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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丹麥消費費者保護護組織簡簡介以消費費者保護護官為中中心邱惠美* 作者為日本東京大學法學碩士,目前就讀於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班,現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法制組組長。壹、前言言貳、丹麥麥國家消消費者總總署一、 沿革及組組織二、 任務及職職掌参、丹麥麥消費者者申訴委委員會一、 沿革及組組織二、 任務及職職掌肆、丹麥麥消費者者委員會會一、 沿革及組組織二、 任務及職職掌伍、丹麥麥消費者者保護官官一、 沿格二、 地位三、運作作四、管轄轄五、申訴訴六、權限限七、起訴訴案例陸、丹麥麥消費者者保護官官制度之之啟示(代代結論)一、丹麥麥消費者者保護官官制度與與我國相相同者二、丹麥麥消費者者保護官官制度與與
2、我國相相異者三、丹麥麥消費者者保護官官制度之之啟示壹、前言言丹麥消費費者保護護政府組組織包括括家庭及及消費者者事務部部(Miinisstryy off Faamilly aand Connsummer Afffairrs)、丹丹麥國家家消費者者總署(DDaniish Nattionnal Connsummer Ageencyy)、消消費者申申訴委員員會(DDaniish Connsummer Commplaaintt Booardd)、消消費者保保護官(DDaniish Connsummer Ombbudssmann, DDCO)、消消費者資資訊中心心(thhe DDaniish Connsu
3、mmer Infformmatiion Cennterr)、競競爭總署署(Coompeetittionn Aggenccy)、國國家糧食食局(NNatiionaal FFoodd Addminnisttrattionn)、能能源總署署(Ennerggy AAgenncy),非非政府組組織包括括丹麥消消費者委委員會(DDaniish Connsummer Couunciil)、活活躍消費費者(AActiive Connsummerss Deenmaark)、消消費者團團體(CConssumeer GGrouups)、環環境非政政府組織織(Ennvirronmmenttal NGOOs)、能能源組
4、織織(Ennerggy OOrgaanizzatiionss)、私私人公司司(Prrivaate Commpanniess)、丹丹麥合作作社組織織(FDDB/CCOOPP)等。其中較為為重要之之政府組組織有丹丹麥國家家消費者者總署、消消費者申申訴委員員會及消消費者保保護官,非非政府組組織則有有丹麥消消費者委委員會。丹丹麥國家家消費者者總署,係係於19988年年1月11日成立立,原包包括消費費者申訴訴委員會會、消費費者保護護官及政政府家庭庭經濟委委員會(DDaniish Govvernnmennt HHomee Ecconoomiccs CCounncill) 參閱About the Natio
5、nal Consumer Agency of Denmark, 請上下列網站: http:/www.forbrug.dk./english/consumer-agency/about-the-national-consumer-agency-of-denmark,劉春堂、方國輝,丹麥、英國消費者保護機構、團體考察報告,86年6月,頁3。政政府家庭庭經濟委委員會已已於20000年年1月11日裁撤撤,並由由丹麥消消費者資資訊中心心取代。惟惟自20003年年10月月1日起起,消費費者資訊訊(Coonsuumerr Innforrmattionn)、消消費者申申訴委員員會及消消費者保保護官併併入丹麥麥
6、國家消消費者總總署,並並於消費費者資訊訊中心合合署辦公公 參閱About the National Consumer Agency of Denmark,同前註。消費費者資訊訊中心原原隸屬於於經濟濟及企業業事務部部(thhe MMiniistrry oof EEconnomiic aand Bussineess Afffairrs),然於於20004年88月1日日改隸家庭及及消費者者事務部部(Miinisstryy off Faamilly aand Connsummer Afffairrs),組織織名稱正正式改為為國家消消費者總總署 參閱About the National Consumer
7、 Agency of Denmark,同前註。消費者申申訴委員員會於119755年設立立,由國國家消費費者總署署負責其其幕僚作作業 依據筆者於94年8月30日赴該申訴委員會考察時,該委員會所提供之書面簡報資料。消消費者申申訴委員員會主要要處理有有關消費費者就商商品或服服務所提提出之申申訴,委委員會主主要由一一位主席席及其他他分別代代表消費費者、貿貿易及工工業界委委員所組組成,國國家消費費者總署署亦提供供25名名幕僚人人員協助助,該委委員會一一年處理理超過448000件申訴訴案件 參閱Denmark, 請上下列網站: http:/www.masterdirittoprivatoeuropeo.i
8、t/documenti/consumer-policy-danim.pdf.。丹麥消費費者委員員會於119477年設立立,代表表消費者者之利益益,獨立立於政府府機關及及企業經經營者,屬屬一民間間之非政政府組織織(Noon GGoveernmmentt Orrgannizaatioon, NGOO),扮扮演消費費者代言言人之角角色,向向政府、國國會、公公家機關關、企業業經營者者及企業業團體等等遊說。該該委員會會涉足許許多消費費議題,包包括食物物品質、環環境保護護、醫療療服務、財財政及法法律服務務、媒體體、遠距距離通訊訊、全球球服務等等。該委委員會於於國會具具有龐大大之影響響力,積積極參與與法案之
9、之立法過過程,發發揮龐大大之影響響力,是是以企業業經營者者經常尋尋求與該該委員會會間之對對話與妥妥協 同前註。丹麥消費費者保護護官係於於19775年設設立,其其主要職職掌為監監督市場場交易習習慣法(TThe Dannishh Maarkeetinng PPraccticces Actt; 119744年)之之執行,以以保障消消費者權權益 參閱Consumer Watchdog: The Danish Consumer Ombudsman, 請上下列網站:http:/www.forbrug.dk/english/dco/dco/consumer-watchdog-the-danish-conss
10、umer-ombudsman.。本文擬就就丹麥消消費者保保護組織織作一簡簡單之介介紹,並並對消費費者保護護官之地地位、運運作、管管轄、申申訴、權權限等事事項,加加以探討討,從比比較法之之觀點,比比較其與與我國消消費者保保護官間間之異同同,以作作為改進進我國消消費者保保護官制制度之參參考。貳、丹麥麥國家消消費者總總署(DDaniish Nattionnal Connsummer Ageencyy)一、沿革革及組織織丹麥國家家消費者者總署,係係於19988年年1月11日成立立,原包包括消費費者申訴訴委員會會、消費費者保護護官及丹丹麥政府府家庭經經濟委員員會。丹丹麥政府府家庭經經濟委員員會已於於20
11、000年11月1日日裁撤,並並由丹麥麥消費者者資訊中中心取而而代之。惟惟自20003年年10月月1日起起,消費費者資訊訊、消費費者申訴訴委員會會及消費費者保護護官併入入丹麥國國家消費費者總署署,並於於消費者者資訊中中心合署署辦公。消費者資資訊中心心原隸屬屬於經經濟及企企業事務務部,然然於20004年年8月11日改隸隸家庭庭及消費費者事務務部,組組織名稱稱正式改改為國家家消費者者總署。國家消費費者總署署除提供供前述消消費者資資訊、消消費者申申訴委員員會及消消費者保保護官等等三機構構之幕僚僚作業外外,另設設有消消費者廣廣場(CConssumeer FForuum),提供供消費者者及企業業組織間間對
12、話之之橋樑,及及消費費者工作作(Coonsuumerr Taaskfforcce),就各各部會之之消費者者保護業業務,進進行督導導及協調調等工作作。二、任務務及職掌掌如前所述述,國家家消費者者總署本本身主要要係提供供幕僚作作業,並並負責統統合各部部會有關關消費者者保護之之工作,故故其主要要任務計計有下列列事項 參閱About the National Consumer Agency of Denmark, 同註1。:(一)設設立基金金以提供供整合及及積極之之服務:透過資資訊提供供及服務務活動,於於消費者者事務領領域,提提供整合合及積極極的貢獻獻。(二)建建構並維維持高水水準之消消費者保保護網:
13、透過協協調及影影響力之之運作,建建構並維維持高水水準之消消費者保保護網,保保障消費費者於品品質、安安全、健健康、金金融及法法律上之之權利,並並就各部部會之消消費者保保護業務務,進行行督導協協調等。丹麥消費費者資訊訊中心原原配置實實驗室,針針對居家家設備、食食品、紡紡織品、衛衛生、營營養、安安全及消消費者權權利等消消費者關關心之事事項,進進行檢測測,並將將檢測結結果提供供非政府府組織丹丹麥消費費者委員員會(DDaniish Connsummer Couunciil)刊刊登於其其發行之之雜誌TTnk+Tesst(TThinnk+TTestt)中,然然因檢測測經費及及人事維維持費過過高,該該實驗室室
14、已自220044年起關關閉,至至丹麥消消費者委委員會之之雜誌TTnk+Tesst,亦亦已改名名為Tnk(TThinnk),改改為向相相關政府府部門、學學術機構構或歐盟盟購買現現成之檢檢測資料料加以刊刊登。該該資訊中中心並設設立熱線線(hoot llinee),除除提供消消費者電電話諮詢詢外,並並接受個個人就消消費事項項及居家家事務之之諮詢。另國家消消費者總總署亦負負責消費費資訊之之提供,於於該署網網站上提提供相關關消費資資訊,一一年平均均受理1150000件電電話諮詢詢,並與與全國1125所所圖書館館合作,致致力於消消費者教教育之工工作。該該署其他他工作包包括:接接受國會會諮詢、與與新聞媒媒體
15、間互互動、各各部會間間之協調調聯繫;準備法法案資料料、與各各部會間間合作協協調、執執行EUU指令;擬訂、推推動消費費者政策策計畫及及並督促促其發展展;推動動國際間間合作。該該署主管管之法規規計有: 消費費者申訴訴法(AAct on Connsummer Commplaaintts)、價價格標示示及陳列列法( Priice Marrkinng aand Dissplaay AAct)、市市場交易易習慣法法( MMarkketiing Praactiicess Acct)、旅旅遊保證證基金法法( AAct on Traavell Guuaraanteee FFundd)、電電子商務務法( Actt
16、 onn Ellecttronnic Commmerrce)、消消費者廣廣場法(AAct on Connsummer Forrum)及及有關消消費者利利益保護護之強制制命令法法( AAct on Injjuncctioons forr thhe PProttecttionn off Coonsuumerr Innterrestts)等等。參、丹麥麥消費者者申訴委委員會(Dannishh Coonsuumerr Coompllainnt BBoarrd)一、沿革革及組織織消費者申申訴委員員會於119755年設立立,由國國家消費費者總署署負責其其幕僚作作業。消消費者申申訴委員員會主要要處理有有關消
17、費費者就商商品或服服務所提提出之申申訴,委委員會主主要由一一位主席席及其他他分別代代表消費費者、貿貿易及工工業界委委員所組組成,國國家消費費者總署署亦提供供25名名幕僚人人員協助助,一年年處理超超過48800件件申訴案案件。依消費者者申訴法法(Acct oon CConssumeer CCompplaiintss)規定定,消費費者申訴訴委員會會由一位位主席、一一位副主主席(法法院指派派)及同同樣人數數之消費費者及業業者代表表所組成成;所有有委員均均由經濟濟及企業業事務部部部長任任命,主主席及副副主席須須具有法法官身分分,且不不得與消消費者組組織、貿貿易或工工業組織織有密切切關係;消費者者及業者
18、者代表,應應由消費費者組織織、貿易易或工業業組織建建議後任任命之;在委員員會主席席之建議議下,部部長應該該任命另另一位有有一定任任期之額額外主席席;主席席及副主主席任期期4年,並並得連任任之,消消費者及及業者代代表任期期亦為44年,亦亦得連任任之 參閱Act on Consumer Complaints 第12條條文,請上下列網站:http:/www.forbrug.dk/english/laws/act-on-consumer-complaints/act-on-consumer-complaints/。主主席及副副主席應應參與申申訴委員員會有關關申訴案案件之審審查,除除此之外外,消費費者代
19、表表及業者者代表中中應有兩兩位代表表(從中中各選一一位)參參與審查查 參閱Act on Consumer Complaints 第13條條文,同前註。消費費者申訴訴委員會會應就申申訴案件件,於審審查前作作成決定定;如認認不適合合,得駁駁回申訴訴案件,如如認消費費者無理理由,則則得不受受理審查查;又申申訴委員員會就某某些申訴訴案件,得得依慣例例授權幕幕僚人員員直接回回復,於於案件結結果明確確之情形形,亦得得授權由由幕僚人人員作成成決定;於前述述駁回或或不受理理之情形形,委員員會亦得得授權由由幕僚人人員直接接回復 參閱Act on Consumer Complaints 第14條條文,同註9。二、
20、任務務及職掌掌遇有消費費者提起起申訴時時,該委委員會得得自各法法律層面面處理之之,並斟斟酌所有有事實加加以判斷斷,作成成決定,該該決定並並不具法法律上拘拘束力,然然業者多多會遵照照辦理。該該委員會會採書面面審理,除除得遴請請專家表表示意見見外,並並得檢視視消費者者所購買買之商品品。該委委員會受受理之申申訴案件件,19975年年設立之之初僅有有15000件,119966年有331322件,220033年有553299件,220044年因有有些案件件已自該該年起移移由民間間相關機機構處理理,故已已降至337277件 同註4。然並非所所有消費費者之申申訴,消消費者申申訴委員員會均應應受理,申申訴案件
21、件須具備備下列九九項要件件 以下參閱Terms of Complaint, 請上下列網站:http:/www.forbrug.dk/english/complaints-board/00/ .,消費費者申訴訴委員會會始得受受理,:(一)得得以金錢錢解決之之糾紛須得以一一定數量量之金錢錢解決之之要求,始始得提起起申訴。其其他諸如如服務態態度、行行為舉止止、行銷銷語氣等等則不得得申訴。至至於消費費者為申申訴所支支出之運運費或時時間,則則不得要要求賠償償。(二)原原則上價價格須介介於8000丹麥麥克朗與與1000,0000丹麥麥克朗間間消費者申申訴委員員會受理理之申訴訴案件,無無論係有有關商品品或服
22、務務,原則則上其價價格至少少須須超超過8000丹麥麥克朗(11丹麥克克朗約等等於5.5台幣幣,折合合台幣約約4,4400元元)(鞋鞋子及紡紡織品須須超過5500丹丹麥克朗朗【折合合台幣約約2,7750元元】,車車子則須須超過110,0000丹丹麥克朗朗【折合合台幣約約55,0000元】,惟惟所有案案件價格格不得超超過1000,0000丹丹麥克朗朗【折合合台幣約約5500,0000元】) 另參閱Executive Order on Consumer Complaints第3條第1項條文。請上下列網站:http:/www.forbrug.dk/english/laws/act-on-consume
23、r-complaints/executive-order-on-consumer-complaints/.。於計算價格時,自然增值之利益、催告費用及收集債權費用,不算在內。惟於特殊情況下,如申訴案件對所有消費者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則得不考慮價格之問題。至前述價價格之限限制,是是否適用用於締結結契約之之情形,則則有疑義義。例如如租賃契契約或訂訂閱雜誌誌,其判判斷標準準係基於於該繫爭爭案件所所涉之特特殊服務務,是否否有得以以金錢衡衡量之對對價報酬酬。當然然,如有有疑義,亦亦得向消消費者服服務熱線線諮詢。(三)須須為消費費者該所購入入之商品品或服務務,須為為私人用用途,而而非作商商業活動動之用。當當
24、然,兩兩者間之之區別有有時並不不十分明明顯,但但該購入入費用是是否由公公司支付付或由私私人支付付,通常常得作為為判斷之之重要指指標。(四)該該商品或或服務須須購自私私人企業業經營者者申訴委員員會所受受理之申申訴商品品或服務務,須購購自私人人企業經經營者,至至購自其其他個人人或公家家機關(除除非係水水、電、瓦瓦斯、熱熱以及旅旅客或貨貨物運送送),則則不得申申訴。(五)須須先向企企業經營營者申訴訴消費者須須先向企企業經營營者申訴訴而無法法獲得滿滿意之結結果時,始始得向消消費者申申訴委員員會申訴訴。目的的在提供供企業經經營者一一段合理理之時間間,以審審視該申申訴是否否合理,以以及商品品是否有有瑕疵。
25、當當然企業業經營者者處理之之時間亦亦有限制制,其所所提供之之救濟方方案亦有有極限。不不過透過過消費者者與企業業經營者者間之協協商,對對兩造而而言,經經費均較較向消費費者申訴訴委員會會申訴便便宜。至至向企業業經營者者申訴之之申訴書書範例,得得於申訴訴委員會會網站上上查詢。(六)該該商品或或服務須須於丹麥麥國境內內購買屬於丹麥麥法院管管轄之案案件,始始得向消消費者申申訴委員員會申訴訴,基本本上申訴訴商品或或服務如如係於丹丹麥國境境內購買買,或經經由網路路向企業業經營者者(以丹丹麥市場場為經營營市場)購購買,均均屬丹麥麥法院管管轄之案案件。如如係購於於丹麥國國境外,則則不得向向消費者者申訴委委員會申
26、申訴,惟惟得於相相關網站站上獲得得諮詢服服務。(七)須須以書面面申訴並並敘明購購買地、購購買時間間及申訴訴理由消費者須須以書面面敘明相相關之事事實,並並附上書書面證據據,包括括證明購購買地、購購買時間間、購買買價格之之證據、保保證書或或雙方往往來之書書面文書書等,如如無書面面證據,僅僅有人證證,消費費者申訴訴委員會會將不受受理。(八)有有消滅時時效規定定之適用用消費者須須於購買買商品或或接受服服務之日日起二年年內,就就非可歸歸責於己己之瑕疵疵,向企企業經營營者申訴訴,除非非企業經經營者同同意較長長之保證證期間,或或該瑕疵疵曾經業業者修復復,並於於其後出出現同樣樣瑕疵。於於接受服服務之情情形(如
27、如搬家或或房屋修修復),消消費者得得視情況況,於接接受服務務之日起起5年內內,就瑕瑕疵向業業者提出出申訴。消費者須須於發現現問題或或瑕疵時時,儘速速向企業業經營者者申訴,至至於消費費者須於於多久期期間內向向業者申申訴,始始不生失失權效果果,可能能因不同同之案件件而有不不同之考考量,惟惟一般而而言,多多須於兩兩個月內內申訴。消費者之之申訴如如遭業者者拒絕,消消費者應應立即向向申訴委委員會申申訴,以以免因權權利之怠怠惰而失失去申訴訴之權利利。(九)消消費者須須不可歸歸責該存在之之瑕疵須須不可歸歸責於消消費者,並並須於購購買時存存在於商商品或服服務之本本身,又又消費者者如繼續續使用購購買時即即已存在
28、在瑕疵之之產品,有有可能使使瑕疵之之情況惡惡化,導導致專家家無法鑑鑑定該原原始瑕疵疵之範圍圍及其發發生之原原因。故故於消費費者發現現瑕疵時時,應儘儘速向業業者申訴訴,而不不要讓產產品瑕疵疵之情況況惡化。又該委員員會採使用者者付費制制度,消消費者申申訴時應應繳交1150丹丹麥克朗朗 參閱Executive Order on fees and costs relating to processing by the Consumer Complaint Board, 第1條第1項規定,請上下列網站:http:/www.forbrug.dk/english/laws/act-on-consumer-c
29、omplaints/executive-order-on-fees-and-costs-relating-to-processing-by-the-consumer-complaint-board/.(折合合台幣約約8255元);如消費費者申訴訴成功,得得取回該該預先繳繳交之費費用,而而業者於於消費者者申訴成成功,或或申訴案案件獲得得解決時時,除須須賠償消消費者損損失外,另另須依消消費案件件之類型型,繳交交25000、440000或47700丹丹麥克朗朗 參閱Executive Order on fees and costs relating to processing by the Cons
30、umer Complaint Board, 第2條第1項規定,同前註。(折合合台幣約約137750至至220000或或258850元元)與該該委員會會;如業業者於專專家提出出意見後後不待委委員會作作成決定定即主動動與消費費者和解解,則僅僅須繳交交20000丹麥麥克朗(折折合台幣幣約1110000元) 參閱Executive Order on fees and costs relating to processing by the Consumer Complaint Board, 第2條第4項規定,同註15。該該委員會會受理之之消費糾糾紛,包包括私人人企業提提供之商商品及服服務,以以及公家家企
31、業所所提供之之有關水水、電、瓦瓦斯、熱熱之提供供,及旅旅客、商商品之運運送。但但有關建建築、房房屋建材材、船、食食品、飲飲料、煙煙草、手手工地毯毯、古董董、自由由業提供供之服務務、金融融保險、大大型動物物如馬、牛牛、羊、豬豬等之工工作裝備備或提供供之服務務等,均均不得向向該委員員會申訴訴(如有有糾紛得得向私人人申訴委委員會申申訴或向向法院提提訴) 參閱Executive Order on Consumer Complaints第3條第3項條文,同註14。又又如消費費者已向向該委員員會申訴訴,於委委員會作作成決定定前,雙雙方當事事人不得得就同一一案件向向法院提提起訴訟訟;如案案件已繫繫屬於法法院
32、,並並經消費費者要求求將該案案件提交交該委員員會聽證證者,法法院得同同意將該該案訴訟訟程序無無限期停停止進行行,並將將案件交交付該委委員會,除除非法院院認消費費者在該該委員會會不會申申訴成功功,或認認該案件件不適合合由委員員會聽證證;又如如消費者者已將案案件交付付仲裁或或其他特特殊調解解委員會會處理,而而欲要求求將該案案件交付付該委員員會聽證證時,則則前述仲仲裁或調調解程序序,在該該委員會會審查前前將停止止進行 參閱Act on Consumer Complaints 第3條條文,同註9。於於業者不不遵守該該委員會會之決定定時,委委員會得得協助消消費者向向法院提提起訴訟訟,並得得於網站站上公布
33、布該業者者之姓名名 參閱Executive Order on Consumer Complaints第21條第1項條文,同註14。肆、丹麥麥消費者者委員會會(Daanissh CConssumeer CCounncill)一、沿革革及組織織丹麥消費費者委員員會於119477年設立立,代表表消費者者之利益益,獨立立於政府府機關及及企業經經營者,屬屬一民間間之非政政府組織織,扮演演消費者者代言人人之角色色,向政政府、國國會、公公家機關關、企業業經營者者及企業業團體等等遊說。該該委員會會涉足許許多消費費議題,包包括食物物品質、環環境保護護、醫療療服務、財財政及法法律服務務、媒體體、遠距距離通訊訊、全
34、球球服務等等。該委委員會於於國會具具有龐大大之影響響力,積積極參與與法案之之立法過過程,發發揮龐大大之影響響力,是是以企業業經營者者經常尋尋求與該該委員會會間之對對話與妥妥協。該委員會會代表將將近2000個委委員會,處處理許多多攸關消消費者之之重大事事項,與與企業經經營者、企企業團體體間對話話密切,並並經由消消費者申申訴委員員會(CConssumeer CCompplaiint Boaard)之之同意,與與各企業業經營者者合作設設立私人人申訴委委員會,以以處理有有關保險險、金融融、投資資、旅遊遊及建築築等消費費案件 參閱Denmark,同註5。該委員會會在政府府及國會會之各類類委員會會中爲消消
35、費者代代言。目目前家庭庭及消費費者事務務部(TThe Minnisttry of Fammilyy annd CConssumeer AAffaairss)依消消費者申申訴法(tthe Connsummer Commplaaintts AAct)之之規定,已已同意設設立之申申訴委員員會計有有:能源源供給申申訴委員員會(EEnerrgy Supppliies Commplaaintt Booardd),丹丹麥證券券及售票票公司申申訴委員員會(CCompplaiint Boaard of Dannishh Seecurritiies andd Boookiing Commpanniess),保保險
36、申訴訴委員會會(Innsurrancce CCompplaiint Boaard),旅旅館、餐餐廳及旅旅遊申訴訴委員會會(Coompllainnt BBoarrd ffor Hottel, Reestaauraant andd Toouriism),蛀蛀牙治療療材料申申訴委員員會(CCaviity Inssulaatioon CCompplaiint Boaard),建建築師考考試申訴訴委員會會(Coompllainnt BBoarrd ffor Buiildiing Exppertt Teechnniciianss Exxamiinattionn off Hoousees),投投資基金金申訴
37、委委員會(CCompplaiint Boaard of Invvesttmennt FFundds),汽汽車駕訓訓班申訴訴委員會會(Drriviing Schhoolls CCompplaiint Boaard),動動產交易易申訴委委員會(PProppertty TTrannsacctioons Commplaaintt Booardd),金金融服務務申訴委委員會(CCompplaiint Boaard of Bannkinng SServvicees),抵抵押債權權申訴委委員會 (Moortggagee Crrediit CCompplaiint Boaard),旅旅遊業申申訴委員員會 (T
38、Travvel Inddusttry Commplaaintt Booardd), 遠距離離通訊申申訴委員員會(TTeleecommmunnicaatioons Commplaaintt Booardd) 參閱Approved complaints boards, 請上下列網站:http:/www.forbrug.dk/english/complaints-board/approved-complaint-boards/.。二、任務務及職掌掌該委員會會不接受受個案申申訴,而而係負責責消費政政策之擬擬定,並並遊說政政府官員員及國會會議員。該該委員會會之日常常性工作作由500位職員員負責,日日常性
39、工工作包括括解答消消費者疑疑義、處處理政治治議題及及擬定消消費政策策等。另另該會亦亦出版TTnk(tthinnk)雜雜誌,11年發行行10期期,訂閱閱價格2298丹丹麥克朗朗(折合合台幣約約16339元) TNK, udgives af Forbrugerrdet, Danmarks uafhngige forbrugerorganisation, No.56, Aug 2005.,該雜誌提供許多消費訊息,之前雖亦包括檢測結果之資訊,然因檢測經費及人事費用昂貴,目前已改為向其他學校、機構或歐盟購買現成之檢測資料加以刊登,該雜誌自負盈虧,以其訂閱收入維持其日常開銷,該委員會雖不編列預算支應,然該
40、雜誌多有盈餘,為該委員會收入來源之一,另政府每年亦編列預算支應該委員會之開銷,政府之出資佔該委員會經費之85% 參閱Denmark,同註5。伍、丹麥麥消費者者保護官官(Daanissh CConssumeer OOmbuudsmman, DCCO)依北歐國國家的法法律規定定,保護護官(OOmbuudsmman)指指保護一一般市民民免受政政治或行行政權濫濫用之害害,並為為其權利利守護神神之官吏吏而言 參閱Intervention by Hagen Jorgensen, Danish Consumer Ombudsman-European Commission Annual Assembly of
41、 Consumer Association, Brussels, 12th-13th November 1998, 請上下列網站:http:/europa.eu.int/comm/consumers/cons_org/assembly/event06/speech08_en.pdf-.。在在丹麥,其其議會保保護官(PParlliammenttaryy Ommbuddsmaan)仍仍具有此此種任務務,至於於受政府府任命之之丹麥消消費者保保護官,其其任務則則在確保保私企業業及公企企業之活活動,能能遵守良良好之市市場交易易習慣 參閱Denmark, 同註5。與我國國23000多萬萬人口,配配置有44
42、2位消消費者保保護官相相比,丹丹麥有5500多多萬人口口,為我我國4分分之1,卻卻只有一一位消費費者保護護官,其其制度之之精簡可可見一般般,不僅僅丹麥如如此,其其他北歐歐國家,如如瑞典、挪挪威、芬芬蘭,亦亦均只有有一位消消費者保保護官,且均為政府所任命,獨立行使職權,積極介入調查影響市場交易習慣之案件,對良好市場交易習慣之建立,貢獻良多 參閱Intervention by Hagen Jorgensen, Danish Consumer Ombudsman-European Commission Annual Assembly of Consumer Association, Brussels
43、, 12th-13th November 1998, 同註25。以下即簡單介紹其沿革、地位、運作、管轄、申訴、權限及起訴案例。一、沿革革丹麥消費費者保護護官係於於19775年設設立,其其主要職職掌為監監督市場場交易習習慣法之之執行,以以保障消消費者權權益。消消費者保保護官並並無職員員,亦無無預算。而而係由丹丹麥國家家消費者者總署(tthe Nattionnal Dannishh Coonsuumerr Aggenccy)提提供秘書書等幕僚僚作業之之援助。消費者保保護官於於19888年11月1日日以前,原原有其獨獨立之預預算及職職員,然然於該年年組織重重整設立立國家消消費者總總署,將將消費者者申
44、訴委委員會、消消費者保保護官及及消費者者資訊中中心納入入後,原原各該機機關之預預算及職職員,全全納入國國家消費費者總署署統籌辦辦理,故故現今消消費者保保護官名名下已無無獨立之之預算及及職員,而而係由國國家消費費者總署署提供幕幕僚作業業之援助助 參閱DCO Resources 1986-2004, 請上下列網站:http:/www.forbrug.dk/english/dco/dco/dcoresources/.。該署署目前僅僅提供112人之之幕僚(99位律師師,1位位主任、11位秘書書、1位位學生) 參閱Consumer Watchdog: The Danish Consumer Ombuds
45、man,同註7。,而這12人並非單純處理消費者保護官之業務,還處理其他機構之業務,單位編制雖小,卻非常有效率 參閱Intervention by Hagen Jorgensen, Danish Consumer Ombudsman-European Commission Annual Assembly of Consumer Association, Brussels, 12th-13th November 1998,同註25。消費者保護官一年平均處理1400件有關不公平之市場行銷案件及主動進行之調查計畫,依丹麥市場交易習慣法(The Danish Marketing Practices Ac
46、t, 1974年)規定,發布良好市場交易習慣之指導原則(guidelines for good marketing practice) 參閱National Consumer Agency of Denmark, 請上下列網站: http:/www.econsumer.gov/english/contentfiles/country/denmark/about-contact.html.。二、地位位消費者保保護官負負責監督督企業經經營者之之行銷活活動,使使其遵循循良好之之市場交交易習慣慣,禁止止不當之之市場交交易行為為、契約約條款或或廣告宣宣傳等 北川善太郎、及川昭伍,消費者保護法基礎,基礎法
47、律學大系34,1986年1月30日,初版3刷發行,頁372。另參閱丹麥市場交易習慣法第15條條文。 。消消費者保保護官由由經濟及及企業事事務部部部長(tthe Minnistter of Ecoonommic andd Buusinnesss Afffaiirs)任任命,任任期6年年,只有有因建康康因素,或或因刑事事責任、不不當行為為或欺罔罔而有不不適任之之情形時時,始得得解任;並於其其年齡達達70歲歲之當月月末日,視視為自動動去職,其其任期不不得延長長或再受受任命,消消費者保保護官所所應具有有之資格格,比照照法官(市市場交易易習慣法法第155條第33項)。 消費者保保護官依依市場交交易習慣慣
48、法所為為之決定定,無論論企業經經營者或或消費者者均不得得再向其其他任何何行政機機關聲明明異議(同同條第44項)。經經濟及企企業事務務部有權權訂定有有關消費費者保護護官職掌掌之詳細細規定(同同條第55項)。三、運作作依市場交交易習慣慣法規定定,消費費者保護護官得依依職權或或藉由民民眾之申申訴,決決定是否否作進一一步之調調查,在在消費者者保護官官決定介介入調查查案件之之先後次次序時,通通常考慮慮下列因因素:申申訴內容容是否不不僅牽涉涉單一消消費者,尚尚涉及廣廣大消費費者利益益,有可可能造成成大規模模之申訴訴;或個個別消費費者之申申訴案件件,是否否具原則則上之重重要性;或問題題是否具具普遍性性,亦即即問題爭爭點是否否為不同同業者或或商業上上所共通通之現象象等,如如有前述述情形之之一,消消費者保保護官即即得決定定作進一一步之調調查 參閱Consumer Watchdog: The Danish Consumer Ombudsman,同註7。另參閱The DCO Quick Complaint Handling Procedure, 請上下列網站: http:/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