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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 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 在籍学生。第二条 处理学生,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 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违法、违规、违 纪简称为违纪)行为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分:1、能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
2、悔改表现突出;2、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一条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所在班级,应 两名学生干部作为联系人,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受处分的学 生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班委会汇报思想认识。处分满一年可以 向学工办申请解除处分。第三十二条 留校察看的学生察看期为一年,自发文之 日计算。察看期满,若能认真改正错误,可提出解除察看的 申请,同时附有关的思想汇报和有关单位证明材料。班委会、 班主任签署意见,系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 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决定,可以解除察看。若在察看期间, 无明显进步,需延长察看期半年至一年。对表现突出者,可 提
3、前解除察看。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所作的纪律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 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 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 院。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以上”或“以下”处分,包 含本级处分在内。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0 -1、违反,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安定团结,扰乱社会 秩序的;2、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5、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
4、活 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6、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六条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游行、 集会、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 可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七条学生受到治安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八条携带有黄色内容的软盘或光盘上机者,视情节轻 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传播、复制秽物品给予留校察看 处分;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 留校察看处分;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
5、“黑客” 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或造 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登录非法网络传播有害信息,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十条 违反学院管理规定,影响校园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1、妨碍工作人员、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 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故意破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 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给予严 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 校察看处分;3、侮辱妇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 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传播、复制非
6、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和 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5、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 信自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6、擅自在学院宿舍内留宿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留宿异性,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7、在校内公共场所抽烟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校园内酗 酒滋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 看处分。8、在学校规定的休息时间在宿舍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 活动(如:打牌、嬉闹、播放音响、看电视、操作计算机等) 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9、在宿舍饲养宠物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或警告处分。第十一条盗窃
7、、诈骗、敲诈勒索财物(有价证券)的, 除追回赃款、赃物或经济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盗窃、诈骗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 警告处分,再次盗窃、诈骗,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500 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明知他人盗窃并提供 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处分;2、敲诈勒索钱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二条学生打架、斗殴的,除负担伤者的医药等费 用外,视其责任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本人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事件者,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引发打架事件后果严重或策划打架者,给予留 校察看处分;2、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 给
8、予留校察看处分;3、邀约院外人员到我院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记过 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持器 械威胁或打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5、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者,给予记过处分。群殴为首 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6、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7、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 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十三条有赌、涉毒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1、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为赌资,进行赌者, 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屡次参与赌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涉毒或教唆他人涉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
9、十四条 在男女交往中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 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五条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 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 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 或留校察看处分。第十六条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给予通报批评;达 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 到6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予以退学。第十七条学生在考场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 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 违纪。对考试违纪,
10、经教育、劝阻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 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的;5、在考场或者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 影响考场秩序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 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 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十八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
11、以不正当手 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 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 袭提供方便的;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7、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其他作弊行为。第十九条学生在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严重作弊,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12、;2、组织作弊;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4、涂改他人试卷姓名为己有、在校期间两次作弊及其 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组织,蒙骗他人, 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 当受到纪律处分的,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 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再次 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可加重一级处分。第二十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中学生违纪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恶劣 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 理的,可
13、参照本规定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第二十五条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1、违纪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 由保卫处负责,学生处、学生所在系参与。涉及考试违纪的, 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处、学生所在系参与。其他方面的,由 学生处或学生所在系负责,有关部门参与;2、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 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 并做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3、违纪学生所在系,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院有关 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做出违纪性质的认定并提出 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报有关单位研究决定。第二十六条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1、警告、严重警告、
14、记过处分一般由学生所在系学生 工作会议讨论决定,系负责行文,并报学院办公室、学生工 作处、教务处和相关部门备案。若涉及二个以上系部的学生 违纪处分,学生工作处在征求系部意见后可直接作出处理;2、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 理意见,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决定。学生 工作处负责行文,并分别报学院办公室、教务处和相关部门 备案;3、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 理意见,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 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工作处负责行文,并分别报学院办 公室、教务处或相关部门备案。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七条 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决定之
15、前,有关单位应 当听取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属认知偏差或无正当 理由的,学生所在系部应做好工作。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 的,有关单位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 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按申 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给本人,同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 及申诉的期限。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 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依据XXXX学院学生申 诉管理规定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 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生所在系应及时通报 学生家长(通报必须记录备案)。同时系有关人员要与受处 分的学生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