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养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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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桥梁养护管理办法桥梁养护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九江二桥高速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高速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马路法、收费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马路养护技术规范、马路桥涵养护规范、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及江西省高速马路养护管理方法(试行)、江西省高速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方法(试行)等规定、方法,并结合我省高速马路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九江二桥高速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第三条 九江二桥高速马路桥梁养护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平安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平安性。第四条 九江二桥高速马路桥梁养护管

2、理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根据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刚好、全面驾驭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平安运行。第五条 高速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公司工程养护部负责统筹九江二桥高速马路桥梁养护工作实施与并监督各管养单位的落实状况。第六条 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刚好支配专项经费对所辖桥梁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修理,保证桥梁平安运营。其次章 桥梁运营平安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反恐、消

3、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桥梁设施上,合理设置报警、灭火、逃命、防汛、防爆、防护监视、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刚好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第八条 依附高速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应当征得公司书面同意后,再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公司协调路政部门一同督促管线产权单位定期对管线进行检查和修理,刚好消退平安隐患;管线产权单位在马路桥梁改建、扩建、修理时,应主动赐予协作。第九条 在高速马路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路面); (二)架设压力超过规定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三)利用

4、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养护修理除外); (四) 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五)其他损害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阻碍运营平安的行为。第十条 车辆通过高速马路桥梁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标记、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状况,不得在马路桥梁上停车或低速行驶。第十一条 应依据交通状况,刚好调整、完善交通平安设施,做到完好、齐全、醒目。同时,要在马路桥梁入口前设立“动态禁入”标记,确保发生突发事务后车辆不再驶上桥梁,以便在紧急状况下利用另一车道掉头平安驶离事故现场绽开自救。第十二条 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急物品的车辆通过高速马路桥梁时,应当严格执

5、行国家有关危急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运行平安。遇有自然灾难、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它严峻影响马路桥梁运营平安情形时,危急品运输车辆不得驶上马路桥梁。第十三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辆或其它可能会危及桥梁设施平安的车辆不得擅自驶上马路桥梁。确需通行时,必需经公司、交警、路政部门批准,并按要求实行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依据指定的时间、路途、方式和时速通过。前款规定的特种车辆经批准通行桥梁时,管养单位应当做好技术审核、通行引导,以及车辆通行前和通行期间桥梁结构状况的检查、监测等相关工作。第十四条 高速马路桥梁平安爱护区是指桥梁下的空间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边缘两侧各肯定范围内的区域。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在充分

6、征求专家看法的基础上,依据大桥的规模、结构、桥址环境等状况合理划定大桥平安爱护区范围,应刚好设置桥梁平安爱护区范围的航标、界桩、界标等标识。第十五条 高速马路桥梁平安爱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桥梁平安的作业或者活动; (二)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 捕鱼、系缆、泊船; (四)其他危及桥梁平安的行为。第十六条 按规定设置并完善桥梁防撞设施、监控设施、助航标记,确保支线上跨桥两端的限载标记,主线上跨桥下的限高标记等平安设施醒目、效能完好。第十七条 跨越通航水域的桥梁,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内河航标管理方法

7、的规定,确保桥涵标、桥前引标设置完整,并明确维护管理单位。第十八条 应当依据运营平安管理制度,实行有效措施,刚好发觉平安隐患,并尽快解除。(一)桥梁养护管理工程师应加强马路桥梁沿线、桥梁平安爱护区内的日常平安巡查,刚好查处各种侵占、损害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二)实行移动或固定方式,对过往车辆进行必要的平安检查,确保通行平安。第三章 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九条 桥梁检查分为常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常常性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排水系统、机电系统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察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根据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

8、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特别检查指在特定状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实力和抗灾实力等。常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的时间、方法、详细项目内容及技术状况评价等按交通运输部马路桥涵养护规范、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执行。其次十条 常常性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协作简洁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在桥梁常常性检查中发觉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马上支配定期检查。在隧道常常性检查中发觉异样状况,但结论不明确时应进行定期检查。常常性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常常性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

9、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安排供应依据。检查结束后要刚好更新养护管理系统数据。其次十一条 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应托付有相应资质和实力的单位实施。桥梁定期检查频率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新建桥梁缺陷期限满时,进行第一次全面检查。定期检查中难以判明损坏缘由及程度的桥梁,应作特别检查。 其次十二条 特别检查应托付有相应资质和实力的单位实施。特别检查应采纳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实力或抗灾实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依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修理处治措施建议。桥梁的特别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其次

10、十三条 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五类。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稍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峻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运用功能。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峻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峻缺损,桥梁正常运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实力降低但尚未干脆危及桥梁平安。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急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峻缺损,桥梁承载实力明显降低并干脆危及桥梁平安。危桥为五类桥梁和四类桥梁中重要部件出现严峻功能性病害并接着扩展,实际承载实力

11、比设计承载力降低25%以上,影响通行实力处于危桥状态的桥梁。其次十四条 高速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公司负责组织评定。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由公司提出初步看法后报省投资集团,由省投资集团桥梁管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看法。复核期间,应实行以下应急保障措施:(一)先行设置警示或禁止通行的标记,同时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管制;(二)按职责权限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投资集团;(三)对五类桥梁,可实行交通封闭,但要刚好开设便道、便桥或指明绕行路途;对四类桥梁可实行交通管制、跟踪观测等措施,同时在桥头两侧设置醒目危桥、限载、限速标记,一旦出现险情马上封闭交通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道路平安畅通

12、。其次十九条 特大桥、特别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别状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二)应支配专项经费托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别检查。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马上支配进行特别检测。(三)对特殊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第四章 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三十条 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

13、,应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平安运营。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刚好实行管理措施,保证平安。并依据桥梁特别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支配大修或改建。第三十一条 经技术评估认定危桥梁后,应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前期工作和安排管理。前期工作程序为: (一)负责按职责分工申请立项,由省投资集团审批; (二)项目批准后,编制加固或改建方案,一般方案要两个以上对经济、技术合理性进行科学比较; (三)省投资集团应组织专家依据技术论证分析和桥梁特别检查结果,确定大修、改建方案和投资。(四)对因突发事务造成的桥梁坍塌,不受前期工作安排限制,采纳特事特办的原则,可在实行应急处治措施的同时,编制抢修方案报省投资

14、集团审批。第三十二条 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或改建工程根据江西省高速马路养护管理方法组织实施。第三十三条 大修、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视工程详细状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状况特别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对被托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状况进行审查。第三十四条 要落实好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或改建工程资金。第三十五条 桥梁中修、大修或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需复原至一类。第三十六条 应实行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对须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状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高速马路

15、的断交施工信息应刚好按规定报交通运输部备案。第三十七条 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记和平安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平安,必要时还应帮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第五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应建立健全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应用马路桥梁管理系统,刚好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第三十九条 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修理资料、桥梁重要病害动态管理资料(见江西省高速马路桥梁重要病害动态管理实施细则)等。第四十条 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 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

16、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二) 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三) 工程事故处理资料。(四) 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五) 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六) 交(竣)工验收资料。第四十一条 对新建的桥梁,工程养护部应参加交(竣)工验收。桥梁建设单位应刚好向工程养护部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桥梁管理资料包括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等的基本资料。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状况和年度主要工作状况。第四十二条 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常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别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安排等

17、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特别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第四十三条 桥梁养护修理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二)桥梁的中修、大修或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第

18、四十四条 桥梁特别状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难、气象灾难、超限运输、危化物品运输等特别事务的详细状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第四十五条 基础资料缺失的桥梁,应依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特地支配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别检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第六章 应急处置管理 第四十七条 桥梁突发事务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交通运输厅详细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第四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高速马路交通突发事务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桥梁等突发性事务的信息报告、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处置措施、后期处置等工作。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运用年限的危旧

19、桥梁除实行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第四十九条 接获桥梁突发信息后,公司应马上向省投资集团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刚好、有效地进行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省投资集团续报有关状况。第五十条 发生以下突发事务,公司应上报省投资集团,省投资集团接获有关信息后刚好报省交通运输厅,由省交通运输厅马上上报交通运输部:(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二)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峻病害危及桥梁平安的。(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峻后果的。第五十一条 在省交通运输厅领导下、省投资集团和公司要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

20、务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第五十二条 对于突发事务的桥梁,应增加桥梁平安设施,设置限速、限载、分流或禁止通行标记。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十三条 九江长江马路大桥有限公司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管理处应自觉接受管理处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第五十四条 九江长江马路大桥有限公司对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化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实行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不得流于形式。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状况。(二)人员、经费的落实状况。(三)桥梁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状况。(四)养护安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状况。(五)桥梁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状况。(六)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状况。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方法由工程养护部负责说明。第五十八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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