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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预案备案(共5篇)第1篇:申报应急预案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企业自评表及评审论证会议签到表; (三)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六)评审或论证现场照片 秦皇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秦政办发2022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2、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2211号)、河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安委办202260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切实做好全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
3、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牢固树立“预案不完善就是隐患,培训不到位就是隐患,演练不到到位就是隐患”的理念,要把应急预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切实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
4、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
5、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政府部门编制地区或部门应急预案时,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
6、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时,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部门、车间、班组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共同编制。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
7、施提供依据。 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是预案编制、修订的基础,应参考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相关标准形成文本,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应当根据实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2)有关要求,结
8、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两种及以上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预案。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重大危险源专项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
9、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承包或承租单位对拟承包或承租的项目或场所进行风险分析和资源调查,指导承租、承包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并与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相衔接。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
10、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应张贴在岗位的明显位置,人员应急处置卡应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
11、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三条预案评审应以评审会方式进行,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主持,其他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重点岗位人员和3名以上有丰富经验的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管理方面的
12、专家参加。 专家与预案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提前将预案电子版提交给评审专家,专家应针对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经评审会汇总讨论,形成最终评审意见,专家在最终评审意见上签字确认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预案论证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如本单位技术能力不足,也可外聘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协助。预案论证应采用演练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承包、承租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与生产经营单位共同组织。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
13、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预案评审和论证要形成会议纪要,并留存现场影像资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书面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
14、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的企业中,驻秦中省属企业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其他企业及中省属企业所属的经营性加油站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市煤矿监管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其他行业企业的应急预案,应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报相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承包、承租单位的应急预案,报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管理部门备案。
15、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企业自评表及评审论证会议签到表; (三)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六)评审或论证现场照片 第三十三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
16、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各级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
17、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七条各级政府和部门每年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演练工作要结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要求开展。 第三十九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的要求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
18、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四十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做出结论。 第四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预案评估记录和评估结果要如实记入档案。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
19、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备案。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
20、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八
21、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22、第五十一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五十二条参与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专家如业务能力差、责任心不
23、强,导致应急预案缺少关键内容,处置程序和措施与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情况不符合或严重错误,风险分析不到位等情况时,将以通告的形式禁止参与预案评审或论证工作;聘用专家出具虚假报告或违反评审纪律,一经查实,报专家管理部门取消其安全生产专家资格,并按安全生产专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9月15日 第2篇:应急预案备案编号 应急预案备案编号 【篇1:应急预案备案编号规则】 附件7 应急预案备案编号规则 例:1.天津市
24、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编号 ya津120000wh2022001 2.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管委会工贸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编号 ya津120226(塘)gm2022001 3.天津市蓟县非煤矿山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编号 ya津120225fm2022001 市、区县行政区号汇总: 【篇2: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 【篇3:应急预案备案备案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办理程序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第17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
25、号)等。 二、程序 申请单位向区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材料审查,符合安全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安监局窗口。 三、提交材料 1、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申请表; 2、应急救援预案及word电子文档; 3、应急预案评审表; 4、评审专家和安监部门监督人员签名的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评审会议纪要或论证演练记录;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表2份。(需打印) 注:1、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编制; 2、企业在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自行组织专家在所在镇、街道安监站工作人员或区安监局应急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并应当在
26、评审前提前把编订的应急预案送达参加评审的单位或人员,专家从市安监局或区县安监局专家库中抽取; 3、评审表在(关于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淄安监字202257号)附件1至附件5,参与评审的专家和安监部门监督人员须签字确认,评审表应当附到应急预案中; 4、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应急预案按评审专家的意见修改完毕并签字确认后报市安监局审批窗口或区安监局审批窗口申请备案; 8、用蓝色、厚度2cm的档案盒盛装,提交1套材料。 附件:1、应急预案评审表(表一至表五)(须打印);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
27、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附件1 表一 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 表二 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第3篇:应急预案备案告知书 告 知 书 XXXXXXXX有限公司: 我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于XXXX年X月X日在XX县安全生产管理局备案,备案编号:XXXXXXXXX。 我公司将XXXXXXXXXXXX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给贵单位,请贵单位派专业人员熟悉,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相互援助。 特此告知。 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日 接收单位(章): XXXXXXX有限公司 接受人(签字): 日期:XXXX年X月X日 告 知 书 XXXXXXXX有限公司: 我公司危险
28、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于XXXX年X月XX日在如东县安全生产管理局备案,备案编号:XXXXXXXXXXX。 我公司将江苏湘园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给贵单位,请贵单位派专业人员熟悉,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相互援助。 特此告知。 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日 接收单位(章): XXXXXXXXX有限公司: 接受人(签字): 日期:XXXX年X月X日 第4篇: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发表时间: 2022-11-2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
29、以下简称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单位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适用范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单位; (二
30、)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四)尾矿库单位,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单位; (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单位。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单位名录。 第四条【其他单位和活动的备案】鼓励其他单位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31、 第五条【管理原则】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单位分级】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单位确定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第七条【信息公开】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 单位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备案的准备 第八条【预案制定主体】单位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并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
32、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单位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单位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第九条【预案分类及侧重点】环境应急预案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信息报告、监测预警、不同情景下的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经过评估确定为较大以上环境风险的单位,结合经营性质、规模、组织体系和环境风险状况、应急资源状况,按照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的模式建立环境应急预案体系。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体现战略性,环境应急专项预案体现战术性,环境应急现场处置预案体
33、现操作性。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单位,编制分县域或者分管理单元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条【预案制定】单位按照以下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一)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环境风险评估至少包括:分析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衍化规律,识别环境危害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的关系,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应急资源调查至少包括:调查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三)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按照第九条要求,合理
34、选择类别,确定内容,重点说明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处置措施、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的内容与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与方式,以及与政府预案的衔接方式,形成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代表的意见。 (四)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单位组织专家、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 (五)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经本单位有关会议审议,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十一条【预案的实施】单位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宣传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35、时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预案修订】单位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地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 (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 (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环境应急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组织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
36、订工作可适当简化。 第三章 备案的实施 第十三条【备案事项公开】受理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录和备案文件范例等在其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 第十四条【备案时限和分级】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抄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抄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
37、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抄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抄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受理部门统一调整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备案文件】单位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
38、五)环境应急预案的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提交文件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审查和处理】受理部门收到单位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责令单位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9、前,按照第十五条的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受理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建设项目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抄报或者抄送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试生产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参照第二章的要求制定并备案。 第十八条【变更备案】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按照第十五条要求办理。 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 第十九条【备案的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备案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加重或者变相加
40、重单位负担。 第四章 备案的监督 第二十条【预案汇总】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汇总、整理、归档,建立环境应急预案数据库,并将其作为制定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的重要基础。 第二十一条【备案指导】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指导单位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可以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抽查结果,提出环境应急预案问题清单,推荐环境应急预案范例,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指导性要求,加强备案指导。 第二十二条【单位
41、责任】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责任倒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把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日常管理及实施情况纳入调查处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责任】备案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同级政府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材料齐全的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 (二)对材料不齐全的予以接受的
42、; (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单位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其他备案】环境应急预案需要报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22113号)关于单位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第5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 组长:经理 副组长:副经理、保安 成员:各部门部长、经理 发生突发事件,在处理小组成员到达之前,由总值班员负责处理。 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1、抢劫案件应急措施: (1)当景区发生抢劫案件时,如劫匪持有武器(指枪械),在场员工应
43、避免与匪徒发生正面冲突,保持镇静,并观察匪徒的面貌、身型、衣着、发型及口音等任何特征。如劫匪未持有武器且有足够人手可以制服匪徒时,则等待适当机会将之擒获交与警方,但决不可草率从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如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发现酒店内发生劫案应立即告知部门经理或总值班员,并按指示向110报警。 (2)如劫匪乘车逃离现场,应记下其车牌号码、颜色、车款或牌子等,并记清人数。同时可以乘的士或其他交通工具跟踪并用通讯工具向110报告方位和地点,以便警方组织力量设卡拦截。在跟踪的过程中要注意隐蔽,以确保自身安全。 (3)保护好现场。劫匪遗留的凶器、作案工具等不要用手触摸。划出警戒范围,不要让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44、 (4)如现场在交通要道、公共场所等人多拥挤处无法将劫匪留下的证物留在原处的,应一一收拾起来用塑料袋装好,交给警方处理。 (5)访问目击群众,收集发生劫案的情况,提供给公安机关。同时,公安人员未勘查现场或未处理完毕之前,相关人员不要离开。 (6)在场人员不可向报界或无关人员透露任何消息,不准拍摄照片。 (7)如有伤者,要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并报告公安机关。 2、绑架人质案件应急措施: (1)当酒店客房发生人质绑架案件时,楼层服务人员应立即向部门经理、总值班员和保安部报告。 (2)接报后应急处理小组可在事发楼层设立指挥部,并在第一时间报警。 (3)在警方到达之前应封锁消息,严禁向无关人员透露现场情
45、况,以免引起客人惊慌和群众围观,导致劫匪铤而走险,危害人质安全。 (4)尽量满足劫匪的一些合理要求,如送水、送食物,以稳定劫匪的情绪。 (5)保安、工程人员在附近待命,以便配合公安人员的行动,并划出警戒范围。同时疏散劫匪所在房间上下、左右房的客人,以防劫匪带有爆炸危险物品。 (6)及时收集、准备好客房的登记入住、监控录像、工程图纸等资料,提供给警方。 3、斗殴案件应急措施: (1)当景区内发生斗殴事件时,应立即制止劝阻及劝散围观人群。 (2)如双方不听制止,事态继续发展,场面难以控制时,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及知会景区相关部门人员。保安员应迅速到场戒备,防止损坏景区物品。 (3)如景区物品有损坏,则应将殴斗者截留,要求赔偿。如有伤者则予以急救后交警方处理。现场须保持原状以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