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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吉林省兽药经营许可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1、为统一标准,规范兽药经营许可检查验收工作,根 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吉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实施细那么以及吉林省兽药经营质量检查验收方法, 制定本评定标准。2、兽药经营许可现场检查验收工程共48项(其中4项 只适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其中关键工程13项(条 款前加“*” ;其中2项只适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一般工程35项(其中2项只适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3、实施检查验收前,须根据兽药经营许可检查验收项 目要求和企业的申请,确定检查验收的范围和内容。4、现场检查验收时,应对所列工程及其涵盖内容进行 全面检查,并逐项作
2、出评定。评定结果分为和“N”二 档,凡属完整、齐全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工程,应判定为“Y”; 判定某项存在明显缺陷的,为“N” ;不涉及项在检查条款 后画。5、通过缺陷项类别及数量来评定是否符合兽药GSP规 定的要求。关键工程不合格的那么称为严重缺陷;一般工程不 合格的那么称为一般缺陷。对一般缺陷和严重缺陷工程,检查 员均应调查取证,详细记录。6、结果评定:工程结 果严重缺陷一般缺陷08项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 收,作出“不推荐”结论2111兽药经营许可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统计表序号早下条款 数量关键项一般工程只适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条款1场所与设施847第八条-7项(关键项)第十条第二款一一
3、10项(一般项)2机构与人员6243规章制度3124采购与入库726第二十条第二款-22项(关键项)5陈列与储存5166销售与运输927第三十九条-一43项(一般工程)7售后服务413总计742条13项35项10查目号 检项序章节条款检查内容结果1场 所 与 设 施3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当与营业执照 注册的营业场所(或住所)一致。24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 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兽药经营企业的营业场所和库房原那么上要求在 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并且距离不得过远。34兽药经营场所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兽药经营区域 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防
4、止 交叉污染;不得与其他商品混营。*45兽药经营企业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应当与经 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条件: (-)县(市、区)城区内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其营 业场所和仓储面积均应不少于30平方米。(-)县(市、区)城区以外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 营业场所面积和仓储面积均应不少于20平方米。(三)从事连锁经营的兽药经营企业,其营业场所除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总部的仓贮面积不少于100平 方米。(四)专门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企业,其办公营业场 所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仓储面积应不少于100 平方米。(五)专门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设置兽 用生物制品专库,其面积不少于25
5、平方米,营业场 所和仓储总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56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应当具有与经营品种、规模 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冻库(柜)、冷 藏库(柜)等设施、设备,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根据所经营兽药的储存要求,应设置不同温、 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冻库(柜)温度应低于 -20,冷藏库(柜)温度为2-10,阴凉库(柜)温 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不高于30,除冷冻库(柜)外,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不超过75%。(二)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 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 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 求。*67兽药经营企业的营业场所和仓库应
6、当具有以下 设施、设备:(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专门从事批 发业务的兽药经营企业在办公、经营场所可不设置柜 台、货架等设施;(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 设备;(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 鸟的设施、设备;(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六)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 施、设备。(七)配备实施兽药电子追溯管理的相关设备。*78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还应具备与经营规模 相适应的储藏设施、设备,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兽用生物制品批发企业设置的冷冻库(柜)应 不少于1000立升,设置的冷藏库(柜)应
7、不少于2000 立升,配备冷藏运输车。(二)兽用生物制品零售企业设置的冷冻库(柜)应 不少于200立升,设置的冷藏库(柜)应不少于300 立升。(三)配备相应数量的疫苗真空检测仪和疫苗保温周 转箱。(四)配备功率适合的发电设备。(五)配备相应数量的温度监控设备。89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 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 设立醒目标志。910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与营业执照 一致的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1010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同时悬挂兽用生 物制品生产企业委托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目录。1110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 证。变更经营场所面
8、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 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12机 构 与 人 员11兽药经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熟悉兽 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 识。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还 应当熟悉相关法规和专业知识。*1312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 量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和规章。(二)起草本单位兽药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贯 彻落实。(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采购的兽药产品质量进 行核验。(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兽药的质量档案。(五)负责兽药质量的查询、兽
9、药质量事故或质 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六)负责兽药的验收,监督、指导兽药储存、 运输中的质量工作。(七)负责不合格兽药的审核及处理过程的监 督。(八)负责对本企业员工兽药质量管理的教育和 培训等。*1413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 构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其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企业、兽用生物制品 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兽药、兽医 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 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兽药零售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 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 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
10、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1514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 位兼职。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 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1615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 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 相应兽药、兽医等专业知识,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 规及政策规定。1716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 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 职业道德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18规 章 制 度17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 制度、操作程序等质
11、量管理文件。质量管理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企业质量管理目标和质量承诺;(二)企业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职责;(三)对供货单位和所购兽药的质量评估制度;(四)兽药采购、验收、陈列、储存、运输、销 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五)经营场所、仓库和设施设备等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六)兽药不良反响报告制度;(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管理制度;(八)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制 度;(九)企业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制度;(十)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十一)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1918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以下记录:(一)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二)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 养、清洁、运
12、行状态记录;(三)兽药质量评估记录;(四)兽药清查记录;(五)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 良反响等记录;(六)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七)经营兽用处方药的,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 的处方笺记录。(八)兽药产品追溯记录。(九)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随意涂 改、伪造。确需修改的,应当签名、注明日期,原数 据应当清晰可辨,确保记录信息可追溯。2019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档案,设置 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并由专人负责。质量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一)人员档案、培训档案、设备设施档案、供 应商质量评估档案;(二)产品质量档案,包括
13、采购合同、产品批准 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包 括产品销售代理合同;(三)开具的处方、进货及销售凭证;(四)购销记录及本细那么规定的其他记录。质量管理档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购销等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21采 购 与 入 库20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兽药经营 企业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 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与供货单位签订 采购合同。*2220经营境内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与生产企 业签订明确代理范围的销售代理合同。经营进口兽用 生物制品的,应符合兽药进口管理方法有关要求。2321经营企业购进兽
14、药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供货单位的资质和信誉。(二)核实所购兽药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三)审核兽药产品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 格。(四)签打后明确兽药产品质量保证条款的采购 合同。2422对供货单位资质的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有加盖兽药生产企业印章的兽药生产 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复印件(供货单位为生 产企业的)。(二)应有加盖兽药经营企业印章的兽药经营 许可证复印件(供货单位为经营企业的)。2523对经营兽药品种合法性及质量情况的审核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一)核实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二)兽药质量标准和省级兽药检测机构出具的 检验报告。(三)审核兽药标签、说明书等内容是
15、否符合要 求。(四)了解兽药的性能、用途、储存条件以及质 量信誉等内容。1五)经营进口兽药的,应当核实销售或委托代 理机构资质、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进口兽药通关单等 内容。2624对兽药产品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资格确实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提供供货单位的授权书,并明确被授权人 的姓名、授权销售期限、范围等内容。(二)业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2725兽药质量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兽药外观状检查。(二)兽药产品合格证。(三)兽药标签、说明书内容及格式。(四)兽用处方药或兽用非处方药的标识。(五)兽药产品电子追溯二维码。(六)进口兽药应当有中文标注的标签和说明(七)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
16、装,并附有质量 合格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标明品 名、产地、供货单位。(八)特殊管理药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当有规 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九)必要时委托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2826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将兽药入库的 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并做好记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一)与进货单不符的;(二)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三)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四)质量异常的;(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兽用生物制品入库,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验 收。29陈 列 与 储 存27陈列、储存兽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 储
17、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二)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 放;(三)兽药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兽药与墙、屋 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 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 于10厘米。(四)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 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危险药品等特 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五)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 兽药分区存放;(六)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3028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 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3128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 字体标识;
18、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识。3229售出退回的兽药,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 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 货记录;不合格的放入不合格库(区),并由专人做 好记录。3329不合格兽药确实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 的手续和记录。*3430应做好库房温度、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当 定时进行温度、湿度记录。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 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做好记录。3531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公布的假劣兽药,并做好记录。*36销 售 与 运 输32兽药经营企业在营业时间内,应有质量管理人员 在岗,指导兽药销售的质量管理工作。3733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
19、、核对,建立出库记 录,并将出库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出库销售:(一)标识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 坏的;(三)超出有效期限的;(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3834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开具有效凭证,做 到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3935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 处方药管理规定。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与兽用非 处方药分区或分柜摆放,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 售,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子悬挂或张贴“兽用处方药 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4036销售兽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注明产地。4137兽药拆零销售时
20、,应向购买者提供相关产品说明 书。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销售兽药。4238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 围应当载明经销的生物制品类别,经销的产品须有明 确代理范围的销售代理合同和有效的检验报告。4339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经销商,只能经营所代理兽 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委托代理范围内的兽用 生物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委托的其他企业生产的兽用 生物制品。经销商可以将代理的产品销售给使用者或 取得生产企业委托的其他经销商。4440运输兽药应当严守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 兽药经营企业自行配送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兽药时,应 当具备相应的冷链贮存、运输条
21、件,也可以委托具备 相应冷链贮存、运输条件的配送单位配送,并对委托 配送的产品质量负责。冷链贮存、运输全过程应当处 于规定的贮藏温度环境下。45售 后 月艮 务41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的兽药标签、说明书及其他规定进行宣传,不得误导 购买者。张贴的兽药广告宣传资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4642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在经营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指导购买者科 学、平安、合理使用兽药。*4743兽药经营场所应当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及 从业人员岗位牌,公布企业服务 和当地兽药管理 部门监督 。4844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注意收集兽药使用信息,发现 假、劣兽药和质量可疑兽药以及严重兽药不良反响 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根 据规定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