在美国的学问产权中还

43、规定了宣扬权。因此,“著作权法”,“商标权法”,“专利法”,“商业隐私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爱护法”和“半导体芯片爱护法”等法律是学问产权法的组成部分4。作品想要得到著作权法的爱护,就必需达到原创性的门槛。也就是说,这件作品原来就是从作者那里来的,而不是从其他人那里剽窃或者复制出来的。总的来说,作品想要受到著作权法的爱护,必需具备以下条件:(1)作品具有独特性;(2)作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表达;(3)作品的内容属于思想与感情的表达。著作权法是由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组成的。前者包括发表权、是否标注自己姓名的署名权以及爱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后者包括依据工作形式获得的各种权利,例如复制权、发

44、行权、出租权(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等。大多数国家遵循“创作著作权原则”,这就意味着作者在完成工作之后即使没有正式注册也会获得著作权。从爱护的角度来说,人身权利会随着作者的死亡而终止,经济权利会持续于作者的整个生命以及作者死亡后的五十年。大多数国家现行的“著作权法”限制了经济权利。这些都是在合理运用的范围之内。该法的一部分是如何爱护作者的权利,其他的则是公众有合法利用的权利。这是著作权理论中最关键的核心概念,也是司法实践中的推断依据。想要获得商标权法的爱护,就必需遵循“注册原则”,这就意味着会存在有权审查商标的注册、异议、无效和撤销申请的机构。商标可以由任何文字(字母,字符)、装置、符号、颜

45、色、三维形态、运动、图形、声音或其任何组合而形成,但不仅仅会限制于此。一般的,商标的特点是:(1)具有显著性的特性;(2)具有运用的意图;(3)是对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来说的。除了商标之外,还设有认证标记,集体会员商标和集体商标。专利是由政府授予,并且供应给详细的独创人权利,解除其他人制造、运用、销售、出售或进口独创人专利品的权利。专利分为:(1)独创专利,自提交之日起爱护二十年;(2)好用新型专利(小专利),自提交之日起爱护十年;(3)外观设计专利(工业设计),自提交之日起爱护十二年。2.2.2学问产权法的重要性 对于很多跨国企业来说,学问产权法在当今世界范围内的商业竞争中变得日益重要。他们试

46、图把自己的学问产权转化为“利基”,然后尽可能的发挥本公司无形财产的实力。从而提升本公司在商业竞争中的优势。2.2.3学问产权作为无形财产为动漫卡通形象走向世界供应爱护 动漫卡通形象的国际化成为跨国公司宣扬其品牌和文化的跳板,他们想通过已经被全世界的人们所熟知的动漫形象,拉近品牌与全世界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这样做,就可以达到宣扬其产品效益最大化的效果。国际上通行的交叉许可事实上代表了学问产权的谈判进展。通过授权合同,母公司可以胜利的将其探讨的动漫卡通形象转让给其他国家或者其他公司的子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运用该动漫卡通形象,以达到全球范围内的宣扬效果,打开国际市场的大门。在法律理论当中,学问产权被视

47、为无形的财产,这就意味着法律授予其对其文化产品或服务的学问产权爱护权。它们不同于传统的财产权或者有形资产,如动产或者不动产,这些不同不仅体现在质量上,还体现在爱护的方式上。事实上,对学问产权的探讨是一门跨学科探讨的课题。2.3现有的学问产权法对动漫卡通形象的爱护 2.3.1著作权方面的爱护 在实践当中,经营者在运用动漫形象的时候,经常不是照抄照搬或者一成不变的复制,而是在原作品基础上做一些改动,然而,当社会大众看到被改动过的动漫形象的时候,会自然而然的联想到原作品。在各国的司法实践当中,都会以侵扰了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为依据,来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到今日为止,各国只是将其作为作品的基础或者

48、原作品的一部分来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其可以单独构成作品,正是因为著作权法在这一方面并没有做出相应的明确的规定,所以著作权法在爱护动漫形象商品化时会缺少理论支持来使人们信服。然而,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通过承认其作品的属性来爱护动漫卡通形象。 我们大家都知道,著作权法只爱护表达,而不爱护思想,但是,在实践当中,动漫形象不仅仅在某一静态画面时的特征,但凡是能够描述出动漫形象的某一特点的,也将会属于动漫形象的一部分。例如性格、姿态等。但是,这对于著作权法关于表达的范围,已经超出了。若把动漫形象规定为作品,也就违反了著作权法只爱护表达而不爱护思想的规定5。 2.3.2商标法方面的爱护 在美国,动漫形

49、象想要获得商标权法的爱护,必需具备两个要素:(1)动漫形象具有“其次含意”或者已经进行注册;(2)对其的运用将会造成群众的混淆和误认,此时,可以提起诉讼,以“盗用”或者“冒用”的名义。 在德国,也用商标法爱护动漫形象的名称,其相关案例可以证明。从公允正义的角度来看,其判决符合公允正义的要求,但是,各国的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把动漫形象作为作品纳入著作权法进行爱护。 在日本,商标权法爱护的对象是动漫卡通形象的名称,然而,商标权人没有权利对抗在先著作权人,可见,日本的商标权法对动漫形象的爱护是比较全面的。在实践中,商家非常喜爱用动漫形象所持有的独特的吸引力来进行商标注册或者宣扬自己的产品,从而,能够吸引消费者的留意,而后快速占据动漫市场。动漫形象主要是在名称和图案这一方面受到商标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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