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颁布的社区矫正法 第8章 法律责任【第59-62条】 逐条权威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编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0年新颁布的社区矫正法 第8章 法律责任【第59-62条】 逐条权威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编著.docx(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0年新公布的社区矫正法第8章法律责任【第59-62条】逐条权威释义提示与声明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释义【王爱立、姜爱东主编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 条文释义 的主体内容;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 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处分;具有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 予监外执行收监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对于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2、理解:一是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一般是指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如民法总那么第十七条规定,十八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 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健全,自我控 制和区分是非能力有限,易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其合法权益容易被侵犯,因此各国法律一 般给予区别对待和特别保护。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人犯 .罪案件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刑 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专门程序、制度
3、充分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利。 如专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将未成年纳入从轻或者减轻量刑情节、规定不适用累犯 和死刑,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实施相关犯罪记录封存,并免除受过刑事处分的报告义务等。 社区矫正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罪犯,也应当按照相关 规定,一般以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为统一标准来认定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两院两部” 社区矫正实施方法也规定犯罪时未成年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社区矫正对象适用未 成年社区矫正。二是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继续执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按照刑事 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在公诉和审判程序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4、在诉讼过程中 年满十八周岁的,也同样适用未成年相关诉讼程序。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的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八周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 情况适用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犯罪 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卜周岁的案件,应由少年法庭审理,其他涉及未成 年人的刑事案件,由院长决定适用。实践中,一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在经过侦查、公诉、审判程序,即便执行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但为了认定标准的统一 和诉讼程序的衔接,也为了更好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权益,也需要按照未成年程序执行。监 狱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5、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两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 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一般社区矫正期间都较短,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仍处于青少年时 期,其身心发育仍不够成熟,客观上仍需要区别对待和特别保护,因此本条明确将已满十八 周岁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一视同仁,继续适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对于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一般是指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如民法总那么第十七条规定,十八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 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由于
6、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健全,自我控 制和区分是非能力有限,易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其合法权益容易被侵犯,因此各国法律一 般给予区别对待和特别保护。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人犯 罪案件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刑 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专门程序、制度充分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利。 如专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将未成年纳入从轻或者减轻量刑情节、规定不适用累犯 和死刑,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实施相关犯罪记录封存,并免除受过刑事处分的报告义务等。 社区矫正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罪犯,也应按照
7、相关规 定,一般以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为统一标准来认定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两院两部”社 区矫正实施方法也规定犯罪时未成年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社区矫正对象适用未成年 社区矫正。二是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卜八周岁的,继续执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按照刑事 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在公诉和审判程序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 年满十八周岁的,也同样适用未成年相关诉讼程序。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的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八周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 情况适用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犯罪 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
8、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应由少年法庭审理,其他涉及未成 年人的刑事案件,由院长决定适用。实践中,一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在经过侦查、公诉、审判程序,即便执行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但为了认定标准的统一 和诉讼程序的衔接,也为了更好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权益,也需要按照未成年程序执行。监 狱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成年犯年满卜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两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 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一般社区矫正期间都较短,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仍处于青少年时 期,其身心发育仍不够成熟,客观上仍需要区别对待和特别保护,因此本条明确将已满十八 周岁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一视同仁,继续适用未成年
9、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第六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殴打、威胁、侮辱、骚扰、报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 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对于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一般是指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如民法总那么第十七条规定,十八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 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健全,自我控 制和区分是非能力有限,易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
10、其合法权益容易被侵犯,因此各国法律一 般给了,区别对待和特别保护。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人犯 罪案件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刑 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专门程序、制度充分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利。 如专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将未成年纳入从轻或者减轻量刑情节、规定不适用累犯 和死刑,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实施相关犯罪记录封存,并免除受过刑事处分的报告义务等。 社区矫正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完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罪犯,也应按照相关规 定,一般以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为统一标准来认定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
11、两院两部”社 区矫正实施方法也规定犯罪时未成年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社区矫正对象适用未成年 社区矫正。二是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继续执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按照刑事 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在公诉和审判程序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 年满十八周岁的,也同样适用未成年相关诉讼程序。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的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八周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 情况适用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犯罪 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应由少年法庭审理,其他涉及未成 年人的刑事案件,
12、由院长决定适用。实践中,一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在经过侦查、公诉、审判程序,即便执行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但为了认定标准的统一 和诉讼程序的衔接,也为了更好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权益,也需要按照未成年程序执行。监 狱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两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 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一般社区矫正期间都较短,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仍处于青少年时 期,其身心发育仍不够成熟,客观上仍需要区别对待和特别保护,因此本条明确将已满十八 周岁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一视同仁,继续适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对于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未成年社区
13、矫正对象一般是指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如民法总那么第十七条规定,十八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 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健全,自我控 制和区分是非能力有限,易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其合法权益容易被侵犯,因此各国法律一 般给予区别对待和特别保护。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人犯 罪案件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刑 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专门程序、制度充分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
14、合法权利。 如专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将未成年纳入从轻或者减轻量刑情节、规定不适用累犯 和死刑,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实施相关犯罪记录封存,并免除受过刑事处分的报告义务等。 社区矫正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罪犯,也应按照相关规 定,一般以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为统一标准来认定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两院两部”社 区矫正实施方法也规定犯罪时未成年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社区矫正对象适用未成年 社区矫正。二是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继续执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按照刑事 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在公诉和审判程序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 年满十八周
15、岁的,也同样适用未成年相关诉讼程序。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的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八周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 情况适用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犯罪 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应由少年法庭审理,其他涉及未成 年人的刑事案件,由院长决定适川。实践中,一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在经过侦查、公诉、审判程序,即便执行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但为了认定标准的统一 和诉讼程序的衔接,也为了更好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权益,也需要按照未成年程序执行。监 狱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
16、剩余刑期不超过两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 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一般社区矫正期间都较短,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仍处于青少年时 期,其身心发育仍不够成熟,客观上仍需要区别对待和特别保护,因此本条明确将已满十八 周岁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一视同仁,继续适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第六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 的人身自由的;(四)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五
17、)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对于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一般是指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如民法总那么第十七条规定,十八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 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健全,自我控 制和区分是非能力有限,易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其合法权益容易被侵犯,因此各国法律一 般给予区别对待和特别保护。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人犯 罪案件是指未
18、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刑 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专门程序、制度充分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利。 如专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将未成年纳入从轻或者减轻量刑情节、规定不适用累犯 和死刑,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实施相关犯罪记录封存,并免除受过刑事处分的报告义务等。 社区矫正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罪犯,也应按照相关规 定,一般以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为统一标准来认定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两院两部”社 区矫正实施方法也规定犯罪时未成年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社区矫正对象适用未成年 社区矫正。二是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卜八周岁
19、的,继续执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按照刑事 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在公诉和审判程序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 年满十八周岁的,也同样适用未成年相关诉讼程序。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的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八周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 情况适用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犯罪 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应由少年法庭审理,其他涉及未成 年人的刑事案件,由院长决定适用。实践中,一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在经过侦查、公诉、审判程序,即便执行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但为了认
20、定标准的统一 和诉讼程序的衔接,也为了更好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权益,也需要按照未成年程序执行。监 狱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两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 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一般社区矫正期间都较短,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仍处于青少年时 期,其身心发育仍不够成熟,客观上仍需要区别对待和特别保护,因此本条明确将已满十八 周岁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一视同仁,继续适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在本条的理解适用中,应当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无论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看守 所工作人员,还是其他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只要是
21、利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实施的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权力、陷害报复、泄露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 都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社区矫正对象再次违法犯罪,可能是多重原因导致的结果,比方, 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时,作为决定机关的人民法院或者监狱、看守所,是否存在把不该适用 社区矫正的罪犯判决裁定或者决定适用了社区矫正?是否进行了必要的社会调查?是否存 在徇私枉法?从这角度来讲,决定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整个社区矫 正的衔接配合管理中,任何一个环节中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对于国家工作 人员,不管是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从事社区矫 正相关
22、公务的人员,还是其他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只要存在违法 违纪行为,都必须依法依纪给予惩罚,追究其相应的纪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资任。实践中,由于社区矫正对象都是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 分子,相对于一般公民,他们具有较高的再犯罪风险。个别地方存在仅因社区矫正对象再犯 罪或脱逃而味追究司法所或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情况,给基层造成不应有的 压力。事实上,社区矫正对象活动空间大,相对自由,其再犯罪原因具有复杂性,社区矫正 机构无法也不可能全时空掌握其活动情况,其再犯罪不必然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管 存在必然联系。这就需要树立尽职免责
23、意识,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履行了法定的监管教育 职责的情况下社区矫正对象再次违法犯罪的,应当甄别案件具体情形,决定是否追究工作人 员的法律费任。立法宗旨和背景社区矫正试点试行中,存在各部门之间任务不清、责任不明、推诿扯皮现象。社区矫正 工作人员索贿受贿、弄虚作假、滥用权力等违纪违法案件偶有发生。有的社区矫正对象不符 合缓刑、假释条件却被适用了社区矫正;有的社区矫正机构拒不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有的决 定机关任意将调查评估意见等工作秘密透漏给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或被告人;有的看守所 拒不接收执行收监的罪犯;有的检察机关对再犯罪案件责任倒查,动辄追究司法所或社区矫 正机构T作人员责任;有的社区矫正对象
24、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威胁、侮辱、报复:,这些问题 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在原来的草案稿中,只在总那么中规定了一条,“社 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立法审议 中,有的建议提出,应当增加法律责任专章,强调问责与追责,并增加规定社区矫正执法主 体、参与部门、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等违反本法的具体法律责任。法律中如果缺少法律责任 的具体规定,其结构是不完整的,难以保障法律得到准确执行和有效实施。实践中发生的只 要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或脱逃就追究社区矫正T作人员责任的情
25、形,也说明应当对法律责任 进行细化规定,强调尽职免责,以保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如果进行笼统模糊规定, 也不利于保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的建议应当根据责权相统一原那么对发生的这些滥用权力 和违法侵权等现象依法予以惩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做到权责明晰,权责 致,增强法律刚性。有的建议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等部门和社区矫正机构等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 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如在接受委托进行调查评估的过程中弄虚作假、 隐瞒案情、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收取他人财物、包庇纵容违法
26、犯 罪活动等违纪违法行为;有的提出,准确追责首要的是划清职责范围,权责明晰对等,建立 容错机制,增加尽职免责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应当根据行为的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以及 责任大小予以确定,实事求是,过罚相当,追责免责的规定要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立法机 关广泛征求意见后,在草案中专章规定法律责任,就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 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尽量用列举的方法予以具体化,列举了五种日常容易发生的违纪违法行 为,同时增加一个兜底规定。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也区分情节轻重予以不同处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 见、检察
27、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没 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在本条的理解适用中,应当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无论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看守 所工作人员,还是其他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只要是利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实施的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权力、陷害报复、泄露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 都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社区矫正对象再次违法犯罪,可能是多重原因导致的结果,比方, 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时,作为决定机关的人民法院或者监狱、看守所,是否存在把不该适用 社区矫正的罪犯判决裁定或者决定适用了社区矫正?是
28、否进行了必要的社会调查?是否存 在徇私枉法?从这角度来讲,决定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整个社区矫 正的衔接配合管理中,任何一个环节中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对于国家工作 人员,不管是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从事社区矫 正相关公务的人员,还是其他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只要存在违法 违纪行为,都必须依法依纪给予惩罚,追究其相应的纪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践中,由于社区矫正对象都是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 分子,相对于一般公民,他们具有较高的再犯罪风险。个别地方存在仅因社区矫正对象
29、再犯 罪或脱逃而一味追究司法所或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法律贡任的情况,给基层造成不应有的 压力。事实上,社区矫正对象活动空间大,相对自由,其再犯罪原因具有复杂性,社区矫正 机构无法也不可能全时空掌握其活动情况,其再犯罪不必然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管 存在必然联系。这就需要树立尽职免责意识,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履行了法定的监管教育 职责的情况下社区矫正对象再次违法犯罪的,应当甄别案件具体情形,决定是否追究工作人 员的法律责任。立法宗旨和背景社区矫正试点试行中,存在各部门之间任务不清、责任不明、推诿扯皮现象。社区矫正 工作人员索贿受贿、弄虚作假、滥用权力等违纪违法案件偶有发生。有的社区矫正对象不
30、符 合缓刑、假释条件却被适用了社区矫正;有的社区矫正机构拒不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有的决 定机关任意将调查评估意见等工作秘密透漏给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或被告人;有的看守所 拒不接收执行收监的罪犯;有的检察机关对再犯罪案件责任倒查,动辄追究司法所或社区矫 正机构工作人员责任;有的社区矫正对象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威胁,、侮辱、报复,这些问题 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在原来的草案稿中,只在总那么中规定了 条,“社 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立法审议 中,有的建议提出,
31、应当增加法律责任专章,强调问责与追责,并增加规定社区矫正执法主 体、参与部门、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等违反本法的具体法律责任。法律中如果缺少法律责任 的具体规定,其结构是不完整的,难以保障法律得到准确执行和有效实施。实践中发生的只 要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或脱逃就追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责任的情形,也说明应当对法律责任 进行细化规定,强调尽职免责,以保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如果进行笼统模糊规定, 也不利于保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的建议应当根据责权相统一原那么对发生的这些滥用权力 和违法侵权等现象依法予以惩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做到权责明晰,权竞 一致,增强法律刚性。有的建议明确规定人民
32、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等部门和社区矫正机构等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 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如在接受委托进行调查评估的过程中弄虚作假、 隐瞒案情、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收取他人财物、包庇纵容违法犯 罪活动等违纪违法行为;有的提出,准确追支首要的是划清职黄范围,权货明晰对等,建立 容错机制,增加尽职免责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应当根据行为的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以及 责任大小予以确定,实事求是,过罚相当,追责免责的规定要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立法机 关广泛征求意见后,在草案中专章规定法律责任,就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
33、员和其他国家工作 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尽量用列举的方法予以具体化,列举了五种日常容易发生的违纪违法行 为,同时增加一个兜底规定。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也区分情节轻重予以不同处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条的理解适用中,应当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无论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看守 所工作人员,还是其他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只要是利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实施的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权力、陷害报夏、泄露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 都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社区矫正对象再次违法犯罪,可能是多重原因导致的结果,比方, 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
34、时,作为决定机关的人民法院或者监狱、看守所,是否存在把不该适用 社区矫正的罪犯判决裁定或者决定适用了社区矫正?是否进行了必要的社会调查?是否存 在徇私枉法?从这角度来讲,决定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整个社区矫 正的衔接配合管理中,任何一个环节中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对于国家工作 人员,不管是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从事社区矫 正相关公务的人员,还是其他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只要存在违法 违纪行为,都必须依法依纪给予惩罚,追究其相应的纪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践中,由于社区矫
35、正对象都是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 分子,相对于一般公民,他们具有较高的再犯罪风险。个别地方存在仅因社区矫正对象再犯 罪或脱逃而一味追究司法所或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情况,给基层造成不应有的 压力。事实上,社区矫正对象活动空间大,相对自由,其再犯罪原因具有复杂性,社区矫正 机构无法也不可能全时空掌握其活动情况,其再犯罪不必然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管 存在必然联系。这就需要树近尽职免责意识,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履行了法定的监管教育 职责的情况下社区矫正对象再次违法犯罪的,应当甄别案件具体情形,决定是否追究工作人 员的法律责任。立法宗旨和背景社区矫正试点试行中,存在各部门之间任务不清、
36、责任不明、推诿扯皮现象。社区矫正 工作人员索贿受贿、弄虚作假、滥用权力等违纪违法案件偶有发生。有的社区矫正对象不符 合缓刑、假释条件却被适用了社区矫正;有的社区矫正机构拒不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有的决 定机关任意将调查评估意见等工作秘密透漏给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或被告人;有的看守所 拒不接收执行收监的罪犯;有的检察机关对再犯罪案件责任倒查,动辄追究司法所或社区矫 正机构T作人员责任;有的社区矫正对象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威胁、侮辱、报复,这些问题 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在原来的草案稿中,只在总那么中规定了一条,“社 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
37、舞弊、滥用 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立法审议 中,有的建议提出,应当增加法律责任专章,强调问责与追责,并增加规定社区矫正执法主 体、参与部门、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等违反本法的具体法律责任。法律中如果缺少法律责任 的具体规定,其结构是不完整的,难以保障法律得到准确执行和有效实施。实践中发生的只 要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或脱逃就追究社区矫正T作人员责任的情形,也说明应当对法律责任 进行细化规定,强调尽职免责,以保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如果进行笼统模糊规定, 也不利于保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的建议应当根据竞权相统一原那么对发生的这些滥用权力 和违法侵权
38、等现象依法予以惩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做到权责明晰,权责 一致,增强法律刚性。有的建议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等部门和社区矫正机构等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 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如在接受委托进行调查评估的过程中弄虚作假、 隐瞒案情、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收取他人财物、包庇纵容违法犯 罪活动等违纪违法行为;有的提出,准确追责苜要的是划清职责范围,权责明晰对等,建立 容错机制,增加尽职免责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应当根据行为的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以及 责任大小予以确定,实事求是,过罚相
39、当,追责免责的规定要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立法机 关广泛征求意见后,在草案中专章规定法律责任,就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 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尽显用列举的方法予以具体化,列举了五种日常容易发生的违纪违法行 为,同时增加一个兜底规定。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也区分情节轻重予以不同处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那么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立法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法律的施行时间是法律开始发 生效力的时间。一部法律何时开始发生效力,需要具体的规定。正确理解法律关于施行时间 的规定,是运用法律的前提条件。法律的施行和法律的公布是两个不同概
40、念。法律公布是指 经立法机关法定程序表决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形式将法律向社会发布和公告。法律 的施行是法律开始产生实际约束力,可以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当法律规定的义务。一般 法律通过后都会在当日公布,但法律从何时开始施行,往往需要根据实际来决定。法律的施行时间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时间、公布时间与 通过时间同步。二是法律另定时间施行,该时间是确定的一个时间,是法律公布后经一段时 间后的具体时间。我国多数法律都采取这种形式。三是法律公布后先试行或者暂行,经试行 或者暂行一段时间后,由立法机关予以修改调整补充,经通过为正式法律后,公布施行。在 施行或者暂行期间,法律
41、也有约束力。如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和第二十五次会议分别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四是规定一个法律的生效日期取决于另一个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时间, 如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 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施行”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 业法在企业破产法(试行)通过时还尚未制定出来,因此有意见认为采取这种方式规定的施 行日期是不确定的,立法应当明确施行日期。本法施行时间采取了第二种方式。根据本条规定,社区矫正法自2020年7月1 口起施 行。对于该日期以
42、后发生的行为,应当按照社区矫正法的规定执行。对于该日期以前发生的 行为,应当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方法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也就是说, 2020年7月1日之后,无论新接收的社区矫正对象还是已在矫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适用 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法的制定和施行,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 保障,对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社区矫正法涉及面广,与其相 关的部门、机构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对象人数众多,为其实施留出充分的准备时 间也是必要的。综合考虑社区矫正法的重要性和为实施准备的必要性,本条规定,社区矫正法自2020 年7月1日起
43、施行,这样,社区矫正法的实施就有了六个月的准备期,在准备期间,要广泛 宣传和深入学习这部法律,相关部门要依法制定配套制度,完善有关政策,为社区矫正法的 实施做好准备工作。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还涉及法律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法律的溯及力, 即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施行后,对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的效力。如果适用,就说明 具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适用,也就是所谓的法不溯及既往,说明没有溯及力。我国的法律, 一般是没有溯及力的。但这一原那么不是绝对的。各国规定大体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从旧原 那么,即新法没有溯及力。二是从新原那么,即新法有溯及力。三是从轻原那么,即比拟新法与旧 法,哪个处理轻
44、些就按哪个法处理。四是从新兼从轻原那么,即新法原那么上溯及既往,但旧法 对行为人的处分较轻时,那么用旧法。五是从旧兼从轻原那么,即新法原那么上不溯及既往,但新 法对行为人的处分较轻时,那么从新法。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原那么,法律没有溯及力, 在法律规定有溯及力的国家,通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那么。社区矫正法是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明确了社区矫正的目标、原那么和适用范围,社 区矫正工作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机构和人员职责,社区矫正的程序以及对社区矫正对象 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措施等内容,这部法律的实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原判决、裁定和决定 没有影响,不涉及法律溯及力的问题。因此,法律实施以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法的有关 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于法律实施以前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也应当适用本法的有关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