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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严肃学校纪律,防止和纠正教职工的违纪失职行为,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效劳等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促进教职工认真履行职责,建设良好校风和工作作风,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职工,是指我校工作在岗的教学科研人员、教辅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含聘用。第三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违纪的教职工,按本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2、第四条 对教职工违纪处理的原那么是: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办相结合;保障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对于违反行政纪律的教职工,应当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那么,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 行政纪律处分分为以下八种: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降职;六撤职;七开除留用观察;八开除。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不适合给予撤职处分。第七条 对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交待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防止或挽回损失的,可以从轻处分。第八条 免于处分的,学校可以采取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方式进
3、行教育,并可酌情扣发工资。第九条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学校与被处分人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第十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一怠于履行职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二以学校教职工身份在从事兼职活动或营利性活动过程中,损害学校利益的;三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完不成工作任务,工作态度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四无故旷工或者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第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一伪造学校决定和命令等文件的;二拒不执行学校决定和命令,产生不良后果的;三管理不力,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工作场所发生事故,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四擅自以学校或
4、校内单位的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做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五不保护、不尊重学生,挖苦、挖苦、侮辱学生的,或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严重教学事故的具体内容参考?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方法?。第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宣扬或参与邪教活动,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四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骗取荣誉的;五捏造消息,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六违反工作规程和必要程序,产生严重后果的。七发生重大教学
5、事故的;重大教学事故的具体内容参考?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方法?。第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处分;一成心破坏、损毁校园公共设施的;二成心破坏、损毁校园播送电视、 、网络等设备的;三利用各种方式恐吓、威胁、搔扰他人,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四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严重影响且不听劝阻的。五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考前包括答疑辅导泄露试题,情节十分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第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处分;一违反相关规定,擅自代表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的,损害学校声誉,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二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三违反规定超方案生育的。第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二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学校资财,造成损失的;三不依法履行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事故的;四其他职务上的违纪行为。第十六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留用观察处分;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二参与赌博、吸食、注射毒品、卖淫、嫖娼等活动的。第十七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或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给予开除处分。二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的;三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刑罚的。第四
7、章 处分的程序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行政纪律的教职工,一般应从发现违纪之日起,3个月以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如果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九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任命的副科长以上干部的违纪处理由校党政办纪检监察负责,对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科员、工人等的违纪处理由校人事处负责。第二十条 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现教职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违纪教职工所在单位应及时介入,组织调查,不得推诿,并及时向职能部门或校领导报告,重大事件应在24小时内及时报告职能部门。二接到报告后,校党政办纪检监察或人事处负责组织调查组2人以上,在不超过2个月的时间内重
8、大事件、情节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超过5个月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如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的,应追究领导的失职行为;调查报告应作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建议应做到定性准确、建议恰当;调查过程中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三违纪教职工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由校党政办纪检监察或校人事处形成行政纪律处分建议书,并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四校长办公会议认为校党政办纪检监察或校人事处提交的行政纪律处分建议不恰当,应做出批示,退回校党政办纪检监察或校人事处重新讨论;校长办公会通过教职工的行政纪律处分后,校党政办纪检监察或校人事处应及时行文、签发,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人。五教职工对所受行
9、政纪律处分不服的,在忠于事实的前提下,可以从处理决定文件下发之日起30天内向校党政办纪检监察或人事处申请复核,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或技术等级及其它根本情况。 2.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请复核的日期。 六校党政办纪检监察或校人事处自接到教职工递交的复核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并告知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请复核。 ,应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在30天内做出复核决定,并告知申请复核的教职工,复核期间,不停止对教职工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过复核
10、,发现原行政纪律处分确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抱歉、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第二十二条 行政纪律处分开除和开除留用观察除外的处分期为6个月或12个月,处分期满当事人表现良好的,可向人事处申请解除处分。开除留用观察处分的观察期为1224个月,观察期即为处分期,观察期满由给予处分的机构作出解除处分或开除的决定。解除行政纪律处分后其工资待遇根据现聘职务及岗位确定,以后的职务聘任、工资晋级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对在受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的
11、教职工,可由给予处分的机构提前解除行政纪律处分。第五章 其他处理第二十三条 违纪教职工应赔偿因违纪造成的国家、学校或群众的财产损失。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受记过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行政领导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或职员职级或工人技术等级。第二十五条教职工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取消当年的年终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受处分期间,根据其受处分情况,可以降低或停发其根本工资、岗位津贴、奖酬金或其他工资待遇。第二十七条 对于与学校签订聘用聘任合同的教职工,有违纪行为的,可以给予解除聘用聘任合同的处理。第二十八条 被处理的人员假设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学校工作和社会秩序的,除报请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分条例处理外,按学校与被处理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的约定,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纪教职工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辞退处理。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纪检监察和人事处共同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相关政策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