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粮食管理行政执法717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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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城市粮粮食管理理行政执执法一、行政政执法主主体法律法规规授仅组组织:增增城市粮粮食局法律依据据:1粮粮食流通通管理条条例第第九条“取得粮粮食收购购资格,并并依照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登登记管理理条例等等规定办办理登记记的经营营者,方方可从事事粮食收收购活动动。申请从从事粮食食收购活活动,应应当向办办理工商商登记的的部门同同级的粮粮食行政政管理部部门提交交书面申申请,粮食行行政管理理部门对符合合本条例例第八条条规定具具体条件件的申请请者作出出许可决决定并公公示。”第十九条条“陈化粮粮购买资资格由省省级人民民政府粮粮食行政政管理部部门会同同工商行行政管理理部门认认定。”第三十五五条“粮食行行政

2、管理理部门依依照本条条例对粮粮食经营营者从事事粮食收收购、储储存、运运输活动动和政策策性用粮粮的购销销活动情况进进行监督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第四十二二条“以欺骗骗、贿赂赂等不正正当手段段取得粮粮食收购购资格许许可的,由由粮食行行政管理理部门取取消粮食食收购资资格,构成犯犯罪的,依依法追究究刑事责责任。第四十四四条 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的,由由粮食行行政管理理部门责责令改正正,予以以警告,可可以处220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情节严严重的,并并由粮食食行政管管理部门门暂停或或者取消消粮食收收购资格格:(一一)粮食食收购者者未执行行国家粮粮食质量量标准的的;

3、(二二)粮食食收购者者被售粮粮者举报报未及时时支付售售粮款的的;(三三)粮食食收购者者违反本本条例规规定代扣扣、代缴缴税、费费和其他他款项的的。”2.中中央储备备粮管理理条例第第十九条条“代储中中央储备备粮的企企业,应应当具备备下列条条件:(一一)仓库库容量达达到国家家规定的的规模,仓仓库条件件符合国国家标准准和技术术规范的的要求;(二)具具有与粮粮食储存存功能、仓仓型、进进出粮方方式、粮粮食品种种、储粮粮周期等等相适应应的仓储储设备;(三)具具有符合合国家标标准的中中央储备备粮质量量等级检检测仪器器和场所所,具备备检测中中央储备备粮储存存期间仓仓库内温温度、水水分、害害虫密度度的条件件;(四

4、四)具有有经过专专业培训训,并取取得有关关主管部部门颁发发的资格格证书的的粮食保保管、检检验、防防治等管管理技术术人员;(五)经经营管理理和信誉誉良好,并并无严重重违法经经营记录录。 选选择代储储中央储储备粮的的企业,应应当遵循循有利于于中央储储备粮的的合理布布局,有有利于中中央储备备粮的集集中管理理和监督督,有利利于降低低中央储储备粮成成本、费费用的原原则。”第二十条条“具备本本条例第第十九条条规定代代储条件件的企业业,经国国家粮食食行政管管理部门门审核同同意,取取得代储储中央储储备粮的的资格。”第四十九九条“国家机机关工作作人员违违反条例例规定,有有下列行行为之一一的,给给予警告告直至撤撤

5、职的行行政处分分;情节节严重的的,给予予降级直直至开除除的行政政处分;构成犯犯罪的,依依法追究究刑事责责任:(二二)给予予不具备备代储条条件的企企业代储储中央储储备粮资资格,或或者发现现中央储储备粮代代储企业业不再具具备代储储条件不不及时取取消其代代储资格格的;(三三)发现现中国储储备粮管管理总公公司直属属企业存存在不适适于储存存中央储储备粮的的情况不不责成中中国储备备粮管理理总公司司对其限限期整改改的;(四四)接到到举报、发发现违法法行为不不及时查查处的。”3.中中央储备备粮代储储资格认认定办法法第四四条“国家粮粮食行政政管理部部门负责责全国中中央储备备粮代储储资格的的审核认认定管理理工作,

6、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粮食行行政管理理部门(以以下简称称省级粮粮食行政政管理部部门)负负责中央央储备粮粮代储资资格的受受理报批批工作。” 第八条“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需向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从业资格证明;(四)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仓房条件、检测条件、粮仓设备条件等情况的认定资料;(五)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第十条“省级粮粮食行政政部门在在同意受受理之日日起155个工作作日内,根根

7、据规定定的资格格条件,对对上报材材料的真真实性、完完整性进进行,并并提出书书面意见见。”第十一条条“国家粮粮食行政政管理部部门在220个工工作日内内完成审审核,对对审核合合格的企企业发文文公布并并颁发中中央储备备粮代储储资格证证书。对对于不符符合资格格条件的的企业,作作出不予予认定的的书面决决定并说说明理由由。”第二十三三条“国家粮粮食行政政管理部部门和省省级粮食食行政管管理部门门从事资资格审查查和管理理的工作作人员违违反本办办法规定定,给予予不具备备代储条条件的企企业中央央储备粮粮代储资资格,或或者发现现中央储储备粮代代储企业业不再具具备代储储条件而而不及时时取消其其代储资资格,以以及其他他

8、行为给给中央储储备粮代代储资格格管理工工作造成成损失的的,依据据中央央储备粮粮管理条条例和和国家有有关法律律法规给给予警告告直至撤撤职的行行政处分分;情节节严重的的,给予予降级直直至开除除的行政政处分;构成犯犯罪的,依依法追究究刑事责责任。”4.粮粮食流通通监督检检查暂行行办法第第三条“地方各各级粮食食行政管管理部门门在本辖辖区内依依法履行行监督检检查职责责,执行行上级粮粮食行政政管理部部门下达达的粮食食流通监监督检查查任务。第七条 粮食行行政管理理部门依依照法律律、行政政法规规规定的职职责,对对粮食经经营活动动进行监监督检查查。内容容包括:(一)粮粮食收购购者是否否具备粮粮食收购购资格,在在

9、其从事事的粮食食收购活活动中是是否执行行了国家家有关法法律、法法规、规规章及粮粮食收购购政策。(二二)粮食食经营者者使用的的粮食仓仓储设施施、设备备是否符符合有关关标准和和技术规规范。(三三)粮食食经营者者在粮食食收购、储储存活动动中,是是否按规规定执行行了国家家粮食质质量标准准和国家家有关粮粮食仓储储的技术术标准和和规范,其其收购、储储存的原原粮是否否符合国国家有关关标准和和规定。(四四)粮食食经营者者是否执执行了国国家粮食食运输的的技术标标准和规规范。(五五)粮食食储存企企业是否否建立并并执行了了粮食销销售出库库质量检检验制度度。(六六)从事事粮食收收购、加加工、销销售的经经营者是是否执行

10、行了省级级人民政政府制定定的最低低和最高高库存量量的规定定。(七七)粮食食经营者者是否执执行了国国家陈化化粮销售售处理有有关规定定。(八八)地方方储备粮粮经营管管理机构构及地方方储备粮粮承储企企业是否否执行地地方储备备粮管理理有关政政策和规规定;地地方储备备粮的数数量、质质量、储储存安全全以及轮轮换计划划执行情情况,各各项规章章制度、标标准与规规范执行行情况,以以及地方方储备粮粮承储企企业的承承储资格格情况。(九九)从事事军粮供供应、退退耕还林林粮食供供应、水水库移民民粮食供供应、救救灾粮供供应等政政策性用用粮经营营活动的的粮食经经营者是是否执行行了有关关法律、法法规、规规章和政政策。(十十)

11、粮食食经营者者是否建建立了粮粮食经营营台账,是是否执行行了国家家粮食流流通统计计制度。(十十一)粮粮食经营营者是否否依照粮粮食应急急预案规规定,承承担了相相应义务务,执行行了相关关规定。(十十二)法法律、法法规、规规章和政政策规定定需要进进行监督督检查的的其他内内容。第二十二二条 粮粮食收购购者未执执行国家家粮食质质量标准准的,由由粮食行行政管理理部门责责令改正正,予以以警告;警告后后仍不改改正,并并造成农农民或其其他粮食食生产者者的利益益受到损损害的,可可以处110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违规数数量较大大的,可可处100万元以以上200万元以以下罚款款。情节节严重的的,由粮粮食行政政管理部部门取

12、消消粮食收收购资格格。第二十三三条 粮粮食收购购者未及及时向售售粮者支支付售粮粮款,经经售粮者者举报并并查实的的,由粮粮食行政政管理部部门责令令改正,予予以警告告;欠付付1个月月以上22个月以以下的,可可以并处处5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欠付22个月以以上3个个月以下下的,可可以并处处5万元元以上110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欠付33个月以以上的,可可以并处处10万万元以上上20万万元以下下的罚款款。情节节严重的的,并暂暂停或取取消粮食食收购资资格。第二十四四条 粮粮食收购购者违反反规定代代扣、代代缴税、费费和其他他款项的的,由粮粮食行政政管理部部门责令令改正,予予以警告告,可以以并处220万元元以下

13、的的罚款。情情节严重重的,并并由粮食食行政管管理部门门暂停或或取消粮粮食收购购资格。第第二十五五条 从从事粮食食收购、销销售、储储存、加加工的经经营者以以及饲料料、工业业用粮企企业有下下列情形形的,由由粮食行行政管理理部门给给予相应应处罚。”5军军粮供应应管理暂暂行办法法第十十八条“地、市市级粮食食部门和和部队军军、师级级单位后后勤军需需部门没没半年、省省级粮食食、财政政部门和和军区、军军兵种、武武警总队队后勤军军需部门门每年对对当地军军粮质量量进行一一次检查查”;第五五十二条条“各级各各部门应应当加强强军粮财财务管理理,建立立健全军军粮财务务检查制制度”。6.关关于做好好陈化粮粮购买资资格认

14、定定和加强强陈化粮粮销售处处理监管管工作的的意见的的通知“ 三、加强对陈化粮销售和处理的监管(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审查陈化粮购买资格证书的陈化粮购买记录。”7.关关于做好好陈化粮粮购买资资格认定定和加强强陈化粮粮销售处处理监管管工作的的意见的的通知,“申请资格办理程序严格按照层级负责制办理。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地级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计委和省工商局审定。”“三(二二)各级级粮食行行政管理理部门要要定期审审查陈化化粮购买买资格证证书的陈陈化粮购购买记录录”。8.广广东省粮粮食流通通统计制制度第第二十五五条“为保障障统计计法和和粮食食流通管管理条例例的贯贯彻实施施,维护护和提

15、高高统计数数据质量量,各级级粮食行行政管理理部门每每年要在在适当时时间组织织开展统统计监督督检查。”第二十六六条“统计监监督检查查事项主主要包括括。”第二十九九“条实施施统计监监督检查查时,检检查人员员有权。”第三十一一条“各级粮粮食行政政管理部部门对在在统计监监督检查查中发现现的统计计违法行行为,应应根据统统计法和和粮食食流通管管理条例例的有有关规定定进行查查处。”9.广广州市本本级地方方储备粮粮油管理理办法(试试行)第第十条“市计委委负责市市本级储储备粮的的行政管管理,检检查监督督全市储储备粮的的计划执执行情况况和储存存安全。”第十一条条“市储备备粮管理理中心具具体负责责市本级级储备粮粮的

16、日常常管理,组组织储备备粮检查查和轮换换工作。”第三十八八条“经检查查,承储储单位有有下列行行为之一一的,由由市计委委对有关关的责任任人提出出警告,并并发出整整改通知知书限期期整改,经经整改不不合格或或拒不整整改的给给予有关关责任人人行政处处分,并并取消其其承储资资格。”第三十九九条“经检查查,承储储单位有有下列行行为之一一的,由由计委对对有关的的责任人人追究经经济责任任,并给给予行政政处分。”第四十条条“有下列列行为之之一的,由由市计委委责令其其改正,有有非法所所得的,没没收非法法所得,并并追缴以以前拨付付的费用用、利息息补贴,给给予主要要责任人人和有关关负责人人以行政政处分,情情节严重重、

17、触犯犯法律的的,交由由司法机机关依法法追究法法律责任任”。“三定”文件:关于印发发增城城市发展展和改革革局、粮粮食局职职能配置置、内设设机构和和人员编编制规定定的通通知(增增编2200556号号)根据中中共增城城市委、增增城市人人民政府府关于印印发增增城市人人民政府府机构改改革方案案实施意意见的的通知(增增委发2200551号号),将将增城市市发展计计划局改改组为市市发展和和改革局局(简称称市发改改局),市市粮食局局与其合合署办公公。市发发展和改改革局是是市政府府负责综综合研究究拟定经经济和社社会发展展政策,指指导经济济体制改改革工作作的工作作部门。市市粮食局局是承担担粮食行行政管理理职能的的

18、工作部部门。二、行政政执法依依据序号法律、法法规、规规章名称称制订、发发布机关关生效时间间1粮食流通通管理条条例国务院20044.5.262中央储备备粮管理理条例国务院20033.8.153中央储备备粮代储储资格认认定办法法国家发展展改革委委等部门门20044.122.14粮食流通通监督检检查暂行行办法国家发展展改革委委等部门门20055.1.15军粮供应应管理暂暂行办法法解放军总总后勤部部、财政政部、国国家粮食食局19977.16关于做好好陈化粮粮购买资资格认定定和加强强陈化粮粮销售处处理监管管工作的的意见的的通知省发展计计划委员员会、工工商局、粮粮食局20033.2.127关于做好好陈化粮

19、粮购买资资格认定定和加强强陈化粮粮销售处处理监管管工作的的意见的的通知省发展计计划委员员会、工工商局、粮粮食局20033.2.128广东省粮粮食流通通统计制制度广东省粮粮食局20044.1119广州市本本级地方方储备粮粮油管理理办法(试试行)市发改委委、市财财局、农农发行省省分行营营业部20033.710增城市粮粮食局职职能职能能配置、内内设机构构和人员员编制方方案增城市编编委办20011.122.100三、行政政执法行行为(共共36项)(一)行行政处罚罚(288项)一、以欺欺骗、贿贿赂等不不正当手手段取得得粮食收收购资格格许可的的处罚种类类:取消消粮食收收购资格格法律依据据:1.粮粮食流通通

20、管理条条例第第四十二二条“以欺骗骗、贿赂赂等不正正当手段段取得粮粮食收购购资格许许可的,由由粮食行行政管理理部门取取消粮食食收购资资格,工工商行政政管理部部门吊销销营业执执照,没没收违法法所得;构成犯犯罪的,依依法追究究刑事责责任。”2.粮粮食流通通监督检检查暂行行办法第二十十条“以欺骗骗、贿赂赂等不正正当手段段取得粮粮食收购购资格许许可的,由由粮食行行政管理理部门取取消粮食食收购资资格;工工商行政政管理部部门依法法吊销营营业执照照,没收收违法所所得;构构成犯罪罪的,依依法追究究刑事责责任。”二、粮食食收购者者未执行行国家粮粮食质量量标准的的处罚种类类:警告告、罚款款、暂停停或者取取消粮食食收

21、购资资格法律依据据:1.粮粮食流通通管理条条例四四十四条条“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的,由由粮食行行政管理理部门责责令改正正,予以以警告,可可以处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情节严严重的,并并由粮食食行政管管理部门门暂停或或者取消消粮食收收购资格格: (一)粮粮食收购购者未执执行国家家粮食质质量标准准的; (二)粮粮食收购购者被售售粮者举举报未及及时支付付售粮款款的; (三)粮粮食收购购者违反反本条例例规定代代扣、代代缴税、费费和其他他款项的的; (四)从从事粮食食收购、销销售、储储存、加加工的粮粮食经营营者以及及饲料、工工业用粮粮企业未未建立粮粮食经营营台账,或或者未按按照规定定报送粮粮食基本本数据和和有

22、关情情况的; (五)接接受委托托的粮食食经营者者从事政政策性用用粮的购购销活动动未执行行国家有有关政策策的。”2.粮粮食流通通监督检检查暂行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粮粮食质量量监管实实施办法法(试行行)第第二十二二条“粮食收收购者有有下列行行为之一一,未执执行国家家粮食质质量标准准的,按按粮食食流通管管理条例例及粮粮食流通通监督检检查暂行

23、行办法(国国粮检200042230号号)(以以下简称称监督督检查办办法)第第二十二二条、第第二十九九条的规规定予以以处罚: (一一)未告告知售粮粮者或者者在收购购场所公公示粮食食品种、质质量标准准,未按按国家粮粮食质量量标准进进行检验验的。 (二二)未对对收购的的粮食进进行及时时整理,销销售出库库时,粮粮食杂质质严重超超标、水水分超过过安全储储存、运运输要求求的。 (三三)将不不同收获获年度的的粮食混混存的、将将霉变及及病虫害害超过标标准规定定的粮食食与正常常粮食混混存的、将将粮食与与有毒有有害物质质混存的的。 (四四)储存存粮食使使用国家家禁止使使用的化化学药剂剂或者超超量使用用化学药药剂的

24、。 (五五)粮食食仓储设设施、运运输工具具不符合合粮食储储存、运运输有关关标准和和技术规规范要求求的。 (六六)粮食食销售出出库检验验报告不不符合要要求、弄弄虚作假假的。 违反反本办法法第六条条第一款款,未按按照价格格主管部部门的规规定明码码标价的的,由价价格主管管部门依依照有关关法律、行行政法规规的规定定予以处处罚。”三、粮食食收购者者被售粮粮者举报报未及时时支付售售粮款的的处罚种类类:警告告、罚款款、暂停停或者取取消粮食食收购资资格法律依据据:1.粮粮食流通通管理条条例四四十四条条“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的,由由粮食行行政管理理部门责责令改正正,予以以警告,可可以处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情节严严

25、重的,并并由粮食食行政管管理部门门暂停或或者取消消粮食收收购资格格: (一)粮粮食收购购者未执执行国家家粮食质质量标准准的; (二)粮粮食收购购者被售售粮者举举报未及及时支付付售粮款款的; (三)粮粮食收购购者违反反本条例例规定代代扣、代代缴税、费费和其他他款项的的; (四)从从事粮食食收购、销销售、储储存、加加工的粮粮食经营营者以及及饲料、工工业用粮粮企业未未建立粮粮食经营营台账,或或者未按按照规定定报送粮粮食基本本数据和和有关情情况的; (五)接接受委托托的粮食食经营者者从事政政策性用用粮的购购销活动动未执行行国家有有关政策策的。”2.粮粮食流通通监督检检查暂行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粮食收购

26、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四、粮食食收购者者违反规规定代扣扣、代缴缴税、费费和其他他款项的的处罚种类类:警告告、罚款款、暂停停或者取取消粮食食收购资资格法律依据据:1.粮粮食流通通管理条条例四四十四条条“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的,由由粮食行行政管理理部门责责令改正正,予以以警告,可可以处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情节严严重的,并

27、并由粮食食行政管管理部门门暂停或或者取消消粮食收收购资格格: (一)粮粮食收购购者未执执行国家家粮食质质量标准准的; (二)粮粮食收购购者被售售粮者举举报未及及时支付付售粮款款的; (三)粮粮食收购购者违反反本条例例规定代代扣、代代缴税、费费和其他他款项的的; (四)从从事粮食食收购、销销售、储储存、加加工的粮粮食经营营者以及及饲料、工工业用粮粮企业未未建立粮粮食经营营台账,或或者未按按照规定定报送粮粮食基本本数据和和有关情情况的; (五)接接受委托托的粮食食经营者者从事政政策性用用粮的购购销活动动未执行行国家有有关政策策的。”2.粮粮食流通通监督检检查暂行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粮食收购者违反规

28、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五、从事事粮食收收购、销销售、储储存、加加工的粮粮食经营营者以及及饲料、工工业用粮粮企业未未建立粮粮食经营营台账,或或者未按按照规定定报送粮粮食基本本数据和和有关情情况的处罚种类类:警告告、罚款款、暂停停或者取取消粮食食收购资资格法律依据据:1.粮粮食流通通管理条条例四四十四条条“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的,由由粮食行行政管理理部门责责令改正正,予以以警告,可可以处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情节严严重的,并并由粮食食行政管管理部门门暂停或或者取消消粮食

29、收收购资格格: (一)粮粮食收购购者未执执行国家家粮食质质量标准准的; (二)粮粮食收购购者被售售粮者举举报未及及时支付付售粮款款的; (三)粮粮食收购购者违反反本条例例规定代代扣、代代缴税、费费和其他他款项的的; (四)从从事粮食食收购、销销售、储储存、加加工的粮粮食经营营者以及及饲料、工工业用粮粮企业未未建立粮粮食经营营台账,或或者未按按照规定定报送粮粮食基本本数据和和有关情情况的; (五)接接受委托托的粮食食经营者者从事政政策性用用粮的购购销活动动未执行行国家有有关政策策的。”2.粮粮食流通通监督检检查暂行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

30、下列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未建立粮粮食经营营台账或或粮食经经营台账账保留时时间不足足3年的的,由粮粮食行政政管理部部门责令令改正,予予以警告告,可以以并处55万元以以下的罚罚款。 (二)未未依照规规定报送送粮食经经营基本本数据和和有关情情况的,由由粮食行行政管理理部门责责令改正正,予以以警告,可可以并处处2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蓄意虚虚报、瞒瞒报、拒拒报粮食食基本数数据和有有关情况况、弄虚虚作假的的,由粮粮食行政政管理部部门处22万元以以上5万万元以下下的罚款款。 上述行为为情节严严重的,对对从事粮粮食收购购的经营营者暂停停或者取取消粮食食收购资资格。”六、接受受委托

31、的的粮食经经营者从从事政策策性用粮粮的购销销活动未未执行国国家有关关政策的的处罚种类类:警告告、罚款款、暂停停或者取取消粮食食收购资资格法律依据据:1.粮粮食流通通管理条条例四四十四条条“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的,由由粮食行行政管理理部门责责令改正正,予以以警告,可可以处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情节严严重的,并并由粮食食行政管管理部门门暂停或或者取消消粮食收收购资格格: (一)粮粮食收购购者未执执行国家家粮食质质量标准准的; (二)粮粮食收购购者被售售粮者举举报未及及时支付付售粮款款的;(三)粮粮食收购购者违反反本条例例规定代代扣、代代缴税、费费和其他他款项的的; (四)从从事粮食食收购、销销售、储储

32、存、加加工的粮粮食经营营者以及及饲料、工工业用粮粮企业未未建立粮粮食经营营台账,或或者未按按照规定定报送粮粮食基本本数据和和有关情情况的; (五)接接受委托托的粮食食经营者者从事政政策性用用粮的购购销活动动未执行行国家有有关政策策的。”2.粮粮食流通通监督检检查暂行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七、陈粮粮出库未未按照规规定进行行质量鉴鉴定的处罚

33、种类类:警告告、罚款款法律依据据:1.粮粮食流通通管理条条例第第四十五五条“陈粮出出库未按按照本条条例规定定进行质质量鉴定定的,由由粮食行行政管理理部门责责令改正正,给予予警告;情节严严重的,处处出库粮粮食价值值倍以以上倍倍以下的的罚款,工工商行政政管理部部门可以以吊销营营业执照照。”2.粮粮食流通通监督检检查暂行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明知是陈化粮仍未

34、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粮食经营者罚款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八、从事事粮食收收购、加加工、销销售的经经营者的的粮食库库存低于于规定的的最低库库存量的的处罚种类类:警告、罚罚款、取消粮粮食收购购资格法律依据据:1.粮粮食流通通管理条条例第第四十六六条第一一款“从事粮粮食收购购、加工工、销售售的经营营者的粮粮食库存存低于规规定的最最低库存存量的,由由粮食行行政管理理部门责责令改正正,给予予警告;情节严严重的,处处不足部部分粮食食价值倍以上上倍以以下的罚罚款,并并可以取取消粮食食收购资资格,工工商行政政管理部部门可以以吊销营营业执

35、照照。”2.粮粮食流通通监督检检查暂行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九、从事事粮食收收购、加加工、销销售的经经营者的的粮食库库存超出出规定的的最高库库存量的的处罚种类类:警告、罚罚款、取消粮粮食收购购资格法律依据据:1.粮粮食流通通管理条条例第第四十六六条第二二款“从事粮粮食收购购、加工工、销售售的经营营者的粮粮食库存存超出规规定的最最高库存存量的,由由粮食行行政管理理部门责责令改正正,给

36、予予警告;情节严严重的,处处超出部部分粮食食价值倍以上上倍以以下的罚罚款,并并可以取取消粮食食收购资资格,工工商行政政管理部部门可以以吊销营营业执照照。”2.粮粮食流通通监督检检查暂行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十、粮食食经营者者未按照照规定使使用粮食食仓储设设施、运运输工具具的处罚种类类:警告告法律依据据:1.粮粮食流通通管理条条例第第四十七七条“粮食经经营者未未按照本本条例规规定使

37、用用粮食仓仓储设施施、运输输工具的的,由粮粮食行政政管理部部门或者者卫生部部门责令令改正,给给予警告告;被污污染的粮粮食不得得非法销销售、加加工。”2.粮粮食流通通监督检检查暂行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加工、销售。非法销售、加工被污染粮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十一、供供应政策策性粮食食未经有有资质的的粮食质质量检验验机构检检验或者者供应的的粮食质质量不符符合要求求的处罚种类类:警告告、罚款款、取消消委托业业务或粮粮食收购购资格法律依据据:粮食质质量监管管实施办办

38、法(试试行)第二十十七条“供应政政策性粮粮食,未未经有资资质的粮粮食质量量检验机机构检验验或者供供应的粮粮食质量量不符合合要求的的,按粮粮食流通通管理条条例及及粮食食流通监监督检查查办法第第二十六六条的规规定予以以处罚。”粮食流流通监督督检查办办法第第二十六六条“接收委委托从事事政策性性用粮购购销活动动的粮食食经营者者未执行行国家有有关政策策的,由由粮食行行政管理理部门责责令改正正,予以以警告,可可以处220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情节严严重的,由由粮食行行政管理理部门向向委托单单位建议议取消该该粮食经经营者从从事政策策性用粮粮的委托托业务,对对从事粮粮食收购购的经营营者暂停停或者取取消粮食食收购

39、资资格。”十二、未未建立粮粮食收购购、进货货质量档档案的处罚种类类:警告告法律依据据:粮食质质量监管管实施办办法(试试行)第第二十三三条“从事粮粮食收购购、销售售、储存存、加工工的粮食食经营者者及饲料料、工业业用粮企企业,未未建立粮粮食收购购、进货货质量档档案的,由由粮食行行政管理理部门责责令改正正,予以以警告。”十三、采采购粮食食未索取取检验报报告或者者未自行行检验合合格的处罚种类类:警告告法律依据据:粮食质质量监管管实施办办法(试试行)第第二十四四条“粮食加加工、饲饲料和工工业用粮粮企业采采购粮食食未索取取检验报报告或者者未自行行检验合合格的,由由粮食行行政管理理部门责责令改正正,予以以警

40、告;情节严严重的,移移交产品品质量监监督部门门予以处处罚。”十四、广广州市本本级地方方储备粮粮承储单单位未经经批准擅擅自变更更储存库库点和仓仓号(油油罐)的的处罚种类类:警告告法律依据据:广州市市本级地地方储备备粮油管管理办法法(试行行)第第三十八八条“经检查查,承储储单位有有下列行行为之一一的,由由市计委委对有关关的责任任人提出出警告,并并发出整整改通知知书限期期整改,经经整改不不合格或或拒不整整改的给给予有关关责任人人行政处处分,并并取消其其承储资资格。(一一)未经经批准擅擅自变更更储存库库点和仓仓号(油油罐);(二)未未按要求求建立专专帐、专专卡、专专牌和实实物台帐帐;(三三)未采采取科

41、学学保粮、储储油措施施,达不不到一符四四无要求,未未按规定定时间检检查粮情情记录或或粮情记记录不全全及伪造造记录;(四)未未按规定定时间检检测粮食食品质,影影响粮食食安全储储存的;(五)未未按规定定向上级级报告粮粮油储存存、质量量情况以以及出现现重大问问题不及及时报告告;(六六)库存存管理责责任人不不按规定定办理离离任交接接手续。”十五、广广州市本本级地方方储备粮粮承储单单位未按按要求建建立专帐帐、专卡卡、专牌牌和实物物台帐的的处罚种类类:警告告法律依据据:广州市市本级地地方储备备粮油管管理办法法(试行行)第第三十八八条“经检查查,承储储单位有有下列行行为之一一的,由由市计委委对有关关的责任任

42、人提出出警告,并并发出整整改通知知书限期期整改,经经整改不不合格或或拒不整整改的给给予有关关责任人人行政处处分,并并取消其其承储资资格。(一一)未经经批准擅擅自变更更储存库库点和仓仓号(油油罐);(二)未未按要求求建立专专帐、专专卡、专专牌和实实物台帐帐;(三三)未采采取科学学保粮、储储油措施施,达不不到一符四四无要求,未未按规定定时间检检查粮情情记录或或粮情记记录不全全及伪造造记录;(四)未未按规定定时间检检测粮食食品质,影影响粮食食安全储储存的;(五)未未按规定定向上级级报告粮粮油储存存、质量量情况以以及出现现重大问问题不及及时报告告;(六六)库存存管理责责任人不不按规定定办理离离任交接接

43、手续。”十六、广广州市本本级地方方储备粮粮承储单单位未采采取科学学保粮、储储油措施施,达不不到“一符四四无”要求,未未按规定定时间检检查粮情情记录或或粮情记记录不全全及伪造造记录的的处罚种类类:警告告法律依据据:广州市市本级地地方储备备粮油管管理办法法(试行行)第第三十八八条“经检查查,承储储单位有有下列行行为之一一的,由由市计委委对有关关的责任任人提出出警告,并并发出整整改通知知书限期期整改,经经整改不不合格或或拒不整整改的给给予有关关责任人人行政处处分,并并取消其其承储资资格。(一一)未经经批准擅擅自变更更储存库库点和仓仓号(油油罐);(二)未未按要求求建立专专帐、专专卡、专专牌和实实物台

44、帐帐;(三三)未采采取科学学保粮、储储油措施施,达不不到一符四四无要求,未未按规定定时间检检查粮情情记录或或粮情记记录不全全及伪造造记录;(四)未未按规定定时间检检测粮食食品质,影影响粮食食安全储储存的;(五)未未按规定定向上级级报告粮粮油储存存、质量量情况以以及出现现重大问问题不及及时报告告;(六六)库存存管理责责任人不不按规定定办理离离任交接接手续。”十七、广广州市本本级地方方储备粮粮承储单单位未按按规定时时间检测测粮食品品质,影影响粮食食安全储储存的处罚种类类:警告告法律依据据:广州市市本级地地方储备备粮油管管理办法法(试行行)第第三十八八条“经检查查,承储储单位有有下列行行为之一一的,

45、由由市计委委对有关关的责任任人提出出警告,并并发出整整改通知知书限期期整改,经经整改不不合格或或拒不整整改的给给予有关关责任人人行政处处分,并并取消其其承储资资格。(一一)未经经批准擅擅自变更更储存库库点和仓仓号(油油罐);(二)未未按要求求建立专专帐、专专卡、专专牌和实实物台帐帐;(三三)未采采取科学学保粮、储储油措施施,达不不到一符四四无要求,未未按规定定时间检检查粮情情记录或或粮情记记录不全全及伪造造记录;(四)未未按规定定时间检检测粮食食品质,影影响粮食食安全储储存的;(五)未未按规定定向上级级报告粮粮油储存存、质量量情况以以及出现现重大问问题不及及时报告告;(六六)库存存管理责责任人

46、不不按规定定办理离离任交接接手续。”十八、广广州市本本级地方方储备粮粮承储单单位未按按规定向向上级报报告粮油油储存、质质量情况况以及出出现重大大问题不不及时报报告的处罚种类类:警告告法律依据据:广州市市本级地地方储备备粮油管管理办法法(试行行)第第三十八八条“经检查查,承储储单位有有下列行行为之一一的,由由市计委委对有关关的责任任人提出出警告,并并发出整整改通知知书限期期整改,经经整改不不合格或或拒不整整改的给给予有关关责任人人行政处处分,并并取消其其承储资资格。(一一)未经经批准擅擅自变更更储存库库点和仓仓号(油油罐);(二)未未按要求求建立专专帐、专专卡、专专牌和实实物台帐帐;(三三)未采

47、采取科学学保粮、储储油措施施,达不不到一符四四无要求,未未按规定定时间检检查粮情情记录或或粮情记记录不全全及伪造造记录;(四)未未按规定定时间检检测粮食食品质,影影响粮食食安全储储存的;(五)未未按规定定向上级级报告粮粮油储存存、质量量情况以以及出现现重大问问题不及及时报告告;(六六)库存存管理责责任人不不按规定定办理离离任交接接手续。”十九、广广州市本本级地方方储备粮粮承储单单位库存存管理责责任人不不按规定定办理离离任交接接手续的的处罚种类类:警告告法律依据据:广州市市本级地地方储备备粮油管管理办法法(试行行)第第三十八八条“经检查查,承储储单位有有下列行行为之一一的,由由市计委委对有关关的责任任人提出出警告,并并发出整整改通知知书限期期整改,经经整改不不合格或或拒不整整改的给给予有关关责任人人行政处处分,并并取消其其承储资资格。(一一)未经经批准擅擅自变更更储存库库点和仓仓号(油油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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