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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辞退员工的法律责任310000 浙江工商大学 浙江 杭州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较施行以前明显进步了,惩罚性规定的警示作用效果明显;但是也存在着大量因种种原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有关未签订劳动合同引起的仲裁及诉讼迅速增加。本文主要从认识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辞退员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展阐述和分析p 。【关键词】:p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辞退;法律责任一、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
2、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处规定了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看出劳动关系包括了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两种形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单项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单项劳动合同
3、,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必须载明的条款有7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背劳动合同的责任。除7项必需条款之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根据详细的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其他相关的条款。事实劳动关系是个比拟复杂的概念,它可以是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也可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
4、延续的劳动关系。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着不同的学术观点:事实劳动关系无效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无论是自始未签订书面合同,其他符合劳动法的生效要件的,还是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未以书面形式续签合同的,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形式不合法,因此应归于无效。对于产惹事实劳动关系的单位要进展严厉的行政处分。事实劳动关系转化论,即事实劳动关系假如不能依法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就应当强迫其终止,但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利益仍然受劳动法保护。这两种观点的一样之处在于因为没有书面合同的形式而使劳动合同归于无效,而根治的方法就是重新签定标准的书面合同,也就是将劳动关系标准化。在定性上,事实
5、劳动关系是一种准劳动法律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都说明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确立事实劳动关系方面所达成的合意,双方是协商一致的;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都是权利与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是确定的;在处理事实劳动关系时,由于劳动关系具有人身性质,仍然是按照劳动法律关系的方式来处理的。由此看出,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双方间的互相关系虽未到达典型的法律关系的程度,但它是一种准法律关系。当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因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参照以下凭证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
6、作证”、“效劳证”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二、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规定辞退是用人单位辞退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迫措施。根据原因的不同,可分为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违纪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背劳动纪律或企业内部规章,但未到达被开除、除名程度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消费经营状况和职工的情况,根据改革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有关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安置充裕人员的政策规定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措施。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本质上是劳动合
7、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早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需要遵守的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规定。另外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对用人单位辞退特殊人群做出了特殊规定。根据劳动法规定的用人辞退员工的规定来看,对于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来说,劳动法还是给予了更多的保护的,因此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的时候需要严格按照程序执行,详细注意:1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辞退员工。要正确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必须把握“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那么。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同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理论中的典型错误做法。维权意识强的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此时公司往往在管理上会陷入更加难堪的境地。2辞退有(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